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地交易平台公示网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上海土地交易平台公示网的问题,以及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上海租赁房最新政策
  2. 二手房交易税大概是多少
  3.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上海租赁房最新政策

1、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第三条本市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居住需求。

4、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区统筹、条块结合、街镇(乡)负责、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治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畴。

5、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决定住房租赁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部署、协调和推进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6、区人民政府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住房租赁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7、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房租赁工作的综合协调。

8、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房租赁相关规划和政策,并承担住房租赁监督管理和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等行业管理职责。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9、公安部门负责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

10、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涉及住房租赁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11、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财政、税务、金融监管、民政、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12、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1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居民、村民开展住房租赁相关自治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

14、第八条本市在统筹考虑人口、产业、土地和重点发展区域的基础上,聚焦不同群体租赁需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和结构,按照职住平衡、增存并举、布局优化、供需适配的原则,确定住房租赁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配套措施等,并纳入住房发展规划。

15、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16、第九条本市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利用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及将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17、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加大资源统筹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住房租赁的支持力度。

18、第十一条本市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按照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住房租赁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数据共享,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19、第十二条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住房租赁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开展职业培训和评价,加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促进企业合法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引导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0、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统筹开展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的调解提供支持和指导。

21、第十四条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22、第十五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3、(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24、(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25、(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26、(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27、(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28、(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29、禁止违反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将住房用于群租。

30、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31、第十六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住房租赁合同。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平台进行网上签约。

32、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33、(一)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34、(二)增加共同居住人员的条件;

35、(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基本情况;

36、(四)租赁用途、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37、(五)租赁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38、(六)租金和押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39、(七)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40、(八)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41、(九)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42、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43、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44、第十七条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也可以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或者住房租赁平台办理。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5、办理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办理登记备案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46、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7、(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8、(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租房屋;

49、(三)负责出租房屋及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与承租人约定进行安全检查;

50、(四)发现承租人在房屋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制止和处罚等工作;

51、(五)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52、(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53、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4、(一)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55、(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

56、(三)装修房屋或者增设设施、设备的,征得出租人同意;

57、(四)遵守管理规约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8、(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59、第二十条鼓励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

60、第二十一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或者“房地产经纪”。

61、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具体规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62、第二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63、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64、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

65、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从业人员应当持从业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在其提供服务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上,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

66、从业信息卡的内容和样式,由市房屋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67、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诚信、规范从业。

68、第二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核实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确保房源信息真实有效,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已成交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69、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时注明企业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70、第二十五条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验等信息;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71、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留存不少于三年。

72、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可以接受信息发布者的委托,代为进行房源核验。

73、第二十六条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提供虚假材料、发布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74、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由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的措施。

75、第二十七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订立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如实说明房屋状况,将可能影响租赁住房使用的因素和安全使用事项,书面告知承租人。

76、第二十八条住房租赁企业出租房屋的,应当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77、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78、第二十九条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通过住房租赁平台向社会公示。

79、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应当存入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80、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

二、二手房交易税大概是多少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增值税(原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2009年至今暂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1%,高档商品房契税为4%,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增值税的7%。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在北京购买不满2年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都需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在上述例子中,由于交易的房屋位于市区内,属于普通住宅,房产证下发未满2年,所以增值税及教育附加税按5.6%缴纳。

房产知识专家表示,对于如何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根据有关规定,普通住宅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

目前北京市认定普通住房的单价和总价上限是:5环内标准为单价39600元/平方米、总价为468万元/套;5环到6环为单价31680元/平方米、总价374万元/套;6环外23760元/平米,总价281万元/套。单价、总价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可。而只要上述三个条件有一个达不到,就是非普通住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税费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二手住宅买卖税费要算清不满2年房子交税多

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土地、地质矿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市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区县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各类规划。

(三)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中长期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年度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地名、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设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问题调研;领导、指导测绘管理部门开展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优秀历史建筑和市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六)负责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地籍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管理,依法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指导建立地籍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七)统一管理城乡土地资源,确保本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负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担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土地划拨、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政府土地储备等各类建设用地以及土地开垦、整理、复垦的审批和管理。

(八)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处理各类城市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的纠纷。

(九)依法负责土地收回、土地储备和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拟订并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研究制定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十)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及其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行业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地质环境调查、监督和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和防治,并承担监管责任;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开采中有关管理职责。

(十一)加强国土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基准地价等公示地价制度,依法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的审核,负责编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及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负责编制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支出预算,负责本市土地储备成本认定工作,负责本市地质矿产资源费用的征收使用。

(十二)承担国土资源服务行业监管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参与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十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1、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在简易程序中,明确统一标准,合理扩大适用范围;适应郊区发展需要,在总量平衡的原则下,明确相应的框架和标准,允许区县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除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仍由市地名办审批外,其他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下放区县地名办审批。

3、地名审批,已批复地名规划方案的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审批,在审批平台建成后下放区县地名办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4、土地行政处罚、网格化巡查、土地卫片专项检查等执法职能,下放区县规划土地执法大队实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立网上审批和监管后,逐步委托区县审批。

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7、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委托区县审批。

8、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9、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委托区县审批。

10、市政管线审批,除跨区县市政管线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外,其余为区域服务的配套性管线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11、高压走廊审批,在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明确控制走廊和线路要求,且不跨区的220kV高压线路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12、场站设施审批,根据《本市市政项目规划管理分级审批的暂行规定》,原市管范围内市政项目审批权限以及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明确地块边界、规划指标,完全按照规划实施,且独立建设的220kV变电站项目的审批及批后管理,由浦东新区及各郊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

1、将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等职责划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将原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原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测绘管理、城建档案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机关。

1、加强城乡总体规划发展宏观战略研究和前瞻性的研究,提升城市整体发展品质和城市规划设计的水平。

2、加强对各类专业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平衡,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城乡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

3、加强对区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保障,围绕“正确引领发展、科学利用资源、合理优化空间”总体工作要求,加大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保障力度。

4、加强本市规划国土资源各重点业务审批事项的批中、批后监管职能,提升规划国土资源工作管理水平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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