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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局会议点名后,宁波制定112个学区房小区二手房参考价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提“防止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之后,宁波成为首个限制二手学区房房价的城市。
5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甬建发〔2021〕41号)相关要求,建立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发布机制,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宁波市先行发布宁波市实验小学、海曙外国语学校伏做(青林湾校区、五江口校区)、宁波大学附属学校、华泰小学(东校区、西校区)、堇山小学、宋诏桥小学、四眼碶小学(新河校区)、镇海区中心学校、镇海应行久外语实验学校9个热点学区范围内,112个小区的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
112个公布交易参考价的小区中,位于鄞州区的金宝小区价格最高,显示为42400元/平方米。而按照互联网中介平台贝壳找房上的数据,该小区目前挂牌均价50262元/平方米。
位于镇海区的谢家小区则是价格最低的小区,该小区成交参考价20900元/平方米;贝壳找房上该小区挂牌均价27695元/平方米。
按照最高价小区参考价计算,交易参考价较挂牌均价下降18.5%。
宁波市住建局指出,建立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散厅虚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是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防止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促进二手住房市场理性交易,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举措。
据悉,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形成机制是以住宅小区为单元,在综合分析房地产市场基础上,以二手住房网签价格为基础,剔除异常和非典型性的交易记录,形成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首批试行发布9个热点学区范围内,112个住宅小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
宁波市住建局表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热点学区二手住房交易参考价格作为授信的依据之一,引导二手住房市场理性交易,稳定市场预期。后续将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增加小区,并及时发布交易参考价格。
这也是在政治局会议后首个对二手学区房进行“限价”的城市。
今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其中“防止以学区房名义炒作房价”首次在政治局会议中被提出。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住房大数据项目组组长邹琳华指出,近一年来热点城市的房价上涨,很多都是以“学区房”等概念性炒作为先导。在当前内外部经济环境下,以“学区房”概念为先导的房价炒作具有冲燃较大的经济风险。基础教育事关公平与国家长远发展,不应该成为炒作对象。政治局会议提出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切中时弊,对于遏制当前房地产结构性炒作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今年以来多地对二手房价格进行调控。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不完全统计,包括深圳、成都、宁波、东莞、无锡等地纷纷对二手房市场进行调控。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二手房价格很难采取政府直接干预手段,但二手房价格对于房地产市场整体稳定的重要性很大,尤其在一些二手房成交量已经占据一半的以存量房为市场主体供给的城市,二手房价格的稳定更是对于城市房价稳定起到举足轻重作用。因此建立各地的二手房参考价格制度或二手房网签交易价格,正是对二手房价格形成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二手房参考价格可以提供房贷参考基准,提供交易税费的参考基数,最大限购稳定市场对二手房价的预期。
二、宁波出台新政: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1、目前宁波房地产市场多数是采用预售方式,房子还在造,购房者的购房款已经交给了开发商,这就让很多购房者有种不安全的感觉,万一开发商拿了钱挪作他用甚至卷款跑路了,那购房者岂不是两头落空了?
2、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两份文件,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3、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出现相应违规行为,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细则。
6、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7、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及驻区县(市)办事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8、住建部门、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
9、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0、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可以在该三个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
11、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在区县(市)无分支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该商业银行在本市的市级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不得将监管职责委托、指定给所属其他机构。
12、明祥第四条工程造价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确定,但单位建安工程综合造价不得低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标准。
13、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的装修工程造价。
14、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卜槐缓时,应当明确约定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15、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已报备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
16、第六条属地住建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对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清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等资料进行核查,并召集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监管银行、有合作意向的按揭贷款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及相关责任进行交底,形成书面记录。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增加、调整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应当在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或调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新增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18、第七条房地产型模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19、第八条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POS机收取预售款的,只能使用与监管账户绑定的POS机。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售房款的相关工作。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开展不定期巡查,掌握监管项目的销售情况。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包括合同编号、网签应收金额、网签实收金额等内容的对账清单(清单样式见附件),监管银行应当核对总额,并对售房款到账总额进行盖章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经监管银行确认的对账清单。
22、按揭贷款银行须按月向监管银行报送按揭贷款发放清单(清单样式见附件),不得将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3、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建立资金入账台账,对按揭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按月汇总监管项目的预售首付款、一次性付款、购房贷款到账情况。
24、第九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工程造价的130%,监管项目有以该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本息也纳入监管范围。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25、重点监管资金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预售监管资金每一支付时点至商品房交付条件具备时,剩余工程造价的130%和土地抵押贷款本息余额的总和。
26、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27、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担保期限涵盖预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期以及竣工、交付,且单方不可撤销的现金保函,替换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现金保函应当明确兑付条件和兑付程序。
28、第十一条监管资金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本细则的规定支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得低于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29、监管银行根据建设监理企业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中支付工程款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收款方。监管银行支付工程款项,应当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凭发票及相关材料划入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确需直接划入分包单位账户的,发票及相关材料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章确认并提供分包合同。
30、从预售监管资金中支付非工程款项的,应当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单位等有关各方签字确认或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银行凭发票及相关材料进行支付。非工程款项累计支付总额不得超出项目工程造价的20%,已用于工程款项的贷款资金的归还不属于非工程款项的支付。
31、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发现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异常,或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付工程款项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进度明显不符的,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按揭银行整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2、第十三条商品房监管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资金账户撤销申请。商品房监管项目土地已抵押(不含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抵押权注销后,方可申请监管资金账户撤销。
3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资金账户撤销申请同时报送属地住建部门。
34、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一)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料的;
36、(二)未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37、(三)指使按揭贷款银行或者协同按揭贷款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38、(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39、(五)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40、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属地住建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建筑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1、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2、(一)监管银行未按要求控制实际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
43、(二)监管银行擅自拨付资金,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44、(三)按揭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划入监管账户的。
45、第十七条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应积极运用监管系统加强对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46、第十八条购房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监管部门、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47、第十九条 2019年11月15日起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细则施行。
48、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49、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维护买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市住建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0、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51、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及驻区县(市)办事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52、住建部门、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
53、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54、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定金、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否纳入资金监管。
55、第五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当事人应选择相应的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56、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57、第六条采取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约定以资金监管方式交割房款。买受人需申请个人购房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和监管银行应为同一家银行,在完成合同网签后向贷款银行申请取得贷款意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合同网签备案后,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58、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买受人贷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明确贷款意向或完成贷款审批;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在九个工作日内明确贷款意向和完成贷款审批,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59、第七条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买受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时(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提醒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并提示自行交割房款的风险。
60、申请个人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必须取得贷款银行的贷款意向或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方可办理后续交易手续。
61、第八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应与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对交易基本情况、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和额度、监管账户开设、监管期限、资金到账时间、利息、资金划转以及交易事项终止或协议终止时的资金划转、监管银行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
62、第九条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在监管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对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管理,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应通过该账户进行。监管期间,双方均应保持上述账户状态正常。
63、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归属,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64、第十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买受人取得贷款银行贷款意向、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逾期需重新申请取得贷款意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65、第十一条监管银行应申请取得房产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并严格按照平台使用规范进行操作;在办理资金监管和贷款业务时应以网签合同作为审核依据;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即时划转交易资金。
66、监管银行应向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提供无偿服务。
67、第十二条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和交易资金监管内容。
68、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时告知当事人关于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69、第十三条监管部门与监管银行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住房信息查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网签以及贷款业务办理、监管资金划转等信息共享。
70、第十四条监管银行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71、(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贷款意向申请的;
72、(二)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醒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提示自行交割房款风险的;
73、(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
74、(四)未按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
75、(五)未按监管服务平台使用规范进行操作的;
76、(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取办理资金监管的服务费用。
77、违反资金监管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8、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79、(一)未及时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
80、(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
81、(三)借资金监管或贷款审批之名收取代办服务费用;
82、(四)未经交易双方同意指定监管银行。
83、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经纪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网签,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经纪机构备案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0〕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4〕2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三、宁波海曙“房票政策”发布!可用于购买新房、二手房、安置房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旧村改造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印发《海曙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曙区房屋征迁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房屋征迁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迁家庭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区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征收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房屋征迁房票安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项目:
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
2.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若未达到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
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5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协议签订达100%的安置协议生效。
4.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
5.其他根据脊腔扒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需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照本办法实施。
房票是征收(拆迁)部门对被征迁住房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向被征迁人出具的记载被征迁人名称、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日期、票面利率、兑付须知等内容的电子及书面凭证。房票记载的被征迁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全区范围内房票标准统一。
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张。单套小面积的被征收(拆迁)房屋房票补偿安置不足5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出具一张房票。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拆迁、收购)人房屋价值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金额合计后的总金额,分别参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确定,其中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搬家补贴费)及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贴费)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不计入票面金额。
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
房票记载人已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可以向出票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但兑付期限不变。
房票转让不得超过2次,第2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樱昌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在海曙区范围内购买以下住宅房屋。
1.购买商品住宅。房票可以用于支付商品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
2.购买二手住宅。房票可以用于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买卖双方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房票记载人、售房人应当在房票出具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3.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房票可以用于结算圆裤购买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房款。房票的支付价格包括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原则上1套被征收房屋出具房票不得超过2张。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根据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允许出具一张房票,若有剩余不足50平方米,还可出具一张房票。
一张房票仅可购买一套房屋,票面金额不足支付购房款的,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
1.购房奖励。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二手住宅及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另给予房屋价值补偿部分6%的购房奖励。
本项奖励适用条件为,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海曙区内住宅总金额达到:房票票面金额、截止购买日利息加上购房奖励总金额的90%(不含)以上。购买上述房屋总金额未达到本条规定比例的,按照实际已购房屋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同比例支付本项奖励金额。
2.税收优惠。被征收(或拆迁、收购)人持房票购买住宅的,可以凭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协议享受有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房票受让人不能享受征收(或拆迁、收购)安置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房票的兑付金额包括票面金额、截止兑付申请日的利息以及购房奖励。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向房票出具部门委托代付的银行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按照兑付规则申请提前兑付。银行应当根据兑付规则在收到房票兑付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房票记载人支付确定的金额。房票的利息按票面金额计算,利率标准为月利率1.8‰。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兑付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超过兑付期限的,取消购房资格和购房奖励,一年内按月利率1.8‰结算利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房票兑付所需资金应由房票出具部门根据与银行的委托协议按时足额到位,设立资金专户管理,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组织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二手住宅房源、存量安置房源入驻房源超市。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住宅及存量安置房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凭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适当减免中介费用。
建设开发房票管理结算业务平台,建立完善业务操作规则,实现与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业务数据互联互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试点推行,具体实施项目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后施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海曙区旧村改造管理服务中心、海曙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好了,关于宁波房产数据交易平台和宁波出台新政: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存入监管账户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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