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土地矿产交易平台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土地矿产交易平台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建设
1、一、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形式及主体的构成
2、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是矿业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指的是矿产勘查主体(含投资主体)筹集和融通资金的场所。通常把筹集和融通矿产勘查资金的行为称为矿产勘查投融资,即矿产勘查主体(包括投资主体、勘查主体和中介公司等)在勘查资本市场上为从事矿产勘查而主动进行的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行为。
3、从矿产勘查开发实际看,不同的矿产勘查和开发阶段,其投融资方式和取得资金来源各不相同。勘查阶段的投融资最大的特点是风险高,资金需求量小,成功后投资收益或投资回报率比较高,但可选择的投融资方式相对少。开发阶段表现为资金需求大,风险程度较低,资金回报率有所下降,可选键睁择融资的方式多。而到了矿山投产进入经营期后则是矿业开发的一个新阶段,资金需求表现为运营资金和偿还债务。
4、矿业资本市场可以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两种。有形市场,如股票交易所等资本证券市场;无形市场,如金融机构的矿业贷款、矿业企业股份募集发行等。矿产勘查资本市场是矿业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在形式上与矿业资本市场形式基本相同。
5、(三)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主体构成
6、市场经济条件下,勘查资本市场一般存在出资者(含资本经营者)、生产经营者和中介机构3类。
7、出资者的范围很广泛,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包括政府、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中介机构投资者。出资者构成勘查资本市场金字塔的塔尖。
8、资本经营者,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主要是那些形形色色的矿产资源公司,这些资源性公司,其经营极为灵活,交往能力极强,上下左右逢源,对上主要疏通与出资者的关系,对下通过合同与生产经营者结合。该类公司一般仅由少数几个人组成,其中包括第一流的地质学家和采矿工程师、矿业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他们四处寻找适于开发、有生长潜力的采矿和勘查项目,申请取得或购买矿权,然后利用其编织的关系网,利用经纪公司和独立的咨询公司等各种中介机构,通过股票交易所及其他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到矿产资源勘稿乱岁查开发所需要的资金。作为资本经营者,以矿业权人的身份去盈利,一般并不直接从事具体的找矿、采矿等经营活动,但大量的矿产发现,实际上是记在其账上的。
9、生产经营者,从事地质勘查技术与劳务的公司,一般通过与矿产资源公司签订合同而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这3个主体互为陪源影响,互为作用,并通过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作用,构成了一个完善、有信誉和高效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并促进了矿业经济和勘查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0、中介机构是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不可缺的主体之一,是为从事矿产勘查生产及探矿权交易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一般包括: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产储量评估机构、地质勘查咨询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一些矿产勘查代理机构等。
11、在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主体构成较为特殊,即政府、国有矿山企业、公司、国有地勘单位和个人都是矿产勘查的投资者;矿产勘查的生产经营者主要是国有地勘单位和一些矿山企业;第三方服务体系除中介机构外,政府也提供一些服务。
12、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建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矿产勘查资本市场体系。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日臻完善,矿业资本市场的雏形开始出现。在矿业资本市场中,从勘查项目投资看,矿产勘查项目与开发项目相比只占少数。更谈不上勘查公司上市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独立的勘查公司上市)。总体上说,我国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的缺失,已经制约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13、(一)我国地勘体制改革滞后于矿业体制改革,商业性矿产勘查进展缓慢,这是矿产勘查资本难以融资的体制障碍
14、计划经济时期地勘体制至今仍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或多或少地影响并制约着新体制的完善与改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渐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资金的筹集与投入有了较大的变化。从事矿产勘查经营实体仍没有完全摆脱旧体制的束缚,还不是勘查市场的竞争主体。这就使这些地勘单位很难像企业那样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求得生存与发展。可以想像,没有市场竞争主体资格的矿产勘查经营实体,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资本。
15、(二)法律、政策环境因素导致了融资困难
1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改善投资环境问题非常重视,从各方面作了不懈努力。但在矿产勘查投资环境方面还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中规定的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问题,外商投资者认为即使取得探矿权后,能否最终取得采矿权仍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又如在我国探矿权和采矿权分设,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探矿权人拥有优先的采矿权,但是如果最终得不到采矿权,前期投资将通过什么途径、什么方法、向什么人获得补偿,法律无明确规定。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融资的障碍,也是国内投资者所疑虑的问题。
17、(三)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融资渠道狭窄
18、目前我国还没有设立勘查投融资板块,也没有中小矿业企业板。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不利于矿产勘查开发筹融资,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矿业资本市场。因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矿业经济结构,适应我国矿业经济转型的自身要求,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自身结构、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安排。当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仅仅是起步,而如何运行、管理才是最大的问题。
19、(四)矿业投资机构缺乏,风险勘查投资基金尚未建立
20、虽然我国的基金市场发展较快,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风险勘查投资基金。我国矿业在上世纪先后建立过黄金基金、白银基金、石油天然气勘探基金。黄金开发基金是国家为扶持黄金工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现已经国务院批准转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资本金,成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而白银基金现已不复存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基金是由企业提取的,主要用于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勘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近几年来,各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已建立不同形式的地质勘查基金,但还算不上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基金。
21、(五)矿业中介机构服务机构不健全,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中介机构还未建立
22、中介服务机构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媒介,如果没有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直接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这就必须求助于为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实际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一般也都规定要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评估、推荐和业务指导。由于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缓慢,显然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也相当不成熟和不完善。资源公司上市与交易的场所仍没有建立,矿业公司的股票交易市场尚不发育,没有配套的上市规则,也没有矿业专业人员配备,缺乏应有的监督保障;矿业专业协会的地位、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知识水平急需提高,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影响力、权威性有待增强,评估的软、硬件设备需改善等。
23、三、发展我国矿业资本市场建设的建议
24、矿产勘查是矿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矿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应该得到国家、社会的高度重视。除体制障碍外,矿产勘查由于其找矿风险大,风险勘查资金不足,需要有矿业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
25、(一)加强矿业资本市场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促进这一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法规与制度
26、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证券、股票交易机构规范发展,不断拓宽服务业务,为矿业搭建交易平台,特别是解决矿产勘查资本融资问题,为矿产勘查活动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建立矿业权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权交易行为。
27、(二)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领域
28、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研究制定和完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矿产勘查领域的相关政策、配套办法和鼓励措施,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矿业的政策环境体系。
29、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完善和规范矿产勘查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真正落实矿产勘查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矿产勘查投资范围、形式、重要矿产和区块以及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30、(四)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31、一要强化矿业权运作意识。一方面要从理论上明确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特别是探矿权属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增强矿业权人市场意识和法律,掌握运作矿业权的基本常识和技巧,学会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要规范矿业权市场运作,包括健全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程序和市场规则等,为矿业权市场交易提供规则和依据。三要建立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布平台,实现矿业权交易信息社会共享。
32、(五)积极鼓励矿业权人进入矿业资本市场参与融资
33、一要制定相关政策,降低勘查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或条件。二要保障矿业权流转收益合理分配,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流转收益顺利转增国家资本金。三要给予适当自主权。主要是指对勘查资金在使用上的自主权,主要包括:地质勘查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经费、市场投入(含外商投资)等,允许自行安排、自主使用。四要给予矿业权人相应的减免政策。如:矿业税费减免和抵扣政策,在勘查开发中占用土地、使用贷款以及矿业权出让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4、(六)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明确矿业资本市场主体地位
35、一是推动矿业公司(或)矿产资源整合,组建矿业集团,形成规模经营,提高矿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勘查投资能力。这种整合还可以考虑把国有地勘单位勘查技术力量整合在内。二是通过事企、主辅分离,加快地勘产业结构调整与组织再造步伐,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要求建立现代地勘企业制度,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
二、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以下简称“土地出让
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办理土地出让各
第二条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权力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在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下同)业务时,必须一律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按照迟圆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
第四条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业务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没有取得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五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格式表单中已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基准地价等重要数据及关键字段设置为必录项,必录项以*号及红色框表示。未录入必录项的,所办理的文档将无法保存,办文也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办理。
第六条业务经办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也无法修改。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经办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
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
单均设有附件(如招商协议、会议纪要、立项文件、用地批文、规划指标函、土地估价备案表……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宗地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
要件,是审查宗地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出让宗地有关的附件,均应原件扫描或其他规定格式上传“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作为历史档案进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
(二)附件页数较多、扫描上传工作量较大的,可选择性地扫描上传公文首页、尾页和涉及出让宗地重要事项的相关页面(如:土地估价报告中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三)选择性扫描上传的附件,应包含并如实体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日期、主送抄送单位等基本要素。属于会议纪要类的,应含有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属于协议(合同)类的,应含有签约双方单位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经检查发现有3个或3个以上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闹饥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录、上传;发现10个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冻结办理宗地出让手续。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公告审核、违规预警、督办整改等各项工作制度,确定办理内部业务主办处(科、股)室、参与会审的处(科、股)室,以及具体的责任人员和经办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防止出现渎职失职和相互推诿现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处(科、股)室及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各类土地出让业务,审核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申请人资格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3个
工作日;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协议出让用地申请、出让合同变更申请等出让业务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包
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或会审时间。
第十条出让宗地交易结束后,必须在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宗地的交易结果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交易结果信息的,自出让公告规定的交易截止日之后第4日起,该宗地将被系统自动列入预警,并进行效能督办。
告、事前公示、成交公示、出让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宗地撤销等数据信息,原先在“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并上报备案,自土地出让管理系统
启用后,改为在出让系统录入保存后,再同步到“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并通过该监管系统点击上报到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所列数据信息如有错误,应返回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更正后,再按照该条所述的操作办法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要求,从每年11月开始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由本级政府于次年3月31日前批准公布。
(区)应在年度供地计划批准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文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等有关数据,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
统”中的“供地计划”模块录入、上传,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有关信息导入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
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若发生调整变化,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将调整后的计划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出让办文分为公开出让(根据竞买申请情况确定具体出让方式,下同)、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新增项目协议出让、划拨用地补办出让和出让合同变更等七种业务模块分别办理,各类具体的土地出让业务均应按照相应业务模块中统一的办文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办理。
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等四种出让办文流程依次为:确定出让地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新增项目
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办文流程依次为:受理项目用地申请→拟订出让方案→出让合同内容事前公示→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变更的办文流程依第三
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7位宗地流程号,宗地流程号编码规则为:“Z+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4位)”,其
中:类型01代表招标出让、02代表拍卖出让、03代表挂牌出让、04代表新增项目协议出让、05代表划拨补办协议出让、06代表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同一宗地出让公告内容,在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与外网交易模块上必须保持一致。一个出让公告中包含多个出让宗地时,每个出让宗地的报名竞买起止时间、挂牌交易起止时间、缴纳竞卖保证金起止时间等必须保持一致。
业务均应按照设定的工作流程,从最初确定拟供地项目到最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立卷归档,每个环节按先后顺序依次在线办理,并与实际工作运转保持同步,不
得将需要经过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结的若干个环节事务缩并到数日或数个小时内在线办结,不得在事后跨越多个环节将之前各环节的数据信息一次性补录系统。
对网络办文流程与实际工作状态不同步、不一致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每个出让宗地办文全部结束并在纸介质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后,应将档案号、目录号、归档时间和经办人等信息录入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宗地档案资料”信息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有关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各类格式文书,应统一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导出打印,系统将自动配发宗地流程号和“福建省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水印。上述格式文书若无宗地流程号和水印的,为无效文书。
文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5位公告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行政区代码(6位)+年份(4位)+类型(2位)+序号(2位)”,
其中,类型01代表招标公告、02代表拍卖公告、03代表挂牌出让公告、04代表公开出让公告、05代表协议出让事前公示、06代表出让合同变更事前公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出让公告审查制度,明确主办处(科、股、室),对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进
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是否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列入最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或《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交地、开工、竣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利用条件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
产用地挂牌出让公告方案,应当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发送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县(市、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各设
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出让公告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系统接收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系
统在线办理审查手续并反馈审查意见;出让公告方案审查未通过、退回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查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并反馈审查意
见。逾期未审查并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方案及相关出让文件未经合规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出让活动。
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警督办”模块设置两类违规预警: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预设以往较为常见的土地违规出让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计算机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
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包括:出让公告内容涉嫌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的预警;二是供地项目涉嫌违反最
新年本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产业供地政策的预警;三是工业用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金缴纳期限、项目开竣工期
限等具有量化数据及定性规定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与硬性约束条件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醒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理系统以绿、红、黄、蓝、橙五种不同信号灯标识违规预警的状态,并在系统“预警督办”模块中列表显示出让宗地项目清单。绿灯表示宗地出让办文符合规定;宗
地出让公告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宗地被上级督办或挂起的,以红灯提醒;系统自动检测判断宗地出让涉嫌违规的,以黄灯提示;宗地出让被省电
子监察平台预警违规的,以橙灯提示;宗地被违规预警后已整改合格,或者经人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以蓝灯提示。
第二十九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政策法规,确认宗地出让违反规定的,经办人应在线填录《督办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违规出让宗地项目提取归入“督办件”进行督办。被督办的出让宗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整改,在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条宗地被督办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督办流程号,督办流程号编码规则为:“DB+年份(4位)+序号(4位)”。
中发现宗地出让某个环节出现疑似违规问题,或者因司法机关办案、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或投诉举报等原因,需要暂停办理或者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办
理的,经办人应填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将该宗地出让手续挂起暂停,以红灯提醒所在市、县(区)进行核实或整改。在核实、整改达到符合规定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
第三十二条宗地出让手续被挂起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10位挂起流程号,挂起流程号编码规则为:“GQ+年份(4位)+序号(4位)”。
第三十三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督办单》、《挂起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由经办人员点击发送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四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后,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流程中止,系统暂停计算办文时限。自解除督办或解除挂起后,系统恢复计算该项目用地的办文时限。
第三十五条宗地出让手续被督办或挂起的,相关市、县(区)应当在1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在1个月之内整改确有困难的,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三十六条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申请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受让人名称、交地时间、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应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合同变更”模块办理手续,不得撤回原宗地出让合同更改后重新上报。
第三十七条出让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类型按不同流程进行办理:
整出让用地面积、调整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条件,或者其他涉及出让合同内容重大变更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组织地价评估→草拟出
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会审→本级政府审批变更协议、确定补交出让价款→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交地时间、开工或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与方式、延期交地违约金比例、延期开工或竣工违约金比例等事项的,办文流程为:“提出出让合同变更申请→受
理审核→草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国土部门业务审定→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内容事前公示(不少于5日)→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出让合同变更包含上述(一)、(二)所列类型的,按照第(一)项规定的办文流程进行办理。
第三十八条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原出让合同内容录入有误的,可通过“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合同更正”菜单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九条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或更正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对变更或更正的次数进行记录,在原出让宗地流程号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码,编码规则为:原宗地流程号加上“-N”,其中,变更或更正一次,N为1;变更或更正二次,N为2;以此类推。
准地价原则上每二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市、县(区)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基准地
价文本、基准地价表和基准地价图等数据信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中的“地价查询”模块录入和上传备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通过门户网站、“福建省土
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外网交易模块)和“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布。
文时,每个宗地均应填写宗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其中: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需填写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以楼面地价形式表示);其他土地用途需填写所处地段
的基准地价(以地面土地单价形式表示)。各类用途的出让宗地若无基准地价覆盖的,需填写说明;若属于工业用地的,直接选填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该市、县区工业
第四十二条宗地出让的起始价、成交价、保留价、加价幅度等应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已出让宗地的项目名称、受让人、土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起始价、成交价和出让年限等基本信息,并定时同步推送到“福建省地价一张图查询系统”上以图例注记点的方式进行显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厅对5种土地出让方式和出让合同变更的权力运行关键节点进行梳理,共梳理了34个监察点(廉政风险点)(具体详见《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包括
项目用地前期决策情况、地价评估备案、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人资格、出让活动实施过程和出让结果公示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土地出让权力运行关键节点均通过数据交互的方式推送到“福建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平台”,接受实时的电子监察。电子监察的内容包括:
(一)对办件超期、关键数据未报送或延时报送,以及其他监察点内容出现涉嫌违规的信息进行预警反馈并提醒整改;
(二)采取定期统计分析、业务巡视和综合查询等方式,对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进行监控,对宗地出让行为涉嫌违规或不当的进行预警并提醒核实是否构成违规。
理系统对所有监察点均设置了“监”字标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有监察职责的人员应对照《出让工作监察节点和监察规则》中的监察项目和监察规
则,加强日常业务巡视和监督,对发现的各种违规出让土地行为,应将其列为督办件,督促业务主办处(科、股)室进行整改。
第四十七条宗地出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日常工作”模块中的“宗地办文撤销”菜单,撤销该宗地出让手续:
(一)宗地出让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出让成交之前)由
(二)宗地出让成交后,由于政府规划调整,受让人放
弃项目投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出让结果或解除出让合同的;
(三)因宗地出让涉嫌违规被叫停或责令解除出让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撤销宗地出让手续按以下流程办理:选择拟撤销宗地→经办人填写撤销原因和依据→业务处(科、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撤销宗地出让手续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即时生效。
第四十九条宗地出让手续撤销后,该宗地关联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件、供地数据等随之撤销,但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永久保存该宗地出让办文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历史数据信息。
第五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省国土资源厅。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于“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本办法如有修改,在修改后并重新发布于该系统网页时即时生效。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设置违规预警功能,分为提示性预警和约束性预警两种预警类型。
事先具体罗列较为常见的违规设置条件的情形,设计关键字段,由系统进行智能判断,若宗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出现关键字段,系统自动亮起黄灯并显示违规预警信息,是否真正构成违规,还需由人工进行审核判断。具体分为三类:
(一)出让公告涉嫌违规设置竞买条件的预警,如:
志、《胡润》杂志、加盟连锁店、本地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央企、世界500强(五百强)、百强企业、排名、前…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已建设项目的
建筑总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单个(体)建筑在……万平方米以上、有建过……米以上高度的建筑、经营过……个城市综合体、行业排名在前……名、已建成或
经营项目的营业额(单店营业额)日均(月均、年营业额)达到……万元(亿元)以上、企业在香港或……上市、中国驰名商品(福建省知名、著名商标)、提
交……企业(公司、……品牌)愿意入驻的意向书(协议书、证明文件)、行业协会(商会)资质(资格)确认书(证明文件);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香格里
拉、希尔顿、阿曼、洲际(皇冠、假日)、万豪国际、JW万豪、凯宾斯基、喜来登(威斯汀)、凯悦、半岛、铂尔曼、四季、索菲特、丽兹卡尔顿、华尔道夫、四
季、瑞吉、柏悦;引进不少于…个国际一线品牌、国际顶级品牌;纳税额达到……多少万元以上、纳税额排在前……名、曾捐赠(捐献)……万元以上……等等。
(二)供地项目涉嫌违反产业政策的预警
土地出让项目的产业类型若属于国土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录(2012年本)》范围内的,如:
1.列入《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赛车场项目;公墓项目;机动车训练场项目,不得占用耕地。
2.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项目:
农林业、煤炭、电力、石化化工、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黄金、建材、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消防、民爆产品;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尔夫球场项目;赛马场项目;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三)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项目用地面积的预警
工业项目用地的宗地面积若超过全省工业用地同行业平均用
地面积,进行预警提示“*****(如金属制造业)的全省前5年平均项目用地面积为**亩,该宗地面积超过全省同行业平均用地面积**亩,请根据国家发布
的同行业用地定额和省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核减用地面积,如未作核减,请做出说明”。
全省前5年同行业的平均用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统计数据每年更新一次。
将国家和省现行土地政策法规中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出让金缴纳期限、开竣工期限等作为硬性约束条件,在土地出让办文过程中,凡出现上述有关量化数据与规定不符的,系统自动判断违规并提示整改,在整改之前,办文无法转入下一流程。硬性约束条件包括以下7类:
(一)住宅项目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必须大于1.0。
(二)住宅用地一次性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大城市20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小城市7公顷。
(三)工业用地出让金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公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中: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
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项目,以及皮革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四)教育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必须符合《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五)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与投资强度必须达到《福建省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规定的标准。
(六)约定的出让金缴纳期限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第一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个月内缴纳,且缴纳数额不少于总额的50%;全部出让金的缴纳期限最迟必须在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缴清。
(七)约定的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开工期限为交地之日起1年之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年之内。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是什么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贯彻并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负责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场所、设施和相应技术支持;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的组织实施任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任务。
2、(二)负责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场所、设施和相应技术支持。
3、(三)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日常管理,重点项目代办服务的组织协调,以及联合审批、联合踏勘、现场服务的组织协调。
4、(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和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为建设工程交易、土地矿产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平台及相关服务。
5、(五)负责市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碧配易结果等相关信息。
6、(六)负责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日常管理,承担服务过程中相关声像资料采集、整理工作,妥善保存管理档案资料,为实施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督提供平台和相关保障服务;负责政务服务相关数迟并据统计和综合分析。
7、(七)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等具体工作。
8、(八)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公共资码慧迹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
10、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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