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房产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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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宁波出台新政: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2. 宁波:符合条件的市六区无房家庭可优先认购一套商品住房
  3. 个人房源能自主挂牌,9月26日宁波市房源挂牌“码上办”上线

一、宁波出台新政: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1、目前宁波房地产市场多数是采用预售方式,房子还在造,购房者的购房款已经交给了开发商,这就让很多购房者有种不安全的感觉,万一开发商拿了钱挪作他用甚至卷款跑路了,那购房者岂不是两头落空了?

2、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两份文件,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3、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出现相应违规行为,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细则。

6、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7、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及驻区县(市)办事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8、住建部门、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

9、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0、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可以在该三个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

11、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在区县(市)无分支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该商业银行在本市的市级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不得将监管职责委托、指定给所属其他机构。

12、第四条工程造价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确定,但单位建安工程综合造价不得低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标准。

13、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的装修工程造价。

14、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15、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已报备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

16、第六条属地住建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对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清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等资料进行核查,并召集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监管银行、有合作意向的按揭贷款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及相关责任进行交底,形成书面记录。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增加、调整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应当在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或调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新增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18、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19、第八条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POS机收取预售款的,只能使用与监管账户绑定的POS机。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售房款的相关工作。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开展不定期巡查,掌握监管项目的销售情况。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包括合同编号、网签应收金额、网签实收金额等内容的对账清单(清单样式见附件),监管银行应当核对总额,并对售房款到账总额进行盖章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经监管银行确认的对账清单。

22、按揭贷款银行须按月向监管银行报送按揭贷款发放清单(清单样式见附件),不得将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3、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建立资金入账台账,对按揭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按月汇总监管项目的预售首付款、一次性付款、购房贷款到账情况。

24、第九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工程造价的130%,监管项目有以该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本息也纳入监管范围。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25、重点监管资金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预售监管资金每一支付时点至商品房交付条件具备时,剩余工程造价的130%和土地抵押贷款本息余额的总和。

26、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27、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担保期限涵盖预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期以及竣工、交付,且单方不可撤销的现金保函,替换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现金保函应当明确兑付条件和兑付程序。

28、第十一条监管资金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本细则的规定支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得低于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29、监管银行根据建设监理企业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中支付工程款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收款方。监管银行支付工程款项,应当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凭发票及相关材料划入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确需直接划入分包单位账户的,发票及相关材料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章确认并提供分包合同。

30、从预售监管资金中支付非工程款项的,应当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单位等有关各方签字确认或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银行凭发票及相关材料进行支付。非工程款项累计支付总额不得超出项目工程造价的20%,已用于工程款项的贷款资金的归还不属于非工程款项的支付。

31、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发现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异常,或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付工程款项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进度明显不符的,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按揭银行整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2、第十三条商品房监管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资金账户撤销申请。商品房监管项目土地已抵押(不含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抵押权注销后,方可申请监管资金账户撤销。

3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资金账户撤销申请同时报送属地住建部门。

34、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一)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料的;

36、(二)未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37、(三)指使按揭贷款银行或者协同按揭贷款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38、(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39、(五)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40、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属地住建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建筑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2、(一)监管银行未按要求控制实际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

43、(二)监管银行擅自拨付资金,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4、(三)按揭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划入监管账户的。

45、第十七条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应积极运用监管系统加强对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46、第十八条购房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监管部门、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47、第十九条 2019年11月15日起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细则施行。

48、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49、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维护买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市住建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0、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51、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及驻区县(市)办事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52、住建部门、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

53、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5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定金、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否纳入资金监管。

55、第五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当事人应选择相应的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56、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57、第六条采取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约定以资金监管方式交割房款。买受人需申请个人购房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和监管银行应为同一家银行,在完成合同网签后向贷款银行申请取得贷款意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合同网签备案后,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8、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买受人贷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明确贷款意向或完成贷款审批;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在九个工作日内明确贷款意向和完成贷款审批,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59、第七条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买受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时(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提醒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并提示自行交割房款的风险。

60、申请个人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必须取得贷款银行的贷款意向或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方可办理后续交易手续。

61、第八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应与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对交易基本情况、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和额度、监管账户开设、监管期限、资金到账时间、利息、资金划转以及交易事项终止或协议终止时的资金划转、监管银行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

62、第九条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在监管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对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管理,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应通过该账户进行。监管期间,双方均应保持上述账户状态正常。

63、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归属,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64、第十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买受人取得贷款银行贷款意向、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逾期需重新申请取得贷款意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65、第十一条监管银行应申请取得房产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并严格按照平台使用规范进行操作;在办理资金监管和贷款业务时应以网签合同作为审核依据;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即时划转交易资金。

66、监管银行应向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提供无偿服务。

67、第十二条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和交易资金监管内容。

68、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时告知当事人关于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69、第十三条监管部门与监管银行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住房信息查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网签以及贷款业务办理、监管资金划转等信息共享。

70、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71、(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贷款意向申请的;

72、(二)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醒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提示自行交割房款风险的;

73、(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

74、(四)未按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

75、(五)未按监管服务平台使用规范进行操作的;

76、(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取办理资金监管的服务费用。

77、违反资金监管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8、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79、(一)未及时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

80、(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

81、(三)借资金监管或贷款审批之名收取代办服务费用;

82、(四)未经交易双方同意指定监管银行。

83、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经纪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网签,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经纪机构备案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0〕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4〕2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宁波:符合条件的市六区无房家庭可优先认购一套商品住房

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2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无房家庭”可在市六区优先认购一套商品住房,该套住房要求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市六区无住房家庭可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根据《通知》要求,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按《通知》要求优先认购1套商品住房。

一是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二是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三是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

《通知》明确,以上三类家庭统称“无房家庭”。无房家庭优先认购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房产企业提供不少于50%的可售房源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通知》称,宁波市六区范围内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住宅项目或批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以下简称“市房产交易网”)公示拟销售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或批次推出房源总套数及可供无房家庭选购的套数,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途径、起止日期等信息,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

——全面实行商品住房购房意向线上登记,房产企业不得泄露购房人信息

《通知》要求,购房意向人通过市房产交易网或移动端APP登记购房意向,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名称、是否为无房家庭、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并上传相关资料。购房意向人在项目售楼处现场登记购房意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其进行线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通知》还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泄露、使用购房意向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任何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对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没有住房的,登记为无房家庭,并在市房产交易网公示;经查询有住房的,登记为有房家庭并告知购房意向人。

购房意向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无房家庭要求的,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纳入公示名单。

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当就无房家庭公示名单进行抽查,发现登记有误的,及时修正公示名单。

——房源销售前,房产企业应优先组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项目或批次房源销售前,应当先行组织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户数超过应提供的预售房源套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公证机构应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无房家庭在优先认购中未能中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允许其参与剩余房源的选购。购房意向人数与剩余房源套数比例超过2:1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房对象,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进行公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确认购房人之日起3日内,将购房人(含无房家庭)名单上传至市房产交易网,接受社会监督。

——以虚假资料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6个月内不得在市六区登记购房意向

《通知》指出,购房意向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购房认购书、定金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并解除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串通购房意向人骗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暂停该项目网签,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并对外公示。

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记入购房意向登记黑名单。自记入黑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意向人不得在市六区商品住宅项目中登记购房意向。

属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和支持居民自住需求。

附:权威部门“八问八答”解读宁波市住房销售新政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

答:2020年7月6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就进一步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五方面、十条政策措施。其中,为落实“房住不炒”政策精神、切实保障自住需求,56号文提出三类无房家庭可以在“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住房楼盘销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并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为贯彻落实56号文件精神,保障居民的自主需求,维护市场秩序稳定,我局牵头起草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自住需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哪些家庭可以优先认购商品住房?

答:按照《通知》,三类家庭可以在市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项目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即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三类家庭:

1.家庭成员(配偶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之一具有市六区户籍的;

2.近三年内在市六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

3.本人或配偶属于本市引进的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的。

例一:小李户籍为海曙区,他的妻子和未成年孩子为外地户籍,小李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李即属于第一类家庭。

例二:小赵一家人为慈溪户籍但在鄞州区工作生活三年、社保已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缴纳地也在鄞州区,小赵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赵即属于第二类家庭。

小王一家人为外省户籍但在海曙区工作生活三年、社保在海曙区已连续缴纳24个月,小王及其妻子、未成年孩子在市六区无住房,小王也属于第二类家庭。

例三:陈教授为杭州湾新区引进的高级人才,陈教授及其妻子、未成年子女在市六区没有住房,陈教授即属于第三类家庭。

答:按照《通知》精神,家庭住房包括该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双方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现有住房、购买并已经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住房,住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房源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通知》,首先,提供优先认购房源的楼盘为《通知》发布实施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市六区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住宅项目或者批次;其次,前述项目或批次应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抽取不少于50%的可销售住宅房源(按套数计)供无房家庭优先认购。

五、如何获取优先认购相关楼盘的有关信息?

答:购房者可以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获取拟销售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或批次推出房源总套数及可供无房家庭选购的套数,购房意向登记的条件、途径、起止日期等信息。

六、如何进行购房意向登记并申报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

答:购房意向人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或移动端APP登记购房意向,包括商品住宅项目名称、是否为无房家庭、购房人姓名及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并上传相关资料。购房意向人在项目售楼处现场登记购房意向的,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其进行线上登记并上传相关资料。

申报无房家庭购房资格的,购房意向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非本市户籍家庭还需上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者人才证明。

七、无房家庭优先认购商品住房的基本流程?

答:首先,无房家庭通过线上申报优先选购住房资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询,市六区无房的,纳入无房家庭名单并对外公示;其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无房家庭数量与优先认购的房源数量情况组织无房家庭先行认购,当无房家庭数量超过优先认购房源数量时,应当组织公开摇号并聘请公证机构监督;再次,无房家庭确认购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购房人名单;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其他购房人选购剩余房源,无房家庭在优先认购摇号中没有中签的,可以与其他购房人一起继续参与剩余房源的选购活动。

八、无房家庭在参与优先选购中有哪些应注意事项?

答:1、无房家庭只能同时就一个商品住宅项目登记购房意向。按照《通知》,参加优先认购的无房家庭,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至该项目优先认购活动结束当日止,不得参加其他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2、购房意向人对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商品住宅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无房家庭要求的,由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纳入公示名单。

3、购房意向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优先认购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无房家庭购房资格,已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将解除合同。

4、购房意向人提供虚假资料、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骗取无房家庭认购资格的,将被记入购房意向登记黑名单。自记入黑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意向人不得在市六区商品住宅项目中登记购房意向。

三、个人房源能自主挂牌,9月26日宁波市房源挂牌“码上办”上线

凤凰网房产讯 9月24日从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了解到,参照今年8月杭州开启了二手房个人挂牌功能,宁波市将于9月26日全市正式上线房源挂牌“码上办”应用。

1.功能依托浙里办实现“码上扫”

此次在浙里办上线的应用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可以实现房东真实委托房源或自主发布房源的功能,其中包括出售房源个人自主挂牌、出租房源个人自主挂牌、出售房源委托中介挂牌、出租房源委托中介挂牌四大功能。

9月22日应用已试点上线,全部功能将于9月26日在宁波全大市正式上线。

不同于杭州在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线的模式,此次宁波“码上办”以浙里办为依托,利用二维码传输信息的特性,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方之间的交互应用,一部手机就能支撑起集房源核验、房源委托、房源发布等全部环节。

2.信息将同步至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

房东本人可以扫码授权登陆,自行选择“我要出租”或“我要出售”,系统在对需要出租/出售的房源完成核验后,房东可选择“个人发布”或“委托中介”。

若为“个人发布”,房东在线填写房屋信息、挂牌信息、联系方式,完成房源自主挂牌,挂牌信息可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的二手房/租赁版块“个人房源”中查看,意向客户通过实名认证方可获取房东的联系方式。

若为“委托中介”,中介人员使用“浙里办”实名账号登录并扫描房东的个人授权码,房东确认授权并填写房屋信息、委托信息、挂牌信息后提交至中介人员确认,确认后即委托挂牌成功。挂牌信息可在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的二手房/租赁版块中查看。

此次宁波借助浙里办平台实现“个人自主挂牌房源”功能,是继杭州之后再次挑战传统的中介看房销售模,填补了由于买卖双方与第三方中介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为群众创造了一个更安全、便捷、房产交易信息透明的新渠道,同时也迈出了构建更公平合理二手房市场环境的关键一步。

(内容来源:宁波住建局、宁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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