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港口电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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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安徽省港口条例
  2. 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咋登录
  3. 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修正)

一、安徽省港口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2、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以下称省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3、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5、编制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第六条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经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八条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6、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第九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第十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第十一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7、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第十三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8、省港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港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省港口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三章港口岸线管理第十七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9、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0、(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11、(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12、(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13、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二、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咋登录

1、直接登录网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2、一、打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址:

3、二、可以看到有投资信息登记按扭。点击进入

4、三、选择案件进行查询,以艾利财富举例说明。

5、四,就可以看到其相关的案件资料信息。

6、五、需要退出时将鼠标拖动至页面底部,看见有关闭按扭点击退出即可。

7、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2016年02月13日起正式启用,并首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放(登记期限为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

8、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仅用以往取证方式处理不利于海量电子数据及时汇总、统计、核实、甄别。

9、为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投资人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投资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快各地公安机关办案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公安部组织建设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10、该平台具备身份和投资信息登记、登记注意事项信息发布等功能,今后还将用于公安机关公告的其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建议“e租宝”案件中未赎回资金的投资人在登记期限内及时登记,以免延缓案件查处、资产处置工作进度,影响自身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1、中华人民同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开通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首对“e租宝”案件投资人开放

三、安徽省港口条例(2022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行政管理工作。

3、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海关、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等发展战略,提升我省港口发展整体水平,参与建立长三角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形成规划统筹、战略协同、优势互补、市场合作的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适应对外开放、现代物流发展和产业布局需要,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枢纽作用,统筹港口合理布局和功能分工,提高港口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水平。

5、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规划的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第七条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6、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以外的一般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公布实施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国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备案并公布实施。

7、其他港口的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第十一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设施。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港口经营人按照港口规划优化港口结构,促进港口集约化、信息化和绿色发展。第十二条港口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9、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港口、码头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以及港口污水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并保障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港口、码头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11、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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