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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土地制度改革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孔泾源
2、一、经过30年改革之后,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角度看问题,我们如何审视我国的城乡土地关系
3、从农地经营制度看,我们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公社制度,建立起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我国已经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的必须长期加以坚持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4、在农地制度之外的建设用地方面,虽然农村内部或多或少地引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但城市从农村获得建设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依然是先以较低甚至极低的价格征归国有,然后再投入市场,变成城市或国家建设用地。这里存在着由农村向城市的利益输送问题。无论从局部还是从全局看,国家、城市与农村的利益分配都存在着严重的扭曲与不公问题。
5、这种体制的长期延续,带来了一系列的利益和矛盾。
6、(一)政府会“理性”地以地生财
7、由于比较效益的存在,国家或城市政府出于发展工业、经营市政、繁荣城市等诸多考虑,本身就会尽可能地取得土地。加上土地征收价格与土地市场价格的巨大差异,尽可能多地获取土地及其收益是不可抑制的利益冲动。
8、(二)抑制资源要素价格来发展非农产业
9、利用土地价格杠杆,尤其是低廉的征地价格,在用地问题上宽打窄用甚至宽打宽用亦在情理之中。这种制度设定显然侵害了农民利益,扭曲了利益关系,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10、(三)城市优先发展战略不可能改变
11、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分割和土地二级市场增益向非农产业和城市建设的转移,不仅使历史上已然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差别依然故我,而且也是若干年来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形不改变,无论怎样强调“三农”的地位,城市优先的客观态势将难以改观。
12、(四)这种制度安排损失的不只是土地使用效率
13、由于政府能够合法地通过征地方式取得廉价的土地,使之在用地价格的博弈上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这就有可能以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同层级政府的利益、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等为代价,来招商引资或进行其他用地安排,除会导致土地和效率损失之外,或许还有从市场竞争、地区竞争的公平性到政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的损失。
14、二、经过30年改革开放之后,这种城乡土地关系即用地体制还能否延续或会遇到哪些方面的挑战
15、尽管政府具有征地权力和垄断二级市场的地位,土地的真实价格往往难以实现,但面对市场主体用地竞争的格局以及次级市场对土地价格的反应,包括政府、农民等在内的各前置主体都有呼唤、发现乃至实现土地真实价格的要求,这也是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动力所在。
16、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与之相关的非农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速度也随之加快。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城市周边地区,以地生财或发展非农产业的机会迅速上升,农民不再满足于单纯的农转非的就业安排,强烈要求分享土地收益,已转为城市居民的甚至要求实行“非转农”。
17、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征一亩地就少一亩地。而且适合工业和城市发展的土地都在较为平坦的地区,这些地区往往也是耕地比较集中的地区。土地使用不可能长期以粗放式的方式进行开发,更不可能永远以征地方式来进行资源配置。
18、传统的土地配置理所当然地侵蚀了农民利益,得益更多的是当地政府或相关用地者。由此派生的利益冲突与矛盾,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会日益突出。近年来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在少数,也恶化了干群关系,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19、三、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制度
20、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统一配置城乡建设用地资源,至少需要解决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21、(1)对市场主体加以界定。农村土地主体究竟是政府还是农民集体,这个问题不解决,市场配置资源就是一句空话,其他利益主体随时都可以插手其间。
22、(2)必须解决市场统一配置土地资源的体制机制。不同地区土地资源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城市周边与穷乡僻壤、东部和中西部的土地资源的价格也是不一样的,市场统一配置资源就是要在较大范围内使用土地,以最有效率、节约集约方式或机制,将有限的土地配置到急需用地、产业集群程度较高的地区。
23、(3)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组织体系和交易平台。在改革试验中,一些地区开始试行这样或那样的机构,但说到底,还要从政策法规和约束交易双方的制度层面进行基础性建设,包括现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及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否则,市场就无规则可循,发现价格就没有体制基础。
24、(4)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土地收益不简单地是哪个地区或哪个群体的独有收益,建设用地投入市场后,其增值收益要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在英国,土地用途可以改变,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因为其他外部条件变化而增加土地收益,国家会征收发展税。
25、(5)要健全土地规划管理机制。因为土地不是简单的商品,而是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要严格保护耕地,使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乃至生态环境相协调,必须进行规划管理和用途监管。
26、四、重新构建城乡土地关系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27、(一)处理好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28、一方面,我们要重建城乡土地关系,要打破旧的体制,改革旧的法规。另一方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主要制度和核心部分依然是合理的,在这方面要审慎地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的关系。
29、(二)处理好敢闯敢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30、即一方面在改革上要提倡敢闯敢试,尽快完善制度,另一方面对不可预测的风险,要进行有效防范,必要时进行改革试验项目管理。
31、(三)处理好保护耕地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
32、这个关系将会是长期困扰我们、又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
33、(四)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
34、有些建设项目或者建设用地从局部看是必需的,但是从全局看很可能就会影响大局或可持续发展。
35、因为不同的地区土地的稀缺程度、土地质量和可开发性是不一样的,其用途及效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
二、三大制度将有重大突破!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总体方案出炉
1、刚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2、作为国家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方案》用45条具体举措,为示范区的发展建设指明了方向。
3、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约350平方公里)。
4、其中,青浦区金泽镇、朱家角镇,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镇、姚庄镇作为一体化示范区的先行启动区,面积约660平方公里。
5、先行启动区将着力构建“十字走廊引领、空间复合渗透、人文创新融合、立体网络支撑”的功能布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75%,规划建设用地不超过现有总规模。
6、根据《方案》,示范区的战略定位是: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
7、根据《方案》,示范区的发展目标是:到2025年,一批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建成运行,先行启动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生态友好型产业创新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宜居等方面的显示度明显提升,一体化示范区主要功能框架基本形成,生态质量明显提升,一体化制度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重大改革系统集成释放红利,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作用初步发挥。
8、到2035年,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全面建设成为示范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标杆。
9、上海市发改委主任、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主任马春雷表示,一体化示范区将建立“理事会+执委会+发展公司”三层次架构,形成“业界共治+机构法定+市场运作”治理格局。
10、两省一市联合成立一体化示范区理事会,理事会由两省一市相关政府部门和示范区属地政府组成,突出政府作用和属地责任;同时,为充分吸纳社会建议,理事会邀请了知名企业家和智库代表作为理事会特邀成员,发挥类似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为一体化示范区建设贡献智慧力量。
11、一体化示范区理事会的理事长由两省一市常务副省(市)长轮值,理事会作为一体化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研究确定一体化示范区发展规划、改革事项、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理事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保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有序推进。
12、理事会下设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执行委员会,作为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执委会负责一体化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13、记者梳理发现,《方案》用45条政策详细回答了“示范区要示范什么”这个问题。
14、45条政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第二,率先探索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第三,加快重大改革系统集成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第四,强化实施保障。
15、其中一大亮点是回答了市场关心的何谓“生态绿色一体化”。
16、《方案》提出:示范区将打造生态价值新高地,打造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打造绿色宜居新高地,并用了9大举措去推进相关工作。
17、——到2025年,主要水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95%以上,太浦河水质稳定达到III类,淀山湖水质除总氮外所有指标达到 IV类(总氮 V类)。
18、——到2025年,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0%。
19、——到2025年,先行启动区骨干绿道达到200公里以上,一体化示范区骨干绿道达到500公里以上。
20、在业内看来,以下三方面内容更不容错过!
21、第一,探索跨区域统筹土地指标、盘活空间资源的土地管理机制。
22、为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机制,两省一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研究制订一体化示范区年度用地计划,由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23、对于盘活存量土地,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两区一县研究制定存量土地盘活工作方案,形成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属地要求由地块所在区县予以落实。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调剂和有偿使用平台,鼓励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跨省域调剂。
24、此外,还要建立建设用地收储和出让统一管理机制。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划,会同两区一县统筹平衡一体化示范区的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明确具体的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
25、第二,探索促进各类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制度安排。
26、首先是统一企业登记标准。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在政策条件、程序方式和服务措施等方面执行统一的标准规范。统一跨区域迁移的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建立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
27、同时,一体化示范区推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探索建立统一的人才评价体系。制定实施符合一体化示范区发展需求的特殊人才政策,赋予一体化示范区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的自主权和更大用人自主权。
28、为了推进要素资源跨区域交易,一体化示范区要建立土地使用权、排污权、用能权、产权、技术等要素综合交易平台。
29、第三,探索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
30、比如,探索创新财税分享机制。建立两省一市财政共同投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一体化示范区投资开发基金,统筹用于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结合建设进程逐步探索财税分享机制,研究对新设企业形成的税收增量属地方收入部分实行跨地区分享,分享比例按确定期限根据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31、华略智库创始人任新建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上述三大制度安排,集中解决了目前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中最关键的三个问题,也是地方政府非常关心的问题,即土地指标、要素流动及成本收益。
32、通过跨区域统筹土地指标、跨区域促进要素资源自由流动、跨区域进行成本分担和收益共享,有利于统筹解决项目土地指标,促进项目落地,有利于促进要素资源加快流动,打造长三角统一大市场,有利于厘清成本投入和收益分担机制,促进各地更好合作。
33、特别是要素自由流动是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最核心的内容,关系到长三角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是一体化的最终体现。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采用保函的形式招投标
电子保函(单),是保证人使用CA证书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担保电子信用凭证。
电子保函(单)是一种电子商务或信用服务工具,相关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遵循PKI(公开密钥基础架构)体系的数字签名系统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
电子保函(单)与纸质保函(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可以进行第三方电子保函(单)存证备案,具有高效、快捷、保密、全生命周期低成本、可信赖的优点。
电子保函(单)根据保证机构和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按照保证机构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电子)保函、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和担保保函。
银行(电子)保函指应保函申请人线上申请,由银行直接向受益人线上开立的电子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开函银行依据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
银行保函有直开式和分离式两种业务操作模式:
直开式银行保函通常是由被保证人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并由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授信并开立的银行保函;
分离式银行保函(简称“分离式保函”)则是指被保证人通过专业担保公司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的业务操作模式。
分离式保函模式下,银行通常会事先向已形成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公司授信,而不再单独就每一个项目向被保证人授信。被保证人在使用保函时只需向专业担保公司提出开函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查合格后,再由担保公司委托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出具保函,并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开函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委托申请进行审核,满足开函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支付费用,扣减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被保证人则就单笔保函业务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
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是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包括保证保险单、保证保险条款和保证保险凭证。其中保险单与保险条款由投保人(交易项目响应方)收执,保证保险凭证由被保险人收执。
保证保险凭证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作用,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其成立条件和免责条款。投保人未能按主合同/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被保险人(交易项目响应方)出具保证保险凭证向保险机构发起索赔,保险机构必须依据保证保险凭证向被保险人履行相应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不得以仅单方面送达投保人的保证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保证责任。
担保保函又称为公司保函,是指在保证担保业务中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由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担保凭证。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专业担保公司依据公司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
根据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不同分为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电子农民工工资保函、电子工程质量保函、电子工程款支付保函等。
是指招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责任,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的由专业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担保凭证。
投标责任主要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项目履约过程,应中标人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专业金融机构向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电子担保凭证。
履约保证承诺内容包括:中标人和承包方日后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项目、工程。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电子担保凭证,是缓解企业(申请人)财务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的一种业务。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电子担保凭证。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电子担保凭证。
自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各项公共资源逐步纳入统一的平台上,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截至2019年,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率在稳步提高,部分省份或地市甚至达到100%,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放管服”不断深化,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便成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需要思考的新命题。
我国部分省市区曾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探索启用传统纸质保函来代替投标保证金,经过实践以后,发现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限制了纸质保函的应用推广,具体问题如下:
对于申请人(投标人):纸质保函办理手续繁琐,需要投标人准备大量材料证明,并奔波在金融机构与中心两地,且办理周期较长,而投标过程具有时效性,因此导致了投标人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客户体验较差,甚至可能出现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保函仍未开具成功的情况。
对于受益人(交易中心或招标人):纸质保函需要交易中心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收取整理、登记、辨别保函真伪,随着中心业务量不断攀升,极大地增加工作人员的压力,风险也不可控。
纸质保函真伪辨别难度大,效率低。使得整个市场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纸质投标保函的使用推广。尤其,纸质保函开具过程中涉及环节太多,容易造成投标单位名单泄密,造成招投标中重大安全事故。
所以,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电子保函(单)体系,并促进其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深化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自2020年以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发布大量政策推动应用电子保函(单)。
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包括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等13条要求。
1、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3、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4、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提交并在网上公示。股力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土地、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意见》的出台,对平台深化整合共享、提升要素配置服务能力提出新要求。
2、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培育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
3、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海外投资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制度建设。
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1、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六、《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降低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系统提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的7个方面23项任务,切实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1、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2、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要求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为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激发企业活动的通知。
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泛领域运用。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文件提出:大力推行电子保函,研究制定保函示范文本和电子保函数据标准,加大保函信息公开力度。
▎本文节选自《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0)》蓝皮书;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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