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交易平台建设要求

其实种业交易平台建设要求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种业交易平台建设要求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农业耕地能办贷款吗
  2.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3. 智慧农业是什么意思

一、农业耕地能办贷款吗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搏尺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宴慧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为农民进城提供第一笔资金,但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诸多限制。允许流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这将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虽然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主线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框架内。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从物权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范围缺乏正当依据。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晌银答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两会,农业创富者们期待,土地流转有利于更加高效、经济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流转将促进传统小农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现代大农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上游的种业、饲料等行业的规模化程度大幅提升,整个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大企业市场份额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二、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结合本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6、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7、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业工程以及与农业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8、前款所称农业工程包括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渔港)、农田建设、农业生态以及其他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改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农业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服务是指为完成农业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9、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项目。

10、其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11、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12、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3、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核轿帆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模标准的,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4、第四条 必须公开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部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15、推行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除涉密等特殊工程外,一律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16、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当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符合条件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批、核准前予以明确。前述标准以下的项目,鼓励采取远程异地评标。

17、第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8、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帆配并直接对国家部委授权委托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9、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立项、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1、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实施主体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由上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2、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登记备案报告制度。

23、第七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4、第八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25、第九条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预算。预算应当经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编制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不能无依据核减工程造价。

26、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时效等特殊性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

27、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合作协议、会议纪要、文件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8、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9、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招标。

30、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31、第十二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33、第十三条 招标组织形式可以实行委托招标,即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法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4、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澄清、修改、变更公告,应当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媒介发布。

35、第十五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36、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同时应明确中标单位应当为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37、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38、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9、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0、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支票、保函、承诺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现金、支票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不得挪用。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工程建设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险)等。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42、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43、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4、第二十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6、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7、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8、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9、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

50、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51、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5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不得开封或者解密。

5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55、(三)采用电子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56、(四)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57、(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拒收投标文件的其他情形。

58、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密封和拒收等情况,并存档备查。

59、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6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所派招标人代表评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61、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2、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64、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对评标活动与外界实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断,评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并采用音视频监控记录。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进行。

66、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

6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评标的管理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抵制、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68、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9、第二十九条 农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70、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71、(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72、(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73、(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74、(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5、(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76、(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7、(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8、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79、(一)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80、(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1、(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82、(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83、(五)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84、(六)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85、因上述原因重新招标后,仍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属于无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86、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且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惩戒。

87、第三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88、(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89、(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有误的;

90、(四)其他存在明显过失,影响评标结果的。

91、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评标区外不见面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场修正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92、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93、第三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94、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95、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96、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必要的依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7、第三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98、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9、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0、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电子招标投标可以提交符合电子签名和存档形式的报告。

101、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3、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04、第三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省级农业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强化农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

105、推行招标投标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报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106、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承诺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107、第四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依规处理。

108、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109、(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备案,包括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条款责令改正等;

110、(二)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等进行监督;

111、(三)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112、(四)对标后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3、(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14、(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15、第四十二条 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

116、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主要采取在线监管、信息公开、日常检查、信用监管、范本监管等方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监督材料记录应当存档。

117、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超过投诉时效的,不予受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118、就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9、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20、(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审;

121、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应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

122、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承包范围、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和现场履职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存在进度慢、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人员变更频繁等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报送给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

123、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124、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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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慧农业是什么意思

1、智慧农业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深度融合形成的数字化农业方式,是在信息技术和先进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实现生产过程的精准感知、智能控制、智慧管理,追求农业更高资源利用率、更高劳动生产率和更好从业体验感的农业形态。

2、智慧农业是现代农业的高级形式,以数据、系统、智能装备为特征要素,与传统农业中的土地、动植物、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深度融合,实现生产作业精准化、管理决策自敬氏主化、产业提升链式化,促进农业进入生产便捷、管理高效、产业协调的现代农业新时代。

3、近日,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等 10部门联合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智慧农业创新发展行动”,以加快推动智慧农业发展。发展智慧农业是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亮握散构筑现代农业国际竞争新优势的迫切需要,对于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引领与推动作用。

4、智慧农业具有鲜明的数字化、系统化、智能化特征。智慧农业按领域划分,会形成诸如智慧种植业、智慧养殖业、智慧加工业等多个生产类型,按应用场景划分会形成智慧农场、智慧温室、智慧加工厂等多个场所类别,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离不开大数据、先进系统、智能装备、数字化基础设施等核心要素。

5、数据可视化通过自主研发引擎,利用数字孪生技术实现智慧农业远程监控系统,为农作物品类逐步建立起“气候,土壤,农事,生理”四位一体的农业生产与评估模型,将农业生产从以人为中心的传统模式,以数字化为中心的可视化模式,通过数据驱动农业生产标准化的真正落地,进而实现农产品定制化生产。Hightopo集成平台从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获取实时的设备运行状态数据,同时监视信息导引与发布系统的运行、远程开启/关闭等。

6、除了精准感知、控制与决策管理外,从广泛意义上讲,智慧农业还包括农业电子商务、食品溯源防伪、农业休闲旅游、农业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内容,有了智慧农业的帮助可实现更完备的信息化基础支撑、更透彻的农业信息感知、更集中的数据资源、更广泛的互联互通、更深入的智能控制、更贴心的公众服务。

7、围绕农业专用传感器、动植物生长发育调控模型、智能装备等领域大力开展投入和创新研究。加强专用传感器、动植物生长信息获取及生产调控机理模型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推进使用各种作业环境的智能农机装备研发,推动农机农艺和信息技术皮灶集成研究与系统示范,加强农机装备技术创新。

8、通过远程控制或自主控制,实现农场作业全过程的智能化、无人化,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与风险预警、应急召回联动机制,加强大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安全等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图扑软件数字孪生技术本身具有的高效决策、深度分析等特点,将有力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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