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易平台财税处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票据交易平台财税处理,以及无车承运平台的税收风险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 无车承运平台的税收风险
  2. 增值税和契税一样吗
  3. 税务发票网上显示当前票据为0

一、无车承运平台的税收风险

1、网络货运企业:注意同时满足交通和税务监管要求

2、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公告》(交运规〔2021〕7号),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作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就广受关注。近期,笔者在梳理网络货运企业涉税风险时,发现该行业企业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那就是不能很好地兼顾交通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

3、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968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360万辆、驾驶员390万人。2021年完成运单量6912万单,是2020年的倍。和传统的运输企业相比,网络货运企业有一些特别之处。

4、网络货运企业又称无车承运企业,相关主体虽然没有实体运输车辆,但仍然承接货物运输服务。这类主体是货车主与托运人沟通的“桥梁”。在“互联网+”概念被引入物流行业后,车货匹配平台开始涌现,而后发展成网络货运企业,规模化整合零散运输工具(个人货车),有效匹配货物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供求关系,提升货运物流的组织效率和规模效应。

5、具体来说,网络货运企业不只是普通的供需对接互联网平台,其主体业务还包括向托运人承诺全流程的运输服务,即“无车承运”;不同于一般的物流辅助类货运场站服务企业,网络货运企业提供的是集互联网供求对接、运输承揽、在线派单、全程跟踪等于一体的综合运输平台服务;不同于传统货物运输企业,网络货运企业可以承揽的运输服务不受企业拥有的运输工具及运力限制,而是取决于平台上注册登记的车辆可以覆盖的运输范围,这促使网络货运企业实际承揽的运输服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分散性和灵活性。

6、为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2019年底,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货运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应满足的交通部门监管要求,以及合规进行财税处理等方面内容。

7、实践中,实际承运人通常为自然人车主,其向托运人开具发票存在一定困难。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仅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很不方便。加之开票地点不确定,发票传递成本较高,托运人往往很难拿到合规发票。

8、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明确纳入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这样,网络货运企业客户拿不到发票的问题就得到了妥善解决。同时,该文件还对网络货运企业的涉税管理提出了相应要求。

9、网络货运企业满足了交通部门监管要求,才能认定其属于网络货运企业,进而适用相关的税收政策。笔者发现,虽然《暂行办法》已经实施2年多,但实务中一些网络货运企业未能满足交通部门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运营硬件、业务实际以及资质等方面。

10、从字面上来看,网络货运企业离不开互联网。《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也就是说,网络货运企业应拥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须具备线上预约、管理、派单、追踪等功能,以便于做好供需双方或各方的信息交互。同时,网络货运企业需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平台运输车辆的GPS硬件进行联网管理,通过APP定位功能对网络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进行绑定,以实现对平台订单的全程跟踪记录。网络货运企业也离不开真实的运输业务。在开展运输业务前,网络货运企业需要审核平台内实际承运主体的资格,即承运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且须做到入网车辆资质合规,人车一致。做好合规准备后,网络货运企业可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为网络货运。

11、一些企业未能满足税务监管要求,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网络货运企业可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应该在网络货运企业平台上注册为会员,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同时,代开对象还须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需要说明的是,以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值得注意的是,代开发票的客体,应为网络货运企业实际承揽的货运服务。同时,网络货运企业应与会员签署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有范本可参考,具体由各省税务局制定。网络货运企业可关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在开具发票时,网络货运企业应使用自有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需要说明的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开具发票后,网络货运企业还需进行合规申报。税总函〔2019〕405号文件规定,网络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其按月代会员向网络货运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货运企业需要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精准画像,全面强化票据信息化管理等手段,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构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等事项,全面加强监管。鉴于此,网络货运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如定期比对发票代开及税款扣缴业务的准确性;定期扫描识别平台登记主体业务量同比、环比异常情况;定期对大额结算的上下游主体进行数据合理性分析等。

12、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属于新兴行业,网络货运企业存在发展进度快、业务增长迅速等特点。同时,该行业以网络平台为载体,持续运营并记录着交易各方的全面运营数据,交易数据量大,备齐交易资料十分重要。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税务部门正在持续还权还责于纳税人。这就要求网络货运企业重点关注实际财税及业务档案管理,做好相关账簿、资质、运营数据、经营及收支凭证等资料的全面留存备查。

13、在资质资料方面,网络货运企业应在平台上对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及核对,并留存有效证件的扫描件,如承运人营业执照、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

14、在业务合同方面,网络货运企业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分别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保存时间自签订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在经营数据方面,由于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实际承运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保障交易的真实性,网络货运企业应完整记录、核对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相关信息留存时间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在核算及涉税资料管理方面,网络货运企业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准确做好业务核算(并留存相关财税证据),同时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相关涉税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在发票开具与管理方面,网络货运企业与实际承运人均需要对其实际承接的运输服务业务,留存必要的资金支付信息、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凭证、发票业务对应的真实物流信息证据等相关资料,确保网络货运企业与实际承运人在实际接受质询或检查环节,有据可查。

二、增值税和契税一样吗

增值税和契税是不一样的,增值税和契税的概念、征税对象,税率都不同,详见如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三、税务发票网上显示当前票据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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