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及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 安徽芜湖招标网介绍
  3. 芜湖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介绍

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

3、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4、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分散的专业交易平台,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阳光交易平台。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安排、统一专家中介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二、安徽芜湖招标网介绍

1、安徽芜湖招标网隶属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芜湖招标网),是在市区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统一、规范服务的场所。芜湖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2、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管理规定:

3、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平台的服务功能,确保开评标场地的有序使用,提高场地综合使用效率,保证各项交易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开标、评标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开标、评标活动。

5、第三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场地设施的维护、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完善和落实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进场使用建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中心的统一管理。

6、中心信息部负责场地电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服务保障工作,综合部负责一般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服务保障工作。

7、第四条除投标人(供应商)外,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所有进出场地的人员均须穿(佩)戴由中心统一制作的身份马甲制服或证件出入,并到指定的场所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8、第五条中心巡检员负责维持交易现场秩序,负责场地电子设备的开、关并指导使用。场地使用建筑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对电子设备进行操作。

9、第六条场地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检查电子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好,将物品摆放整齐,关好门窗和电源,并与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场。

10、第七条进入场地交易的各方工作人员应自觉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1、(一)随意走动、大声喧哗、随地吐痰或在禁烟区域吸烟;

12、(三)擅自开、关电子设备或对设备误操作;

13、(四)携带水果、零食等进入场地,或在场地内食用;

14、(六)未经中心同意,在场地内装设或张贴标示、旗帜、海报等;

15、(七)其他破坏交易场所秩序,干扰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16、第八条开评标场地使用采用申请登记制度。中心业务部场地管理员负责登记、预约、安排、调整开评标场地及时间。

17、第九条代理机构凭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申请预约场地。申请时应如实填写场地使用的项目信息,标明评委人数、使用时间、设备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18、第十条场地管理员应按照项目大小、类别、复杂程度、可能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开评标时间等,合理安排场地,保证开评标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19、第十一条已预约成功的开、评标场地,原则上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20、因工作需要确需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在开标日前5个工作日向中心提出申请,提交《场地变更申请表》,详细写明“变更的原因”并签字盖章,场地管理员按项目情况合理调整。

21、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如期开评标取消场地预约的,场地管理员应通过系统办理中止(或撤销)场地使用手续。

22、第十二条开评标场地信息在中心网站、大厅及开标区域显示屏发布。

23、第十三条参与开标的相关人员应按中心发布的开标场地信息,到指定的开标室开标。

24、第十四条开标室应设置行政监督部门、业主单位、代理机构及中心见证工作人员席位。上述人员穿戴身份马甲制服依序入座。

25、第十五条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开标室设置倒计时钟,时间与国家授时中心颁布的标准北京时间同步,开标截止时间以此为准。

26、第十六条开标室设置门禁系统,门禁与开标截止时间关联,超过截止时点开标室关闭。

27、第十七条投标人(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要求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8、第十八条参与开标的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工作纪律》(见附件1),接受中心管理。

29、第十九条评标区域设置门禁系统。评标专家通过指纹、身份证件确认进入评标区,招标人(采购人)指派的评委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经确认后进入评标区。评标委员会在指定的评标室评审。

30、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中心工作人员在完成评标准备后退出评标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31、第二十一条提供卫生、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经巡检员同意,可进入评标区,但不得进入正在评审的评标室。

32、第二十二条评标区域内禁止使用自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前,应将通讯工具及随身携带物品存放至指定的储物柜内。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通讯工具的,经巡检员同意,可以使用中心提供的专用录音电话。

33、第二十三条评标区域内应保持安静,各相关人员应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项。

34、第二十四条中心数字见证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见证。评标委员会所有与外界联络活动均须通过数字见证室实现。

35、第二十五条评审中需启动澄清或询标程序时,由数字见证人员通知相关人员至澄清室,采用变声询标系统澄清或询标。

36、第二十六条评标时需提供样品的,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应对样品进行封盖、编号并摆放至评审区域内指定位置,样品中不得出现投标人(供应商)信息。

37、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自觉遵守《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见附件2),并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见附件3)承诺的内容履行评标工作职责。

38、第二十八条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中心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视情节给予暂停或终止入场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9、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40、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1、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42、安徽芜湖招标网地址: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5楼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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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芜湖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介绍

1、芜湖市建设工程招标网隶属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芜湖招标网),是在市区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统一、规范服务的场所。芜湖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安徽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2、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管理规定:

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项目单位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的活动。

5、前款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以项目业主身份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

6、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7、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

8、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9、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10、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1、(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2、(二)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13、(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

14、(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5、(五)组织建设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

16、(六)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17、(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

18、(八)配合项目单位督促合同履约;

19、(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20、(十)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1、(十一)承办市政府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第八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信息化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23、(一)审查、备案交易文件,监督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竞拍等重要交易环节;

24、(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对项目单位、竞价人(投标人)、交易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25、(三)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

26、(四)会同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对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及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交易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

27、(五)配合项目单位督促合同履约;

28、(六)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9、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隶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事业法人,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专业服务平台和市场服务主体,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30、(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1、(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等服务;

32、(三)接受竞价人(投标人)报名,负责收退交易保证金和保管档案等工作;

33、(四)统计分析进场交易项目的有关数据;

34、(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见证开标、评标过程,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35、(六)对进场交易的竞价人(投标人)、交易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评价,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

36、(七)为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服务,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37、第十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交易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交易代理业务,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38、(四)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39、(五)澄清、答复竞价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40、(六)完成项目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41、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和动态管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42、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43、(一)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

44、(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

45、(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

46、(四)国有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的出让;

47、(五)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的出让;

48、(六)涉及规划、土地和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49、(七)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的处置;

50、(八)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其他项目。

51、前款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即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第二至八项所列项目应当逐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具体时间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定。

52、第十三条下列公共资源不得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3、(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54、(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55、(五)已经采取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56、(六)应当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57、(七)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58、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和社会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59、第十五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交易方式作出认定,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60、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应当以竞拍(公开招标)为主,其他交易方式为辅。

61、第十七条对确需采取非竞拍(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2、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的相关制度。

63、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64、(一)申请交易。项目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提交项目批复及相关资料。

65、(二)委托代理。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交易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交易事宜。

66、(三)编制、发布交易文件。交易代理机构编制交易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

67、(四)受理报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竞价人(投标人)的报名,办理交易保证金的收退。

68、(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单位的代表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由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69、(六)组织交易。交易代理机构主持现场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查验证件、见证交易现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70、(七)确认评审结果。项目单位确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签署定标意见。

71、(八)公示评审结果。交易代理机构发布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2、(九)确认交易。公示结束后,交易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发放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73、(十)立卷归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整理归档交易资料。

74、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程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75、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应当中止交易程序:

76、(一)交易期间权属产生异议,尚未依法确定的;

77、(二)执法执纪或行政监督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不中止交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78、(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

79、(四)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

80、(五)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81、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决定交易恢复或交易终止。

82、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交易程序应当终止:

83、(一)交易期间,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理权的;

84、(三)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85、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类别和特点,分别采取随机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或综合评分法等方法进行评审。

86、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分类分级评标办法和范本。

87、其他交易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88、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部门监督执法。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信息化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9、第二十三条竞价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交易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90、第二十四条竞价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投诉。

91、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纪检组、监察室设立投诉受理中心,负责接收、登记、交办、督办、备案投诉事项。

92、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93、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94、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5、第二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96、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97、第二十八条对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有严重违约行为,且确需解除合同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98、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制定严重不良行为企业、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黑名单”制度,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交易。

99、前款所称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施工企业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备的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和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有相应上岗资格的施工、质量、安全、造价管理人员等;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配备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100、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01、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102、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构成违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3、(一)依法应当竞拍(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

104、(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价人(投标人);

105、(三)与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交易代理机构、竞价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

106、(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107、第三十三条竞价人(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不良记录直至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8、(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项目竞得;

109、(二)以串通或者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110、(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111、(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112、第三十四条交易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交易代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3、(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或资料;

114、(二)与项目单位、竞价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15、(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116、(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117、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评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8、(一)私下接触竞价人(投标人);

119、(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120、(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串通,企图影响评标结果;

121、(五)收受竞价人(投标人)或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22、(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123、第三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4、(一)不严格按照职责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失职、渎职;

125、(二)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调查处理,造成一定后果;

126、(三)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127、(四)不依法公告对项目单位、交易代理机构、竞价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8、(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129、第三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0、(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131、(三)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有意设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132、(四)不按规定办理交易保证金收退;

133、(五)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造成一定后果;

134、(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135、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6、第三十九条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37、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38、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139、芜湖市建设工程招标网邮编:241000

140、芜湖市建设工程招标网地址: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C1座5楼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1、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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