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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中原地产收了中介费,应承担什么责任
1、一,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就与他们形成了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加之中介收取了中介费,就负有履行合同,审核买卖双方资质手续的责任及义务。同时,作为公司主体,中介公司还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于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予以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3、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5、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6、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8、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9、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10、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11、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12、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1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14、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15、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6、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17、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8、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9、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20、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21、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22、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23、(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24、(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25、(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26、(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7、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28、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29、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0、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31、(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32、(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33、(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4、(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35、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36、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37、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38、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39、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40、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41、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42、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43、(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44、(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45、(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46、(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47、(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48、(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49、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50、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51、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52、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53、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54、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55、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56、(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57、(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58、(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59、(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60、(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1、(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62、(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63、(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64、(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65、(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66、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67、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68、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69、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70、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71、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72、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73、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74、(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75、(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76、(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77、(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78、(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9、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80、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8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82、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83、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4、(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85、(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86、(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87、(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88、(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89、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90、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1、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92、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93、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95、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原地产怎么样
中原地产,跟传销差不多的样子,招人的时候会跟你说无责任底薪三千多,做六休一,每天上班12个小时。然后卖一套房子提成一万多,一个月一般业绩普普通通的人能卖3套。。。。。。。。。我是分割线。。。。。。。。。但是,请注意,接下来才是真相。但是,真是情况是,底薪只有一千多,也就是每个市区的最低标准,然后吃住自理。做六休一就是个笑话,我做了4个月,每次到休息的时候,都说休息半天。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到晚上9点,我们只能休息上午,下午一点之前就要到岗。4个月啊,就TM完整的休息了一天。再来说说上班时间,说的是每天早9晚9,12个小时。可是经理会不停的要你打电话,约客户,下班了不准走,每天加班到10点半以后,有时候没约到客户,12点都不下班,下班了连地铁都没了。卖一套房子是要看开发商给的佣金,比较好卖点的,佣金少,难卖的佣金就高。那种卖一套一万多的也有,不过在我这个区,800人,一个月能卖不到两套。800人啊,每个月总共能卖200套房子就是行情特别好了。再来说说经理,每个小组的经理是权力最大的人,因为他们可以随意的制定罚款制度,在每个月初,会给你定个目标,没有达到的罚款,业绩不满两万的罚款,一周带看不到5组罚款,每天没有新的客户罚款,反正所有罚款加起来,远远超过你的底薪了。假如你在公司一个月没什么作为,那你不仅一分钱拿不到,还要倒贴。这一行员工流动性特别大,每天都在招人,很多人进,很多人出。他们都有一套骗人的方法,你去应聘就跟你说一些好的,还挺夸张的。假如你去了一个多月没什么业绩,马上会想办法罚款,罚的你辞职,特别是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很多同事,如果一个月不开张,就得走人了,并且好多人都是不办离职手续,直接自离的,因为办不起手续。每个月10号是发工资的日子,也是交罚款的日子,如果你拿了底薪一千多走了,起码还有一千多,如果你要办离职手续,那得先把罚款交了,少点的几百块,多的底薪都不够,有的人连提成都不要了。如果提成不多的话,办离职手续以后,要隔几个月才能把剩余的钱给你,还不知道是不是真能给,如果剩余的钱才3000块,那根本就不用拿了,因为罚款加网络法就要交一两千,还要等几个月,没意思的。如果只是上面这些,还是算好的。做这个行业,门槛要求低,不管你是没读过书还是犯过法,唯一的要求,只要会骗人。骗经理,骗同事,骗客户,骗自己。反正要把一个垃圾房子说的连自己都想买了,那你就赢了。还有就是很多门店都是老乡,亲戚,先不管他们有没有读过书,有没有素质,反正假如你没有个老乡亲戚什么的关系,劝你别去了,黑的很。待遇不一样的。罚款制度是经理说了算,他说怎么罚就怎么罚,他可以定每个月罚两千,最后每个人都交了,可是亲戚的他不能真拿啊,最后还得还给他的。一个外人就成了SB了。。。。。。。。。。。。。。。。。。。分割线。。。。。。。。。。。。。。。。。。。。。我在上海中原某分行做了半年,业绩做的也还行。之所以辞职,原因一是因为今年行情不好,而且越来越差,二是公司很多内幕,黑幕,关系户什么的看着烦,三,我有时候实在忍受不了自己每天都去骗人,我怕我骗成习惯了。很多客户再我手上买了房子,最后了解到真相了,会打电话骂我,拉黑都没用,会换别的号码来骂我,发短信骂。很多同事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不求采纳,只是希望有的人能看到。
三、中原地产是中介公司吗还是买地造房再卖,还是两者都是
中原地产创立于1978年,是一家以新房、二手房、租房、商业地产为主要业务的房产代理公司,倡导房地产代理行业的公正公平交易。
二手房的买卖途径很多,有实体店与网络两种。
去实体店了解当地的二手房信息或出售房子是最直接的的方式,但也有不足之处,就是浪费时间,不能第一时间得到最新的信息!
也可通过房产中介经纪公司来促成买卖。房产中介经纪公司收集的买卖双方信息,很大部分是通过网络获取的,因此,无论是买卖双方80%是通过网络这个平台汇聚到经纪公司的。
海中原中介住宅部秉承中原集团“公开资讯、公平交易、不炒楼、不食差价”的传统,服务中高端客户,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二手房、豪宅、洋房的买卖、租赁一站式服务,成就投资、置业、居家的梦想。
在公司“作行业领头羊”的发展目标指引下,中介部维护品牌专业度,坚持不做加盟业务,辖内所有分行均为直营店。目前,中介部机构丰满,精英荟萃,根据业务拓展区域划分为:东区、西区、北区三个大区,另辖豪宅部、韩日部等特色部门。
成功的经营管理带来丰硕成果,上海中原中介部自1999年开设第一家分行至今,直营门店已超过160家、300余组别,遍布上海各区、县、街区。在庞大的直营机构网络体系支持下,中介部重视资讯公开、资源共享,一二手联动,配合法律部的咨询、交易按揭部的产权过户、按揭等售后支持,为客户提供尊贵独享的一站式服务。
随着业绩节节攀升,中介部总业绩、单店业绩都创立了中介业的新标杆。下属住宅部、豪宅租赁部、新里洋房部、日韩部、别墅组等部,职能强化,细分市场,盘源系统全国联网,共享资讯,以优异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市场美誉和行业地位。
上海中原中介住宅部自成立以来,获奖无数,迄今已连获五届业内权威奖项“金桥奖”,并荣获“2004年中国房地产经纪百强企业”、“2005年度中国房地产经纪百强企业Top10”“2006年度上海市房地产关注商标(品牌)”、“2006年上海房屋中介诚信品牌、市民放心店、诚信经纪人称号第一名”等各大奖项,实力强劲,表现卓越,具备大家风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中原地产
关于中原地产交易平台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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