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三角交易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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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长江三角洲大宗商品交易集散地
  2. 长三角一体化是什么
  3. 上海市会展条例

一、长江三角洲大宗商品交易集散地

1、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是长江三角洲大宗商品交易集散地。

2、从明代到清代,长江三角洲出现了九座较大的商业与手工业城市纺织业及其交易中心南京、杭州、苏州、松江;粮食集散地扬州、无锡、常州,印刷及文具制作交易中心湖州。而上海(元代始设县)此时已发展成为沿海南北贸易的重要商业中心。

二、长三角一体化是什么

推进区域内部统一的社会文化市场建设,必须强化区域共同的社会文化理念、社会文化认同,以区域社会文化协定、社会文化规划、社会文化建设行动计划和社会文化框架等系统化政策模式推动区域社会文化认同与合作交流。推进长三角社会文化市场区域合作与一体化,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发力。

1.深化社会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社会文化市场体系

继续深化社会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社会文化市场体系。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国有资本占比过高所造成的长三角内资本准入门槛过高、社会文化企业竞争活力不足等问题,加快社会文化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社会文化企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市场准入监管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社会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对社会文化产业进行投资经营,实现所有制结构和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充分发挥市场对社会文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解放与释放社会文化发展活力。

另一方面,要加强长三角各地社会文化管理部门的合作与交流,推动社会文化领域大部制改革,促进政府转变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创建新型政府社会文化治理模式。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有关政策意见,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消除地区间贸易壁垒,降低社会文化市场交易成本,为社会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推动社会文化资源协同开发,打造特色社会文化品牌

深入挖掘长三角特色社会文化资源,以特色社会文化项目打造为抓手,深入实施重点文学、舞台艺术、影视剧、重大主题美术、优秀少儿作品等精品创作生产工程,创作生产出一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社会文化、具有江南文脉特质、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社会文化产品,实现社会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竞争优势转变。积极鼓励社会文化IP创新、技术创新,在各类省市社会文化产业引导基金中,优先扶持具有高技术含量与高社会文化创意的社会文化项目,实施长三角特色社会文化科技保护示范工程,完成对江南社会文化、运河社会文化、海派社会文化等社会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创新建设,建设一批具有长三角特色社会文化资源IP数据库。

统一设计长三角社会文化旅游品牌形象和主题宣传口号,利用“大运河”“江南古镇”“江南水乡”等特色社会文化元素,打造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领域顶级节庆、论坛、赛事等高端品牌,如“长三角社会文化艺术节”“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高峰论坛”“江南民俗节”“江南演艺节”“长三角动漫节”。引导社会文化企业利用上述品牌对长三角各地的相同资源和互补性资源进行整合,打造“大运河休闲娱乐街区”“江南古镇游”“世界社会文化遗产游”“长三角社会文化节庆联盟”等品牌。

3.加快价值链整合,以产业联合升级实现发展一体化

一是对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进行专业化分工布局。通过政府协商、规划引导,形成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垂直水平的合理分工布局,如上海发展高端工业研发设计和国际社会文化贸易,江苏重点发展社会文化制造业的工艺设计,浙江强调各种社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体系的建设;安徽则更多注重社会文化产品的生产制造,逐步形成以上海居首、江苏和浙江居中、安徽居尾的雁阵分工格局。

二是重视培育产业组织者。推动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各行业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知名品牌企业,培育一批辐射能力强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骨干企业。以一批“高成长性、高附加值、高带动性”的社会文化项目为引领,积极扶持部分龙头社会文化企业成为社会文化创意产业链的系统整合者和产业组织者,使龙头社会文化企业向更加关注创意设计、版权交易、发行等高附加值的“产业链高端垄断模式”转型。

三是强化企业间创新融合。鼓励社会文化产业园区以大型社会文化企业为核心形成区域创意系统,引导大型社会文化企业以项目外包的方式与中小、小微社会文化企业分工协作。加快相关性产业的关联互动,引导长三角社会文化企业间、社会文化企业与非社会文化企业的跨界、跨区域合作。

四是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文化产业分工。引导更多社会文化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组建长三角社会文化企业走出去的“联合舰队”,利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国家自贸区的战略机遇,推动并培育长三角内更多社会文化企业、社会文化项目进入《国家社会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重点项目目录》,鼓励其在发达国家设立分支机构、信息展示中心和工作室,使长三角成为国际社会文化产业链的重要节点。

4.鼓励第三方平台企业发展,推动政府、协会和企业联动发展

以“创造性的长三角”为价值导向,构建“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联盟”平台,由政府主导,重点建设长三角六大共享平台。

一是社会文化产业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包括公共信息源、合作信息源和交易信息源等在内的信息保障与来源系统。

二是市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协同建立演出、院线等社会文化市场的准入审批、日常监管、执法处罚等信息抄告制度,协同建立市场监管预警机制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区域协同处置能力。

三是社会文化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平台。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域社会文化市场社会文化企业诚信名单,作为获得区域社会文化产业类发展专项政策扶持前提条件。

四是社会文化消费信息服务平台。以政府采购方式,打造集信息集成、业务开放、支付便捷、服务多元的长三角社会文化消费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与APP应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文化信息服务与票务销售服务,打造区域社会文化消费“一卡通”项目。

五是社会文化产业国家贸易服务平台。以上海自贸区为依托,搭建“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国际贸易服务”平台,在政策支持、出口退税、风险保障等方面做好社会文化企业“出海”的“保姆”。

六是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人才服务平台。由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知名高校领衔,与阿里巴巴集团、阅文集团、苏宁集团、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等知名企业联手,共建建设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人才联盟,共建“创意创新人才培育基地”“大学生创意创新产业园”等平台。

5.实施制度与政策驱动,加快推进社会文化市场环境一体化

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文化法规政策,尤其是社会文化投融资政策、市场准入与监管政策等,实现长三角城市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共认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异地受理处置、行政执法协作与支援等目标,构建统一的社会文化市场准入环境、社会文化市场法制环境和社会文化市场服务环境。商定签署基于形成三省一市区域社会文化认同、保护和促进四地社会文化多样性发展、推进四地社会文化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文化协议。

二是规划引领。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的目标要求,联合制定《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确定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高质量目标、定位、要求、发展战略等,商定建立健全现代社会文化市场体系,实现长三角社会文化市场一体化发展的时间表、实现步骤、政策保障等,有计划地推进长三角社会文化市场合作与一体化建设。

三是以“创造性的长三角”为母题,设计长三角城市社会文化发展的框架模式,为长三角41个城市提供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模式和母本,形成长三角41个城市社会文化发展的共同主题,同时促进和保护各城市历史社会文化、特色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发展。通过社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社会文化活动的丰富化,推动长三角内园区、企业与校园、社区的互动融合,以“时尚性、体验性、活力性、多样性”引领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6.加强社会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组织

开展实施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人才行动计划,加快构建具有长三角特色的社会文化产业人才发展机制,创造自由宽松人才发展环境,让优秀的社会文化产业人才“留得住、进得来,用得好”。

一是加快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共同制定《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人才引进办法》,建立引进人才的专门组织,以项目补贴、技术入股、柔性流动等方式,吸引全球各类社会文化产业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在功能区开设工作室、创意坊、设计所,使长三角地区成为全国顶级社会文化产业人才集聚区。

二是重视社会文化创意人才培养。三省一市达成社会文化产业人才培育计划,推动产、学、研深入融合,优化社会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针对社会文化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及关键技术开展专项教育。

三是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产业人才发展环境。健全社会文化产业人才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体系,建立长三角社会文化产业人才供需网和高级社会文化产业人才数据库。鼓励社会文化企业实施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价值分配的办法,对具有重大贡献的社会文化创意人才给予重奖,对带技术、带项目、带创意来长三角创办企业的文创人才给予重点扶持。(郭新茹,陈天宇,2020)

三、上海市会展条例

1、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3、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5、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6、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7、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8、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9、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10、第六条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11、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体育、绿化市容、知识产权、城管执法、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

12、第七条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以下统称“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13、第八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14、第九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15、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16、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

17、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18、第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9、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20、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21、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

22、第十四条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力,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培育境外自办展览项目,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23、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会展场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

24、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制造、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25、第十六条支持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等区域举办系列展,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业区域联动。

26、鼓励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在长三角等区域建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设长三角等区域特色展览展示平台,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

27、第十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8、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29、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30、第十八条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会展专业贯通人才培养。

31、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引导本市高等院校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校企合作,设立会展教育与培训基地,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32、第十九条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33、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34、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会展场馆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共服务智能化。

35、第二十条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以下统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36、第二十一条本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平台服务窗口”)。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37、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申请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消防、户外广告、地图审核等与举办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等有关行政事务。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务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结果,统一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反馈。

38、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服务窗口,依法为公众提供会展活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对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9、第二十二条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40、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大型会展活动保障等服务。

41、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42、第二十三条海关应当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暂时进境期限;会展活动结束后,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进境展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并准予核销结案。

43、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44、第二十四条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对会展活动实施现场联合检查,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45、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46、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47、举办预计单日人流超过五万人次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保障申请。区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区级保障机制。

48、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49、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50、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51、本市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52、第二十七条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位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导。

53、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4、第二十八条市商务、标准化等部门应当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强化会展业标准实施与监督,提升会展业质量和水平。

55、市标准化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会展业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

56、鼓励会展行业组织、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场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团体和企业标准。

57、第二十九条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并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58、第三十条本市依法保障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开展公平竞争。场馆单位、举办单位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59、第三十一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制定会展活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使用。

60、第三十二条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61、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62、本市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63、第三十三条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64、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面积等发生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变更备案信息,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65、第三十四条场馆单位应当建立场馆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保人员,在场馆内设置监控、消防、急救等设施设备和安全标识,并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66、第三十五条举办单位应当做好会展活动安全事前风险评估,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依法对其举办的会展活动安全负责。

67、举办单位应当与场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制定安保措施和应急预案。

68、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69、会展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风险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70、第三十六条举办单位和场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配置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强会展活动垃圾分类和回收再利用,并在会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妥善处理废弃物。

71、绿化市容、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对会展活动中户外广告设置、废弃物分类和收集、防范和处理环境污染等行为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72、第三十七条参展单位展出的进境展品应当办理通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73、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应当对参展单位有关展品的知识产权证书、海关通关文件、地图展品的审图号等进行查验。

74、第三十八条参展单位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75、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76、第三十九条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收集参展单位和观众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被收集者同意。

77、信息收集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得超出被收集者同意的范围使用相关信息。

78、第四十条本市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会展活动纠纷处理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

79、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现场设立纠纷处理机构,或者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驻现场处理纠纷。

80、第四十一条商务部门发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81、第四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82、会展活动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明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83、(一)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举办单位明知参展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不作处理;

84、(二)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85、(三)其他严重破坏会展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86、市商务部门应当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同时公开名单的列入、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

87、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88、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在进博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服务保障措施,高水平办好进博会。

89、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进博会组织委员会部署,建立进博会城市服务保障机制,落实重大活动保障方案,加强安全保卫、交通、能源、通信等城市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进博会办成国际一流博览会。

90、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进博会城市服务保障工作。

91、第四十五条海关应当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简化进博会展品通关手续,提高展品通关效率,便利展品展后处置;支持常年保税展示交易常态化。

92、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持续放大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产业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发挥常态化国际贸易服务平台作用。

93、第四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进博会平台,加强与长三角其他省市间的合作联动,强化安全保卫、口岸通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协同保障;促进长三角会展业与其他产业联动发展,推动上海成为联动长三角、服务全国、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

94、第四十八条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95、第四十九条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96、第五十条参展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扰乱会展活动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7、第五十一条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在会展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8、第五十二条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会展活动管理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99、第五十三条对非营利性展示活动的促进、服务和规范,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100、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101、(一)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会展活动计划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单位;

102、(二)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103、(三)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众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104、(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105、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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