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权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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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2. 江苏农业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
  3. 江苏省商务厅的内设机构

一、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条例。

2、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3、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第四条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第五条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规定无效。第六条承包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抛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鼓励承包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第九条未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地二轮承包。

7、禁止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村镇规划及其他建设需要等为由不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已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不得因本条例实施而重新组织发包。第十条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下列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9、(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10、(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11、(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12、(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13、(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14、(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15、(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16、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本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第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7、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负责人的变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18、省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9、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第十三条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2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管理。

21、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二、江苏农业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

江苏省农业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试行)

指标名称单位权重目标值 2010年实现值

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亿元 6 3250(年递增3.7%) 2288

2.粮食亩产公斤 5 450(年递增1%) 408

3.高效设施农业(渔业)面积比重% 6 20(26) 9.9(10.4)

4.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7 23000(可比价,年递增9.7%) 9118

5.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 5 70 59.9

6.持专业证书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 4 35 4.3

7.乡镇或区域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率% 5 97 60.3

8.农业信息化服务覆盖率% 3 97 65

9.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重% 5 80 31.5

1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 5 80 43

11.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农业总产值之比倍 4 2.5 1.1

12.农产品现代流通业态销售率% 3 80 65.9

14.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 5 85 71

15.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 5 90 70

16.认定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占耕地、水面的比重% 5 90 62.8

17.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5 95 80

19、财政支农增幅与一般预算支出增幅之比倍 5≥1 1.1

20、农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之比倍 4≥1 1.4

21、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 5 60 1.2

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是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规模、发展速度和水平的综合性指标,指各种经济类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提供给社会最终产品的货币表现。2008年全省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为2100亿元,2010年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现价为2540亿元,以2008年为基期,可比价增加值为2288亿元。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业增加值年递增3.7%(可比价),2020年达到3250亿元。

2、粮食亩产。粮食亩产是反映粮食生产水平的指标,指按当年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计算的粮食平均每亩产量。2008年全省粮食总产达到635亿斤,亩产为402公斤,2010年亩产为408公斤。根据国家粮食发展规划和我省“两个率先”要求,结合我省人口、耕地发展趋势及农业科技、粮食单产潜力等因素进行测算,确定粮食亩产年递增1%,2020年达到450公斤左右。

3、高效设施农业(渔业)面积比重。这是反映现代农业装备水平、土地产出率及农业效益的指标。列入本指标体系统计的高效设施农业指年亩纯效益达5000元以上的各类设施园艺(渔业)及高效农业等。2008年全省亩效益5000元以上的高效设施农业(渔业)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6.3%(4.85%),2010年则为9.9%(10.4%)。综合考虑现代农业特征和我省高效设施农业(渔业)发展潜力,确定2020年全省高效设施农业(渔业)面积比重达到20%(26%)左右。

4、农民人均纯收入。是综合反映农民生活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2008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357元,2010年为9118元。根据省委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到2017年达18236元,按今后10年年均增长9.7%计算,确定2020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000元左右。

5、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这是反映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贡献份额的重要指标。2008年我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6%,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51%。2010年全省为59.9%。农业部提出力争2020年全国农业科技进步率达63%,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我省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确定2020年我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0%左右。

6、持证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这是反映整个农业从业者素质的重要指标。持证人员是指农业从业者(指各类农业企业人员和规模农业经营者及一般农民)中持有涉农专业中等及以上职业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和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2008年我省持证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为1.5%,2010年为4.3%。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农民培训情况,确定2020年持证农业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比重达到35%左右。

7、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率。这是反映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公共服务的内涵宽广、内容较多,根据对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农民群众需要,选取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服务、农业信息服务五个方面体系健全率共同反映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率,要求达到“有先进服务手段、有优良专业人员、有规模示范基地、有严格责任制度、有稳定财政保障”的五有标准。2008年五个体系健全率分别为30%、10%、3%、40%、11%,平均为18.8%,2010年平均为60.3%。确定2020年分别达到100%、100%、90%、100%、95%,平均为97%。

8、新型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这是反映农业信息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新型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是指通过包括省级农业网、为农服务网、优质农产品营销网、短信系统、视频系统、电视点播系统等“三网三系统”,市县电脑网站、“12316”三农服务热线、短信等“二电一信”服务方式,镇村“信息服务站点”等服务平台和载体,对农业市场竞争主体提供信息服务的覆盖范围。2008年我省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达50%,2010年为65%。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2020年我省对农业市场竞争主体的新型农业信息服务覆盖率达97%左右。

9、农户参加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比重。这是反映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农户参加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比重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数占总农户的比重。2008年我省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为421万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28.4%,2010年为31.5%。根据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确定2020年全省参加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户比例达到80%左右。

10、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这是反映农业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比重是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2008年全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2.1%,2010年为43%。根据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目标,确定2020年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到80%左右。

11、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这是反映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指标。2010年我省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农业总产值之比为1.1:1。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我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潜力,确定2020年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5:1。

12、农产品现代流通业态销售率。这是反映农产品市场流通效率是重要指标。农产品现代流通业态销售率是指本地农产品通过专业批发、订单购销、拍卖、期货交易、连锁配送、超市、便利店、网络营销等新型交易方式和流通业态实现的销售额占农产品销售总额的比重。2008年全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业态销售率为60%,2010年为65.9%。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2020年农产品现代流通业态销售率达到80%左右。

13、高标准农田比重。这是反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指高标准农田占农田面积的比重。高标准农田的具体标准参照《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目前我省高标准农田比重为39.3%,按照平均每年新增150万亩的建设进度,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根据到2020年实现人均半亩高标准农田的目标,确定2020年高标准农田比重达到60%左右。

14、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这是反映现代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的指标,指粮油生产、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蔬菜园艺等农业生产中农业机械装备量、机械化作业和管理服务水平。2008年我省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为62%,2010年为71%。根据农业机械化阶段划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2020年全省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左右。

15、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这是综合反映农田水利工程状况和管理水平的一项指标。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涵盖有效灌溉面积比例、旱涝保收农田面积比例、节水灌溉工程控制面积比例、灌溉水利用系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标准化率等5项指标。2008年全省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得分为68分,2010年为70分,根据农村水利现代化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到2020年我省农田水利现代化水平得分为90分。

16、认定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占耕地、水面比重。这是反映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指标。2008年我省这一指标值为56.1%,2010年为62.8%。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2020年我省认定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占耕地、水面比重达到90%左右。

17、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这是反映农业生态功能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指标之一。农业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弃物的总称,当前主要包括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是指通过多种方式处理利用的秸秆量和畜禽粪便量占本地秸秆和畜禽粪便产生总量之比,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秸秆气化、粉碎还田、饲料转化、用作工业原料、编制利用、食用菌栽培基料等,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方式包括制沼气、堆制沤肥及经无害化处理后直接用于还田等。2008年我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为60%,2010年为80%。根据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到2020年我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左右。

18、林木覆盖率。这是反映农村生态环境和绿化水平的指标。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林木覆盖面积占土地面积(不包括大的水面)的百分比。林木覆盖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2008年我省林木覆盖率为18.1%,2010年为20.6%。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2020年我省林木覆盖率达到23%左右。

19、财政支农增幅与一般预算支出增幅之比。这项指标主要反映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根据《预算法》和《农业法》确保“两个高于”,即财政预算内支农资金当年预算安排数高于一般预算安排数增长,当年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的要求而设置。近几年来,我省财政投入达到了这个比例。因此,设定这一指标目标值为≥1。

20、农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之比。这是反映信贷资金对农业支持和保护度的指标。农业贷款为整个“三农”的口径。2008年全省农业贷款增长幅度与贷款总额增长幅度之比为0.68:1,2010年为1.4:1。考虑农业发展需要和涉农贷款发展趋势,确定2020年全省农业贷款增长幅度与贷款总额增长幅度之比达到1:1以上。

21、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这是体现高效农业发展保障与支持水平的指标。2008年我省小麦、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保险承保面为84.7%,但高效农业保险承保面很低,2010年仅为1.2%。根据现代高效农业发展需要和我省实际情况,将高效农业品种如蔬菜、花卉、果品等逐步纳入保险范围,确定2020年我省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应达60%。

三、江苏省商务厅的内设机构

1、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内设24个职能处室。

2、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3、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宏观管理厅属院校。

4、组织拟订全省国内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的发展战略、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综合材料起草工作。

5、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对外扩大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

6、承担本厅归口的业务资金、专项基金等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负责本厅的资产管理、机关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

7、(六)市场秩序处(省生猪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9、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工作。

10、承担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和商品会展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11、(九)市场运行调节处(省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12、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的相关工作和茧丝绸协调工作。

13、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出口基地等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工作。

14、(十一)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处

15、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出口加工区及加工贸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出口加工区的指导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审批省属权限内加工贸易业务;核准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引进设备项目;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6、牵头拟订全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订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17、(十三)机电和科技产业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18、拟订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等相关政策;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负责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协调管理全省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工作。

19、(十四)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处

20、负责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21、拟订和执行利用外资的管理规章;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和督办工作制度,受理、协调、督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

22、(十六)外国投资促进处(省人民政府开放型经济办公室)

23、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拟订利用外资重大招商计划并组织重大招商活动;协调推进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指导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24、拟订利用省外资金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利用省外资金重大招商活动的组织和落实,协调推进利用省外资金重大项目;研究利用省外资金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指导省政府驻外机构引进资金和经济协作业务工作。

25、建立健全外省来赣投资企业的投诉协调和督办工作制度;受理、协调、督办外省来赣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为外省来赣投资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

26、负责对口支援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外省驻赣商会、驻赣办事机构、赣商联合会和我省驻外商会、驻外办事机构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27、(二十)对外经济合作处(省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

28、拟订和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规划、政策;审核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指导和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外派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对赴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负责接受国际多双边无偿援助业务;制定省内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29、拟订和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政策及管理规章;依法核准、推进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

30、(二十二)空港口岸管理处(省口岸管理办公室)

31、拟订和组织实施口岸发展规划、政策;负责航空、水运口岸(含作业区、特殊监管区等)的申报、建设、验收和管理;开辟国际国内航空、水运航线通道;协调或仲裁相关部门之间的口岸事务,推动口岸文明共建。

32、负责铁路、公路口岸(含作业区、特殊监管区等)的申报、建设、验收和管理;开辟铁海联运及公路口岸运输通道,发展口岸物流;推进口岸区域大通关合作;负责电子口岸的规划、建设工作。

33、拟订厅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34、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35、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36、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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