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交易平台的税务筹划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如何对营业税兼营业务进行税务筹划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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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举例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分立农副业生产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开发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2005年猕猴桃开始产生经济效益。2006年5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税额。但经核算,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税额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税额。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取得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该食品厂可以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原因在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格×13%”计算出进项税额,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税额。
在上述方案中,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税额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税额。假设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06年5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7.8万元(如果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额);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能够再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为1万元;
4.种植企业可以享受农业特产税的免税政策。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与筹划前相比,增值税负担降低了6.8万元,相当于新增加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原有的进项税额之差。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税额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以上我们分析了该企业筹划前后增值税负担的变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因素。本案例中,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两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两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二分立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0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使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将原来属于企业内部的收购部门进行独立,以适用以上的抵扣规定。
例如,某造纸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将废纸经脱墨等程序加工成日用纸制品。长期以来,企业有大量原材料来源于民间收购者。由于对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抵扣票据,企业长期有大量原材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前述的抵扣规定,该企业为了抵扣进项税额,也曾改为从当地正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纸,并由其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但由于收购价格较高,企业虽然增值税负担有所下降,但利润总额并未有明显提高。
笔者的建议是,该造纸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式,将原来的收购部门分立为一个废纸收购企业,并使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这样,新企业属于专门经营废旧物资的企业,可以为造纸厂开具合格的发票,造纸厂就可以按照买价和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前述的税收法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即:
个人————→废纸收购企业——————————→造纸厂
三分立运输部门提高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除固定资产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内部设置的运输部门分立成独立的运输企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收筹划。
例如,企业A对外销售一批商品,原售价117万元(含增值税)。将运输部门B分立后,对外销售价格不变,但由于运输企业B已经独立,A企业需要向B企业支付有关运费,比如20万元。按照前述规定,A企业取得了合格的运费发票,可以扣除有关的进项税额:
可扣除进项税额=200000×7%=14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运输企业独立后,其业务已经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B企业应按照营业收入和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200000×3%=6000(元)
所以分立运输部门给企业的该项业务带来的税收筹划收益是8000(即14000-6000)元。从企业长期经营的眼光看,其效果必将更加显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分析的方便,本文中的分析并没有考虑企业由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变化,而导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相应变化。由于这两项支出的数额是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数额,按固定的比例同方向增长的,所以当考虑这些因素时,以上税收筹划的效果将更加明显。
目前房地产行业被炒的沸沸扬扬,税收筹划这个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也因此而越来越受到这个行业的重视。税收筹划其实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财务管理理论、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因此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税收筹划方案要和筹划对象实际情况相一致,不能将一个筹划方案放在它不适合的环境中,否则会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如果税收筹划方案和它的环境相一致,就会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近日一位朋友给我一个房地产行业的案例,让我帮忙分析一下,在这里我说说我的思路。
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因此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其它扣除项目),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500万元的地价和2500万元的增值税扣项和350万元的期间费用列支项目,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
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测算如下:
增值额:5500-3000=2500万元;
增值率:2500÷3000×100%=8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40%-3000×5%=85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850)×33%=429万元。
公司应纳税合计为850+429=1279万元
在开发土地之前,公司可将该土地作价2000万元投资成立甲公司(非房地产企业),然后再由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最后再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
投资环节、合并环节以及商品房销售环节应负担的相关税费测算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公司以土地投资成立甲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500)×33%=495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公司以土地对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甲公司接受土地投资应缴纳契税为:2000×3%=6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和契税确认其入账价值为:2000+60=2060万元。2.合并环节
1)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时,因为甲公司资产未发生增值,所以无论采取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均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负担。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后,该土地的入账价值仍为2060万元。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2005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补充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因此,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可免征契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故扣除项目金额只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确定,不能按照会计的入账价值2060万元确定,也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2060万元确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成本(即扣除项目金额)等于会计的入账价值,也不等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无论是兼并或投资还是整体资产转让的方式,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均只有500万元,支付的地价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只有当时支出这500万元时取得的相关原始凭证。故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3000+60×(1+20%)=3072(万元);
增值额:5500-3072=2428(万元);
增值率:2428÷3072×100%=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28×40%-3072×5%=818(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00-(3350-500)-2000-818-60]×33%=0万元。
筹划方案税负合计:495+60+818=1373万元
因筹划方案税收负担增加1373-1279=94万元,结论:该方案不可行。
筹划方案二:分段实现土地增值税法
根据文中条件:我们可作三步走方案
1、将公司进行开发,假设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2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500万元),期间费用为150万元是时进行转让给同一控制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售价3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500(万元);
增值额:3000-2500=500(万元);
增值率:500÷2500×100%=2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
2)企业所得税:(3000-2500-150)×33%=116(万元)
税款合计:150+116+90=356万元
2、甲房地产公司再增加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期间费用为150万元。后再转让给乙销售公司。售价为5000万元。
1)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000+90+500)×(1+20%)=4308(万元);
增值额:5000-4308=692(万元);
增值率:692÷4308×100%=16%;
2)企业所得税(5000-3000-500-150-90)×33%=416(万元)
3、乙销售公司发生期间费用为50万元,售价为5500万元。为减少契税负担,由甲房地产公司直接过户到客户处。
企业所得税为(5500-5000-50)×33%=149(万元)
总税负为356+416+149=921万元
方案二节税金额为:1279-921=358(万元);
筹划方案三:变出售为代建,节税效果佳,手续简便
如果公司将土地投资于拟购地的某保险公司,修建办公楼。投资时应纳税为495万元,后按2000万元转让股权免税。再收取代建手续费金额为650万元。650万元为建房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5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10万元。
方案三节税1279-710=569(万元)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个方案是最佳的
2、降低计税依据的印花税纳税筹划
7、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4、实施税收筹划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5、不涨工资搞培训公司个人双得利
16、已用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7、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
18、增值税筹划:售价高未必收益高
19、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材料购买方的筹划
20、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21、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26、通过营业额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7、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29、利用减免税项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0、企业延期纳税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2、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3、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4、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5、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节税策略
36、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37、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38、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合作建房行为的税收筹划
39、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应税项目定价的营业税税收筹划
4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税收筹划
4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对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税收筹划
4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税收筹划
4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关于营业税的若干具体问题
4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税款的缴纳
46、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算与征收
47、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8、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税率与税目
49、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50、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5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3、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54、营业税税收筹划――避不开的营业税
55、营业税税收筹划――扩大生产规模要考虑过纳税筹划
56、营业税税收筹划――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
57、营业税税收筹划技巧——利用计税依据筹划
58、企业纳税安全状况自我检查表.
63、浅析当前公司资本结构优化问题
66、浅议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化问题
67、试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演进
6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之我见
70、浅谈管理会计中业绩考核的几点认识
72、期股、期权设置相关帐务处理问题探析
73、财政部明确应收债权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
7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
75、财务总监知识结构调查:你是全能型CFO吗
80、企业常见利润操纵方法的会计分析
83、中国财务何时交出“管理报表”
8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定价自主权的筹划
85、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筹…
86、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特点筹…
87、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兼营行为的筹划
88、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购进扣税法的筹划
89、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90、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退税方式的筹划
91、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办事处灵活性的筹划
92、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改变贸易方式的筹划
93、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不同促销方式的筹划
94、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分设机构”的筹划
95、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混合销售的筹划
96、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纳税环节的筹划
97、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包装物的筹划
98、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国外购买礼品的关税筹划
99、关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关税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
二、税务筹划有什么风险吗
我国税收政策经常有新的补充和调整,这一方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又给企业带来风险。在筹划期间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筹划方案,由合法变成不合法,由合理变成不合理,从而产生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寻找那些影响企业应纳税额因素并利用这些因素对税收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涉及的税收可控制因素有限,大量的筹划依据(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与税收核算差异等)以暂行条例、部门规章、红头文件等形式出现,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这些行政规章、文件往往不够明晰,企业依据这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税收筹划,有可能因为对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每一项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明确的条件上、地域上的限定。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不少纳税人,因为能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了解不及时、理解不透彻,或者税收筹划操作程序上的失误,丧失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损失了本可以得到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领域,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几乎所有的税种。但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税收筹划可能涉及一个项目、一个税种,有的可能涉及多个项目、多个税种,有的是单一性的,有的是综合性的。如果企业未加合理选择开展筹划,操作程序不规范,其筹划成功的概率必然较低。
三、如何对营业税兼营业务进行税务筹划
兼营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或纳税人同时经营同一税种的不同税率项目。它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化的反映。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前述的既从事这个税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一样。由于不同经营范围、不同税种的税率高低不同,故企业在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而且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
一、通过兼营与混合销售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外负担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筹划思路:一般人认为,由于增值税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税率,所以对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开核算,以免所有营业额都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增加税负。其实并不尽然,因为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却对营业全额征税,如果增值比例较大,则分开核算是划算的;如果增值比例较小,则分开核算不一定有利。为比较两者的高低,我们设兼营收入总额为A,增值率为B,增值税税率为R1,营业税税率为R2,则:
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的增值税税额=A×B×R1
按营业税税率计算,应纳的营业税税额=A×R2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A×B×R1=A×R2,则B=R2/R1
由此可见,只有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B时,则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划算,而当实际增值率小于B时,纳税人筹划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故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所占的比重来达到选择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如果增值比例较小,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较好,则应该使应税货物占总销售额50%以上;否则,应使应税货物占总销售额的一半以下。
筹划案例一:某建材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经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2006年月11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安装,建筑材料购入成本为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客安装(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3.04%,而B=3%÷17%=17.6%,即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B(13.04%<17.6%),则选择缴纳增值税有利。
筹划结果:如全部按增值税纳税,则应纳增值税额=(115-100)×17%=2.55(万元),如全部按营业税纳税,则应纳营业税额=115×3%=3.45(万元),故选择按增值税纳税可节税0.9万元(3.45万元-2.55万元)。也就是说,该商店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假设该商店当月的建材购入成本为100万元,销售并代客安装的价格为125万元。则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因为此时,企业实际增值率=(125-100)÷125=20%,即实际增值率大于B(20%>17.6%),如全部按增值税纳税,则应纳增值税额=(125-100)×17%=4.25(万元),如全部按营业税纳税,则应纳营业税额=125×3%=3.75(万元),故选择按营业税纳税可节税0.5万元(4.25万元-3.75万元)。也就是说,该商店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下。
以上案例都只是就一笔业务而言,如果该商店长期经营,必须要对营业状况作详细的记录,并计算出每年的混合销售中建筑材料的增值率,如果增值率小于17.6%时,应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达到全部营业额的一半以上;如果增值率大于17.6%时,则应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在经营中设法使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下。
企业在多样化经营中,一般会出现两种兼营行为,一种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即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如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酒店,销售一些当地特产。另一种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即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计算机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增值税纳税人将自有房屋出租等。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率,故会增大企业税负支出。
筹划思路:对于第一种情况,企业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考虑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的高低,如果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则最好不分开核算,并在一起缴纳增值税;如果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则分开核算较好。
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分开核算要看劳务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如果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即增值额低,则分开核算合算,否则不分开核算为好。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与该企业营业税税率的高低;如果企业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为好。
筹划案例二:某高级酒店,主要面向国外来宾,因此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的同时,设一销售专柜销售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12月份,该酒店住房和餐饮收入450万元,销售专柜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该酒店经营住宿和餐饮服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商品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酒店的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如征增值税的话,则属小规模纳税人。
税收筹划:若酒店没有分别核算住宿、餐饮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那么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450+80)×6%=31.8(万元)。
若酒店将两种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则:应缴纳增值税=80×6%=4.8(万元),应缴纳营业税=450×5%=22.5(万元),总计应纳税额=4.8+22.5=27.3(万元)。筹划结果:选择分别核算可为酒店节税4.5万元(31.8万元-27.3万元)。如果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省的税更多。
筹划案例三: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006年10月销售硬件为30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转让软件取得10万元收入。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该企业销售计算机硬件属增值税征税范围,而转让无形资产计算机软件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故该企业属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缴纳营业税的业务。
税收筹划:如果企业分开核算,则应缴纳增值税额=[30÷(1+4%)]×4%=1.15(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总共应缴纳税款1.65万元(1.15万元+0.5万元)。
如果企业不分开核算,则应缴纳增值税=[40÷(1+4%)]×4%=1.54(万元)。筹划结果:由此可知,企业选择未分开核算可少纳税0.11万元)(1.65万元-1.54万元)。
三、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税率的纳税筹划企业
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也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适用税率混乱,出现少纳税或多纳税的现象。对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
筹划案例四:某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2006年11月,该餐厅饮食业收入为10万元,娱乐业收入为2万元(当地娱乐业适用税率为20%)。该餐厅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该餐厅经营的饮食业及娱乐业都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但它们的适用税率不同,餐饮业属于服务业项目,适用税率为5%,而娱乐业属于娱乐业项目,适用税率为20%。因此,该餐厅经营方式属于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和税率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也可以选择不分开核算。税收筹划:
(1)不分开核算,则应将饮食与娱乐业的全部收入按娱乐业的税率20%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0+2)×20%=2.4(万元)。
(2)分开核算,饮食业按服务业项目5%税率征税,则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娱乐业按20%的税率征税,应纳营业税=2×20%=0.4(万元),共缴纳营业税=0.5+0.4=0.9(万元)。
筹划结果:由计算结果可知,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少纳税1.5万元(2.4万元-0.9万元)。
企业分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将一个企业分化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一般不会完全消失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原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延续的,只是从原企业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或在原企业基础上完全新建两家或多家新企业。按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纳税。故企业分立后形成的新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这样,就为有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案例五: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零售商场、供电器材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施工队主要对外承接供电线路的架设、改造和输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等工程作业。并且,此安装工程所用的设备和材料,都是由企业提供给委托方的,即人们所说的包工包料的安装。
案例分析:从施工队来看,其每笔业务的构成,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及提供安装的劳务费组成,而这些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说这项销售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由于这笔业务没分开核算,因此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而这笔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税负。
筹划思路:对企业进行改制分立,把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施工队应纳营业税,安装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
计算分析:假设包工包料的营业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收入),其中建筑材料收入为200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为100万元,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则分立前企业应纳的增值税为:300×17%-15=36(万元)。
企业分立后,假设提供安装劳务没有进项税额,则原企业应纳增值税额=200×17%-15=19(万元),分立企业(施工队)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该公司共纳税款=19+3=22(万元)。
筹划结果:该公司通过分立可节省税款14万元(36万元-22万元),税负率由12%(36÷300×100%)降至7.3%(22÷3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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