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吉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登记管理规定全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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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交通一卡通,任何城市公交地铁都可以用吗
全国交通一卡通,任何城市公交地铁都是可以用的。
1、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试行)
在技术规范中,分为卡片、终端、信息接口、非接触接口通讯、安全及检测六部分。规范采用电子钱包、电子现金双应用单余额技术路线。此路线节约了终端改造费用,保护了行业已有利益,优化了持卡人感受,同时兼顾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为公共交通卡的跨行业拓展打下技术基础。
互联互通卡片可以同时在本地或异地的地铁、公交、出租等符合技术规范的终端上消费使用,实现公共交通一卡通跨地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现有的城市设备经过升级以后,可以同时支持现有卡和互联互通卡的消费应用。
全国交通一卡通清分结算平台,依据交通运输部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全国清分结算系统为信息传递渠道,对在异地受理终端刷卡消费交易数据进行清分结算,保障全国范围内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快捷运转,实现公共交通卡跨地域、跨交通方式的互联互通。
搭建的交通部TSM验证平台。致力于建立一个城市交通领域各地级城市一卡通、行业间的应用资源共享,可为各行业提供基于不同安全载体的交通部标准应用、行业应用发行和管理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因此全国交通一卡通,任何城市公交地铁都是可以用的。
1、采用了电子钱包、电子现金双应用单余额的技术路线;开展了有关实验室和实地验证工作,建立了全国清结算验证平台,组织有关城市开展系统、机具和卡片的实地测试
2、充分兼容行业主要应用标准,保护了行业已有利益。随着全国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的开展,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安全的公共交通服务,对于促进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项目
二、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1、2014年2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5届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自2014年4月10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登记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2、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登记管理,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4、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本市城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5、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房屋登记工作。
6、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人民防空、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7、第四条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或者申请房屋登记时,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或者申请房屋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第五条申请房屋登记时当事人需提供合同或者协议的,合同或者协议仅为当事人房屋交易行为的意愿表示,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不属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范围。
9、第六条规划用途为商铺或者地下车位,经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委托初始登记测绘的,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依法审批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确定的界限等条件测算套内建筑面积。
10、第七条地下建筑物的登记,应当按照房屋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办理。
11、本规定所称地下建筑物,是指除地下人防工程和业主共有的配套公共建筑以外的.,在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内建设的,界址明确、能够独立使用、可按照基本单元予以登记的永久性建筑物。包括:
12、第八条结合地面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初始登记,应当按照地上和地下分别登记。
13、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且规划用途为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的房屋不得抵押。
14、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单位和个人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应当各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5、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6、(二)基本单元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已经房产测绘单位预测。
17、第十二条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当优先满足该项目范围内的业主需要。
18、第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的存储、划转等手续必须在资金监管专户内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商品房预售款。
19、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平台,并设专用账户管理。
20、第十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核定预售款监管账户预留资金监管金额,并按照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核定预留初始登记所需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办理该项目房屋初始登记。
21、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网络业务登记,通过网络业务系统平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等相关业务。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通过网络业务系统平台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录入合同签订结果。
23、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名称、座落地点、范围和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材料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2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
25、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6、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2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第十九条房地产交易管理和房屋登记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10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地下建筑物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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