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交易平台合同诈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交易所平台诈骗能追回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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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人冒充平安普惠贷款要我签合同,说我违约要告我
平安普惠贷款。惠特尼平台40万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11.59%,按照合同等额本息计算,三年利息为75471元。廊坊的杨志海在借款8个月后选择提前还款,却发现本息已还451509.21元,“利息”已达5万余元。
他告诉杨志海,当他借钱时,他签署的两份文件变成了五份,其中四份完全相同。“我自己也签不出一模一样的字迹,但很明显是‘抄袭’的。”其中有一份他没有亲自签字的《付款金额确认书》号,约定每月支付保险费1267.2元、担保费12.8元、服务费1400元,用于等额本息还款,共计2680元。
也就是说,杨志海借款8个月,除了利息,还支付了上述三笔费用共计约21440元。除此之外,杨志海还发现自己“买”了一份《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每月要交1267元的保险费。
不过,和杨志海一样情况的用户还有很多。在他们建立的“平安普惠维权”群中,已有70多名投诉人反映,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被多收了三项费用,签名涉嫌“抄袭”,被捆绑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或意外险。
5月9日,平安普惠员工李莉;惠特尼公关部回应称,所有协议在处理时都会告知贷款方。针对多份文件签名一致的问题,她表示,如果借款人同意多份文件或协议,多份文件只能签一个名字,可以通过平台技术将签名放到其他文件中。“我只能说,所有客户都知道他们需要了解、确认和签署的文件。”
对此事,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表示,证明签名是否伪造,借款人是否知道费用是关键点。辛建议,借款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其文件签名进行鉴定,同时向法院提供对上述费用不知情的证据,如录音等。
2019年5月,业务员在购买了一份平安保险后,告诉杨志海,有了保单后可以申请贷款。当时他正好需要一笔钱做生意。在对方介绍下,杨志海联系了平安普惠的业务员王海龙;惠特尼平台。
“当时他承诺贷款利率低,除了利息不收费。他还给我做了还款计划,上面只写了每月还款的本息。”杨志海说,5月22日,他在业务员的当面指导下,通过网上操作,签了《借款合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授权书》两份文件。
103010中写明杨志海借款金额为40万元,用于经营费用。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11.59%,其中未提及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
“他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贷款利息会按照剩余贷款的本金计算,每月还款金额固定为15887.53元,其中随着本金还款比例的增加,利息比例会越来越少,所以我也没算过。”按时还款8个月后,杨志海共还款127100.24元。
今年1月31日,因经营顺利,杨志海提出提前还款,对方告知还需还款324408.97元。当天,杨志海一次性还清了所有的钱。但是还清之后,他越想越觉得金额有问题。“按合同约定,3年等额本息利息共计75471元,现在我只借了8个月,还款共计451509.21元,利息已达5万多元。”
问了业务员王海龙后,对方发给他一份《借款合同》的复印件,上面明确写着除了每月还本息外,每月还需要交保险费1267.2元,保障费12.8元,服务费1400元,三项费用2680元。
对此,业务员表示,办理时已注明上述费用,并有电子文档。杨志海觉得情况不一样,要求对方提供所有相关证件。“他发给我的5份文件我都签了,但我只在开头签了两个字,一个是《付款金额确认书》,一个是《借贷合同》,其他3份文件根本没见过。”令人不解的是,5份文件中,有4份签名在字体、大小、样式、细节上都是一致的。怀疑他的签名被抄袭,包括《征信查询授权书》,介绍了三项附加费用。
杨志海的四份文件都是用同一种字体签的字。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在一个70多人的“平安普惠维权群”里,多位维权者表示遇到过和杨志海一样的情况。
其中一名用户陆丽丽告诉该报,2019年11月11日,她通过平安普惠以10.5%的年利率借了20万元。惠特尼分期付款36次。第二个还款期,她发现还款金额明显高于本息总额。
问了业务员后,给她看了一份《付款金额确认书》,说除了本金和利息,还要交1328元/月的服务费,13.2元/月的保障费,1306.8元/月的保险费,一共2648元/月。陆丽丽坚称对借款中的三项费用不知情,借款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
江苏盐城的蒋喜娣在第八次还款时也发现了还款金额的异常。
4月24日,蒋喜弟拨打平安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511,要求退保“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客服人员表示会为她办理。当天,蒋喜娣收到一条“退保申请”的短信,但她发现退保的保险名为“平安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日期为2019年7月9日,即贷款办理后的第二天。
“我根本没买这个保险。记得贷款那天,业务员跟我说第一个月要还八百多,以后不用还了。我没觉得过分,就没问清楚。”蒋喜弟称,业务员当时并没有告知这800元用于意外险,也没有告诉他需要办理《付款金额确认书》保险。
蒋喜娣收到短信后才知道自己买了意外险。
通过与客服协商,“平安家庭意外伤害保险”退保,返还蒋喜弟134.64元。
在协商无果后,江锡娣拒绝还款,至5月11日已经一个月,“他们说是不会取消服务费、保险费这些的,如果超过80天不还款,就会直接起诉我。”
杨志海称,在贷款当日,业务员也曾建议他购买一份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保金每年仅需几百元。在对方多次劝说下,杨志海购买了该保险。在办理贷款的次日,杨志海收到一条来自中国平安的投保信息,却告知他投保的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已经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我看到这个短信后很奇怪,问业务员,他说就是之前和我说的保险,我以为就是每年几百块的意外险,没放在心上。”
平安普惠:所有费用在办理时均告知贷款人
5月9日,平安普惠公关部工作人员李莉就此事回应称,不存在“复制签名”一事,所有协议在办理时都会全部告知贷款人,也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
“我们办理贷款先是会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银行卡绑定,确认贷款人本人,然后在告知所有文件后,让贷款人进行签字,有的文件需要签名,有的文件只需要点击确认。”李莉说,理论上客户只要签名,代表内容都是知悉的。
但对于为何多份文件会出现同样的签名?李莉解释称,每一个客户因资质不同,在办理时情况也不同,有的客户需要每一份文件都签名,但有客户只需要签一次名,“就是在前面所有文件客户都同意后,我们就让他统一签一个名就可以了,下面会有注明有附件一、附件二等文件。”
她表示,同一个签名会出现在四份文件中,是通过一种数据电文技术来实现的,“我只能说,所有客户需要知悉、点确认、签名的文件,他们都是知悉的。”
李莉说,平安普惠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符合国家监管规定。“只要综合利率在36%以下,就都是符合规定的,至于这些费用的构成,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
其中保险费就是指投保《个人借贷保证保险》,但李莉称,该保险并非强制或“捆绑”购买,“这个保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因为这些人借贷风险比较高,我们会按照资方的要求来帮借贷人办理一些保险,如果借贷人不同意或者他觉得不合适,在借贷的过程中随时可以选择退出,没有任何强制成分。”
她说,平安普惠没有捆绑销售借贷保险,只是在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的情况下,由平台自动匹配相应的保险。
那保单是否需要借贷人签字?她表示需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
为何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没有出现在《借款合同》中?李莉解释称,每个借贷人情况不同,借贷程序和合同也都不同,“有的合同里有写(三项费用),有的合同里就没有写(三项费用),具体要分情况来看。”
在采访中,李莉多次强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有费用和文件都已明确告知借贷人,对于上述用户出现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联系平安普惠客服来解决。
“我们也进行了调查,发现平安普惠机构属于信息服务公司,是不直接对客户提供资金的,属于一种中介的性质,我们不能进行监管。”该工作人员介绍,在接到关于平安普惠的投诉后,金融办会收集投诉人信息,要求平安普惠平台提供纸质版合同和协议,然后建议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针对上述内容,5月11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刑鑫表示,平安普惠平台作为一家不提供资金的信息服务机构,如果其在为客户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确实提供了服务、担保及保险,且经双方合意一致,平安普惠收取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的做法并不违法、违规。
“然而这件事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其收取了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而在于以什么方式收取上述费用。”他从两个方面对此事进行了分析。
若借贷人对上述费用完全不知情,且双方未在合同中一致同意该做法。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如平安普惠冒充借贷人签名,非法占有借贷人的财物,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他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借贷人可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平安普惠退还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款项的三倍进行赔偿。
若销售人员未在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借贷人,但在合同中约定了上述做法。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与借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关于格式合同规定,借贷人可以主张上述格式条款无效,进而要求平安普惠退还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
刑鑫表示,证明签名是否伪造,借贷人是否对费用知情,是重点所在。刑鑫建议,借贷人可申请鉴定机构对其文件签名进行鉴定,同时向法院提供对上述费用不知情的证据,如录音等。
当日,杨志海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已经在搜集证据进行起诉工作,“办理贷款的时候业务员是有进行视频录制的,但不愿意给我们。”他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要求平安普惠提供办理贷款时的视频资料。
相关问答:平安普惠36期提前还款步骤
二、外汇诈骗公司业务员怎么判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诈骗不足4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3、诈骗3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7名90后年轻人,以所谓的澳大利亚“富通外汇”为交易平台,在5个月时间里共诈骗230万余元。记者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信阳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代某等17人11年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对代某等3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1年。
27岁的代某与4个朋友共同在安徽省合肥市做股票证券咨询代理。因业务出现问题,代某等人开始寻找新的挣钱机会。2017年4月,他们终于等到了所谓的“新机会”,开始电信诈骗。
江某向代某推荐一款自称是澳大利亚“富通外汇”的交易平台,宣称这个平台是做网络股票和外汇投资。客户投入平台的钱,除平台提取手续费、平台提供者获利外,加入者可获取投资人90%的投资款。
开通“富通外汇”交易平台,不需要注册公司、不需要签合作协议,只需提供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如此条件,使代某等人失去理智,迅速决定与江某合作。
双方达成协议后,江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开通了平台链接。此后,代某等5人筹资,租赁合肥市经开区翡翠湖一场地作为办公场所,购买电脑、办公桌等用品,5人约定按出资款的多少占有股份并分红。
其中,代某占股21%。在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并规避风险,5人各拿出2%的股份给江某,江某在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占有股份10%。
随后,代某开始“招兵买马”,将其从事证券咨询代理时的同事赵某等人招聘进来,代某任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及管理,其他4人分别负责财务、开支、员工招聘、后勤保障等工作,并下设市场部、客服(交易)部、行政部。
“富通外汇”平台在具体操作中,设有“富通财富俱乐部”“财富共赢俱乐部”两个QQ群,由代某提供客户信息,业务员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本上的流程与客户对话,让客户关注股票行情,之后电话回访客户,让客户加QQ群聊天,业务员会有数个QQ号。
在群里,各业务员发股票上涨的截图等信息,借此机会向客户推荐外汇,诱骗客户投资“富通外汇”交易平台。
在此期间,牛某等冒充外汇分析师,让客户在平台里投资,指导客户在网上操作,让他们把钱打入指定地方,刚开始让客户赚钱,吸引他们加大投资,随后将钱亏空。客户每往平台亏损一笔,各业务员、组长、交易部的成员等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成。
信阳市中院二审认为,1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交易平台,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7名90后以投资外汇为名诈骗230万元
三、交易所平台诈骗能追回
1、某某虚拟货币交易,违反金融常规,违背汇兑常识,交易手法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重大嫌疑,很大程度上是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行网络诈骗之实,触犯《刑法》第224条、第266条之规定,具有不能控制、不可规避、无法转移的合规、财务和法律风险。因此,我认为公安机关经过对涉案线索的审查,可以刑事立案;你要做的,首先是赶快止付,止损,其次是力所能及的搜集、整理证据然后提交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最后就是(当然,希望资金能够最终追回来,部分或全部弥补你的损失,但是如果追不回来,你要)做好最终资金不能追回的风险自担的准备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4、(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5、(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6、(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7、(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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