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开标规程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交易平台开标规程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交易平台开标规程以及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操作规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2.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3.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操作规程

一、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吉公资发〔2022〕21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维护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省级交易平台为必须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运行服务保障。

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

第四条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省级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

省交易中心为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发布信息、安排标书发售席位和开评标场地、抽取专家等服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按照省交易中心相关程序开展交易活动,自觉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代理机构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实行执业人员注册制,并自觉接受诚信评价的管理方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续存的代理机构,均可以登录省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

第八条代理机构注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依法取得开展相应代理业务的资质或资格;

(七)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承诺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九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是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代理机构注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将在省级交易平台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含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人员和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指派到省级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交易中心网站注册且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二)熟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部门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熟悉省交易中心工作规程和业务流程,能够熟练操作交易系统;

(四)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系统平台操作手册;

(三)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调查研究等活动;

(四)自觉维护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删除、篡改交易系统生成的有效数据,对具体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相关记录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五)遵守省级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七)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效;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九)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十)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告知招标(采购)单位进场工作人员相关交易操作流程和应当遵守的交易纪律;

(十一)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实施具体交易行为时,应首先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服务需求(不接受电话预定和委托),特殊项目的服务需求或者就某个项目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注册要求及操作方法详见《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南》,省交易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所有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预约、变更、取消均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2.评标内容包含样品展示或者需要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演示、讲解的,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时勾选相应选项并进行文字描述,如存在样品规格、重量、材质等性质特殊或者演示、讲解繁杂或需要将禁入物品带入评标区等情况,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交易中心提交需求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场地预约成功后,不能按时开、评标的,应当及时提交取消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4.开、评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制度》要求,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类型和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2.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发布日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标书发售开始日期前1个工作日,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入场发售标书登记。

(六)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基本信息

1.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1个小时,通过交易系统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入人员数量有特殊需求的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系统“特殊项目”申报通道向省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在国家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专家信息提交省交易中心;

3.未录入信息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专职技术人员,并佩戴本单位工作标牌。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会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符合要求的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已签收的投标文件;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前应宣布开标纪律。开标期间,应配合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清出会场;

3.检查文件、唱标。由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社会监督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4.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活动有疑问和质疑的应当场提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人(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及时处理;

5.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现场纠纷;

6.宣布开标结束,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社会监督员(无社会监督员的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监督)的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室,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抽取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内进行。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当通过门禁系统验证后领取身份标识牌,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指定区域开展相关活动,未通过验证的不得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擅自出入,确需出入的应当填写《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进出评标区登记表》(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登记离场和返回时间,在监督或服务人员陪同下出入。

1.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及数量。评审专家人数按提交的组建评标委员会需求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监督员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人,抽取专家代表1人(出现极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人,采购单位代表1人(出现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

2.抽取专家。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代理机构或社会监督员提供的《评标专家抽取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过程中需要变更专家抽取人数和类型的,应当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补充抽取。

评标开始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本项目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工作;

评标活动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介绍项目名称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评审)纪律,组织评标(评审)活动;

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导致评标(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评标区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控制事态,做好现场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工作,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评标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需提供延时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于评标当日15:30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交延时评标申请(五楼评标区服务台领取《延时评标申请单》),未提出申请的不予提供延时服务(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日20:00.不提供隔夜评标服务)。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中载明的发布日期1个工作日前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对已经预约的开、评时间和场地、发布的信息等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函的方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复议或者重新评审需求,并通过交易系统提交预约复议或者重新评审时间和场地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代理机构收到复议或者重新评审结果后,应当参照本条第十款之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全过程不得损害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不得出让、出借、出租获得的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按照第三章各项规定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扣分情况按季度公示。评价周期1年,期间扣分情况根据《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开展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扣分时,代理机构予以相同分数的扣分。从业人员扣分情况同代理机构扣分情况一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规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复核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核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省交易中心仅对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实行评价等级管理,共分为A、B、C、D、E、F六个等级。记分周期初始,代理机构统一默认为A级,交易过程中代理机构行为违规出现扣分累积60分以下的,要求参加省交易中心的学习培训及考核,考核通过后分值恢复为100分,评价等级会降低为B级(分值每扣减至60分以下一次,评价等级相应降低一档)。省交易中心定期对外公示代理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易中心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依法开展各类交易项目以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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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以及评标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公管中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场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机构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进入执行机构参加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记录,由自治区公管中心汇总并向社会公开,执行机构依此对各方当事人参与交易的行为进行规范。该指标体系主要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100分。信用评价分值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评价基础分值减去所减分值。

被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所扣分值按照其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所扣分值累计计算。

第五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进场交易项目,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的;

2.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履行批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3.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交易的;

4.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5.未按规定要求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等交易信息或在不同的指定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结果公示(公告)等交易信息的;

7.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未满足法定时限的;

8.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结果公示(公告)等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0.违规要求提供竞标资料及各类证书原件的;

11.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接收交易响应文件的;

12.在开标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正常开标的;

13.未按照操作规程抽取或者更换评标评审专家的;

14.不遵守评标区管理制度,存在干扰、妨碍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

15.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导致评标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6.不遵守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区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坏或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17.不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的;

18.对交易过程的质疑、异议不积极处理,影响正常交易进行的;

19.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程序干扰交易正常进行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项目发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预约交易时间及场地不能按时进行交易未及时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

2.无正当理由提前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不按时开标的;

3.因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开标混乱或者不能按时正常开标的;

4.不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推送交易信息的;

5.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超越委托协议(合同)范围从事代理服务事项,影响交易项目正常进行的;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故意进场交易的;

3.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4.擅自修改经项目发起方确认的交易文件的;

5.利用工作之便,授意评标评审专家,影响公正评标的;

6.擅自改变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的;

7.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排斥限制性条款的;

8.因自身工作不规范,造成质疑投诉的;

9.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2.工作人员不熟悉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流程和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影响进场交易项目进行的;

3.未认真履行对项目发起方应尽到的提醒义务,影响交易工作正常进行的;

4.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且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1.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开标会场纪律,扰乱或破坏开标会场秩序,阻止开标或导致开标不能顺利进行的;

3.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或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知项目发起方和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

5.无确凿理由,对项目进行质疑的;

6.无确凿证据,对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项目响应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项目响应方,其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

2.干扰开标、评标工作,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分值量化评价综合指标体系。

1.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20分:

1.在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库提供虚假信息的;

2.确认参加评标但未到场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请他人代为评标或者代替他人评标的;

4.在评标区内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5.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评标评审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的;

7.向项目发起方征询中标人意向或者授意其他评标评审专家为特定投标人倾向性打分的;

8.未按照交易文件要求独立评标的;

10.在空白评标结论上签字的或者未进行独立评标在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结果上直接签字的;

11.评标评审不认真或者严重失误,引发有效投诉的;

12.不遵守评标区域隔夜评标管理制度的;

13.索要超标准的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消费要求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15.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评标相关信息,引发质疑、异议或者投诉的;

16.在评标现场对监督人员、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18.拒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质疑、投诉、问询、监督、检查的;

19.评标中出现重大差错或严重违规评标行为的;

20.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10分:

1.确认参加评标却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的;

2.未办理评标所需数字证书或者数字证书超出有效期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4.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

5.评标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违反评标纪律,擅自将评标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8.其他违反交易活动管理制度和承诺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如涉及违法违规的,由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将有关证据提交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执行机构记录的不规范行为,在各自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交易当事人名称、所在项目名称、所减分值类型、减分拟生效期限。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不规范行为记录生效,同时推送至自治区公管中心网站。

3.自治区公管中心建立统一交易服务信用评价信息档案和信息共享机制。

4.自治区公管中心对信用评价分值进行汇总,并将低于100分的各方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分值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

信用评价分值与公告期限对应关系为:扣10分公告期限为一个月,减20分公告期限为3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所减信用分值自动恢复。

5.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交易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认为信用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在公示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做出记录的执行机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人。经核实,信息公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更正。

6.鼓励交易发起方、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在编制交易文件时,将信用评价分值纳入评标分值,在评标分值中占比3%-5%的比重。

7.鼓励将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发起方选择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和项目响应方的重要依据,作为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8.信用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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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操作规程

(吉公资发〔2022〕24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单项、单包采购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我省目前执行标准为贰佰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省财政厅批准之前,项目经办人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认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7.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条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采购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同时将论证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公示结束后,采购人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报省财政厅立项,由省财政厅批转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心分管副主任、处长审核后转至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0.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沟通联系,按以下步骤流程组织开展开评标工作。

1.采购单位项目经办人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上传采购需求,同时通知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

2.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后进入开评标环节,采购单位对开评标过程可自主选用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一来源开标室进行开评标,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采购人、供应商谈判成交价格等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谈判时采购人应当委派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如不能参加应当暂停谈判。谈判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拟定《谈判纪要》,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人员须在纪要上逐一签字。

第二种:采购人、供应商、监督人员不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自行组织谈判,商定成交价格等相关内容后,电话告知中心项目负责人。中心项目负责人根据谈判结果拟定谈判纪要,以PDF格式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传送给采购人;采购人审定同意后下载签字,以图片方式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供应商;供应商确认无误后下载签字,以图片方式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中心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谈判结束后,中心项目负责人拟定中标结果公示,经处长、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为1个工作日。中心项目负责人同时拟定中标通知书,通过平台系统传送给供应商。

第五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按照合同模板拟定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传送中心项目负责人,核对无误后报处长、分管副主任审批后公开发布。

采购人填报采购需求、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合同签定及归档等工作全程电子化。

归档的资料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文件、谈判纪要、中标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中心项目负责人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点击“项目归档”,完成单一来源项目政府采购档案的归集存档工作。

第七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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