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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风险
非法经营罪,即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那么,若P2P平台不越过监管层面上的《十部委规定》“监管红线”,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规避刑事法律风险?2014年12月6日,一则二审无罪判决宣判,根据该判决,人民法院就“介绍自然人借贷”的合规性进行了一定的说明:
(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上诉人林某甲负责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原判将“宜信普惠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关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本院应予以纠正。
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业务”,并不属于传统银行业务,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的任何一种。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间业务,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务”,是否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触犯刑法,尚无可从公开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监管层面、司法层面乃至立法层面的进一步确定。
此外,根据公开渠道所能获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较为成功的P2P平台,它们所坚持或实际经营的P2P业务,一般也都包含着“信息服务”,并排除了一些特许资格业务。
例如,作为入选2015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联合发布)的两家P2P企业:
人人贷【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
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是:“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此外,作为国内P2P行业的业内首家及P2P本质业务的坚持者,拍拍贷【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
结合以上自公开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经营范围信息,不免看到:P2P行业的本质,是金融信息服务、借贷居间服务;另一方面,就单纯经营P2P本质业务而言,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即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即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就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吸收公众存款,即是银行业务的一种。因此,若P2P平台面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构建资金池,则不仅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更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有着如下的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无疑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其次,平台为经营其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信息公开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释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据其本身的业务特点,既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触犯该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向公众吸储并承诺回报。据此,作为一个网络融资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属性,便决定其往往游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
所以,若平台不能独立于借贷双方,而是归集资金构建资金池并寻找借款人,同时承诺一定的收益,则其将在相当的程度上构成“吸储放贷”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外,在举不胜枚的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偿还本息,坏账是多少,虽对量刑有所影响,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没有影响的。易言之,司法实践中,无论资金是否顺利运作,若“吸储放贷”的P2P平台扰乱了金融秩序并构成了司法解释的四个条件,平台及其经营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行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进行定性,便可见一斑:
(2014)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平台名称:东方创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邓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犯罪所得的人民币220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和记某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房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线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9号(平台名称:徽煌财富)
本院查明,……经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财富”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并将资金转入平台指定账户,控制借贷平台资金账户、支配资金进出的是陶秀义,陶秀义为获取息差将资金借贷给陈玉根。……
本院认为,陶秀义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投资标的,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资金5036万余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他人两千余万元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号(平台名称:黑龙江宸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员李威伙同初文斌(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册登记了宸瀚公司,并招募理财业务员。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报纸刊登投资理财广告进行宣传,以“P2P”委托理财的形式,承诺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从中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何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参与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号(平台名称:平海金融)
经审理查明:……,严庆海对于通过线下支付方式进行充值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之后,严庆海将其吸收的公众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借贷他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庆海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述自公开渠道检索到的案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相互佐证,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如下特点:无论是基于我国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在P2P中,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借贷或相关投资业务,或向投资人返还的,便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引起相当的刑事法律风险。
随着“优易网案”一审判决的落地,P2P平台再次进入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除将集资的部分资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贷给二人实际使用外(该款项均已归还),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绝大部分集资款通过某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计亏损1259万元。被告人逃匿以后,以宋某的名义继续通过乾腾投资公司配资投资期货,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计亏损20余万元。由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再结合另一案,即可以见到,在认定P2P平台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定性问题上,法院是较着眼于“资金的用途”的:
(2015)铜中刑终字第00038号(平台:华强财富)
法院查明,所骗取的1109万余元中,吴义华为取信投资人而投资购买池州某林场用去235万元;剩余款项中,吴义华用于归还林某借款本息450万元,给付余某建立和维护平台费用140万元,其余用于华强公司的运营和归还其个人其他债务等。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义华、上诉人吴秋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10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结合上述两案,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虽与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样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但在犯罪人将款项用于个人投机、偿债等,而非平台的放贷或投资,则法院更倾向于认定犯罪人所构成的是集资诈骗罪。易言之,若P2P平台建立资金池,且资金用于P2P平台业务,则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若平台建立资金池,但资金用于P2P平台业务以外的方面,则更可能涉入集资诈骗罪。而目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仅就“集资诈骗罪”罪名本身而论,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分野点,就在于犯罪主观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特征。
而至于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层面的明确规定,但在一则司法解释中也可略见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在这则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就类型化的解释方法,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列举式的说明。并且,从这些说明中,我们也无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内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观行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台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观行为反推,我们认为,前述的两个案例无疑给了我们一些提示。
据此,结合前述的两则案例,我们认为,在认定P2P平台是否触发“集资诈骗罪”上,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认为:
(1)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标识;
(2)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观行为反推的;
(3)P2P平台吸储后,资金不用于P2P业务,而平台经营者挥霍资金、潜逃、用于犯罪行为的,可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而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P2P平台在构建及运营的过程中,虽谈不上危机四伏、险象环生,但为了平台的长期发展及持续经营,应当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中,刑事法律风险更是重中之重。目前,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以下三点问题是需要P2P平台及P2P行业从业人士重点关注的:
(1)单纯就提供借贷居间服务而言,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会导致刑事法律风险;
(2)若P2P平台自建资金池,面向公众大量吸储并承诺回报,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二、网贷平台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网贷平台的风险主要还是针对出借人来说的,风险无非也就是钱拿不回来,其原因有可能是老板跑路、资金链断裂等等,也有一些纯粹就是搞自融、庞氏骗局的假平台。
其实分辨一家网贷平台是否正规也很简单,以商赢金服为例,首先确定信息中介定位,然后看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这些方面都没问题,基本就可以确定可以。
2.人人贷,它是友信金服旗的贷款平台,在2010年成立,是中国最早的网贷平台之一。
3.陆金所,它是中国平安旗下的平台,于2011年9月在上海成立,并且获得上
4.拍拍贷,它是在2007年6月份成立的,在2017年于美国纽交所上市,并且是中国第一家网贷平台。
网贷是什么?其实把网贷顾名思义在网上贷款,比如说你在一个么这就是网贷了。而且像有很多人使用的花呗,那么这就是在网上贷款,网贷其实就是借钱,在网上跟别人借钱,俗有的网贷是安全的。也是正规的渠道,有的网贷是不正规的渠道,就像戒备花被这些都是属于正规的渠道,而且利息也是比较低的,那么你在网上跟别人借钱也叫做网贷,那么这种网贷就是比是不正规的网贷。
借钱,比如说我正常的使用正常的,借正常的还,那么我觉得这个网贷省正常的事情,但是你跟各大平台借钱,跟那些不正规的平台也去那借钱,然后这种网贷就是特别的危险的,导致自己家破人亡都是有可能的,导致自己欠下一债。那么像这种事情呢?也是时欠下网贷,导致自己家破人亡,因为有的不正规,网贷利息是特别高的,利滚利利滚了这个代价,直接了。
很多人盲目的去借钱的原因,就正是因为盲目地去消费,去攀比,所以才导致了这么多人去网贷,导致欠下了巨额的债务,承受不了就直接了。但是盲目的消费,我们不要盲目的去消费,去攀比。
总的来说,所以说话像盲目的消费是导致自己欠下巨额原因。所以说我们真的不要去盲目的消费,对于我们未来是有影响的,导致自己欠下巨额的债务,承受不了就直接的了,导致
三、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理财,安全可靠吗?
你好。互联网金融概念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1]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当前中国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一是传统的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为大家提供服务。这个是大家熟悉的网银。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第二种模式,类似阿里金融,由于它具有电商的平台,为它提供信贷服务创造的优于其他放贷人的条件。互联网在里边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第三种模式,大家经常谈到的P2P的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提供了中介服务,这种中介把资金出借方需求方结合在一起。[7]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相对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模式首先在创富贷平台创立,由创富贷与中安信业共同推出产品“机构担保标”。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中安信业、证大速贷、金融联等中国大型担保机构均介入到此模式中。二、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与其他平台仅仅几百万的注册资金相比,陆金所4个亿的注册资本显得尤其亮眼。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还拿风险控制来说,陆金所的P2P业务依然采用线下的借款人审核,并与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合作进行业务担保,还从境外挖了专业团队来做风控。线下审核、全额担保虽然是最靠谱的手段,但成本并非所有的网贷平台都能负担,无法作为行业标配进行推广。值得一提的陆金所采用的是“1对1”模式,1笔借款只有1个投资人,需要投资人自行在网上操作投资,而且投资期限为1-3年,所以在刚推出时天天被抱怨买不到,而且流动性不高。但由于1对1模式债权清晰,因此陆金所在2012年底推出了债权转让服务,缓解了供应不足和流动性差的问题。三、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to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例如阿里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四、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与传统金融理财服务相比,P2P的借款人主体是个人,以信用借款为主,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依托搭建的线下多金融担保体系,从结构上彻底解决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让安全保障更实际且更有力度。第四种模式,通过交互式营销,充分借助互联网手段,把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紧密结合;将金融业实现由“产品中心主义”向“客户中心主义”的转变;调整金融业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共建开放共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此模式发展时间较短,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一、专业P2P(ProfessionaltoProfessional)模式。在专业的金融服务人员之间建立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平台,在中间从事信息匹配和精准推荐,促进线上信任的建立和交易的欲望。专业P2P模式远非市场上泛滥的P2P贷款模式可比,其从本质上才是符合金融监管的规则,符合当前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也更符合互联网精神与特质。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对所有金融机构开放共享资源,为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发布各种金融理财产品、项目信息,为客户打造和定制金融理财产品。在金融混业经营中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则定位于服务500万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客户经理,并将囊括房产、汽车、奢侈品销售人员,提供一个开放共享、进行综合开拓交叉销售的平台,悬赏、交易、展示、学习、以及管理和服务自己的客户。三、金融交叉销售模式。打破理财行业的机构壁垒,通过平台上各类理财产品的展卖聚拢投资人资源,促进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产品的销售。金融产品销售人员们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内部的交流沟通和资源置换,在不同产品领域寻找并组建自己的合作团队,达成利益分享规则后,团队内共享投资人资源,为投资人推介团队内部产品进行资产配置,从而实现金融产品销售人员间的交叉销售合作,取得共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20年后,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因为有搜索引擎、大数据、社交网络和云计算,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的成本非常低,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以P2C模式为代表互联网金融平台,爱投资是此类的代表。与其他平台相比,爱投资开创的P2C模式,其借款人为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还款来源的企业。相较个人而言,企业的信息比较容易核实,还款来源更稳定。从风险控制上讲,爱投资经过严格线下审核制度,对申请融资的企业的资质审核、实地考察进行严格把关,并挖掘出极具投资价值的企业项目和项目信息,向投资者详实公开,并且爱投资在企业担保贷款上与经验丰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同时,自建风控团队会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及担保公司审核后提交的项目进行核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从结构化设计理念上讲,爱投资秉承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利用互联网实现信息对称、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做到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进行直接对接,尽量减少复杂的中间的环节,让投资人能直接的享受到企业经营发展的成长红利,相比之下企业直投信息更加透明化,而且投资人收益也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收益有了显著的提高。主要特点1、成本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3、覆盖广。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4、发展快。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5、管理弱。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6、风险大。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四、正规网贷平台安全吗?主要有这几点风险
大部分情况下,如果用户手头比较紧缺的是几千元或者几万元,大部分人会更加愿意去网贷平台申请贷款。银行贷款比较起来,网贷平台的申请流程更加简单,放款速度也更快。正规网贷平台安全吗?主要有这几点风险!
正规网贷平台安全吗?网贷的出现,方便了很多人的生活,也给一些用户带来了比较大的改变。一些比较知名的小贷APP,甚至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比较重要的消费工具。在现实情况中,如果用户选择的是不正规网贷平台,往往会面临高额利息、还不起被催收等多重风险。借款人如果选择的是正规网贷平台,利息一定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借贷利率也会被记入征信。但如果操作不当的话,风险也是有一些的。1、高额罚息只要是正规的网贷平台,贷款利息都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但如果借款人不慎逾期,大部分网贷平台的罚息都是比较高的。甚至有些网贷平台会出现复利情况。利滚利下去,借款人想要还清欠款的可能性只会越来越小。2、征信受损正规的网贷平台,都是会把借款人的借还记录登记在册的。如果借款人的网贷逾期,那么征信首当其冲就会受损,上面就会有一些污点记录。逾期时间越长,信用受损就越严重。一个不小心,借款人日后就很难从其他金融机构那里申请到任何信贷业务了。以上就是对于“正规网贷平台安全吗”的相关内容分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三、如何选择可靠平台 实现网上安全借贷模式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x0d\x0a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的“市场版”。它指的是有资金开_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x0d\x0a给你推荐几篇关于防止上当受骗的文章!多学学,这个行业经过了一段痛苦的挣扎后才能有高额的回报!\x0d\x0a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x0d\x0a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x0d\x0a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x0d\x0a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x0d\x0a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x0d\x0a\x0d\x0a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x0d\x0a\x0d\x0a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x0d\x0a\x0d\x0a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x0d\x0a\x0d\x0a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x0d\x0a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x0d\x0a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x0d\x0a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x0d\x0a\x0d\x0a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x0d\x0a\x0d\x0a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x0d\x0a\x0d\x0a(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x0d\x0a\x0d\x0a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x0d\x0a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x0d\x0a\x0d\x0a(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x0d\x0a\x0d\x0a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x0d\x0a\x0d\x0a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x0d\x0a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x0d\x0a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x0d\x0a\x0d\x0a(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x0d\x0a\x0d\x0a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x0d\x0a\x0d\x0a(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x0d\x0a\x0d\x0a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x0d\x0a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x0d\x0a犯罪行为。\x0d\x0a\x0d\x0a(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x0d\x0a\x0d\x0a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x0d\x0a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x0d\x0a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x0d\x0a\x0d\x0a(六)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x0d\x0a\x0d\x0a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x0d\x0a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x0d\x0a\x0d\x0a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x0d\x0a\x0d\x0a(一)监管主体不明确\x0d\x0a\x0d\x0a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自诞生以来,其性质便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x0d\x0a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x0d\x0a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x0d\x0a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x0d\x0a序进行。\x0d\x0a\x0d\x0a(二)征信体系不健全\x0d\x0a\x0d\x0a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x0d\x0a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x0d\x0a征信产业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x0d\x0a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x0d\x0a\x0d\x0a(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x0d\x0a\x0d\x0a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x0d\x0a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x0d\x0a\x0d\x0a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x0d\x0a\x0d\x0a(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x0d\x0a\x0d\x0a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x0d\x0a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x0d\x0a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x0d\x0a\x0d\x0a(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x0d\x0a\x0d\x0a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平台哈哈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x0d\x0a\x0d\x0a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x0d\x0a\x0d\x0a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x0d\x0a\x0d\x0a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x0d\x0a时,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x0d\x0a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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