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交易平台侵权认定的一些知识点,和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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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侵权怎么办
文章侵权是很麻烦的事,轻则被作者要求删除文章,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条高压线我们肯定是不能踩的。但是有的时候,遇到一些好文章想转载时,我们又该怎么做才能规避侵权风险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避免文章转载侵权的办法吧。经典侵权案例分享微信公众号抄袭被告上法庭北京优势零壹广告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异见》2月2日首次发表了文字作品《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该公司发现,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2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自身名义发表作品《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标题与原创者发表的作品相似,而内容完全相同。因此,优势零壹公司将深圳某咨询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被告在庭上表示,这次就是为不懂法付出的代价,如今他们转发他人的文章时,已经及时地注明了原创作者以及出处。“风雨文学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3年至2015年间,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大亨传说》等小说发布在其自建的“风雨文学网”上进行传播,并通过在网站发布广告,从百度广告联盟非法获利,非法经营额达66.7万元。2016年12月1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万元。副教授抄袭被判登报道歉赔8000元浙江某211院校副教授发表在南方某报的一篇文章,被江苏作家叶黎侬发现,严重抄袭了其历时十多年的创作成果。这名副教授在道歉信中虽承认抄袭,却解释说是刊发单位编辑删减造成的。叶黎侬认为“道歉不诚恳,并未感受到尊重”,遂诉至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查明,该教授所发表的一文中,共有10处存在雷同,全文3900多字,抄袭篇幅为2000字左右,最终当庭认定被告抄袭事实成立,并判令该副教授在南方某报发表致歉声明,并向原告叶黎侬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著作权法重要规定第一章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解读:除了国家机关相关文件以外,新闻本身也属于可转载的文章,但仅限于新闻报道中的客观部分,主观评论则属于不可转载内容。第二章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二章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解读:此规定与第二章第十二条相同,主要就是在于原作者依旧保留有著作权,在任何改编、汇编或翻译等情况下都不会消失。第二章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解读:引用原作者文章里的句子、篇章乃至观点等,都不会造成侵权问题,但被引用部分理应与上下文有所衔接,最好是标注清楚原作者的名字以及文章的出处。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点击查看《著作权法》完整版警惕!洗稿也侵权所谓洗稿,就是指将他人的文章进行同义字词的替换、行文结构的改变、逻辑顺序的打乱,但文章的主旨和中心思想依旧不变的所谓“原创文章”。这种做法同样也是侵权的,但打击难度也很大。为什么呢?因为洗稿的手段也比较复杂,通常有如下做法:1、伪原创替换字词。这是最简单的做法,利用工具将给文章替换掉字词,尽管有可能不够通顺,但洗稿效率极高。也有一些是人工修改的,虽然洗稿效率低,但比机器洗完读起来更加流畅。这种做法也被称之为伪原创。2、多文章整合拼凑。将不同平台的同一类型,表达思想类似的文章整合起来,各摘抄几段,理清好逻辑和顺序,就变成了洗稿文,但是里面的字词句也没有进行过替换。3、跨时空复制翻译。有的人会把某个平台上的优质内容原封不动搬运到另一平台上,声称是自己的原创作品,或者是直接翻译国外的文章作品,但不会标注原著者是谁。也有的是直接修改。4、换汤不换药式。这种方法属于第1、2种方法的结合体,就是自己选定主题,然后再多方面搜集文章,简单替换字词和语句等等,或者是直接引用别人的文章,很难分辨出是洗稿的。侵权的形式:1、观点抄袭:不引用别人的文献好像观点是自己的为严重抄袭2、句子抄袭:不重新组织别人的观点,照抄原话,不加引号,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是抄袭3、过多引用别人原话:即使加了引号,也算抄袭,比如三句以上4、句子重新组织,但是整个段落和别人的非常相似尤其关键动词几乎一样,句子结构也一样,也算抄袭5、除了整段拷贝,以下处理后仍然属于抄袭(1)铲除其中几句(2)把句子顺序颠倒(3)增加几句(4)只改变一些动词和少量的词,但是整体结构一样曹新明在《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提到,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可以将作品的名称、标志、装饰等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标志和装璜”予以保护。当他人擅自使用作品的名称、标志、装饰,造成混淆的,使购买者相混淆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某个人长期洗稿别人的文章,而且没有标明原创出处而导致读者对该文章的来源造成混淆的,就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避免文章侵权看到好文章,就直接复制粘贴,这样的嗟来之食,最容易引起侵权麻烦。这并不是说只要转载就一定侵权,而是得留心看作者与发表平台的规定,自然就不必担心侵权,很好地规避版权问题。那么,在转载文章如何避免侵权呢?清楚文章来源渠道文章的来源渠道不同,对于版权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所以我们要清楚知道这些文章的来源渠道是什么。一般来说,自媒体作者较为活跃的平台,通常都是不能随意转载的,需要联系取得授权后才能转载。比如,如果你直接转载了下面这些平台的话,就很容易造成侵权问题:自媒体平台:公众号、微博、企鹅号、百家号、大鱼号、今日头条、一点资讯、搜狐自媒体、网易号、趣头条UCG平台:知乎、虎扑、简书、豆瓣、小红书、张大妈新闻平台:虎嗅、36kr、果壳、雪球、界面新闻、创业黑马行业推荐品牌小红书知乎微信豆瓣douban什么值得买36Kr简书果壳网虎嗅网今日头条趣头条虎扑HUPU雪球创业黑马界面也有些平台会对文章进行限制性转载,例如在电脑上操作时,左键选择文章而不可选中时,表明平台是不允许随意转载文章的。如果硬要采集该文章的话,也不可以随意到网页的源代码中采集,而是要与平台或作者取得联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某些新闻报道在没有添加主观评论或描述的情况下,是允许转载的。2021年10月20日,国家网信办公开发布了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即“互联网稿源白名单”,名单涵盖中央新闻网站、中央新闻单位、行业媒体、地方新闻网站、地方新闻单位和政务发布平台等共1358家稿源单位。而这些新闻平台,就可以进行文章的转载,且无需与平台取得联系(在该文章没有任何主观评论的情况下)。TIPS:新闻网站白名单附录在本文末尾注意查看文章的头尾部有的文章版权没有被买断,归作者所有,而非平台。维权意识较重的作者,会在文章的头部或尾部添加备注,告知是否免费转载、付费转载或在取得许可后转载,这属于有效声明,后两种转载则需与作者取得联系后才能转载,否则会造成文章侵权问题。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却无法找到文章的原始出处,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有声明并不代表不侵权有的平台在转载他人文章时末尾会备注,文章出处不明、文章转载时与作者无法取得联系等,因此没有备注原作者及出处,出现侵权问题概不负责。这种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应,故作者诉讼侵权时,平台依旧需要承担责任。侵权时如何与作者达成和解确定文章属实侵权时,转载方通常只有两种选择:删除文章,公开道歉。原作者会要求转载方将侵权的文章删除,同时在转载方日常发布文章的平台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且必须是在显眼的位置。但碍于的转载方名气较大,若公开道歉有碍于自身权威性与公信力,于是就有了另一种方法。保留文章,支付稿酬。保留文章,支付稿酬。如经过作者的允许,转载依旧可保留作者的文章,并支付给原作者一定的稿酬,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每千字80-300元。字数可通过www.mingmu.net/zishu.html计算作为参考。支付完成后,转载方即可获得文章的转载权,不需要公开向原作者发表声明道歉。有的作者由于时间不充裕,或者是无法逐一排查潜在侵权的转载方,因此会委托一些机构进行检测,并且协调沟通赔偿问题,现今网络较大的原创作者版权保护方,主要为快版权和维权骑士两家,也是多数自媒体人维权的首选:维权骑士源于知乎上一次由原创作者公开发起的原创维权代理竞拍行动,是由当时一起参与维权使者行动的六位朋友组建起的一家为中国原创者提供有效、便捷的版权管理和保护服务的网站。主要为创作者、版权方提供从版权确权,管理,到数据监测,版权保护以及交易服务。快版权快版权是一家正规的互联网版权服务网站,本平台所有的法律业务由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提供。致力于打造一个以维护原创作者权益、营造互联网良好有序的授权环境为主旨、为内容供求双方打造安全便捷的一站式版权交易平台。版权印面向互联网版权的快速授权交易平台,是帮助各类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实现在线原创内容的版权保护、授权交易和监测维权的轻量级、嵌入式互联网产品。最大限度的挤压盗版空间,推动正版流通。附录: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所属类别单位名称中央新闻网站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中国青年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西藏网、光明网、央广网、中国军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政协网、法制网、中青在线、环球网、中工网、未来网、海外网、正义网、中国搜索、党建网、求是网、理论网、人民论坛网、旗帜网、中国文明网、学习强国、中国妇女网、中国农网、中国侨网、中国发展网、参考消息网、中国能源网、证券时报网、经济周刊网(经济网、环球人物网、半月谈网、经济参考网、中国小康网、证券日报网、中国教育新闻网、神州学人网、中国科技网、中国工信产业网、中国民族宗教网、中国法院网、关爱下一代网、中国财经报网、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环境网站、中国建设新闻网、中国交通新闻网、中国水运网、中国水利网、农视网、中国旅游新闻网、健康报网、中国安全生产网、中国金融新闻网、中国商报网、消费日报网、中国税网、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消费网、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中国经营网、中国经济新闻网、中国气象新闻网、中国银行保险报网、中国电力新闻网、绿色中国网络电视、中国警察网、人民铁道网、中国军视网、华夏经纬网中央新闻单位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新闻社、学习时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治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参考消息、环球时报、证券时报、中国经济周刊、环球人物、人民论坛、新华每日电讯、_望、半月谈、经济参考报、中国证券报、CGTN、《红旗文稿》杂志、《小康》杂志、《教育家》杂志、《留学》杂志、中华读书报、证券日报、中国新闻周刊行业媒体《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党建研究》杂志、《党建》杂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当代世界》杂志、《网络传播》杂志、《旗帜》杂志、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改革报、《中国信用》杂志、中国教育报、《神州学人》杂志、人民邮电报、中国电子报、《中国民族》杂志、《民族画报》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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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淘宝卖二手商标侵权怎么办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证据主要包括: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2、被侵权人的产品样本。3、侵权产品样本。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发票。在发票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第二,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到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咨询。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行政查处和诉讼程序。第三,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三、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有时候在网购的时候会发现买到的东西居然是假货,以下看看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1、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
3、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
4、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权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
5、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网络假货问题成为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关注点之一,对于这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可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对于网购中未直接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
早期关于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的判断,权利人和法院通常援引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第13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直接规制用户利用电子商务销售假货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条例、司法解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明确了以下内容:
(1)仅承担身份审查义务,不承担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应当全面考虑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对卖家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的审查义务。同时,由于平台经营者对侵权现象的知道仅仅是概括性的认知,并非具体的知道,故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对假货的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监控平台信息的义务。实则,这些法律要求平台进行事先审查的内容是指:
(1)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涉及淫秽、色情以及暴力的内容;
(2)是否存在国家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注册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其所指的监控信息并不包括信息、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权属争议可能性、知识产权许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电商平台主动审查商品是否为假货也是不现实的。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在立法上和司法规则层面已基本形成共识。立法上,国家版权局草拟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网络侵权条款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该款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审查义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解释该条时,明确指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
司法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最高院明确指出:“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也不应承担审查义务。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目前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责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款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际参与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类似规定还见于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其明确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属于商标直接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两款中,电子商务平台未参与销售环节,只为卖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务,其承担的是在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条实际上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此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十六条后两款的知道规则借鉴了《德国规定信息与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立法》,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德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大解释到网络侵权领域。
从电商平台在合同中告知用户不得侵权、开辟投诉平台、制定售假处罚规则等行为可推知电商平台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故意,亦无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引诱、教唆或帮助卖家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客观的引诱、教唆或帮助行为。
有学者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是因为其未履行“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义务,故与卖家的侵权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责任,认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可能承担替代责任,且必须符合两个构成件:(1)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直接侵权人具有控制的权利和能力;(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获取了经济利益。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美国的替代侵权责任理论,不能仅仅根据电商从卖家处收取了费用而认定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电商平台收取的费用是提供电子交易的服务费,而非特定交易行为的费用。因此,我国电商平台也不承担美国司法所构建的替代责任。
关于卖家实际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后,是否应当对卖家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抗辩,第七条规定:“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201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注重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平台在不能提供卖家信息时,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卖家追偿。
近期,在“互联网+”行动下,国务院及各部门尤其重视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颁布了多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年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且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办法》为营造更加成熟、规范的网购环境提供法律基础,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涉及公众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联网经营行为,法律对平台赋予了更严格的责任与义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均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015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为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要求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商平台对售假行为的责任主要为商标侵权纠纷,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案件次之。此外,基于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不同的审查难易程度,平台对专利权属的审查难度最大,其免责条件的范围也更大。
分析我国的司法案件的审理结果,可知:
首先,电商平台的性质不属于内容提供者、直接的销售者,其可能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理由在于电商平台对卖家、店铺负有的监督、管理、审查义务。
其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侵权不承担主动发现并处理的义务,但是应当为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销售假货等行为承担提醒告知的注意义务、提供消费者、权利人投诉渠道以及对卖家的身份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
平台经营者的提醒义务表现为制定平台网络运营规则,并在规则中制定知识产权条款告知其平台上的卖家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身份审查义务则体现在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审核了平台上卖家用户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等资料,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手续。
最后,在确定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来主张免责,即平台经营者知道假货的存在后是否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明确、具体指向侵权信息的警告函、投诉后,及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回复,删除链接、关闭店铺等措施,则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从合同义务上看,如果电商网站销售假货,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货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要看电商网站之前是否做出相关承诺。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
2、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假货的认定上,某些假货,例如化妆品与真品之见的区别比较模糊,而且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例如最好选择电商网站的自营产品。目前有些电商平台开放给第三方商家,在对商品的把关上,不如对自营产品那么严格。消费者也应当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如果最终诉诸法律,虽然成本会比较高,但是从法律条文方面看,消费者有法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的条文支持消费者的维权。
虽然电商平台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但是电商平台也有其弊端,假货频频通过电商平台进入市场,然后被消费者购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后应该通过以上维权方式积极为自己维权,切勿放纵这些违法行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在鉴别假货的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媒体报道称电商网站的供应商存在造假行为,而电商网站对消费者的投诉置若罔闻。如果不幸在电商网站买到假货,应当如何维权?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假货的认定;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退货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对于是否能够获得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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