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跨区域占补交易平台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土地指标交易政策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跨区域占补交易平台和土地指标交易政策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土地指标交易政策
1、土地指标的新政策将土地指标易地使用行为分为指标交易和指标调剂,指标交易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各市、县可通过全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跨消行县级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指标调剂适用于山胡慎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省政府作为调剂主体,将拿做哗各级储备的土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同时,《交易办法》将调剂及交易的土地指标分为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其中前两类都分别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指标。
2、法律依据:《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包括以下类型:
4、(一)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
5、(二)新增耕地节余指标,是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种途径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
6、(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全省各贫困县经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所复垦耕地面积(周转指标)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等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交易,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省域内跨市、县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调剂,是指省人民政府为保障省级(含,下同)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落实占补平衡,将省、市、县各级储备的部分土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具体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承办。
二、补充耕地指标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掘孝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在占补平衡具体操作中,各地区建立了补充耕地指标库。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面积、新增水田面积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新增耕地面积由项目建设前后耕地面积之差得到;新增产能由新增耕地增加的产能、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之和得到;新增水田面积由新增耕地中水田面积、旱地改造为水田面积、水浇地改造为水田面积之和得到。目前我国补充耕地指标价格主要以政府确定指导价,通过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参照国判并稿家统筹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标准等方式确定。政府指导价以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制定。不同地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差异较大。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蔽核以上的;
4.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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