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4、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8、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0、(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11、(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12、(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13、(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4、(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15、(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16、(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17、(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2、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3、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
4、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5、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6、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第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7、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第十六条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
9、(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
10、(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
11、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
1、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办法(试行)
2、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规范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强化交易过程风险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实现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网络通信技术和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聘请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两个及以上交易中心(其中至少 1个交易中心在我省)评标场地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的活动。
4、第三条 省交易中心通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省调度系统”),统一调度协调全省远程异地 评标工作。各级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发起、配合、落实等工作。
5、第四条省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6、第五条凡行业监督部门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进行评标:
7、(一)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采用远程异地方式评标的;
8、(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金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或采购类项目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比例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充分满足项目评标需要的;
9、(三)项目入场地交易中心可以提供远程异地评标服务的。
10、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有远程异地评标需求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入场的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11、第七条 为保证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数据完整、准确和及时上传国家平台,各级交易中心发起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或与省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起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活动,应通过省调度系统登记后实施。
12、第八条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分主会场和分会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入场地的交易中心为主会场,其他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交易中心为分会场。
13、第九条 主会场专家数量较少或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分会场方式评标。招标人或采购人的代表应在主会场参加评标工作。
14、第十条 分会场应充分调动场地资源配合主会场做好远程异地项目评标服务工作。
15、第十一条 主会场和分会场均应配备符合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依托电子政务外网环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确保项目评标及过程数据传输安全保密。
16、第十二条 主会场和分会场分别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现场管理、秩序维护、过程见证、专家考核,以及省调度系统数据录入、操作、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
17、第十三条 主会场和分会场应设立远程异地评标现场管理岗位和技术保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受理和协调保障等工作。
18、省交易中心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调度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明确专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保障维护省调度系统运行。
19、第十四条 主会场、分会场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应熟练使用省调度系统,做好相关调度配合以及本地机位查看和维护工作。分会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保障已预约评标机位的,应及时通知省交易中心及主会场。
20、第十五条 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按本办法管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并落实评标保密工作责任。
21、第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全程采用音视频在线监督,主会场和分会场应为监督部门开通电子监督渠道,做好评标活动见证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数据、文字和音视频资料。
22、第十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投诉处理工作,按项目所在地属地原则办理。
23、第十八条 主会场应按照《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分会场应配合主会场做好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考核。
24、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项目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开标前24小时内),向主会场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合理确定主会场和分会场所需评标专家专业类别、人数等信息,由主会场通过终端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5、第二十条 评标工作开始前,主会场应将专家随机码推送至分会场,主会场和分会场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专家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并为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技术支撑。
26、第二十一条 分会场评标专家远程登录主会场评标系统,与主会场评标专家同步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评标期间享有同等权力并履行同等义务。
27、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在评标过程中如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讨论。
28、第二十三条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的,应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口头或文字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评标系统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评标系统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9、第二十四条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以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票通过后,按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程序进行。需核对原件时,由主会场评标委员会组织核对确认,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沟通后确认结果。
30、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初步评标、详细评标、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评标完成后,主会场、分会场所有专家收到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场。
31、第二十六条 远程异地评标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复核。
32、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分会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活动见证记录、评标专家考核记录、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移交主会场存档。
33、第二十八条 主会场、分会场应向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提供餐饮服务,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34、第二十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由项目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通过各级交易中心在线支付系统向评标专家银行帐户支付。
35、各级交易中心应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行为的见证与管理,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或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36、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开始前,因主会场或者分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评标机位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1小时内解除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延迟评标时间,待故障解除后开始评标;超过 1小时仍未排除故障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是否继续评标。确定继续评标的,主会场、分会场应做好相关准备及保障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确定不继续评标的,由主会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7、第三十一条评标工作开始后,因主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3小时内解除的,可中止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解除时间超过3小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终止评标,并配合主会场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8、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分会场停电、网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时,故障可在1小时内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解除时间超过 1小时的,通知主会场,由主会场更换分会场并补充抽取专家。同时分会场应做好招投标资料的保密和清理工作。
39、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40、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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