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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试验成效
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试验阶段虽然并非完美无缺,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考虑到该体系需协调27个主权国家的行动,而且从最初构建到实施只有3年时间,可以说其实施效果超过其他总量交易机制。
2、(一)反映排放许可权稀缺性的价格机制初步形成
3、价格信号准确反映市场排放权供需状况是排放交易体系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前提条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2005年1月实施时,有7家经纪人和20家大的能源供应商和大的银行加入该排放权市场,随着其他相关机构陆续加入,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厚度越来越高。研究发现,在最初阶段的不确定性逐渐消除后,排放权的价格与造纸和钢铁产业的产量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方面说明价格信号已能准确反映碳排放许可权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即产量越大,排放权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权的价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排放权价格已经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企业如果不采取减排措施或降低产量,则需要承担更多的减排成本。
4、(二)为进一步运用总量交易机制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5、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并弥补设计缺陷、积累运行总量交易机制的经验。针对排放交易体系试验阶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欧盟对其进行了改进,使其更加完善。这些缺陷及其改进措施主要在三个方面。
6、一是排放权发放超过实际排放量问题。例如,在2005年,所发放的排放权超过实际排放量4%,没有一个产业的排放权处于短缺状态,钢铁、造纸、陶瓷和厨具部门的排放权发放量甚至超过实际排放量的20%。排放权总量过多,导致排放权价格下降,环境约束软化,企业失去采取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积极性。针对这个问题,欧盟在排放体系实施的第二阶段,下调了年排放权总量。调整后的年排放权平均比2005年低6%。
7、二是排放权免费分配问题。第一阶段排放权是免费发放给企业的,并且电力行业发放过多,结果电力行业并没有用排放权抵免实际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权放到市场上出售,获取暴利。在第二阶段,政府提高了许可权拍卖的比例,并降低了电力部门的发放上限,迫使电力企业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8、三是微观数据的缺失问题。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试运行时,工厂层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是不存在的,排放权只能根据估计发放给企业,由此排放权发放过多、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诸多问题。但欧盟利用三年试验期,不断地收集、修正企业层次上的碳排放的数据,现已建立庞大的能支持欧盟决策的关于企业碳排放的数据库。
9、(三)促进了欧盟碳金融产业的发展
10、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产业是朝阳产业,借助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欧盟已培育出多层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并带动了碳金融产业的发展。欧洲碳排放权交易最初是柜台交易,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如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柜台交易为主,2008年,柜台交易占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二。但是,交易所有力推动了排放权的期权交易。欧洲交易所于2005年6月推出了与欧盟排放权挂钩的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通,从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场的流动性,促进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发展。
11、碳排放交易市场与金融产业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环。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加强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吸引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竟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场容量不断扩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市场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样化。
12、这种相互促进作用既深化了欧盟碳交易市场,又提高了欧盟金融产业的竞争力。
13、(四)提升了欧盟在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话语权
14、针对2009年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国际气候变化大会,欧盟于2009年1月29日率先宣布了立场。在其公布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中,欧盟做出承诺,到2020年,其污染排放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降低20%,而不管是否达成国际协议。同时,欧盟给世界其他国家施加了压力,提出“如果其它发达国家进行同等规模的减排并且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其责任和能力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贡献,那么欧盟愿意继续努力并在一个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国际协议的框架内签订减排30%的目标”。欧盟之所以提出如此目标,很大程度在于排放交易体系初步实施的成功增强了其信心。正如欧盟认为:“全球碳市场可以并且应当由相联系的、可比较的国内排放交易系统建立。这将促进具有成本效率的污染减排。欧盟应当与其他国家一起,确保在2015年建立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范围的市场,在2020年建立更广阔的市场。”
二、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方案步骤
1、首先是确定所有可能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名单;其次是确定将排放许可总量分配给所有参与排污权交易的部门;再次是确定各产业部门所分配到的排放许可,分配过程必须透明,且考虑以往的实际排放量;最后是确定各企业可能分配到的排放许可。
2、欧盟委员会在接到成员国国家分配方案3个月内要完成对分配方案的评估,评价其是否符合ETS指令规定的标准,若不符合将退回并要求全部或部分修改。
3、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通过欧盟独立交易登记系统(The 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对每一个排放实体配额的发放、转移、取消、作废和库存等进行记录和管理。采用CITL电子信息系统对排放配额进行管理,每一个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国家配额登记账户,各国政府的碳排放事务管理机构均与CITL电子信息系统连接。每一个纳入EU-ETS的排放实体也均有配额登记账户。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平台
国际碳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Allowance-based trade)和项目交易市场(Project-based trade)两大类。
交易的对象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中的配额AAU、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EUA。
交易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如由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和由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排放削减量ERU。其中,EUETS的配额现货及其衍生品交易规模最大,2008年接近920亿美元,占据全球交易总量3/5以上。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碳交易开始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随着交易的发展,场内交易平台逐渐建立。
截至2010年,全球已建立了2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欧洲的场内交易平台最多,主要有欧洲气候交易所、Bluenext环境交易所等。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先后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半年来,深圳碳市场运行稳定,深圳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发展方面担负起探路者的角色。
当前中国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将节能减排、推行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旨在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兴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将在2013年内全面启动。扩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了新的产业机遇的产生,例如碳审计、碳排放权交易、碳管理、碳战略规划、碳金融等服务业将迅速发展。对于企业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与经营状况。企业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权交易的利与弊,增强对各个参与环节的认识,进行专业人才储备与经营战略的调整,化“风险”为“机遇”。同时,碳资产是继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之后的第四类新型资产,将成为我国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成分。
随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扩大及日趋成熟,对拥有专业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新型人才的需求将快速增长。作为当前全国首个启动的碳市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结合实际运行机制及经验,推出低碳教育与培训系列课程,旨在培养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多层次高级人才,在保障我国低碳发展战略实施的同时,切实帮助试点企业、投资者、市场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志于投身于碳排放权交易产业的机构和个人抓住“碳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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