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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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2.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操作规程
  3.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一、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吉公资发〔2022〕21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维护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祥液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省级交易平台为必须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运行服务保障。

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

第四条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省级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

省交易中心为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发布信息、安排标书发售席位和开评标场地、抽取专家等服务升宴桥。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按照省交易中心相关程序开展交易活动,自觉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代理机构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实行执业人员注册制,并自觉接受诚信评价的管理方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续存的代理机构,均可以登录省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

第八条代理机构注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依法取得开展相应代理业务的资质或资格;

(七)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承诺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九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是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代理机构注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将在省级交易平台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含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人员和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指派到省级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交易中心网站注册且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二)熟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部门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熟悉省交易中心工作规程和业务流程,能够熟练操作交易系统;

(四)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系统平台操作手册;

(三)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调查研究等活动;

(四)自觉维护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吵猛得擅自删除、篡改交易系统生成的有效数据,对具体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相关记录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五)遵守省级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七)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效;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九)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十)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告知招标(采购)单位进场工作人员相关交易操作流程和应当遵守的交易纪律;

(十一)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实施具体交易行为时,应首先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服务需求(不接受电话预定和委托),特殊项目的服务需求或者就某个项目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注册要求及操作方法详见《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南》,省交易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所有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预约、变更、取消均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2.评标内容包含样品展示或者需要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演示、讲解的,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时勾选相应选项并进行文字描述,如存在样品规格、重量、材质等性质特殊或者演示、讲解繁杂或需要将禁入物品带入评标区等情况,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交易中心提交需求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场地预约成功后,不能按时开、评标的,应当及时提交取消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4.开、评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制度》要求,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类型和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2.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发布日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标书发售开始日期前1个工作日,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入场发售标书登记。

(六)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基本信息

1.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1个小时,通过交易系统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入人员数量有特殊需求的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系统“特殊项目”申报通道向省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在国家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专家信息提交省交易中心;

3.未录入信息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专职技术人员,并佩戴本单位工作标牌。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会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符合要求的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已签收的投标文件;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前应宣布开标纪律。开标期间,应配合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清出会场;

3.检查文件、唱标。由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社会监督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4.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活动有疑问和质疑的应当场提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人(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及时处理;

5.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现场纠纷;

6.宣布开标结束,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社会监督员(无社会监督员的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监督)的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室,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抽取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内进行。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当通过门禁系统验证后领取身份标识牌,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指定区域开展相关活动,未通过验证的不得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擅自出入,确需出入的应当填写《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进出评标区登记表》(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登记离场和返回时间,在监督或服务人员陪同下出入。

1.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及数量。评审专家人数按提交的组建评标委员会需求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监督员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人,抽取专家代表1人(出现极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人,采购单位代表1人(出现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

2.抽取专家。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代理机构或社会监督员提供的《评标专家抽取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过程中需要变更专家抽取人数和类型的,应当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补充抽取。

评标开始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本项目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工作;

评标活动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介绍项目名称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评审)纪律,组织评标(评审)活动;

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导致评标(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评标区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控制事态,做好现场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工作,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评标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需提供延时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于评标当日15:30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交延时评标申请(五楼评标区服务台领取《延时评标申请单》),未提出申请的不予提供延时服务(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日20:00.不提供隔夜评标服务)。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中载明的发布日期1个工作日前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对已经预约的开、评时间和场地、发布的信息等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函的方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复议或者重新评审需求,并通过交易系统提交预约复议或者重新评审时间和场地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代理机构收到复议或者重新评审结果后,应当参照本条第十款之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全过程不得损害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不得出让、出借、出租获得的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按照第三章各项规定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扣分情况按季度公示。评价周期1年,期间扣分情况根据《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开展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扣分时,代理机构予以相同分数的扣分。从业人员扣分情况同代理机构扣分情况一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规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复核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核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省交易中心仅对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实行评价等级管理,共分为A、B、C、D、E、F六个等级。记分周期初始,代理机构统一默认为A级,交易过程中代理机构行为违规出现扣分累积60分以下的,要求参加省交易中心的学习培训及考核,考核通过后分值恢复为100分,评价等级会降低为B级(分值每扣减至60分以下一次,评价等级相应降低一档)。省交易中心定期对外公示代理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易中心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依法开展各类交易项目以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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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操作规程

(吉公资发〔2022〕24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单项、单包采购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我省目前执行标准为贰佰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省财政厅批准之前,项目经办人应当在乱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认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7.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条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袭友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对采用拍陪槐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同时将论证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公示结束后,采购人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报省财政厅立项,由省财政厅批转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分管副主任、处长审核后转至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沟通联系,按以下步骤流程组织开展开评标工作。

1.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上传采购需求,同时通知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

2.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后进入开评标环节,采购单位对开评标过程可自主选用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一来源开标室进行开评标,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人、供应商谈判成交价格等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谈判时采购人应当委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如不能参加应当暂停谈判。谈判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拟定《谈判纪要》,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人员须在纪要上逐一签字。

第二种:采购人、供应商、监督人员不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自行组织谈判,商定成交价格等相关内容后,电话告知中心项目负责人。中心项目负责人根据谈判结果拟定谈判纪要,以PDF格式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传送给采购人;采购人审定同意后下载签字,以图片方式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供应商;供应商确认无误后下载签字,以图片方式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中心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谈判结束后,中心项目负责人拟定中标结果公示,经处长、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中心项目负责人同时拟定中标通知书,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供应商。

第五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按照合同模板拟定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传送中心项目负责人,核对无误后报处长、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公开发布。

采购人填报采购需求、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定及归档等工作全程电子化。

归档的资料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文件、谈判纪要、中标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中心项目负责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点击“项目归档”,完成单一来源项目政府采购档案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七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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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吉公资发〔2022〕22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为规范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维护交易平台运转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评价办法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遵纪守规、服务标准、行为规范等。

第二条本评价办法采用计分制,评价结果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向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谈明中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分档扣分:

1.未按要求办理项目注册的(即提交信息有误的),扣2分;

2.同一项目在发布招标(变更)公告前,无正当理由变更开、评标场地两次以上槐差的,扣3分;

3.因招标人(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变更或者取消已预约的开、评标场地的,扣5分;

4.招标公告载明的开、评标时间与实际预约的开、评时间不一致的,扣10分;

6.未熟练掌握电子化操作,业务流程发生三次及以上人为操作错误被退回的,扣2分;

7.设定的交易公告期限、报名和获取交易文件、澄清答疑、更正和延长截止时间或者调整开评标日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扣2分;

8.因工作失误,发布交易公告的同时没有上传招标采购文件的,扣5分;

9.未向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报备收取样品、现场演示或讲解需求的,扣5分;

10.工作人员未佩戴身份标识牌的,扣1分;

11.售卖标书人员未签到、迟到、早退或者扎堆闲聊、躺卧休息、吃东西、玩游戏、抽烟、喧哗、违规用电的扣1分,未按规定接受投标报名或推诿刁难、无故不接受报名的,扣10分;

12.开标工作人员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的,视情形扣3~15分;

13.未将进入评标区人员信息及时录含山入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扣3分;

14.因工作失误造成电子化交易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网上开评标工作(需要运维人员进场维护的),扣5分;

15.评标工作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不能正常进入评标区的,扣5分;

16.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扣30分;

17.组织开评标过程中存在带有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扣10分;

18.限制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活动,或不合理要求评审专家加快评审进度的,扣10分;

19.私自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评标区的,扣15分;

20.未经批准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扣10分;

21.评标区内、外人员私自联系的,扣10分(评标区内、外人员确需联系的,需在服务人员或者监督员的监督下进行);

22.不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不服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不爱护设备设施,破坏环境和秩序,未在指定的区域工作和休息,随意走动、串岗、大声喧哗、吸烟等行为的,扣10分;

23.未按要求正确提交监督员申请或者评标专家抽取单的,扣5分;

24.擅自修改、删除、破坏计算机评标软件和数据的或者擅自使用复印设备、带走相关资料的,扣10分;

25.未按规定提出延时申请的,扣5分;

26.发布各类公告、公示时,未按“错敏词检验系统”提示进行修改被相关部门检测出问题的,视情形扣5~20分;

27.开、评标结束后未将开、评标室物品摆放整齐、关闭电子设备的,扣2分,同时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28.未按照有关规定退付样品及其他资料,影响省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视情形扣5~10分;

29.未按有关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示或废标(终止)公告的,视情形扣5~10分;

30.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需要运维人员或省交易中心经办人手工协助的,扣5分;

31.项目确定进场交易后30天内未能发布公告,且未向省交易中心项目经办人提供说明澄清材料的,扣5分;

32.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宣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改革措施及创新成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省交易中心确认后每次加5分;

33.代理机构主动向省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意见、创新性建议并被采纳推广实施的,每项加5分;

34.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完成的招标(采购)项目总量累积超过5项(按项目注册或下达状态计算,同一项目分包实施的不重复计算),加2分;超过10项的,加5分;超过20项的,加10分;超过50项的,加20分,超过100项的,加30分;

35.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积极主动参与在线学习培训(包括日常学习、模拟测试等),同时定期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测试,连续三次以上测试成绩均为优秀的,视情形加3~8分。

最终加分情况同相应记分周期汇总统计结果一并公示。

第四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级交易平台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省交易中心将暂停为其服务。

第五条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进场行为规范进行周期评价,每个评价周期为一年。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每个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初自动赋予100分,根据第三条所列情形累计扣除,最终所剩分数即所得分数,最低分数为0分。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没有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不对其进行评价,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开始时自动赋予100分。

得分75分以下6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

得分60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必须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进场交易人员培训及考核,且参加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系统中注册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培训期间省交易中心暂不受理其新增项目。

得分85分以下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准进入省交易中心评标区,直至通过省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六条按照行为规范评价规定暂停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省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以交易平台“项目注册”或“任务接受”通过的时间为依据),仍可依法继续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价周期期满仍处于暂停状态的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结束后再行开展代理业务。一个评价周期内处于暂停状态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考核通过后方能开展新的代理业务,即便其离职再入职其他代理机构,暂停状态也维持不变。

第八条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要求参加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省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汇报等各类活动,将酌情处理并予以通报;发生冒用他人身份实施具体招标(采购)项目的,将暂停相关涉及人员交易活动。

第九条代理机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的,省交易中心将根据其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要求其按照行为规范参加培训、考核及整改或禁止参加交易采购活动。

第十条禁止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开展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评价周期内及时参与省交易中心组织的考试。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诚信评价结果和不良记录将纳入省交易中心诚信评价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运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上述规范的评价及培训考核工作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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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吉林交易平台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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