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各省违规交易平台名单的问题,以及和“串标围标”,是如何被各省电子招投标平台识破的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串标围标”,是如何被各省电子招投标平台识破的
①自动筛查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
②自动计算汇总各项评分,辅助评审专家判断是否围标串标;
③各环节全程留痕,所有资料自动归档,全程追溯,能做到动态监控、实时预警、智能辅助、全程记录。
招标文件雷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出错误的地方一致。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全流程电子招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带来便捷的同时,必然也会滋生违法行为。
以下是本平台挑选的部分涉及到电子招标投标串标行为的规章制度,希望每一位招标人/投标人心中有规矩,行为有方圆。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五)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福建省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二)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有一条及以上相同,或者记录的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招标控制价的XML格式文件或计价软件版成果文件发布之前的软硬件信息相同的除外),或者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除外)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三)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文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重分析,内容异常一致或者实质性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发现存在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九)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十)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一)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十三)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四)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五)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泄露标底、泄露评标情况、泄露关键人物名单,如: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
为某个投标人,“量身定做”有明显倾向性的条款,以此控标。
招标前,与某一家供应商进行“实质性谈判”。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比如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内定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让各方利益均沾。
让招标人之间与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约定,比如: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招标人授意自己内定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公司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
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人提供帮助,进行区别对待。
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然后在项目实施中,通过变更服务量等手段,提高最终结算价格。
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事前约定好谁中标、谁陪标,谁弃标。
相互约定,价格策略和投标策略。
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围标公司一般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公司;或属于同一集团、总公司、协会等组织成员的公司;或利益同盟公司等。
以上行为非常隐蔽,但是通过一些蛛丝马迹,也能显示出端倪!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是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布局完成,但是经常犯一些致命的细节错误!
招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
招标文件中,错误的地方惊人一致,连错都错得一样。
电子投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比如: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不指出。
评审专家发现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不指出。
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
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以上12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违规违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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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服资金是诈骗平台吗
是骗子公司,以骗取会员费为由,进行诈骗。
1、及时报警,如果遇到微信诈骗,当事人应当保留相关聊天记录及所了解到的对方的相关信息,及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
2、如有对方的详细信息,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维权,起诉时注意需要有确定的被告信息,个人需要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单位需要有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等。
3、立案与报警,一些当事人被骗金额可能相对较少,不管是否能够达到立案标准,只要遇到诈骗,都应当第一时间去报警处理。
诈骗金额量刑标准是三千元以上。具体而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进行定罪处罚。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犯被判刑后被害人的钱还是需要还钱的。
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但刑法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还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除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时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没有判令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内容。
还款的情况只是在判决前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
简单说,如果判决都已经下了,不还款也没什么不利后果,最多就是减不了刑而已,绝对不会在判决的基础上加重刑罚。
如果判决还没下,不还款会使法官量刑偏重,多个一年两年都有可能(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幅度内)。
三、各省招标投标改革大集合
招投标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进入2019年,招投标无可置疑地成为各行各业的“网红”。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文件层出不穷。各地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更是连出重拳。
早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针对呼声很高的招投标改革,做了明确说明:
1、防止“一刀切”: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
2、纳入交易平台: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3、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而自2019年以来,多项与招投标相关的政策已经或正在出台!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北京: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南宁: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广州:新发出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北: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北京:《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厦门: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运用保险机制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
安徽: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将先行推行银行保函管理制度和保证保险制度。
云南:推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摇号、比选、抓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三天前提交!
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问题,限制、影响投标!
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随着38号文的落地,想必这些旧有规则,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政采监督审计的重点。
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夯实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一)缩小招标投标范围。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二)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三)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四)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多层级工程量计算规则,改变定额计价方式。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三)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四)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一)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压缩招标公示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交易平台和电子招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2019以来,各省最新的采购政策陆续出台!
山东、上海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从200万上调至400万!
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陕西、江西、河北、云南、广西、天津、辽宁、甘肃、海南、西藏20省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
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已经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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