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交易平台应急管理办法,以及2019年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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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链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随着个人的文明素养不断提升,措施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措施是管理学的名词,通常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到底应如何拟定措施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供应链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供应链管理,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如有效用户反应(Efficient Consumer Response,ECR)、快速反应(Quick Response,QR)、虚拟物流(Virtual Logistics,VL)或连续补充(Continuous Replenishment)等。这些界定因考虑的层次、角度不同而不同,但都通过计划和控制实现企业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合作,实质上它们一定程度上都集成了供应链和增值链两个方面的内容。
伊文斯(Evens)认为:供应链管理是通过前馈的信息流和反馈的物料流及信息流,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管理模式。菲利浦(Phillip)则认为供应链管理不是供应商管理的别称,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策略,它把不同企业集成起来以增加整个供应链的效率,注重企业之间的合作。
最早人们把供应链管理的重点放在管理库存上,作为平衡有限的生产能力和适应用户需求变化的缓冲手段,它通过各种协调手段,寻求把产品迅速、可靠地送到用户手中所需要的费用与生产、库存管理费用之间的平衡点,从而确定最佳的库存投资额。因此其主要的工作任务是管理库存和运输。现在的供应链管理则把供应链上的各个企业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使供应链上各企业分担的采购、生产、分销和销售的职能成为一个协调发展的有机体。
供应链管理是一种集成的管理思想和方法,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的计划和控制等职能。
供应链管理实施方式主要有两种:中枢式、平台式。
中枢式的供应链管理实施通常由重点的某个或少数几个企业巨头牵头。这少数的几个企业往往是某行业或某地区的核心企业,在某些方面是具有领导性或是垄断性的企业。供应链管理实施的原始目标或者是为了解决这几个企业间的协同作业问题,或者是为了解决核心企业与外围供应商及代理间的协作问题。核心企业通常是供应链管理的投资方,当然也是收益最大方,因为在协同作业的模式上往往由其主控。外围企业通过参与这种供应链管理也是收益方。这体现在:它们同核心企业协同作业带来信息共享、通过参与造成自身的管理提升。
平台式的供应链管理实施通常由某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牵头。其采用的模式通常为ASP,即由第三方定义协同作业模式,由其实施,并由其进行管理。企业是这个平台的使用者,并按照服务协议缴纳服务使用费。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供应链的参与者不具有太强的垄断性、供应链管理模式由多方参与定义、ASP方作为经营者投入高额成本。
其实供应链管理实施的两种方式是各得益彰的,有时候在运作模式上也是相互借鉴的。比方说在东南亚的电子与半导体产业就两种模式都有。台湾的Liton、威盛OEM厂商同Intel和Dell的供应链协同就是用中枢式模式;同样在东南亚较有名的E2open就是采用平台式模式。
PRTM(Pittiglio Rabin Todd& Mcgrath)公司进行的一项关于集成化供应链管理的调查(调查涉及6个行业的165个企业,其中化工25%、计算机电子设备25%、通信16%、服务15%、工业13%、半导体6%)表明,通过实施供应链管理,企业可以达到以下多方面的效益:
1.总供应链管理成本(占收入的百分比)降低10%以上
2.中型企业的准时交货率提高15%
4.中型企业的增值生产率提高10%以上
5.绩优企业资产运营业绩提高15%~20%
6.中型企业的库存降低3%,绩优企业的库存降低15%
7.绩优企业在现金流周转周期上具有比一般企业少40天~65天的优势
而戴维德霍尔(David Hole)认为通过良好的供应链管理可以在进入新市场、开发新产品、开发新分销渠道、改善售后服务水平、提高用户满意程度、降低库存、后勤成本、单位制造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获得满意效果。
在激烈变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性。只要存在不确定性,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不确定性和风险总是联系在一起。
所谓不确定性,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当引入时间因素后,事物的特征和状态不可充分地、准确地加以观察、测定和预见。在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产生内生不确定性和外生不确定性的因素。企业合作伙伴的选择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比如说,如果合作伙伴选择不当,合作方有较强的“败德”意识,将会导致在供应链运行中较大的风险,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道德风险。再如,委托代理之间形成的合同是否恰当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合作双方相互讨价还价、协商的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供应商的交货状况会有不确定性、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也产生不确定性。
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是导致供应链管理中出现各种风险的主要原因,尤其是道德风险的根源。因此,规避企业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就非常重要的。
针对企业在供应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及其特征,应该采取不同的防范对策。对风险的防范,可以从战略层和战术层分别防范。
企业要实现预期的战略目标,客观上要求有合作伙伴,形成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双赢局面。因此,企业在实施供应链管理中应与其他成员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它是风险防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首先要求供应链的成员加强信任。其次,应该加强成员间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第三,建立正式的合作机制,在供应链成员间实现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
2.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优化决策过程
供应链企业之间应该通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来消除信息扭曲,从而降低不确定性、降低风险。
对供应链企业间出现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通过尽可能消除对信息不对称性,减少出现败德行为的土壤,同时,要积极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和机制,使合作伙伴能得到比败德行为获取更大的利益,来消除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供应链管理中存在需求和供应方面的不确定性,这是客观存在的规律。企业间在合作过程中,要通过在合同设计中互相提供柔性,可以部分消除外界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传递供给和需求的信息。柔性设计是消除由外界环境不确定性引起的变动因素的一种重要手段。
竞争中的企业时刻面临着风险,因此对于风险的管理必须持之以恒,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要建立一整套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当其中一项以上的指标偏离正常水平并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发出预警信号。其中“临界值”的确定是一个难点。临界值偏离正常值太大,会使预警系统在许多危机来临之前发出预警信号;而临界值偏离正常值太小则会使预警系统发出太多的错误信号。必须根据各种指标的具体分布情况,选择能使该指标错误信号比率最小的临界值。
在预警系统做出警告后,应急系统及时对紧急、突发的事件进行应急处理,以避免给企业之间带来严重后果。针对合作当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情况的应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多方面、多层次考虑这个问题。通过应急系统,可以化解企业合作中供应链管理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出现的风险,减少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
供应链的管理本质上是基于价值链的业务流程重构,它围绕业务流程组织节点企业,通过对流程的整体控制与协调获得流程的综合经济效应。尽管供应链能给链节企业带来诸多好处,供应链环节中的企业仍是市场中的独立经济实体,彼此之间仍存有潜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在这种不稳定的供应链系统内,各个节点企业是通过不完全契约方式来实现企业之间的协调,这种协调有时侯是基于松散、依赖于诚信的合作关系,因而供应链管理中必然存在着风险性。
供应链风险是由于物资经由供应链流经众多的生产流通企业到终端用户,产生商流、物流、信息流,涉及到运输、配送、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诸多过程,其中任何一个过程出现问题都会造成供应链的风险,影响其正常运作。供应链上的企业是环环相扣的,它们彼此依赖,相互影响,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波及其他环节,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作。如同企业一样,供应链系统有时候同样很脆弱,供应链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威胁,不仅给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企业带来损害,也对整个供应链造成破坏与损失。
主要有水灾、火灾、地震、雷击、风暴、海啸、冰雪损害、火山爆发、山体滑坡、外界物体倒塌及其他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等,这些风险一般都是难以控制和预测的。
主要有经济政策变化、地区文化冲突、政治事变、恐怖事件、危机事件、战争、公共紧急事件等,这些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会带来供应链系统难以防范的风险。
1)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信任风险。供应链是个动态战略联盟,企业之间是合作伙伴也是竞争对手,彼此之间既存在信息的公开共享,也存在着企业本身机密的安全问题,供应链伙伴企业间容易出现相互不信任、不规范行为,因此带来企业之间的信任风险。
2)单一上游或下游企业带来的风险。由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企业仅采用独家供应商或独家渠道商的方式或策略,这种供应链模式存在巨大风险,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链条就会崩溃。
3)供应链企业的财务风险。由于企业本身的行业或特点决定了某些企业在生产运营中可能会占用上游或者下游企业大量的资金,如果该企业的财务状况不够稳健,就会造成资金的断流,将随时导致对整条供应链的致命打击。
4)市场波动的风险。影响销售的市场因素是多方面的,由于市场机会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非常高,一旦出现不可预料的不利因素就可能导致销售下滑,市场出现逆转,风险有可能波及供应链各个伙伴企业,并在供应链企业中重新分配,整个供应链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崩溃。
5)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企业的链接风险。供应链中各企业之间在经营管理水平、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经营思路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都影响着供应链的整体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因此带来了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供应链管理的风险增强。
6)利润分配的风险。供应链中所有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供应链整体利润保持一定水平的条件下,某些企业利润的提高会导致供应链中其他企业利润的降低,某些企业获利水平过低,将导致消极合作甚至退出供应链,这将极大的影响供应链的正常运营甚至造成供应链断裂。
7)信息系统的可靠性风险。在供应链当中的信息系统对企业的信息传递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在供应链中存在着信息系统的适用性及信息传递的风险。当供应链规模日益扩大,结构日趋繁杂时,信息系统与供应链企业的业务不匹配,信息传递延迟及信息传递不准确都会增加,并使整个供应链陷入困境。
供应链风险主要来自组成供应链系统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它由各环节之间潜在的互动关系与协作配合造成。供应链中各成员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取向,相互之间因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同时又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因此企业往往为了为其本身争夺更多的系统资源或更好的经济条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展开激烈的谈判。在争取个体利益的同时,供应链中企业也在部分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基础上,展开一定程度的合作,以谋求单一企业所不能实现的经济利益。
2.2供应链风险具有“牛鞭效应”
由于在供应链中各节点企业之间需求信息相对保守,造成链上企业对需求信息的曲解,使信息会沿着下游向上游逐级放大的现象出现,即出现所谓“牛鞭效应”。在经营实践中,供应链制造源头和终端需求之间总会存在时间上的延迟,这种延迟导致反馈误解。由于供应链上的企业多依据相邻企业的需求信息进行决策,而并不能够充分把握其他成员的需求信息,造成这种曲解从一点微小差异最终传递到源头时出现不可思议的放大。供应链越长,供应链中间的流程越多,“牛鞭效应”越严重,供应链效率就越低下。
由于供应链从产品开发、生产到流通过程是由多个节点企业共同参与,因此供应链风险因素可以通过供应链流程在各个企业间传递和累积,并显著影响整个供应链的风险水平。根据供应链的时间顺序和运作流程,各节点的工作形成了串行或并行的混合网络结构。其中某一项工作既可能由一个企业完成,也可能由多个企业共同完成。供应链整体的效率、成本、质量指标取决于节点指标。由于各节点均存在风险,则供应链整体风险由各节点风险传递而成。
由于供应链是由链上多个伙伴企业组成,供应链风险管理核心在于对供应链伙伴关系、合作关系的管理、监督与控制,供应链越长,供应链流程越多,供应链涉及的合作企业越多,供应链风险管理就越复杂。
3.1供应链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风险问题
在最初设计和构建供应链时就应认识到供应链存在风险性,根据供应链的结构、企业环境等特点分析风险因素,区分风险类别,在设计及构建供应链的初期就尽早识别风险,有利于制定风险管理目标,合理选择风险预防措施及工具。
建立多种信息传递渠道,加快信息流通速度,预防信息风险,通过有效的信息共享与传递,供应链上所有成员从供应链一端能够直达另一端。如果不能得到快速有效的信息,就会造成成员企业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判断或决策。通过与供应商和客户的信息共享,实现供应链的透明化,运用准时生产方式(JIT)、供应商管理库存(VMI)、供货方管理库存(SMI)等供应链管理技术,实现供应链伙伴之间的协同商务,以便用信息替代库存,降低供应链的总成本,提高供应链的竞争力。如某企业通过网站向供应商提供实时数据,使供应商了解零部件库存、需求预测及其他客户信息,更好地根据该企业的需求组织生产并按JIT配送,大多数零部件只在该企业仓库存放15分钟以内;同时,该企业的客户在网上按指令配置PC,下订单5分钟后就可以得到确认,36小时以内客户订购的PC就会下生产线装上配送车。增加供应链信息的透明度,加快信息流通速度有利于提高供应链反映速度。
培育与发展多种供应渠道,多地域的供应渠道,制定出对供应商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与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
为确保产品供应稳定,供应链上应发展多个供应渠道,不能仅依靠某一个供应商,否则一旦该厂商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行。同时,在对某些供应材料或产品有依赖性时,还要考虑地域风险。如战争会使某些地区原材料供应中断,如果没有其他地区的供应,势必造成危机。
除建立多地域、多个供应商外,还须对每个供应商情况进行跟踪,如果欲与供应商建立信任、合作、紧密的长期合作关系,必须首先分析市场竞争环境。目的在于找到针对哪些产品市场开发,供应链合作关系才有效,必须知道产品的需求、类型和特征,以确认用户的需求,确认是否有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必要。
如果已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则根据需求的变化确认供应链合作关系变化的必要性。同时分析现有供应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对供应商的业绩、设备管理、人力资源开发、质量控制、成本控制、技术开发、用户满意度、交货协议、服务水平等方面也要作充分的调查,它很可能成为影响供应链安全的一个因素。一旦发现某个供应商出现问题,应及时调整供应链战略。
另外在客户关系管理中,也需要加强下游企业的甄选与识别,选择对企业最具价值的合作伙伴,使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保持连贯与一致。优化合作伙伴选择是供应链风险管理的重要一环。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互补性以发挥合作竞争优势,一方面也要考量伙伴的合作成本与敏捷性。
诚信合作可以降低供应链结构成本,减少内部交易成本。加强契约规定等规范建设,促使伙伴成员以诚实、灵活的方式相互协调彼此的合作态度和行为。供应链企业之间应加强伙伴间的沟通和协调,合作伙伴应将供应链看成一个整体,而不是由采购、生产、分销、销售构成的分离的块功能,只有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坚持并最终执行对整条供应链的战略决策,供应链才能真正发挥成本优势,起到占领市场份额,扩大整体利益的作用。
3.5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供应链是一种多环节,多通道的复杂系统,很容易发生一些突发事件。供应链管理中,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要有充分的准备。对于一些偶发但破坏性大的事件,可预先制订应变措施,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流程,建立应变事件的小组。通过整合供应链流程,提高供应链效率的同时保持供应链的弹性。如今供应链管理中实施的部分管理手段与方法,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或需求有较大波动时,就会显得缺乏弹性。因此,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应保持供应链适度弹性。
3.6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建立稳定可靠的信息系统
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互动日益加快,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这就要求给予支持的网络基础设施必须确保供应链的通道畅通、数据完整、可靠和安全。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传输错误,并能够及时对风险进行控制。充分利用互联网、GPS、EDI等技术可以降低供应链的风险。通过网上采购辅助材料、网上销售多余库存以及通过电子手段进行仓储与运输交易,借助电子商务来降低供应链的管理风险。
二、财政部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4、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5、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6、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7、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8、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9、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10、第六条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11、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12、(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13、第七条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14、第八条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
15、第九条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16、(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17、(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18、(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
19、(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20、第十条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政府公物仓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
21、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
22、第十一条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
23、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24、第十二条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25、第十三条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罚没财物。
26、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
27、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罚没财物的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28、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29、第十五条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变卖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
30、第十六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1、(一)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32、(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
33、(三)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
34、(四)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对罚没物品进行拍卖。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处置的,一般应当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保留价一般参照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
35、(五)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36、第十七条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应当交由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37、第十八条下列罚没物品,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38、(一)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经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
39、(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或者经公安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40、(三)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交由相关科研机构用于科学研究。
41、(四)其他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品。
42、第十九条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43、第二十条淫秽、反动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由执法机关予以销毁。
44、对难以变卖且无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予以销毁。
45、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46、第二十一条已纳入罚没仓库保管的物品,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办理退还手续。
47、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罚没财产和财产权利,变卖前可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进行权属变更,变更后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48、权属变更后的承接权属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不改变罚没财物的性质,承接单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49、第二十三条罚没物品无法直接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置的,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50、第二十四条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51、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52、第二十六条中央与省级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第二十七条除以下情形外,罚没收入应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
54、(一)海关、公安、中国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取得的缉私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55、(二)海关(除缉私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通信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所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部门中央本级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省以下机构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56、(三)国家烟草专卖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57、(四)应急管理部所属的消防救援部门取得的罚没收入,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58、(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的反垄断部门与地方反垄断部门联合办理或者委托地方查办的重大案件取得的罚没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59、(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60、(七)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1、第二十八条罚没物品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62、前款所称处置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复费用。
63、第二十九条罚没收入的缴库,按下列规定执行:
64、(一)执法机关取得的罚没收入,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和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取得之日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65、(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66、(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由委托方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
67、第三十条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统筹保障,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68、第三十一条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69、第三十二条执法机关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
70、第三十三条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违法案件的人员,经查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不得从案件罚没收入中列支。
71、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及其工作人员在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第三十五条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按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全额缴入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7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75、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2019年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18日)
2、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4、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
5、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7、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8、第六条(社会共治)互联网食品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9、第七条(基本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
10、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11、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12、第八条(销售条件)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13、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4、(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15、(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实现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16、(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17、(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18、第九条(主体信息公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19、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被核准后及时在其网站首页以及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进行更新。
20、第十条(食品信息发布)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21、(一)发布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或者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应当与销售食品的标签或标识一致;
22、(二)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等应当真实有效;
23、(三)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提示。
24、第十一条(进货查验)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5、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销货记录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26、第十二条(配送要求)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27、第十三条(出具凭证)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28、第十四条(记录留存)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29、第十五条(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30、第十六条(召回义务)网络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
31、第十七条(配合检查)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2、第十八条(无理由退货)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33、第十九条(协商和解制度)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纠纷协商和解制度,向消费者公布并提供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依法妥善解决食品交易纠纷。
34、第三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35、第二十条(一般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36、第二十一条(主体准入审查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内容。
37、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
3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提供者资质等信息。
39、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日常检查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40、第二十三条(信息数据证据保存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41、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4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43、第二十四条(协助监管执法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44、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45、第二十五条(召回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
46、第二十六条(引入第三方认证)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身份认证、质量安全认证、食品抽检评价、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服务,提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47、第二十七条(民事赔偿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4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入网食品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办法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9、第二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
50、第二十九条(配合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销售信息查询、数据提取、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1、第三十条(平台自身经营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身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52、第四章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53、第三十一条(行政管辖)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经调查后能够确定管辖地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4、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由其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55、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56、第三十二条(技术监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活动日常监管。
57、第三十三条(国家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全国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监测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监测系统和统一监测、分级处理工作机制。
5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涉嫌违法案件查办机制,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59、第三十四条(地方职责)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及时汇总,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60、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络食品监督执法工作。
61、第三十五条(联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62、第三十六条(执法职权)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63、(一)进入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64、(二)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相关情况;
65、(三)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66、(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6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68、第三十七条(证据确认)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对违法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
69、第三十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71、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2、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3、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74、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75、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6、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7、第四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78、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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