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环保指标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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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县域是指什么
  2.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急急急
  3. 县域综合改革主要包含

一、县域是指什么

县城,即县级行政机关***所在的城市(镇)。

中国有2000多个县城,天南海北各有各的模样,但真要成为让人期望,愿意不远千里前往的著名之地,却也是不容易的。

县域人口与县城人口的区别是什么

县域指的是此县城所辖区域,包括县城及所属乡镇;县城仅指一个县的县城部分。县域人口包括县城人口。

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和管理体制,地方人***分为省(市)级,县(市区)级,乡镇(街道)三级人民***.县区级就是省(市)人民***的下属,乡镇(街道)要求***的上级.

县域,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级政权为调控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优化配置资源,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备的区域。

县域内就是县级政权能调控的范围;县域外,就是调控不了的区域。

县级市属于县这一级,同时又是属于中国城市的三类市。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确立了县级市设立标准,现仅以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的县为例,来分析其特点。:

1、县级市城市化进程较县快,非农人口占一定比例。

设立县级市要求县***驻地所在镇的城镇人口不低于12万人,其中具有非农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人,全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人。

设立县级市要求全县乡镇以上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经济指标均以1990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元。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设立县级市要求县城区有较好的城市能源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生态环境设施、防火设施等,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

可见,县级市不同于县,它跨入“市”的行列,属于大城市之末,小城镇和广大农村之首。县级市作为县级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的中心,上接大中城市,下联小城镇和广大农村,起著缓解大中城市压力,带动、引导和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作用,因此,县级市***职能具有自己的特点,区别于县***职能。

第一、隶属层次不同,存在职权差异。

县***由地级市***或行署直管,而县级市一般由省***直管、地级市***或行署代管。由于隶属层次不一样,县级市***职权较县***职权大些,往往拥有“副地级市”的审批权。省里给予县级市明显的优惠政策,如不少县级市的城建维护费提高二到五个百分点,财政周转金每年增拨100~200万元以上。

第二、城市化进程不同,职能重点相互区别。

县***职能重点在乡村,县改市后城市化进程加快,县级市***职能须同时考虑城区、乡村管理,注意协调城乡关系,其中重点之一就是城市建设,这是与县***职能重点区别之处。县级市普遍加大城市建设力度,从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管理等方面入手,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效能管理,达到高标准城市建设。

第三、市与县名称不同,衡量***效能的标准不一样。

县改市后,县长改为市长,县民改为市民,名称变了,衡量***工作效能的标准更高了。一是省、地级市***对县级市***的要求比县***的要求更高,如“全国卫生城”的检查,验收县级市的工作成果,而不验收县的工作成果。机构改革的试点也往往放在县级市。这样,县级市的工作标准达到了一个新层次,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二是市民对市长形象要求比对县长形象要求更高。形象反映了角色特征,市长形象是市民对市长以完整的要求和标准衡量所得的总体印象和评价。县改市后,市民开始以市的标准来衡量市长,同时也规范自己。市民关心国事、关心政事、关心城市建设的风气日盛,对市长在思想观念、廉政勤政、工作方法和艺术、举止言谈等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分县,县下分乡的三级行政区划。行政县为宪法规定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实际我国实行的是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乡镇级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应该说最违宪的管理体制,但是我国的行政体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就已经将市管县用国家标准规定死了,国人从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就可以知道了。

[xiàn]中国省级以下的一种行政区划。

会议指出,小h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5、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x社会和谐稳定等方6面具有不c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o些小q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7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d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n业等实体经济的支i持力t度,引5导和帮助小j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o和发展后劲。金融政策措施(一v)加大n对小s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r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k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j低于b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f上p年同期水3平,对达到要求的小a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e对单户6授信800万q元o以3下b小w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y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4监测,确保用于a小k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n)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s合理收费,切0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4商业银行对小c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l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v)拓宽小e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j小q型微型企业***票据、***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v具。进一x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l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四)细化8对小y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5监管政策。对小i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0数量超过一u定比6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a限制,允5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u行和专x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300万y元a以3下f的小y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2算存贷比4时可不s纳入d考核范围。允0许商业银行将单户6授信700万u元s以6下v的小f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7算风1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p型微型企业贷款不l良率的容忍度。(五b)促进小e金融机构改革与y发展。强化8小p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y型微型企业、社区c、居民和“三m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b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u作,引4导小i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5县域和乡v镇地区z延伸机构。(六6)在规范管理、防范风8险的基础上v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格监管,禁止2金融从2业人y员参与u民间借贷。对小e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w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2行政干p预。财税政策措施(一c)加大p对小k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j度。提高小v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h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2至2075年底并扩大b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0小u企业公1共技术服务示8范平台纳入e科技开r发用品进口u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t)对金融机构向小o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g年内8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2小n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5至203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k减按8%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5至2030年底。(三l)扩大v中5小s企业专y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5式扶持小s型微型企业。进一z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6涉企收费。强调,支i持中3小b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d。一t要认0真落实并完善对小l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3金融监管政策。二c要明确将小h微企业作为0重点支d持对象,支h持专z为4小g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三w要加大g财税政策对小h微企业的支l持力l度,延长3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研究进一w步加大h政策优惠力x度。四要切6实防范金融风0险。要加强对民......>>

本地的话一般就是指你所在那地区号包括的范围如果是县的话一般都会说是本区域的

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急急急

1、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2、(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3、(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4、(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5、(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6、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7、(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8、———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9、———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10、———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11、———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12、———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13、(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和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4、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15、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16、(八)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同时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要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17、(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环节,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在废物产生环节,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合理延长产业链,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动生态省(市、县)、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

18、(十)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立足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19、(十一)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把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太湖、滇池、巢湖作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保工作重点。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

20、(十二)以强化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应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动物等自然遗产,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21、(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2004年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要根据环境状况,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制订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开发水能,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2、(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应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治农用薄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与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搞好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23、(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经济社会发展要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适应抗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海洋、海岸带典型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24、(十六)以核设施和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的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理处置等问题;加强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步伐;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25、(十七)以实施国家环保工程为重点,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重点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从“十一五”开始,要将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认真组织落实。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26、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27、(十八)健全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配合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工作。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各地执法情况,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基准,努力使环境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28、(十九)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29、(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方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国家加强对地方环保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督查派出机构,协调跨省域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的环境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所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30、(二十一)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制订和调整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赔付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31、(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当前,地方政府投入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国家继续安排投资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32、(二十三)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

33、(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34、(二十五)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将重大环保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开展环保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研究,鼓励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水安全、核安全等领域的研究,组织对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的攻关,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5、(二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36、(二十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城市,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37、(二十八)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我国环保工作的成绩和举措,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国际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进程。要完善对外贸易产品的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货物的有害物质监控体系,既要合理引进可利用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又要严格防范污染转入、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38、(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39、(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40、(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41、(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县域综合改革主要包含

1、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县(市、区)为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试点先行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总结推广县域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建立要素分层定价、企业分类指导、农村产权“确权、活权、同权”、扩大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企业投资高效审批和创新驱动发展等体制机制,切实提升改革综合效应,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2、突出问题导向。围绕落实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部署,研究分析和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3、注重系统推进。强化改革的全局意识,注重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重点改革任务落实和重大改革措施落地,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4、坚持依法有据。把先行先试和于法有据统一起来,重大改革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及时开展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梳理、修订工作,加快形成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5、发挥综合效应。进一步解放思想,留足改革创新空间,在鼓励和支持地方、基层、群众发挥首创精神、率先探索试验的基础上,整合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实现以试点突破之功收全局推进之效。

6、(一)全面建立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7、1.建立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和企业规模特点,综合考虑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构建客观合理反映实际情况、科学衡量企业效益的指标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8、2.完善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机制。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情况,建立差别化电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污水处理复合计价收费、用能总量核定和指标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制度,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倒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

9、3.建立区域性要素交易综合平台。整合排污权、用能指标、土地、产权、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推动综合性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整合提升要素交易平台功能,完善运行规则和交易流程,推动土地、排污权、用能、碳排放权等资源要素自由交易、市场化配置。(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金融办)

10、4.建立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求,在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全面建立财政奖惩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生态补偿与出境水质和森林覆盖率挂钩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11、(二)全面推进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创新机制。

12、1.建立“三位一体”的项目投资准入制度。规范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建立以空间准入、行业准入和项目准入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准入制度,促进产业向主平台集中、项目向重点产业集中、要素向优质项目集中。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的新建项目,在供地、融资、排污权指标、能耗指标、审批服务、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13、2.建立以“四换三名”为核心的企业分类指导制度。依托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体检档案”和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实施企业分类指导、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产业政策分类引导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四换三名”,激励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14、3.建立“五化联动”的企业自主创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创新主体企业化机制,全面实施在企业逐级培育、梯队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制度,深化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机制,推进企业主导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建立推广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人本化机制,提高企业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分配比重。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平台化机制,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新区等创新平台发展。健全完善技术成果商品化机制,深化技术中介机构的企业化运作改革,推进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创新服务社会化机制,大力推行“创新服务券”等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推进公共科研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15、(三)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16、1.全面推进“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加快推进农村“三权”确权颁证,尽快将权证发放到人(户),以“精准确权”全面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加快完善“权跟人(户)走”配套制度,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综合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村“三权”保证保险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充分活权”全面激活农村沉睡资产。(牵头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省金融办)

17、2.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18、3.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各类主体通过相互参股等形式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农业公共服务委托和购买等有效形式和机制,促进农业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深化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改革,加快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

19、4.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建立供水、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运行机制,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共享。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统筹配置和合理流动,建立优质医疗资源下沉长效机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就医格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取消依附于原有户籍基础上的各项差异政策。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等制度并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0、(四)建立健全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机制。

21、1.建立健全社会事业投资经营公平准入竞争机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规划、用地、招生、大型设备配备、医保定点、技术许可等审批流程,完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经营的体制机制。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养老机构、公办体育文化场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拓展民间投资空间。(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2、2.建立健全国有和民办社会事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方水平考试、资格认证和人事代理机制,改革完善行业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消除对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限制条件。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保障民办机构参与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23、3.创新完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领域回报机制。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导基金对社会事业领域的支持。探索建立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适度回报和奖励制度,试行投资者自取得收入之日起,每年可按年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收益;完善股权变更、机构解散和清算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将民办医院、学校、养老院、体育文化场馆等无偿捐献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24、(五)全面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制度。

25、1.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下放和取消审批事项文件,清理和取消一批审批事项,落实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推广嘉兴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各地实际,下放一批省级管理权限到市、县(市、区),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到县(市、区),基本实现市县同权,切实提升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发改委)

26、2.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高效审批机制。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制定深化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整合前置审批、联合测绘、开工前联合审查、建设协同监管、竣工联合验收等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和全流程优化,加快形成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机制。探索开展自土地转征用审批至施工许可全流程50天高效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7、3.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完善试点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的负面清单制、准入标准制、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等制度,鼓励其他地区探索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相关办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8、4.建立完善投资项目网上审批机制。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连贯联合审批“一张网”,推动落实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浙江政务服务网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的互联互通,促进投资审批等信息资源公开和共享,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

29、5.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制定以市场准入标准为基础,开工许可、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监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强化现场监管,推进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推进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部门自由裁量权。加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构建监管信用体系,鼓励行业自律和社会参与,全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委办)

30、6.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项目,出台中介服务目录。推进中介机构与机关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研究制定国有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配套政策。加快市县中介市场建设,实现网上中介市场或相对集中中介超市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委办)

31、(一)差别电价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调整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地电力公司收缴的差别电价款可直接缴入当地财政。各县(市、区)在执行国家、省和所在设区市有关差别电价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执行。(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32、(二)在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的前提下,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价格,由市、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33、(三)产业功能区块外关停企业可纳入复垦开发,对闲置土地,依法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34、(四)在已将土地管理相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根据前期试点工作评估情况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稳步有序推进有关委托下放工作。(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5、(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审定各县(市、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大财税、价格、金融、土地等方面支持力度,并于2015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推进机制,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改革主体责任,认真制定综合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改革项目的推进落实工作。2015年11月底前将综合改革方案报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底前启动实施综合改革。

36、(二)加强督促考评。建立综合改革工作台账制度,县(市、区)改革推进情况定期报送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综合改革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面上推广与点上试验的进展评估,综合改革年度及阶段性评估报告提交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综合改革实施情况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省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37、(三)加强宣传总结。加强对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推广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对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提炼,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解决综合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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