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国发商品交易平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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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正规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有哪些能具体说说吗
1、贵金属交易平台一直都是属于公司企业之间的交易,这也是在之前几年被大型企业所垄断的,其实个人贵金属交易也是可以的,但也都是近几年才渐渐兴起来的个人贵金属交易平台,因为现在人们市场比较开阔,个人收入这些也比较的多,手里面更有很多的资金进行金属交易所,以贵金属交易平台就致力于金属交易。在我们国内其实有几家非常好比较优秀的贵金属交易场所,一个是上海黄金交易所,还有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接下来我们将对其进行相应的了解。
2、首先说一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它是属于天津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的设立公司制交易所,该交易所所交易的品种有铂金现货,白银现货铜等6种贵金属,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企业参股,所营业的范围有黄金白银,有色金属,零售延期等交易,并且可以提供电子平台或者相关业务服务许可的其他的业务,该交易所也是我们国内交易平台,非常好的交易所之一。
3、其次,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由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注册登记的,是中国唯一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主要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的,具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社团法人该交易所于2002年10月30日就正式开业了,现有会员达到160多家,分布在国内。26个省市自治区,该交易所也是全球最大黄金现货交易所。
4、最后就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职能,主要是靠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燃料油等等11种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现在的会员有398家,企业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展的远程交易,终端,250个左右也是可以支持线上交易,而且这也是中国第1个上市交易的贵金属商品期权。
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2、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3、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第二章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4、(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5、(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6、(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7、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8、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9、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0、(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11、(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12、(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13、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十五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第十六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1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三、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13年11月8日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4、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7、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8、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9、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10、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
11、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12、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13、(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14、(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15、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16、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7、(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18、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19、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20、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1、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22、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23、(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24、(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25、(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6、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27、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28、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29、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30、第十五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31、第十六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32、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33、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34、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35、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3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3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38、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39、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40、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1、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
42、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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