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交易平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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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2.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主任级别
  3. 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和中碳联盟是一个单位

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

1、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2、第一条为了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碳排放权管理活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

4、第三条本省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5、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省碳排放权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总量控制、配额管理、交易、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资、统计、物价、质监、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7、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8、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9、第六条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由省政府确定。

10、第七条第三方核查机构是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核对、审查的法人机构,由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11、第八条主管部门建立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用于管理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变更、缴还、注销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录入,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12、第九条从事碳排放权管理及其交易活动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3、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减排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碳排放权管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认真听取并采纳企业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的合理意见、建议,定期评估碳排放权管理工作。

14、第十一条在碳排放约束性目标范围内,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

15、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

16、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起草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企业、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17、第十三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核定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予以发放。

18、第十四条企业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19、第十五条政府预留配额一般不超过碳排放配额总量的10%,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和价格发现。其中,用于价格发现的不超过政府预留配额的30%。

20、价格发现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价收益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21、第十六条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和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实行无偿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22、第十七条企业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及产量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吨二氧化碳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碳排放配额进行重新核定。

23、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企业碳排放量:

24、(二)在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25、用于缴还时,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一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一吨碳排放配额。

26、第十九条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缴还与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相等数量的配额和(或者)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27、第二十条每年6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将企业缴还的配额、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未经交易的剩余配额以及预留的剩余配额予以注销。

28、第二十一条每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企业配额缴还信息。

29、第二十二条企业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抵销或者注销有异议的,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30、第二十三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31、第二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32、鼓励探索创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33、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应当在指定的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进行交易。

34、第二十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信息披露及争议处理等事项。

35、第二十七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系统。交易参与方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建立交易账户,遵守交易规则。

36、第二十八条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37、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风险监管机制,避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和发生系统性市场风险。

38、第三十条禁止通过操纵供求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扰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39、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标准、方法学的研究,探索建立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40、第三十二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制定下一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责任人等,并在每年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提交主管部门。

41、企业应当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监测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2、第三十三条每年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3、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

44、第三十五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在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5、第三十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46、(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47、(二)具有至少8名核查专业技术人员;

48、(三)具有近3年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相关业务的工作经历。

49、第三十七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50、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

51、第三十九条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复查结论。

53、第四十条省政府设立碳排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碳减排、碳市场调控、碳交易市场建设等。

54、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碳减排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相关项目和政策扶持。

55、第四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碳减排技术研发和创新,探索碳排放权抵押、质押等金融产品,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56、第四十三条建立碳排放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将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纳入本省相关信用记录,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57、第四十四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通报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58、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减排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59、第四十五条未履行配额缴还义务的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申报的有关国家和省节能减排项目。

60、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对差额部分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并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中予以双倍扣除。

61、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2、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核查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接受核查。逾期未接受核查的,对其下一年度的配额按上一年度的配额减半核定。

63、第四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第五十条第三方核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5、第五十一条主管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67、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68、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69、第五十三条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70、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71、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72、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主任级别

1、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主任是一个较高级别的职务,通常属于正处级或正厅级。该职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和运营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该中心是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环境和资源的交易和管理。

2、具体来说,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主任需要领导和协调中心的各项工作,包括人员管理、预算管理、业务运营、市场开拓等方面。他们还需要与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保持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和合作,推动资源和环境交易的发展和改善。

3、此外,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主任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了解资源和环境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和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环保和资源管理知识。他们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领导力,能够协调各方面资源,制定和执行中心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保证中心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三、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和中碳联盟是一个单位

中国低碳产业联盟(简称中碳联盟)在国务院和全国政协有关领导的关怀下,由亚洲低碳工业协会中国分部、中碳联盟北京低碳研究院、北京中企新能联盟低碳技术发展中心联合新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电力、电池、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金融、化工、房地产等行业53家企业联合发起成立的,在国家相关部委领导的指导下,由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社团和行业组织、知名企业、媒体的人员组成。中国低碳产业联盟(China Low Carbon Industry Union),致力与“倡导低碳生活,打造低碳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共建低碳中国”的活动性、学术性、民间联盟。旨在打造中国官、产、学、研、资多赢的品牌产业平台。

联盟遵守国家法律,致力于推动低碳行业的法律法规建设,推动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对低碳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组织政府、权威专家调研团对产业进行调研,向政府提供调研报告,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提供决策参考。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争取政府项目资金,切实有效推动产业发展。

联盟理事会现有244家会员企业,其中副理事长企业单位22家、常务理事企业单位37家,直属行业分会11个,涉及新能源、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电力、电池、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金融、化工、房地产等行业。

1、协助联盟理事会企业单位政府高层公关;国家项目资金及专项资金审批,例如家电下乡、企业信用评级、纳入商务部重点推荐名牌出口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报批、中国驰名商标申请报批(国家工商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审批(政企联合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审批、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环保部民用核设备安全许可认证、节能惠民工程、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中国低碳品牌申请报批、中国节能环保品牌报批、中国低碳企业、低碳环保产品、低碳节能建筑报批、太阳能光电应用财政补助资金、节能项目审查评估、重点推荐行业出口品牌、重点推荐行业出口名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报批、环保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上市运作、法律援助、择机安排国家及部委领导莅临企业视察等

2、组织理事会企业单位开展“碳交易”--CDM或PCDM项目,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协助联盟理事会企业单位危机公关

3、定期邀请欧盟25个成员国、美国、日本、东南亚、非洲等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及国外采购商举办行业进出口洽谈交流会

4、每年评审编制《联盟重点推荐行业出口品牌》、《联盟重点推荐行业出口名牌》向联合国采购司、欧盟25个成员国、美国、日本、东南亚、非洲等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国外采购商以及欧盟商业联盟、印度商会、非洲中华总商会、英国商会、日本商会、美国商会、韩国中华总商会、俄罗斯中国总商会、马来西亚中华工商联盟、加拿大中华总商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菲律宾华商总商会、坦桑尼亚农工商会、埃及亚历克山大商会、开罗工商会、埃及出口促进中心、埃及商会联盟、埃及贸易发展中心、苏丹商会、利比亚班加西工农商会、利比亚的黎波里工农业商会等欧盟、美国、日本、东南亚、非洲商会组织团体及其会员企业推荐

5、每月从商务部驻国外205个商务参赞处(亚洲地区39个、西亚非洲地区66个、美洲大洋洲地区48个、欧洲地区46个、国际组织4个、港澳2个)、联合国采购司、开发计划署,我会汇总国外各行业进口采购信息、项目招标信息、项目投资信息进行发布

6、优先考虑联盟理事会企业单位负责人陪同国家领导人出国考察作为随团企业代表成员

7、加强行业自律,组织政府代表团进行行业调研,优先考虑联盟理事会企业单位作为政府代表团调研考察企业;编写调研报告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部分内容免费提供给会员单位

8、沟通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企业的联系,针对行业政策制定调研,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政策

9、组织大型公益活动、行业评比、组织展览会、招商会、产品推广会、研讨会、论坛等各种形式的会议,搭建政府、专家、企业、媒体之间的沟通交流高端平台

10、组织与同类型组织的国际交往,安排会员对外经贸考察,提供项目投、融资机会,优先考虑副理事长以上级别单位

11、推动和建设绿色的创新型集约低碳工业园区,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化、生产集约化、清洁燃料供应集约化、三废治理集约化,促进联盟成员互惠互利的资源共享,促进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和谐发展,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12、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建立中国低碳产业发展基金。

13、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同世界各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联系、组织与国外进行技术交流。

14、加强联盟成员的对外宣传,建立联盟成员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

15、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法律援助、咨询、培训等服务;围绕产业的发展开展咨询,举办研讨会、论证会、推介会、展览会;创办《低碳产业》会刊;组建俱乐部和沙龙;组团参加国内国际行业展览会和博览会。

16、开展本联盟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说明:联盟下设中国低碳产业联盟光伏行业分会、太阳能光热行业分会、新能源行业分会、电动汽车行业分会、节能环保行业分会、低碳节能建筑行业分会、风能行业分会、风电设备行业分会、地热能行业分会、生物质能行业分会、进出口分会、绿色生态农业分会、电动车行业分会等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中国碳交易平台职责和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实行的交易制度是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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