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交易平台经营者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区别,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Obligation of e-commerce business),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5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与是相对应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在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可以不进行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如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中特殊的一种,其参与市场经营往往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经营活动的属性,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方能依法经营。
4.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果前述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6.依法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依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现象严重,线上线下均不同程度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为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做到非必要不获取。对于个人信息侵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总之,义务是法律对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为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恪尽职守,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
1、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总局制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
3、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4、第二条网络交易平台(即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5、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6、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7、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企业员工、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法律社会责任、经济社会责任和道德社会责任。
8、第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应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实践,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服务至上、消费者至上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维护职工权益、热心公益事业的表率。
9、第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诚信守法经营相结合,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严格自律,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0、第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为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1、第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把妥善解决消费纠纷、有效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点,以实际行动赢得消费者和全社会的信赖和支持,实现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12、第八条经营者设立网络交易平台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第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14、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15、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以显著的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注意,方便用户阅览和保存。
16、第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7、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不仅应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和发展战略,更应兼顾社会责任,建立规则应遵循公平透明、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引入多元化社会主体的参与,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
18、第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平台准入和退出、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内容。
19、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保障等内容。
20、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公告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相对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1、第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对进驻平台的经营者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记载的信息应真实、全面。平台内经营者信息从经营者在平台注销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
22、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于自然人,应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加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识,同时标明经营地址、电话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23、第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集、使用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相关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相关信息,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2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收集的相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5、未经平台外经营者主动申请或同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擅自将其作为平台内经营者或以其名义发布相关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消息。
26、第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通过适当方式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27、第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信息检查和不良信息处理制度,对于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还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8、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手段屏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商品信息,及时排查隐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危害性严重的问题及时上报。
29、第十八条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等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0、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1、第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调解。消费者通过投诉、诉讼、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予以协助。
32、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33、第二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
34、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
35、第二十二条团购网站经营者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切实保障团购商品(服务)质量,考查确认商品库存、发货速度、物流体系、服务细则等关键因素,防止出现虚高报价。
36、第二十三条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制度,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商无果的,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确保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37、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公平、公正、透明地开展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公示,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诚信经营。
38、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消费者纠纷处理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措施、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管理的相关措施等。
39、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0、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
41、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
42、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各项合法权益。
43、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环境和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
44、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
45、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把履行社会责任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每年工作的总体规划,努力实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日常经营的有机结合。
46、第三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47、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主动接受新闻媒体、消费者、经营者、政府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及时了解和回应相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48、第三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措施、成效、规划等,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49、第三十四条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50、第三十五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区别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搭建和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提供平台基础设施、交易规则、技术支持等,以便经营者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活动。
2、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并开展交易活动的个人、企业或组织。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交易空间和服务,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
关于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区别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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