ppp资产交易平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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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什么是ppp模式
  2.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什么工作
  3. ppp项目净资产是本期盈余吗

一、什么是ppp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PPP模式,也称PPP融资,或者PPP。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伙或合营,又称公私协力)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特别是在欧洲。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本文拟对PPP的各种定义作一个综述,并论述它的理论基础。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1]。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德国学者NorbertPortz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

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由于世界各国意识形态不同,且处于PPP发展的不同阶段,导致各国使用的术语不尽相同,或者对于同一个术语的理解不尽一致,这就给PPP的分类带来很大麻烦。各国或国际组织对PPP的分类有十几种之多。

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PPP模式的典型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第三方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3]。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PPP模式。英国75%的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的工程达到和超过价格与质量关系的要求,可节省17%的资金。80%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工期完成,常规招标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只能达到25%;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按照英国的经验,适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智利是国家为平衡基础设施投资和公用事业急需改善的背景下于1994年引进PPP模式的。结果是提高了基础设施现代化程度,并获得充足资金投资到社会发展计划。已完成36个项目,投资额60亿美元。其中,24个交通领域工程、9个机场、2个监狱、1个水库。年投资规模由模式实施以前的3亿美元增加到17亿美元。葡萄牙自1997年启动PPP模式,首先应用在公路网的建设上。至2006年的10年期间,公路里程比原来增加一倍。除公路以外,正在实施的工程还包括医院的建设和运营、修建铁路和城市地铁。巴西于2004年12月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法案,该法对国家管理部门执行PPP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标和签订工程合同做出具体的规定。据巴西计划部称,已经列入2004年-2007年四年发展规划中的23项公路、铁路、港口和灌溉工程将作为PPP模式的首批招标项目,总投资130.67亿雷亚尔。

促进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民营化。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PPP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中国政府也开始认识到这些重要价值,并为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和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

为了解决地方政府不能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的体制障碍,从2001年开始,一些地方由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并授权成立了集融资、建设和经营、债务偿还相结合的城市投资公司,把政府的融资行为演变为企业行为,无界投融是中国首家线上线下相结合提供跨域投融资服务的平台,为项目方、资金方、产业园区客户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招商引资、远程跨域视频会议等服务,涵盖个人、企业、政府等用户类型。

以下几个因素是成功运作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1)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在PPP模式中公共民营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2)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3)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PPP模式的目标有两种,一是低层次目标,指特定项目的短期目标;二是高层次目标。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政府)。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的分歧。只有政府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是引入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者。

项目所在国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参与各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机构,负责对政府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政策目标和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政府、赢利性企业和非赢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PPP模式使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即把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与民营企业的创业精神、民间资金和管理效率结合到一起[2]。PPP模式的优点如下: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PPP模式只有当项目已经完成并得到政府批准使用后,私营部门才能开始获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成价,能够消除项目完工风险和资金风险。研究表明,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PPP项目平均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并且建设工期都能按时完成。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

管理学家PeterF.Drucker曾经指出:“政府必须面对一个事实:政府的确不能做、也不擅长社会或社区工作。”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资源的汲取与分配应该以高效率的方式进行。政府负责政策制定与规划,而将政策执行落实于民间社区或私营部门,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长久以来的财政负担,又可将社区及民众力量引入公共服务的进程当中,以强化公民意识与社会认同感,同时提高了资源使用效能和建设、运营效率。因此,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进程中,PPP的研究具有现实积极的意义。

PPP模式在各种工程广泛应用PPP模式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1992年英国最早应用PPP模式[4]。英国75%的政府管理者认为PPP模式下的工程达到和超过价格与质量关系的要求,可节省17%的资金。80%的工程项目按规定工期完成,常规招标项目按期完成的只有30%;20%未按期完成的、拖延时间最长没有超过4个月。同时,80%的工程耗资均在预算之内,一般传统招标方式只能达到25%;20%超过预算的是因为政府提出调整工程方案。按照英国的经验,适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卫生(医院)、公共安全(监狱)、国防、教育(学校)、公共不动产管理。智利是国家为平衡基础设施投资和公用事业急需改善的背景下于1994年引进PPP模式的。结果是提高了基础设施现代化程度,并获得充足资金投资到社会发展计划。已完成36个项目,投资额60亿美元。其中,24个交通领域工程、9个机场、2个监狱、1个水库。年投资规模由模式实施以前的3亿美元增加到17亿美元。葡萄牙自1997年启动PPP模式,首先应用在公路网的建设上。至2006年的10年期间,公路里程比原来增加一倍。除公路以外,正在实施的工程还包括医院的建设和运营、修建铁路和城市地铁。巴西于2004年12月通过“公私合营(PPP)模式”法案,该法对国家管理部门执行PPP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标和签订工程合同做出具体的规定。据巴西计划部称,已经列入2004年-2007年四年发展规划中的23项公路、铁路、港口和灌溉工程将作为PPP模式的首批招标项目,总投资130.67亿雷亚尔。

促进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民营化。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PPP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中国政府也开始认识到这些重要价值,并为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和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在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切实保障重点投入、运用融资机制放大效应的批示精神,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发挥开发性金融积极作用、推进PPP项目顺利实施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引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各类金融工具,推进建立期限匹配、成本适当以及多元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要加强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融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为帮助各地发改委及项目投融资单位了解新常态下国家重点鼓励的项目、领域、政策和模式,解答PPP投融资模式存在的困惑与难点,分析筛选各地优秀招商引资合作项目并提供咨询、融资服务和推荐合作伙伴,提高PPP项目合作对接与运营成功率,中国投资协会项目投融资专委会决定举办PPP项目系列培训、研讨活动。[5]关于举办开发性金融与PPP项目培训研讨会的通知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什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联系方式:江门市财政局政府投融资和金融科,3501666、3501667;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科,3278665。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江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域范围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营利法人,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常见的PPP模式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采用PPP模式的合作项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平等协商、诚信履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我市PPP项目规范健康发展。

(一)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财政管理工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方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对本地区申报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切实履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等职责,保障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PPP项目的投资管理职责,主要负责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及立项批复、加强对PPP项目及相关失信行为的监管,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合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规范运用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指导并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做好PPP项目前期识别论证等工作,加强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行业监督管理,根据预算管理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做好PPP项目预算管理。

(四)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统筹协调PPP项目的前期、采购、建设、运营、绩效评价及移交等全生命周期有关工作的具体执行,切实履行PPP合同主体责任,加快推进PPP项目落地实施。

第七条建立PPP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其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组织、部门协调、问题解决、信息交流等作用。江门市本级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牵头召集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部门及人员结合PPP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工作协调小组自本PPP项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自行撤销。

第八条建立PPP项目联评联审机制。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可视项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合同草案等项目文件进行联评联审。

第九条建立法律保障机制。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鼓励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涉及PPP合同条款等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确保PPP项目合法合规实施。

第十条建立PPP项目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优秀项目案例及宣传材料等信息报送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 PPP项目应当纳入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预计划、年度计划,并与财政部门编制的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审查阶段,由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

实行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PPP实施方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工作。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应在核准的同时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第十三条政府发起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并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项目实施机构可在组织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过程中开展市场测试,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方或金融机构的响应,优化项目实施方案,提高项目的可行性、竞争性和可融资性。纳入江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PPP项目应当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进行市场测试。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机构将编制完成的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提交PPP工作协调小组,开展联评联审工作,财政部门应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出具验证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可在调整后重新提交,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审核通过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

本级财政部门在接收到项目实施机构的入库申请与入库材料后,应对PPP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将申报入库的项目基础信息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并逐级向江门市财政局提交入库申请和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采用PPP模式的审核意见、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项目实施机构授权书及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等。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还应提交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文件。

江门市财政局应对申请入库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可在调整资料后重新提交;审核通过的,由江门市财政局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经省财政厅审核为合格、并经财政部PPP中心复核通过的项目,正式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外网发布。经省财政厅审核为不合格项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及本级财政部门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对已入库项目信息进行调整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到重大调整的,还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申请材料逐级提交省财政厅。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资本方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文件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已纳入PPP项目管理库的项目如需主动退库,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退库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需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并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还应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将PPP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项目信息录入广东省PPP监测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并对外发布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采购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等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草案,并附第三方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一并提交PPP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评联审。市本级PPP项目通过联评联审后,还应将相关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资本方采购,依次完成采购意向公开、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发布采购公告、评审、确认谈判、签署谈判备忘录、发布中标公告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牵头召集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组织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工作,会同第三方法律机构加强合同内容审查。

第二十三条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其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社会资本方(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可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可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承继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充分考虑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确保其不超出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确定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项目合作期限内,涉及签订补充协议或更变合同条款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方充分协商,并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协商情况出具法律意见,本级财政、发改等部门还应对政府出资、补贴、收费标准等变更事项提出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其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七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编制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时,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连同编制的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使用者付费PPP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江门市政企合作融资支持基金的作用,深化与中国PPP基金的合作,不断提高我市PPP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方和金融机构参与我市PPP项目的投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江门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备案程序,并及时调整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四)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营责任,不得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为保障项目的运营质量,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可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并在开始运营之前报送项目实施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运营期内,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等应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每年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三十一条项目运营进入稳定期后,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PPP项目投资进入和退出渠道。

第三十二条项目期限届满前一年或提前终止时,按照约定需要进行项目资产移交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并由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制定移交工作方案(含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第三十三条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项目移交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

第三十四条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资产,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协助做好法律过户、管理权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项目资产、知识产权、技术法律文件和资产清单。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应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结合各期子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机构在项目运营期每年度应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进行整改。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评价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整改情况说明等资料及时录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

项目实施机构还应定期开展PPP项目绩效监控,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测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选取重大PPP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应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获得的项目收益应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三十八条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积极配合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按照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录入并发布规定的相关信息。

除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发布外,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各自的政务公开网站上主动发布、更新PPP项目信息。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第三方咨询机构等PPP项目信息提供方应当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在项目建设期间,应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在项目运营期间,应监督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依约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四十三条社会公众有权对PPP项目的发起和实施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对项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ppp项目净资产是本期盈余吗

1、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应当将尚未冲减完的ppp项目净资产账面余额转入累计盈余,即按ppp项目净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ppp项目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PPP项目净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与PPP项目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相等。在PPP项目资产运营期间,政府方按月对该PPP项目资产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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