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非法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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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vpay在中国合法吗
  2. vpay是什么平台,是传销吗违法吗
  3. 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全文

一、vpay在中国合法吗

1、vpay涉嫌诈骗及盗窃银行卡信息等犯罪行为。

2、2018年初,广东省厅经侦局发现,互联网上有人在销售“一机多国提额神器”(品牌为“V-PAY”)等相关产品,存在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非法经营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

3、“V-PAY”宣称可以实现在国内任何地方刷卡交易,而在银行显示境外交易,骗取发卡银行误认为持卡人在境外消费,从而激活“发卡银行对在境外有交易记录的信用卡给予大幅提额”的规则。

4、办案民警在上述报道中介绍了“境外机”的使用过程:

5、持卡人首先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App,绑定相关注册信息和一张借记卡,交易时在一款手机移动POS机上刷卡,然后在App上选择交易的国家和地区,点进去后,输入消费的金额,即可完成“在银行显示境外交易”的过程,从而激活发卡银行的提额规则。提升额度成功后,还要支付每笔刷卡金额20%-50%的手续费。

6、办案民警揭秘,实际上持卡人下载的该App后台有设定程序,在持卡人刷卡的同时即窃取了该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并自动上传到服务器。

7、与此同时,犯罪分子设在境外的窝点登录服务器,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造出一张克隆卡来,然后在境外合作商户的POS机上刷卡,虚拟境外消费的场景,完成“境外交易”过程,给银行制造出假象。这等于将信用卡信息拱手让人,隐藏盗刷风险。

8、据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7月24日发布消息称,部分使用过“境外机”的银行卡,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发生了在泰国的盗刷取现情况。但据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向广东警方反馈线索,该行发现大量贷记卡在“VPAY”的境外机上使用。

9、广东省公安厅发布的消息称,鉴于该案作案手法新颖、潜在风险巨大,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指导协调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办,成立专案组强力推进侦查,最终摸清了以福建厦门罗某、福建漳州张某、深圳林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10、该案涉及境内广东深圳、东莞、惠州,山东临沂,福建厦门、漳州,境外马来西亚、香港等多个银行卡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40余名。

11、其中,硬件工厂在深圳,销售团队在东莞、山东临沂、福建漳州,通道运营在福建厦门,后台服务器在广东广州、山东青岛、河北张家口,制作伪卡刷卡消费地在马来西亚等地。

12、广东警方提醒,凡使用过所谓提额神器的“境外机”的持卡人,应当尽快更改支付密码并更换卡片,建议广大持卡人不要使用所谓“境外机”进行信用卡提额。

13、2018年6月30日至7月13日,在公安部、省厅经侦局的统筹指挥下,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宝安、龙岗、盐田、光明四个分局经侦部门出动100多名警力组成八个行动组,开展“利剑13号”打击跨境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VPAY”专案统一收网行动。

14、本案是目前国内最新型涉网跨境银行卡犯罪案件,公民个人信息大批量泄露,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并且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15、为全链条打击境内外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团伙,公安部经侦局领导高度重视,组成由部猎狐办王成副调研员为组长,省厅经侦局吴义来副局长参加的6人境外抓捕工作组,于6月25日火速赶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开展落地核查工作。

16、境外抓捕工作组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团伙使用的刷卡机器是从国内寄到吉隆坡的,通过追踪快递单号初步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落脚处。由于快递收件人并非犯罪嫌疑人而是马来西亚当地华人,起初工作组并不能确定快递收件地址是犯罪团伙的作案地点,只能在周围观察,寻找突破点。

17、快递收件地址为吉隆坡某商业区的一公寓,公寓区安保严密、出入需门禁、周边行人较少,很难伪装,加上语言不通,给工作组的落地侦查带来很大困难。

18、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参赞的协调下,工作组借租房为由,联系房产中介前往收件地址所在的公寓楼层进行排查,初步确认该处为犯罪团伙作案及住宿地。

19、为了等待合适的抓捕时机,工作组便租下与犯罪团伙同一楼层的公寓,进行观察。经过2天2夜的轮流蹲守,终于在6月30日,深圳经侦一大队副大队长尚德虎发现疑似犯罪嫌疑人傅某的男子外出取钱,通过反复核对其相貌特征,确定他就是要找的傅某。犯罪团伙落脚的公寓

20、工作组第一时间联络吉隆坡警方,在马来西亚商业犯罪调查局的积极协调下,火速派出警力,捣毁银行卡复制卡刷卡窝点1个,抓获涉案嫌疑人傅某等4名,缴获被窃取的银行卡磁条信息60多万条、作案POS机38个、侧录器9个、克隆白卡245张及刷卡小票等一大批。

21、从6月25日至6月30日,境外抓捕组仅用六天时间便成功捣毁境外作案窝点,并取得大量物证,为境内同步抓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与此同时,深圳经侦派出3个工作组火速分赴山东临沂、福建厦门、漳州开展落地摸排工作,省内广州、东莞、惠州等市经侦部门也对活动在本地的目标人物及落脚点开展落地查证。

23、因该犯罪团伙在国内作案地点分散且跨地区距离较远,境内专案组连续奋战72小时,在福建、山东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分别在广东深圳、东莞、惠州、山东青岛、临沂,福建厦门、漳州等地同时开展破案行动,一举摧毁该境内外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网络。

24、“猎狐行动”是公安部组织的全国性缉捕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猎狐”就是抓捕那些逃匿已久自认为逍遥法外的“狐”、那些狡猾多变自以为高智商的“狐”。在这些“狐狸”中,有精于算计的经济骗子,还有曾经纵横商海功成名就的老板,抓捕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

25、在与经济犯罪的斗争中,经侦民警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与对手进行着智慧的较量,秉持着“天涯海角、虽远必追”的信念,以我为主、主动出击,密切国际警务合作,创新执法工作方式,以坚定决心和有力措施,全力打赢这场硬仗。

26、参考资料来源:红网-信用卡提额神器:秘密窃取磁条信息制作伪卡境外刷

27、凤凰网-深圳破获10亿跨境窃取信用卡信息案:追踪快递单找“老巢”

二、vpay是什么平台,是传销吗违法吗

1、vpay是一个涉嫌诈骗及盗窃银行卡信息等犯罪行为的跨国违法平台

2、是传销更涉及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国家列为跨国追击追逃。

3、2018年6月30日至7月13日,在公安部、省厅经侦局的统筹指挥下,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宝安、龙岗、盐田、光明四个分局经侦部门出动100多名警力组成八个行动组,开展“利剑13号”打击跨境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VPAY”专案统一收网行动。

4、为全链条打击境内外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团伙,公安部经侦局领导高度重视,组成由部猎狐办王成副调研员为组长,省厅经侦局吴义来副局长参加的6人境外抓捕工作组,于6月25日火速赶赴马来西亚吉隆坡开展落地核查工作。

5、境外抓捕工作组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团伙使用的刷卡机器是从国内寄到吉隆坡的,通过追踪快递单号初步找到犯罪嫌疑人的落脚处。由于快递收件人并非犯罪嫌疑人而是马来西亚当地华人,起初工作组并不能确定快递收件地址是犯罪团伙的作案地点,只能在周围观察,寻找突破点。

6、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参赞的协调下,工作组借租房为由,联系房产中介前往收件地址所在的公寓楼层进行排查,初步确认该处为犯罪团伙作案及住宿地。

7、为了等待合适的抓捕时机,工作组便租下与犯罪团伙同一楼层的公寓,进行观察。经过2天2夜的轮流蹲守,终于在6月30日,深圳经侦一大队副大队长尚德虎发现疑似犯罪嫌疑人傅某的男子外出取钱,通过反复核对其相貌特征,确定他就是要找的傅某。

8、工作组第一时间联络吉隆坡警方,在马来西亚商业犯罪调查局的积极协调下,火速派出警力,捣毁银行卡复制卡刷卡窝点1个,抓获涉案嫌疑人傅某等4名,缴获被窃取的银行卡磁条信息60多万条、作案POS机38个、侧录器9个、克隆白卡245张及刷卡小票等一大批。

9、从6月25日至6月30日,境外抓捕组仅用六天时间便成功捣毁境外作案窝点,并取得大量物证,为境内同步抓捕奠定坚实的基础。

10、办案民警在上述报道中介绍了“境外机”的使用过程:

11、持卡人首先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App,绑定相关注册信息和一张借记卡,交易时在一款手机移动POS机上刷卡,然后在App上选择交易的国家和地区,点进去后,输入消费的金额,即可完成“在银行显示境外交易”的过程,从而激活发卡银行的提额规则。提升额度成功后,还要支付每笔刷卡金额20%-50%的手续费。

12、办案民警揭秘,实际上持卡人下载的该App后台有设定程序,在持卡人刷卡的同时即窃取了该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并自动上传到服务器。

13、与此同时,犯罪分子设在境外的窝点登录服务器,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制造出一张克隆卡来,然后在境外合作商户的POS机上刷卡,虚拟境外消费的场景,完成“境外交易”过程,给银行制造出假象。这等于将信用卡信息拱手让人,隐藏盗刷风险。

14、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7月23日通报称,近日先后组织深圳、东莞、中山、珠海、惠州等地发起“利剑1号”“利剑12号”“利剑13号”涉银行卡犯罪专案收网行动,成功打掉犯罪团伙1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名,缴获POS机、伪卡、侧录器等涉案物品一批。

15、据了解,在“利剑行动”的强力推动下,全省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取得突出成效。2018年1至6月份,全省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8360余起、破案4130余起、刑拘7840余人、逮捕4360余人。

16、省公安厅经侦局依托经济犯罪监测预警平台开展工作中,年初发现互联网上有人正在销售“一机多国提额神器”(品牌为“VPAY”)等相关产品,存在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非法经营以及信用风险等问题。

17、该团伙以科技公司研发的“一机多国提额神器”为幌子,通过层层发展代理商,利用网络APP秘密大批量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及密码后,在境外制成伪卡,并申办境外POS机进行消费。

18、该案涉及境内广东深圳、东莞、惠州,山东临沂,福建厦门、漳州,境外马来西亚、香港等多个银行卡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40余名。伪卡刷卡消费地在马来西亚等地。

19、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下,广东省公安机关对新型跨境大批量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VPAY”专案展开统一收网行动,在境内外同步抓捕,全链条摧毁了运营已久的跨境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犯罪和非法从事跨境支付业务的犯罪网络,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7名,查获窃取银行卡磁条信息平台5个,涉案金额达10亿余元人民币。

20、参考资料来源:深圳特区报-一机多国提额神器”特大跨境窃取银行卡信息案告破

三、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全文

1、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非法集资处置的条例规定。而且最近相关部门也在收集处置条例的意见。那么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全文的内容有哪些,下面临沂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2、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3、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三条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5、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6、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7、第四条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8、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9、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11、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12、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13、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教育社会公众认识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高其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14、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识别、监测、控制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

1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预防监测所管理行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并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工作。

16、联席会议应当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通报相关线索。

17、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18、发布融资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有关金融业务资质或者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19、第十条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对于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信息的,应当依法查处。

20、第十一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

21、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2、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应当及时甄别处理,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23、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24、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

2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26、第十五条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7、(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28、(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29、(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30、(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31、(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32、(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33、第十六条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34、第十七条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建立调查档案。

35、第十八条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36、(一)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7、(二)进入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8、(三)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

39、(五)查封相关经营活动场所、查封和扣押相关财物;

40、第十九条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41、第二十条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程序启动后,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相关单位办理变更名称、股东、注册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

42、第二十一条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43、第二十二条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44、(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45、(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46、(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47、第二十三条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48、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49、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50、第二十四条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51、(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52、(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53、(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54、(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55、(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56、第二十五条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57、第二十六条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58、第二十七条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9、第二十八条单位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60、第二十九条个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集资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61、第三十条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2、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63、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渠道、平台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5、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处非法集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8、(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69、(二)明知或者应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70、(三)未履行预防监测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查处非法集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71、(四)查处非法集资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2、(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73、(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单位信誉或者工作场所从事非法集资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74、(九)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行为。

75、第三十五条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依照本条例处理。

76、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实施细则。

77、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78、非法集资人: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79、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推介、营销等帮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80、非法集资参与人: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81、其中,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一点很多人不能理解,我们都受骗了,为啥还要自己承担损失?事实情况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教育不足,“刚性兑付”长时间内很难打破,正是因为刚性兑付,很多投资人、理财人根本不关心项目风险,只看项目预期回报率,这是恶性循环的开始。

82、其实,早在2015年3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已经对“被害人”和“集资参与人”做了区分,被害人存在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等案件中,而集资参与人通常存在于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也就是说,投资人自身是否知悉对方是违法犯罪还以财力去支持,如果主观上有“博概率”“投机”等意图,那么,被认定为集资参与人的可能性更大。

83、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置条例相关部门也提出了意见,而且也在听取民众的意见逐步完成相关规定。而且非法集资一共有三类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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