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优化措施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交易平台优化措施是什么这个问题,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信用交易
  2. 企业集采商城是什么企业为什么要自建集采商城
  3. 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一、什么是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是一种在商品交易中使用的支付方式,是一种基于信用评级的交易方式。在信用交易中,买家可以先收到商品,然后再按照协议支付货款。

相较于传统的先付款后收货的交易方式,信用交易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增强买家的信心:在信用交易中,卖家需要先将商品发出,这样买家可以先检查商品的质量、数量等,确保自己收到的商品是自己需要的。

避免交易纠纷:在买家确认收到货物并认可后,才进行支付款项,这可以避免很多交易纠纷,例如货物不符合要求、未发货等问题。

提升交易效率:如果交易双方都信誉良好,那么可以加快交易流程。这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市场等非常重要。

在信用交易中,信用评级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买家和卖家的信用评级将决定交易是否可以进行,同时也是交易成功的一大关键。一般来讲,信誉良好的买家和卖家更有可能进行交易,而信誉不好的人则通常会遭到排斥。

虽然信用交易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它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不少人往往通过虚假交易来提升自己的信用评级,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很高的信用度。这种行为会对整个信用交易市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会影响到真正的信誉好的人的利益。

此外,信用评级机构也需要遵守一些规则,以确保其评级具有公正性和可靠性。如果评级机构出现问题,也会导致信用交易的混乱和不稳定。

为了确保信用交易的安全性,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防止和纠正一些不好的行为,例如:

加强对交易的监管:政府和监管机构应该对信用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交易的审核,防止虚假交易等不道德行为发生。

改进信用评级系统:评级机构应该采取更科学、公正的方式评估交易人的信用度,从而更好地保障交易的公正性。

强化法律和技术手段:政策制定者和技术人员应该在法律和技术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信用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信用交易的发展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同时未来也必定会围绕一些主要方向发展:

建立更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信用评级机制应该逐渐摆脱一些人为因素,通过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方式更加精准地评估交易者的信用水平。

加强对交易信息的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越来越普遍,为保障买卖双方的隐私,信用交易平台也需要优化信息保护机制。

信用交易是一个很好的交易模式,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很多传统交易方式的弊端。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信用交易存在种种问题,要使信用交易模式更加真正地市场化,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加强对交易流程的监管、优化技术手段,让信用交易不断发展壮大。

二、企业集采商城是什么企业为什么要自建集采商城

企业集采商城是什么?首先我们要了解,企业集采是什么,企业集采也叫企业采购,百度百科对

企业采购的解释是:企业采购是现今市场经济下一种最主要最主流的采购。其特点是大批量商品的采购。

企业集采商城字面意思就是:企业集中采购的商城。对于集中采购,从采购层面来讲,把同类或类似的产品和服务集中做统一的招投标,然后为本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分公司来做一个集中的采购行为。

业界还有另外一种对集采的理解:把采购的团队和权力上升到集团公司总部来管理,这两种都没错,都属于集中采购。

首先,让更少的人,做更多的事情,把分采或者更多的需求统一交由少数人管理,因此对应的供应商开发、评估、维护、管理也就更加容易,需求集中、管理集中、供应商集中,更有利于企业落实战略采购策略。

其次,合规角度,减少公司的合规风险,提高供应商质量,因为供应商数量少,所在在供应商的管理、关系维护等整个采购成本上会有所下降或降低。

集采是企业必然要经过的一个阶段或者目标,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集团型企业。

智能费控4.0创新提出场景融合新概念,结合费用管控做消费场景的深度融合,以开放式供应链为基础,打造企业自主的非生产消费集采商城,帮助企业首次对外部消费环节实现掌控,完成费控管理全链条闭合。

员工散采一直是费用难管的根源所在,头部企业很早就尝试与TMC合作,实现有限范围内的统一规范集采,一方面可以获取更优惠的集采价格,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弄虚作假的空间。

但消费场景和消费需求的复杂性,决定了一家或两家供应商很难全部覆盖,且多个系统跳转切换给员工预订、财务结算、服务支持都带来不好的体验。

依托开放式供应链平台,承载企业非生产性消费的“集采商城”顺势出现,从“小卖铺”转为“大卖场”,消费场景的转移变员工散采为集中消费,对私报销转变成了对公付款。员工在集采商城不仅可以便捷一站式完成因公消费,还无需垫资,无需管理消费产生的发票,报销的体验大幅提升。

同时,“商城平台”中商家的服务标准、价格水平、消费规范直接纳入企业内控体系之中,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对供应链的管理能力。

当费用发生的双方和过程都置于商城中,企业已有的费控政策或措施才有了落地执行的基础。

从采购交易对象的合规性、采购商品价格的合理性、采购消费的必要性、采购流程的规范性,到有无申请、有无审批、有无预算、是否超标等管控节点的智能匹配,再到交易数据的收集、结算账目的核对、会计数据的记录及档案数据的整理。

集采商城跨越时空、跳出部门岗位、以数据化的形式完成了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补足了3.0费控跳转模式下事中消费管控的缺失,让智能费控4.0模式突破传统第一次实现了从预算、申请、审批、消费到报销、结算、入账、档案、分析等全流程的全面费控模式。

基于商城采集企业消费的完整数据,平台自动智能分析并输出合理消费、采购建议:

l在供给侧,不断优化供应商品与价格,定向优化供应链,从源头显性降低企业消费成本;

l在消费侧,综合评估员工购买行为与喜好,着手改善消费标准与需求匹配度,升级管控措施与协同效率,强化管理增值效益;

l在管理侧,聚焦费控效能,精准计算费用的投入产出比,实时调配费用支出方向,优化配置,最大化发挥企业资源价值。

至此,随着供应商的整合与消费场景的丰富,大部分因公消费都可以在商城上统一完成,系统将“消费大票”与消费申请自动匹配,员工全场景下的无需报销体验逐渐实现。

但企业集采商城的出现带给企业两大新的挑战:

l一是商城采购目录中,产品的聚合并只是简单的数量累加,尤其是对于像酒店这种非标产品,要做到标准化的输出,不让李逵变李鬼,需要从底层数据建立积累,否则比价采购将止步于宣传噱头;

l二是海量的对私报销转为对公结算,财务人员需直接处理消费大票,承担更多的对账任务,场景覆盖越广供应商越多,尤其是集团性企业,场景做加法,后台结算做乘法,财务结算压力及风险将呈指数级倍增。

场景融合是智能费控4.0的标志,核心设计理念之一。概念简单易懂,落地实施却困难重重。

作为场景融合设计理念的核心载体,通过搭载各场景集采平台,覆盖差旅、会务、餐饮、用车、福利、办公集采、劳保福利、疗养度假、团建旅游等企业消费全场景,同时集成PC、APP、H5等多元化入口,让员工在指尖就能一站式完成各项因公消费活动。

企业自建集采商城后,员工的消费行为被集中化、线上化、透明化,供应商也被纳入企业考核管理体系,再辅之以内控体系的嵌入和费控节点的前置,科学的将“结合费用管控做消费场景的深度融合”这一理念贯彻落地,真正实现企业费用支出的全流程管控。

2终于有人把集中采购这件事儿说清楚了

3胜意科技费控4.0解读|集采商城,智能费控4.0的核心载体

三、减税降费政策是什么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2.5万亿,远高于去年的1.1万亿。

在业财融合的大趋势下,传统查税方式向智能化查税已是必然,企业们应抢先使用众智云擎,紧跟税法政策,实现减税降费,应享尽享。众智云擎是智能化税法查询应用及推送系统,收录17万+税法政策,所有文件瞬间提取,省去多个页面不断切断,文件杂乱、信息破碎等大难题,直线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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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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