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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校长怎样才能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3. 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官网入口

一、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深化互联网+安全教育工作,使广大师生随时随处可学安全知识。各地要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实验区工作,扩大实验区覆盖范围,把参加安全教育实验区作为全面提升安全教育水平的创新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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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4、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6、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7、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8、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9、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10、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1、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2、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3、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14、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1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16、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17、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18、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19、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21、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22、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23、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24、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25、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26、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27、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28、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29、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30、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31、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32、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33、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34、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35、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36、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37、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38、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39、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40、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1、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4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4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45、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46、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7、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48、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49、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50、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51、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52、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53、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54、(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55、(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56、(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57、(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58、(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59、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0、(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1、(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2、(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3、(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6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5、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66、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7、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68、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69、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71、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72、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73、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74、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75、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76、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77、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78、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9、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80、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81、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82、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83、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84、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85、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86、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87、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88、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89、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90、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91、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92、(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93、(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94、(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95、(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96、(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97、第五十一条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98、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99、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0、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101、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102、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103、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04、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5、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6、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8、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09、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110、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1、(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2、(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113、(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14、(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115、(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116、(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117、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8、(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119、(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120、(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121、(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22、第六十条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123、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4、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25、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126、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12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128、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129、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30、第六十三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131、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132、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校长怎样才能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资源与力量。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是学校管理的核心,是校长的首要任务。

校长怎样才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呢?

一是要文化引领。文化具有引领、浸润、感染及教育等功能。建设有特色、有品质、有内涵的学校文化,不仅是学校的最高追求,也是调动、激发教师的重要形式。校长要引领教师,积极构建教师文化,用文化以凝聚办学力量,激发教师的活力。

二是要制度公平。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管理教师的基本形式。校长在制定学校的各项制度时,要倾听教师的意见建议,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同时,执行制度要公平、公正、民主、透明,才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三是人文关怀。校长要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尊重教师,关心教师,主动听取教师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及后顾之忧。

四是改善待遇。校长要充分利用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多方争取支持,尽最大能力与努力改善学校教师的生活条件与待遇,激发教师的积极性。

五是机制激励。学校要建立健全激励激发教师的科学的机制,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对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积极的教师给予奖励,在评优、晋升职称等方面形成科学机制。

编者按:作为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我亲身体会到当一名普通的小学教师真的很不容易。这些不容易体现在“成就难出,成绩难拿,工资难升,工作难做,学生难管理,家长难沟通,学校领导难相处,同事难相交,前途难光明”。

1、校长以身作则,言行身教,甘于服务教师。

现在很多学校管理方式上不像一所学校,而更像是管理企业,甚至很多管理方式都是完全按照企业的管理方式来管理教师。殊不知,教师不是普通的从业者,教师的工作对象也不是工业品,以企业的管理制度来管理教师确实有许多缺点。此外,很多校长以企业的管理方式来管理教师,自己却没有以身作则,经常违反自己规定的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师们心声怨气。

凭什么教师每次上班下班都要刷脸,而校长却经常迟到,还不刷脸签到?评什么校长教的成绩不好,却总想压教师们要成绩?为什么作业校长不为教师着想,不为教师服务,为什么又整天想教师拼命为校长干活?可见,校长和教师是对立统一的,校长作为管理者,以身作则,服务教师十分有必要。

2、加强自身文化素质修养,提高自己的教育管理素质能力。

根据当前大多数学校提拔的校长来看,相当一大部分学校的校长文化素质、教育管理素质能力等跟本不合格,也可以说是他们当校长根本不符合新时代教育管理的需要。当前正在开展素质教育,要求学校给学生减负,加强锻炼,培养除文化知识之外的兴趣爱好,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然而,现在的校长管理下,很多学校却依然以考试成绩考核教师为主,扎扎实实的落实应试教育,动不动就要求教师们提前进教师管理学生,延迟学生下课的时间,甚至还违规叫教师开展有偿或者无偿的补课行为。这样的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完全没有考虑到当前的教育新理念,也没有认真开展素质教育。有些校长则一年下来没见读一本书,写一篇文章,上过一节课,完全不像一个校长该有的样子。一小部分校长还是从体育教师,总务等职务提拔起来,这样的校长文化素质修养以及教育管理能力之差可想而知,需要校长们加强这方面的修养十分有必要。

3、加强对教师的人文关怀,落实公平公正的管理。

现在学校的校长不缺“钱”,也不缺“人”更不缺管理好学校的各种软硬件条件。他们却的是新时代的教育理念,缺的是对教师的人文关怀,却的是公平公正的管理。教师虽说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是在校长面前也可以低微得连一只狗都不如。

教师出了校门口也只是普普通通的一个人,甚至连自己教的学生都可以欺负自己,家长可以直接进入学校找教师麻烦,学校领导也可以一句话就让教师一辈子也翻不了身。教师职业也只是一份普通的职业,教师确实是再平凡不过的普通人,也有正常人有的喜怒哀乐,也有情绪激动,内心崩溃的一天。因此,作为校长不要总想着自己的政绩,还要为教师着想,给教师减轻压力,加强人文关怀,至少在管理上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教师。

4、让利给普通教师,想办法给教师物质或者精神上的鼓励和奖励。

2012年以来,教师的很多福利待遇都已经没有了,就连工会的福利都已经很少见。但是除去这些福利,教师期待的还有在评优评先方面,在工作任务安排方面,以及在被安排出去学习培训,晋升职称等方面还有许多值得去追求和总有的机会,如果作为校长和其他学校领导跟普通教师争着这些利益,教师们一定会心生怨言。

作为校长,出去培训等机会自然很容易得到,还能很荣誉得到名利兼收的好处,如果能让一小部分名利给普通教师,则大家皆大欢喜。如果校长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利,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安排工作方面给自己人谋权利而不为大多数普通教师着想,对普通教师来说这样的校长不要也罢。因此,作为校长要懂得舍弃一些名利让给有需要的教师,帮助教师能够在工作中有实质上的提升。

校长是一个学校的领头人,校长的人品代表着学校的人文素养,校长的管理水平代表着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校长的胸怀体现学校的文化精神,校长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学校的风采,校长的名声代表着教师们的荣誉……所以,校长不是那么好当的,很多校长是德不配位,不仅不能调动教师们的积极性,还在消极的影响着教师们的工作积极性。

很荣幸回答这个问题。虽然我不是校长,但对调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有自己的看法。

以学校的考勤制定为例,现在很多学校都实行签到、点名、坐班制,如果只要求教师空堂坐班,而学校领导整天都不见人影(出差除外,但要公示说明),教师心里有想法,久而久之,会产生一些不好情绪,领导说的话,教师会在心里有抵触情绪,不便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校长要了解每位教师的工作状况、兴趣爱好和特长,针对他们的特长,提供学习、培训、交流的机会,把教师送出去观摩、学习,开拓眼界,山外有山,人外有人,取众人之长,为我所用,不断提升自己。特别是年轻教师,工作热情比较高,也很敬业,校长要想办法鼓励年轻教师向优势方面发展,不要打消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多鼓励,少批评!这比物质奖励实在得多,只要把教师的发展放在首位,不断地为教师着想,教师心里也很明白,不积极工作,对不起领导的关怀!

校长不要认为自己是一校之长,在教师面前高人一等,盛气凌人。比如在检查教师教育教学常规工作时,有个别教师没有做好,最好采用平等交流、循循善诱的方式进行,教师容易接受,不要以领导自居,对教师严厉批评或者通报处理。教师从内心能够接受领导的指点,并在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努力,向良性方面发展。校长也要善于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并高度重视教师的意见和建议,不合理的建议,要给教师做好解释工作,很好的建议,在采纳的同时要表扬教师的大胆谏言!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毛主席教导我们: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我们常讲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有了好校长,这所学校就大有希望。

要办好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还必须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一套适合本校的科学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决对不能是照抄照搬的文字游戏,必须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十分接地气的。使全校老师学生有章可循。二是要信任老师,放开手脚,让老师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于教学。要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三是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很直观的奖励激励办法。使老师的工作有目标,有奔头。四是对学生不仅要传受文化知识,更要注重道德教育,让学生懂得如何做人,懂得为什么学习。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风。老师与学生,不同的主体,共同的战线,为了同一个目标,劲往一处使。五是力求形成既有纪律,又有自由,人人都心情舒畅的校园氛围。在这所学校,老师专研敬业,各尽所能,学生为了明天的梦想努力学习。这所学校必然会越来越好。

校长怎样才能调动老师的工作积极性?搞好一所学校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的校长。一个好校长,可以搞好一所学校,这句话是对的。但是什么样的校长,能算得上好的校长,这个问题,各种看法都有,我认为好校长,应该是在同等条件下,充份调动全体老师的积极性,把学生的教学质量很好。达到这个目的,不是嘴巴说说能够解决的。在一所学校,想要把老师的工作积极性,全部调动起来,我认为校长需要做到三方面。第一,校长必须正派,必须能全面的,全方位的,公平对待每一个老师,只要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利,不分男女老少,不管与自己的个人关系,一律平等对待。我去哪个学校任校长,第一件事就是,摸清教师任课情况如何,我找每一个老师,了解各自适合代什么课,最合适,同时推荐别人,代哪什么课合适,最大程度,让老师能发挥自己的特长,我给老师分课,都是每个老师的长项,从不免强分配老师,去代不适应的课程。有一位五十三岁的男老师,本身什么课都不能代,自己身体又不好,干脆不分他课,大家给他把课分担了,这样就不会出现,哪个班级考不好的现像。我对每个老师都一样,学生成绩教好了,都和我是朋友,朋友的标准,就一个,教学质量。我做到了第一条,老师跟我干开心,爽快。笫二条就是,校长要有一定的权威,和一定的管理老师的能力,我任校长很注意,用奖励制度,鼓励老师努力工作,对每位老师,只奖励,不处罚。得到各次拿奖金,我们以前是得到第一的最高奖金100元,那时老师工资很低。前四名都有奖。考不好的不罚,出勤方面,一学期没有迟到,请假的,有满勤,奖金设高点,谁迟到请假,谁就得不到钱。对迟到或请假的从不扣钱,我任校长时,老师一学期不迟到,不请假的多的是,因为我们教学工作抓很紧。有这两条,足以让老师,先进的越干越想干,后进的不干也得干,我所到之处,没有后进班,也没有后进老师。其实我当校长只用了四个字,公平,政策。最后谈谈校长自己的带头作用问题,这个问题,为什么放到最后,因为这个问题的因素很多。学校有大有小,师生有多有少,校长的年龄有大,有小,所以只讲校长带头怎样怎样,不讲实际情况,这样对校长也是不公平的,但是校长为了给老师做出榜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代好一门主科,我任校长,坚持代高年数学,有时是毕业班数学,我代的数学,不管怎么考,我都是全乡第一。四十六岁以后,为了保证全校教学质量,永远第一我放掉了自己的主科,一心一意抓全校的教学质量,我任校长期间,学校的教学质量还是第一。因为这个时候,我不但靠公平和政策,而且还靠情商。什么叫情商,情商是什么?网友教育上的牵牛花,说得很对,情就是情绪,商就是交易。在一个学校,校长和老师,建立好情感很重要,校长处处关心老师鼓励老师,公平对待每一位老师,老师和校长有感情,自觉自愿,为自己工作,为了校长而努力工作,所以我虽然不代课了,老师仍然努力的工作。还有学校的奖金,我从来都不是最高的,一直是中和水平,从不和老师挣福利。以上是我当校长时,如何调动老师积极性的一些做法,各有种情况不同,欢迎优秀的校长,介绍自己好的径验,大家互相字习,谢谢大家。

校长能够调动老师积极性,我想离不开以下几点:

一是,校长本身的人格魅力,也就是非权力影响,校长的人品、校长的表率、校长的敬业等。

二是,校长的站位很关键。走在老师的前面做引领者,走在老师中间做协作者,走在老师后面做支持者。这是我多年带队伍的经验。

三是,校长的智慧与能力水准。没有领导智慧,没有教育智慧,没有组织能力和教育能力,恐怕很难服众,就别说调动积极性了。

四是,校长能够构建很好的学校文化,文化治校这是最高境界,每个老师是学校文化的缔造者和执行者,积极向上的学习文化,让每个老师以校为家,校荣我荣,校耻我耻。

五是,为老师发展提供平台,让老师实现专业成长,如果是私立学校就必须能够带领大家打胜仗,专业发展的同时谋求更多的福利待遇。

六是,民主治校,不能搞一言堂,给老师更多的话语权,这样每个员工才有主人翁责任感,同时通过头脑风暴,让事情做得更好。

七是,一定公平公正,任何一次偏心动念都会让老师失去平衡,一切根基化为零。

我镇一个曾经有1800名学生,周边乡镇纷纷托人才能进入学习的省农村示范初级中学,变成了不足100人的学校,原来花园般的有拥挤不动学生的校园演变成无人光顾的惨境。这与校长的变动有决定性的关系。

原来的校长是第一任校长,他工作干劲十足,吃住在校,清正廉洁,管理水平很高,是一个实实在在地想有一番作为的好领导。在他的带领下,一群年轻教师和老教师工作积极性极高,跟着校长起早贪黑,拼命工作。学生们也不负众望,考入重点中学的人数逐年增加,学校在当地的名气越来越大,成了一所名副其实的好学校。

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换来了另一个校长。一段时间之后,教育教学及学校管理出现了问题。又换一个,还是不行。到如今,已经换了4任校长,没有一个能赶上第一任校长。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那个第一任校长来到我镇另一所学校,经过几年的努力,再没出现之前学校那种繁荣的景象,人们都说他没有了曾经一心一意帮助他的那一班子人马了,“就是一条龙,你又能玩多少水”。

另外还有一所学校与其类似,还有一所初中已经倒闭20年了。

1.一个学校想办好,只靠校长一个人是绝对不行的。

2.一个好学校必须要有一个好校长。

3.校长好,未必能带出一个好学校。

4.想把一个学校搞垮,只须校长一个人就很容易办到了。

从上面的例子里很容易就可以看出,没有教师们鼎力相助,没有教师们的努力工作,校长一个人是万万不能把那个农村示范初级中学搞得名噪一时的。反之亦然。所以说:

1.一群好老师可以助力成就一所好学校。

2.一个学校没有无数的好老师拼命工作,不可能成为一所好学校。

3.一所学校衰落了,与其中的老师不无关系。

校长、教师和学校三者之间是互相关联,相互影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纽带关系。所以说,校长设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就显得非常非常重要了。

三、校长如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呢?

一定要给予表现好的教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并且要重奖。

关心爱护每一个教师,从工作、学习、生活等等各方面给予关照。不斤斤计较,不打击报复。

有关教师个人利益的大事小事,能公开的坚决公开,不要遮遮掩掩,暗箱操作。

一位好校长领着一群好教师,一所好学校可以建立起来,也可以永远保持下去。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以身作则,身先士卒,执教第一线,不贪恋职称,牟取私利,德行高尚做好表率。

如果说校长如同一个学校的“火车头”,那么教师就如同紧跟在校长这个“火车头”之后的一节节“车厢”,二者在学校的作用都非常大。那么,在一所学校,校长这个“火车头”如何牵引学校的教师这些“车厢”行稳致远?我觉得做到以下3点,校长就可以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过第三点的难度比较大。

第一,校长定出来的每一条制度都应该让教师心服口服。

以人治人,会累死人;以制度治人,学校的各项工作才能走上正轨,校长的管理效率才会更上一层楼。一所学校,只有公平公正的制度才能真正起到既定的管理作用;反之,如果校长制定出来的各种制度对教师来说只是可有可无的“稻草人”,那么校长想要管理好学校,无异于“天荒夜谭”。

我记得一所农村初级中学的校长,他在制定学校相关制度的时候,都会全面征求教师的意见,并在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加以不断完善。结果,这所中学的所有教师都对校长的一套管理方法心服口服。在这所学校任教的教师都有慢慢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很多优秀的教师也随之而来。“不让老实人吃亏,落实就是水平”是这个学校校长的口头禅,也是这所学校能够广泛吸取周边学校优秀的师资力量和优质生源的最大原因。在赏罚分明的制度倒逼下,每个积极肯干的教师,哪怕再老实本分,在待遇方面也相当不错。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就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第二,校长必须有充足的人格魅力。

有充足人格魅力的校长,心底无私天地宽,有好处绝不会自己一个人独享,该果断的时候绝不拖泥带水,该挺身而出的时候就勇于承担责任。当教师需要时,校长会以一种服务者的心态让教师免去后顾之忧;有人格魅力的校长不仅仅注重教师工作的成效,也注重教师的专业成长,让大部分教师都能在校长的带领下成为独当一面的“一员大将”。

第三,校长要给予教师足够的人文关怀。

这一点,大部分校长说起来都是一套一套的,但做起来却难免“选择性失明”。可以说,给予教师足够的人文关怀,是很多中小学校长难以做到一个环节。在我们身边,很多校长都把自己当成高高在上的“家长”,这种“家长作风”导致他们架子都不小。同时,部分校长对学校的事情或者校长本人的事情很关心,但对教师个人的事情相当冷漠,甚至和教师个人利益有关的事情,在处理起来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到教师个人的感受,这对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方面是极其不利的。

给予教师足够的人文关怀,才能发挥出教师群体群策群力的功能,才能让整个学校的师资力量拧成一股绳。我记得一所初中学校的女校长,不管是对校风的整顿还是对教师个人的事情,都非常上心:哪位教师家里发生矛盾,哪位教师心声疙瘩,这位校长定会第一时间为其排忧解难,出谋划策——该劝架的劝架,该动员的动员,该疏导的疏导。在这样的一个学校大集体中,女校长和教师们亲如兄弟姐妹,教师自然非常拥护这位“暖校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自然会“加大油门”。

如果你是老师,你觉得什么样的校长才能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欢迎交流。

我觉得校长工作干得是否成功,关键在于是否得人心。古人说,得人心者得天下,一点都不错。校长得人心,教师的积极性就容易被调动,校长的治校方略就容易被推行。反之,校长不得人心,老师们都憎恶他,他怎么能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呢?那么,校长怎样做才能得人心、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呢?

学校的管理离不开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做到全面、公正、公平、可操作。同时,规章制度的执行一定要到位,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定会遇到有人试图破坏规章制度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好校长一定会坚持原则,无论遇到何人何事,都会坚持原则,按规章制度办事。这样,也许会得罪个别自顾私利的人,但却赢得了绝大多数愿意守规矩的教师的心。不好的校长呢?遇到不同的教师,由于害怕得罪人或者出于其它目的,就会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出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样做,很难让全体教师心服,也破坏了自己主持制定的规章制度。长此以往,得罪的是大多数老师,冷了大多数教师的心,谈何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校之长,一定要特别注意自身形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时时处处为老师们做出表率。有一位村支书说校长是老师的老师,想想确实很有道理。校长要争取事事身先士卒,要求教师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有的校长把自己凌驾于其它领导和教师之上,责人严、待己宽。当他指手画脚地去要求别人的时候,又如何能让人服气呢?

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他们最钦佩的是业内的高人。如果校长是业务高手,老师们一定会对校长另眼相看,充满敬佩之情,也会非常乐意接受校长的指导,按照校长的要求去办事情。前面提到的牛校长就是这样一位精通业务的好校长。每每听评课时,他的点评一定会说到点子上,让其它领导和老师们茅塞顿开。在他的指导下,数不清的教师评上了优质课。而且,他评课时从来不用教训人的口吻,而是站在教师的角度去帮助教师分析,让老师们从中受益,老师们心服口服。相反,有的校长,本身水平有限,却偏偏喜好在教师面前表现自己,而且喜欢用长官口气,就很难让教师信服了。

学校工作千头万绪,好的校长要善于分清主次,理顺关系,正确指引学校前进的方向。大家都清楚毕业班是学校的窗口,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同时,毕业班的教师特别辛苦。因此,好的校长一定会把考核、评先选优的政策向初四倾斜,而且坚持不动摇。这样一方面老师们都愿意到毕业班去任教,保证了毕业班有最好的师资。另一方面,大伙儿也明白了谁干得多谁就能得到更多荣誉的规则,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良性循环。而不好的校长摇摆不定,今日教学重要,明天安全第一,后天把学校的宣传工作放在首位。这样,老师们就会无所适从,积极性受到打击。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学校工作也是如此。好的校长一定会特别注意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让老师们以平和的心态去工作。牛校长在这一点上做得特别好。他经常找教师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消除他们的误会。同时,他从不放过遇到的问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到解决方案以化解矛盾。有一次,有几个连续五六年在毕业班任教的教师找到他,说:“我们连续在毕业班干了那么多年,一个考核优都没得到,而且还看不到希望。”因为当时学校为了鼓励老师们干班主任,规定班主任在考核时加2分,这样不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很难得到考核优。牛校长没有放过这个问题,他觉得毕业班的非班主任老师也很辛苦,有的连续多年任教毕业班,为学校出了大力,他们的要求是合理的,是学校领导考虑问题不周全。当天中午他没有午睡,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终于想出了一个方案:在毕业班连续任教三年的语数英教师,可以在第三年考核时按每年0.7分的标准加分,在毕业班连续任教五年的理化政教师,可以在第五年考核时按每年0.5分的标准加分。这个方案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很好地化解了这个矛盾,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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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4、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5、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6、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7、第三条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8、第四条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9、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10、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11、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2、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3、第九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14、第十条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1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16、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17、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18、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19、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21、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22、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23、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24、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25、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26、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27、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28、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29、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30、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31、第二十一条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32、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33、第二十二条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34、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35、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36、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37、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38、第二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39、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40、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1、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4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4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前应当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45、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46、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7、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48、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49、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50、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51、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52、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53、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54、(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55、(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56、(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57、(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58、(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59、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0、(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1、(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62、(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63、(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6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65、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66、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7、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68、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69、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70、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71、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72、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应当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73、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应当尽量当餐用完,需要熟制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再次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者冷藏方式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要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74、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75、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76、第四十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77、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78、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9、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80、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81、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82、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83、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84、第四十五条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85、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86、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

87、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88、第四十八条学校需要现场分餐的,应当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应当保障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89、第四十九条学校外购食品的,应当索取相关凭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能即时分发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90、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91、第五十条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92、(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93、(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94、(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95、(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96、(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97、第五十一条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98、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99、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0、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101、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

102、第五十三条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103、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04、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5、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6、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7、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8、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109、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110、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1、(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2、(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113、(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14、(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115、(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116、(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117、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8、(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119、(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120、(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121、(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22、第六十条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123、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4、第六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125、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126、供餐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12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128、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法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129、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30、第六十三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

131、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132、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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