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如何管好交易平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如何更好的运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电商企业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如何加强
1.源头采集:推进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和纳税申报
税收数据的收集对于解决大数据时代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至关重要,相应纳税主体必须在涉税信息的供给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依据相关信息流、现金流和货物流来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的性质、纳税期限和地点,通过完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范电子发票发行,减少偷逃税现象,深化电子税务稽查工作。尤其是在信息的源头监管领域,必须做好税收登记工作,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相关涉税信息。
首先,我国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电子商务服务商协助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义务,并对它们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信息管理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则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和治理。其次,还应做好税务登记的公示工作,尽可能多地公开原始数据,以方便公众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以广东省地税局为例,目前该省地税局正依托大数据平台逐步推动透明税务局的建设,公众在网上既可以查询广东全省税收总收入、分地区分税种收入,也可以查询企业缴税情况、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欠税公告、纳税信用等级、电子发票查验、纳税人状态等数据。[可见,不断推动税务信息的“透明化”是提高纳税人遵从的重要方式。在具体公示方法上,则可以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可以要求其将税务登记在网站上永久展示;对于利用第三方专用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则应要求在商家介绍处展示税务登记信息,推行实名制个人电子商务经营等,完善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务登记制度。最后,在大数据时代,还应不断加强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制度激励。当前,我国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依旧不完善,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才适用自行申报制度,其他纳税人缴税依然依托税务机关的“检查”来进行征收,这就带来了畸高的税收征管成本。因此,我国应不断推进以“行政强制力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向以“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遵从”为支撑的税收征管模式改进,通过推动税收立法制度改革来激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最终促使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14]
2.即时追踪:建立电子商务的税收代征与数据交换制度
电子商务通常会改变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及交易内容,例如将有形产品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服务等,因此,与传统交易相比,电子商务交易将由于“中间环节”的缺失而无法监测到具体交易信息,进而造成税基的日渐缩小甚至消失。加上网络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税务机关在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时难以明确是应当征税还是免税,也带来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中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有鉴于此,我们应当从搭建“中间桥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定“代征”制度以及不断加强税收数据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制度入手,不断强化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第一,应逐步建立起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定“代征”制度。当下,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之所以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税收来源的难以监控。以C2C模式为例,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都会推出自己的电子商务支付信息,以此作为第三方来管理支付结算,以确保电子支付的方便与安全。在这种模式下,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反而容易对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账目往来信息以及交易额等信息轻易地掌控。因此,我们可以依据网络支付第三方掌握的特点,建立由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行)进行代缴代征税款的法定机制,由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委托相关的网络支付平台代征有关供货方,特别是无税务登记的供货方从事网络交易的税费,以解决征税难的问题。[15]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以淘宝为例,将第三方代缴电子商务税收的流程规范如下:由买家在购买货物后付款给支付宝,等确认买家收货后,直接将支付宝中的税款进行扣缴。
第二,应逐步推动电子发票在网络交易中的使用。电商交易在更新了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使我国传统“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受到了冲击,在此背景下,以信息为载体的电商交易亟须通过“电子发票”这种新的发票样式来进行管理。电子发票正是信息时代发票形态及服务管理方式变革的新产物,它是储存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信息,采用的是全新的无纸化发票形式。它的推出打破了网络交易没有发票的“潜规则”,既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也填补了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的空白。借助电子发票的使用,税务机关可以对发票的流转、贮存、查验、比对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进而能够实时掌控相关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发挥电子商务的税收集聚效应,因此,我国应在当前电子发票大力试点的背景下,推广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使用。第三,应着力推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伴随着科技与信息化的发展,信息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趋势和选择,税收数据作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加强“信息管税”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正如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样,税收征管同样需要第三方辅助平台,在我国,税收征管辅助平台主要是“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然而,尽管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上线成功,涉及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的70%,但现有的许多数据流程依然流于表面,无法发挥该系统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优势。有鉴于此,在大数据时代,税务部门必须在确保数据可获取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数据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数据进行有效地监控,推动信息核查、监控的“网络化”。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还应尽早与国际互联网实行全面连接,达成税收交换与纳税遵从协定,通过与各国税务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流失,打击逃税、漏税。
3.后续监管: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
为防止“信息偏在”和增强税收数据的确定性,我国还应在纳税人自主申报和法定代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电子商务数据分析、比对,做好税收数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首先,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关联,将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省局预警评估系统,定期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将电子商务纳入正常的税源监控范围,进一步减少税收流失。其次,作为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与管理方法,以避免信息和相关数据在管理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和扭曲。对此,为了既方便税务机关使用相关涉税信息,又方便利益相关方查询相关信息,可以在大数据的管理中引入加密的设置,为税务机关和利益相关方提供密钥或解密的技术支撑,以防止信息受到非法查询、篡改或删除。最后,法律责任是制度实施的保障,在大数据的平台之下,如果税务机关违反了相关涉税信息管理保密义务而对电子商务领域纳税人的信息进行违法披露的,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且应当对纳税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行政赔偿;而如果是税务机关之外的第三方非法披露和侵犯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以弥补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二、如何更好的运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监管电商企业
1、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办法》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2、第一,《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对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进行规范,不包括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
3、第二,《办法》明确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规则,即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只有实名制自然人或者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得无照经营;对于从事平台类电子商务的,只能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
4、第三,强化了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例如,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5、第四,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例如,新设第十六条即逗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地制度。
三、如何管理B2B交易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与新型管理理论相结合的创新经营方式,其实质是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改造旧商业模式的一次革命性变革。B2B模式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模式中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模式,因此也最值得当代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近年来,电子商务B2B业务虽然在中国取得跨越式的进展,但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不足,最为制约我国B2B发展的因素就是信用问题。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未来我国的经济是信用经济,所以我国社会各界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信用管理,本文旨在探讨B2B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管理问题,结合我国当前情况提出改善B2B电子商务中信用管理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对我国促进B2B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企业信息化的进程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B2B;电子商务;信用管理
目前,电子商务形式涉及各类经济活动的很多方面,是电子信息时代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旧经济活动形式的重大变革。这种方式使得很多商品的生产、经营等经济价值链发生改变,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的工作效率,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1990年以来,国际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普及,极大地加快了电子商务在各个领域的发展。一般来说,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各种商品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与结算为手段的全新商务模式。B2B电子商务主要指企业之间的电子交易,电子贸易等活动。
信用管理的最初含义是对于消费者信用和各类企业资信状况进行全方位管理,内容包括各种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处理,然后把它们变成信用产品,最后以信用产品为工具,从技术上保证信用交易的成功实现。从信用管理水平对一国经济的影响作用看,在经济很发达的诚信国家中,信用管理主要是对个人信用的管理。而在很多的发展中国家里,信用管理主要是指对企业的信用管理。B2B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之间在进行网上交易时的资信状况进行管理,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信用风险出发,重点对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方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地处理各项业务程序。
2我国B2B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发展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良好的信用环境会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因此,各省、市、自治区都开始着手整治本地区的信用环境和建设相关的信用制度。但是,国内的信用资信状况还很不乐观,在有些地区和经济领域内还大量存在着严重的信用缺失现象,这种状况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在商品交易这一领域,很多网购企业都存在不能按时收到所购买的商品,即使按时收到也是质量不过关,假冒伪劣产品居多,甚至还有过期和根本就不是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更为恶劣的是直接遭遇资金欺诈,单方面支付了金钱,结果没有收到商品,对企业形成了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也因信用问题而烦恼。据一些网站销售人员说,他们曾接到网上的客户订购后,按其所提供的地址送货上门,可是却发现地址根本不存在。像这样的恶意欺骗事件时有发生,使电子商务网站的成本急增,但又无法有效识别真假,以致于有时对正常业务都造成了不良影响。更令网站无可奈何的是,许多中老年客户由于对网上购物不放心,不愿意按照网站的流程支付货物的款项,虽然看中了电子商务网站经销的很多优惠商品,但最终还是选择实物购买,网站因信用问题也失去了许多订单。
这种现象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从深层次面上分析来说,我国尚未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同时,一些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如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立法与执法体系建设、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确立、政府职能转变等,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种种原因造成了企业降低“失信”成本,导致了电子商务市场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网络销售事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及社会的发展。
2.2B2B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2.2.1企业电子商务信用观念有待提高
在我国,“眼看,手摸,耳听”的购物习惯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对于看不见、摸不着的网上购物具有抵触的情绪,人们总是觉得网络具有虚假性,不能够直观的将商品的优良等级表现出来。另外,网络购物的又一误区是价格及发货期限问题,而这些均与商品的生产进度以及经营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相关,归根结底就是担心一个诚信问题。而B2B电子商务的消费市场是以企业为主角的需方市场,如果需求小的话,则大部分供方也就不积极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和产品,因此,一些企业对电子商务还需要有一个信用意识和观念的转变过程。
由于网络只是一个供买卖双方彼此了解与沟通的平台,而并不能真实的参与对方的生产运作中去,因此,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信用状况等信息只有供货方比较了解,而购货方并不清楚,这些问题,就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的。尽管有些供货方的产品质量过关,信誉度较高,价格较适中,但是由于企业信用数据的共享不完善,购货方难以通过网络及时、快捷的了解对方信息,这就直接影响了双方的利益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购货方不愿意花费过多的精力去了解对方的信用数据,而是宁可选择老客户,而放弃了其他质量、价格和服务更具优势的新客户。反之,供货方也是如此。如果企业间的信用数据可以昭告天下,那么信用信息的共享度就会大大提高,企业间面临的信用信息不对称性问题也会迎刃而解。
2.2.3服务中介机构网上服务的普遍率较低
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负责收集整理消费者信用数据,提供信用报告的服务机构。中国加入WTO以后,信用报告机构已经开始向有偿服务化发展了。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开展网上服务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数不多,普及率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大量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及信息检索平台的建立,从而制约了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失信惩罚机制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采用赊销方法的企业来说,网络失信行为是深恶痛绝的,因此,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失信行为做出相应的惩罚。当前,B2B电子商务的网络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我国网络的失信惩罚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企业在其中浑水摸鱼,而我国现有的网络失信惩罚的监督技术还满足不了及时搜查,并及时指出的功能。结果,对于大多数失信行为的惩罚,是以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为主的。对于B2B电子商务来说,这样失信行为的惩罚效果并不明显,原因一是很有可能找不到受惩罚者,网络平台中的多变性和灵活性导致了惩罚的相对者很难明确;二是失信者并没有切身体会到由于对方失信而带来的严重后果。
2.2.5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制度不够完整
信用管理有关的法律应该起到四个方面的作用:保证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惩罚失信的责任人,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行为,规范商业授信。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法律法规体系,但至今尚未出台有关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虽然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滞后是难以避免的普遍规律,但毕竟我国在立法上的反映还是太慢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更需要有规范的体制来制约和管理电子商务中的信用制度问题。如果B2B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中的诚信问题无法用适当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则会造成网络平台的混乱,使大多数企业毫无目标地进行网上交易,这样的情况会影响网络经济的发展,甚至瓶颈市场上的新型产品,严重阻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 3改善B2B电子商务信用环境的意义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影响,也会给企业信息化的进程带来巨大的影响,在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新的发展机遇。回顾以往提到的电子商务环境建设,一般都是在探讨法律环境、安全环境、税收环境和物流配送等方面,而较少专门的研究信用环境问题。而事实上,信用环境则是电子商务建设进程中的基础条件,也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支撑环境之一,它对电子商务的开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环境的改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其他支撑体系的完善与否,因为,只有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支持电子商务整个体系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在虚拟化市场中进行的商品交易,它已经打破了“眼看、手模、耳听”的传统购物习惯,这就需要我们更新原有的观念,在合理的市场运行机制、自律机制和运作标准的基础上,确保供需双方建立起商业信用,另外,为了保证交易双方按期、按质、按量支付货物和货款,可以在这种交易中引进监督机构。在这样的良好信用环境中,逐渐使得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增强信任感,实行企业间的虚拟合作,为众多企业带来更多的商机。所以加入WTO后,在国内外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更需要通过信用环境来支持电子商务,以加快企业信息化进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网络操作的交易手段,因此,它可以有效地利用企业的有限资源,加快对客户的沟通,节省库存,缩短商业周期循环,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但这种电子商务的实施,必须要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进行,只有提高了信誉度,才能从根本上解除企业之间的顾虑,使企业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扩大利润上。
在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都希望他们进行的交易是没有风险的。虽然在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播是很有效率的,但是这种效率不能增加信息的可靠性。也就是说,交易风险的产生,不仅仅是由于交易本身的问题,更是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只有用户具体地了解网络市场的真实信息,才能积极地参与到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另外,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首先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将商品和服务如实地传递给其客户,努力从形象上降低来自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使得网上交易更加安全化。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WTO的一系列规则和协议、协定本身就是一套信用体系,提供了检验成员间诚信的机制。有了互联网和诚信品牌,企业能更便捷地收集用户的需求信息,发展潜在客户,而且世界各地对购买者会主动上门,业务不断发展,贸易额持续上涨。在“入世”的背景下,如果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增强,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支持、促进和帮助各地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效率,拓展网上业务,实施网络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优势。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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