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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2、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保障运行。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执行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引导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5、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6、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8、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9、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10、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公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及时向公众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支持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化平台。
11、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1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指导、监督行业内相关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13、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垃圾分类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二章分类投放第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以下标准分类:
14、(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15、(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厨垃圾(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等;
16、(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家用化学品(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等)、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等;
17、(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二、江门招标网介绍
江门招标网属于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江门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江门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广东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0〕6号)、省编委《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2〕27号)、《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深化市直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办发〔2013〕2号)文件精神,整合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建而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直属市政府管理。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工作;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
(四)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维护交易秩序,整理和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五)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做好各类评标专家库使用的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收集、统计、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和统计数据;协助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的服务工作。
(七)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八)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建设、维护、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江门招标网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
江门招标网电子邮箱:jmggzyj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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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为规范交易保证金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保障交易保证金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交易保证金银行结算账户(下称保证金账户)是指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办理中心交易保证金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4、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保证金账户进行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借用或出租银行账户。
5、第三条中心应及时清理、停用、撤销不符合中心要求及不需使用的保证金账户。
6、第四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的管理由中心财务部负责。
7、第五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开户银行,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在相应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中心技术服务部向开户银行提供中心电子系统的技术要求。
8、第六条保证金账户留存的印鉴不得少于两枚,留存印鉴必须分开人员保管,不得集中一人负责。
9、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票据的管理,各类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10、第八条保证金账户的上线启用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1、(一)检测调试:开户银行根据中心电子系统的技术要求,完成行内系统开发后,向中心申请检测调试,系统开发供应商对银行系统进行验证,并出具检测报告,提交中心技术服务部。
12、(二)中心审定:中心技术服务部根据系统开发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出具是否可以接入上线的意见,并向各部门通报检测通过的开户银行信息、上线接入系统计划。财务部及业务部门根据业务要求确认是否接入。
13、(三)上线:相关保证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在系统接入前和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系统开发供应商根据各部门要求,完成开户银行接入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按计划接入系统。
14、第九条保证金账户上线启用后,通过江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业务原则上均需要通过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下称:保证金系统)进行相关保证金的交纳、退回和划转。交易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保证金系统应确保交易保证金能及时、准确、完整、足额地收付,实行封闭管理,任何人不得干预系统的正常运作,特殊情况下,按照《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办理。
16、保证金系统由中心技术服务部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管理规定》执行,确保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
17、第十条保证金账户支持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支持现金结算。
18、第十一条保证金的退回遵循原路退回的原则。根据业务需要退本金同时退利息的,开户银行必须按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结息,不得动用保证金账户资金。
19、第十二条交易保证金转成交价款和其他情形需将保证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通过增加收款账户,按照《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使用规程》办理。
20、第十三条对保证金账户的收支通过中心专项核算。保密期资金参照会计核算中的未达账项处理。
21、第十四条中心收到保证金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后,必须认真核对解密期资金的收付情况,财务账面与账户解密期的银行对账单不相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2、第十五条保证金账户根据业务需要,以投标截止时间或竞价结束作为时点,在该时点前为账户保密期,在该时点后为账户解密期。
23、第十六条在账户保密期内,账户信息须保密,包括付款人名称、资金到账时间、金额、用途。
24、第十七条账户保密期内的账户信息,对所有人员和机构保密。
25、第十八条系统开发商及其所有人员不得登录保证金系统,如遇特殊原因需要登录后台查询的,按照《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管理规定》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办理,同时相关人员对保证金系统内的各项数据保密。
26、第十九条系统开发商、开户银行和中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保密期的各类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法泄漏或公开予其他第三人,不得为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使用该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系统开发商的人员或开户银行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应系统开发商或开户银行应负连带责任。
27、第二十条对开户银行进行服务质量跟踪记录,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分为一般故障和严重故障,具体分类见附件《开户银行服务故障分类指标表》(下称《故障分类指标表》。
28、第二十一条对开户银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故障采取的处理办法:
29、(一)一般故障:开户银行应及时出具相关故障的报告,说明故障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中心对一般故障的处理办法是暂停该银行保证金及相关收款入口1个月至3个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有效整改的则自动延期。如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一般故障3次及以上的暂停该银行保证金及相关收款入口6个月,如恢复后仍出现同类故障的,参照严重故障执行。
30、(二)严重故障:开户银行应及时出具相关故障的报告,说明故障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理。中心对严重故障的处理办法是暂停该银行保证金及相关收款入口不少于6个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有效整改的则自动延期。
31、第二十二条中心财务部或技术服务部牵头,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故障发生情况,对照《故障分类指标表》进行故障分类,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呈报中心领导审批。审定后,向各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32、第二十三条技术服务部联合系统开发商负责跟踪管理保证金系统升级及优化工作,开户银行应根据工作方案同步更新行内系统,逾期未能完成升级改造,或未能检验通过的,暂停对接该银行收款入口,另行恢复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上线启用的程序执行。
33、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3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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