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甘肃公共交易平台的问题,以及和甘肃有哪些招投标门户网站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甘肃有哪些招投标门户网站
1、甘肃的招投标网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平台:
2、网站由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主办,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运维,为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独有的信息发布平台,也是甘肃省唯一指定省内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3、网站主管单位是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提供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国有产权、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等公共资源领域的配置信息。
4、甘肃省招标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国内(国际)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以及各类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评估、评价等技术服务。
5、这是甘肃的一个地方性招标网站,前三个官方性质招标网站的区别在于,该网站属于民营性质。
6、其他的还有中国招标网、采购与招标网站以及剑鱼标讯等网站,也可以提供甘肃省的招标信息,其中剑鱼标讯全部支持免费查看。
二、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1、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5、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6、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7、(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8、(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9、(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0、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建设,优化交易服务流程,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第七条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13、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7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依法向社会公开。
14、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国家安全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保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16、(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17、(四)有完备的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等文件;
18、(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9、(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0、(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21、(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2、(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23、(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24、(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25、(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6、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政府直属参公事业单位,为正厅级。
2、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为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3、二、依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承担国家指定交易项目,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交易事项的进场交易服务和集中采购工作。
4、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进场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5、四、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负责现场评标专家的抽取、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6、五、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内容、招标采购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合法性复核,核验进场交易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项目资料是否完整,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
7、六、为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提供平台,接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各方监督,见证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建立入场各交易主体的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
8、七、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统计分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
9、八、完成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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