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交易平台评审须知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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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1、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4、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5、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6、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7、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8、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9、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10、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11、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13、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14、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
15、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1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
18、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19、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20、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21、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22、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23、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2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
25、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26、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27、(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8、(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29、(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30、(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31、(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32、(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33、(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34、(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5、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6、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7、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38、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39、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40、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有关部门建立的电子系统,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有关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41、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42、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43、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44、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5、第二十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6、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47、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48、第三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49、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50、第三十一条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51、第三十二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52、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3、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54、第三十三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55、第三十四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56、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57、第三十五条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58、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9、第三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60、第三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61、第三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第四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63、第四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64、第四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65、第四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第四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标是干什么的
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人员。
一是地位具有法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规定,既明确专家评标是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又通“三分之二”的规定,阐明了专家在评标中的重要,体现了评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评标专家二是权力独立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说明,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作为参与评标的专家有独立行使权力的特征。三是作用具有主导性。评标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活动,唯有专家在评标中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使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可以说,主导性决定了评标的方向和质量。四是职能具有专业性。《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突出强调了专业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依靠了这些专业人才,才构筑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平台,为推动建筑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程序具有规范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评标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等。各地也针对使用不同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程序提出了规范性意见。这一特征反映了评标专家的评标更趋科学和合理,对提高评标效率,确保评标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六是过程具有保密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说明评标的整个过程是保密的。谁违反了保密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是身份具有特殊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评标专家成了“香饽饽”。一方面由于有的投标企业把他们当作“特殊人物”,采取“非常手段”加以控制和利用;另一方面个别评标专家也以“专家”自居,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评标中行为不道德、不公正之举。特别是在县级评标专家稀缺的情况下,这种特殊性体现的更加明显。八是行为具有自律性。从专家库成员构成情况看,分散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只有用崇高的道德标准严格约束自己,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强调自律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他律的重要作用。九是管理具有流动性。一方面通过换届,一些年龄偏大、调离本地、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被解聘或清除,一些新评委要人库;另一方面大部分评标专家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成员,又是多个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成员。由于对他们的管理和要求缺乏统一性,使他们在交叉使用中养成了“游击”习气,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评标模式,给管理增强了难度。十是结论具有实践性。中标人的推荐和确定,是评标委员会的最终结论。正常情况下,评标专家对这一结论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但这一结论正确与否,还要经过建筑实践的检验。在以往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也有通过招标评标选定的施工队伍出了问题。这说明,评标专家的责任不只限于评标阶段,而整个建筑实践才是衡量他们评标结论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评标专家的特征,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全面优良的素质。素质是一个人各种知识、才干和能力的总和。素质乃履行职责之本。作为评标专家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并且根据改革进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努力改善自己的素质构成,才能使评标工作具有深厚、扎实的根基,才无愧于评标专家的光荣称号。德——评标专家的政治品质。评标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这既是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履行评标职能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政治强。就是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把评标工作看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善于从政治的角度看问题。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敢于抵制和反对一切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公正履职的行为和现象。政治强既是高尚品德的基础,又是综合素质的根本。②热情高。就是对评标——这一社会公益活动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努力成为本行业的行家里手;在其位、尽其职、负起责,为振兴建筑业做出积极贡献。同时,还表现在他们所关注的不是自己履行这种职责得到多少物质报酬,而是更看重这一职业对社会、对人民的意义,勤奋敬业,乐于奉献。③作风硬。就是召之即来,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经常参加评标活动,诚实守信,秉公办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原则,坚持真理,谦虚好学,永不满足;刻苦钻研业务,勇攀技术高峰,努力做过得硬的评标专家。④纪律严。就是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牢记评标专家的权力和义务,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考验,注意群众公论,保持良好形象。 2.才——评标专家的专业技能评标专家一般应具备评审比较能力、识图用图能力、电脑操作能力和思想表达能力。①评审比较能力。即,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先初评后详评再综合的程序,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评标任务。初评是对投标书的响应性评审,是确定投标书有效性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要熟悉和掌握初评的重要内容,以招标文件中的招标须知为依据,严肃认真地搞好审查把关。详评是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评定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各投标书分项进行量化比较,从而评出优劣次序。综合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最终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这种能力贯穿于评标的全过程,是检验评标专家专业技能的关键环节。②识图用图能力。顾名思义,就是会看图纸,会利用图纸对各投标人的施工方案进行评价和比较。特别是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建筑领域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为标志的技术创新突飞猛进的新形势下,更加强调评标专家对大型复杂工程的图纸能看得明白,用的自如。这样才能了解招标工程的概况,知晓各种技术参数,并从中发现问题,分清优劣。③电脑操作能力。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一些地(市)已发展到网上招标、投标、评标,通过互联网在省级人民政府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新领域。这就要求评标专家必须有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和掌握计算机评标规律,为实现招投标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④思想表达能力。即,运用语言文字准确地表达和反映正确的思想、观点,提高工作效率的能力。《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如果没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就很难准确地阐述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也会影响评标的效率和质量。 3.学——评标专家的知识结构评标专家应当成为优秀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即,努力形成以基本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辅助知识为内容的知识结构。①基本理论知识。主要指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科学、社会科学、地球与环境科学等前沿科学的基础知识,并善于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处理评标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对待每一次评标,以自己的真知灼见体现专家的价值,推动评标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②专业知识。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变化,招投标监督渠道的拓宽,对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精通自身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学习和掌握与评标相关的其它专业知识。努力向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评标技能和评标质量,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③辅助知识。包括自然科学、思维科学、电子科学、建筑文化、建筑美学、建筑力学等,只有尽可能多地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才能不断开阔视野,增长智慧,更加充分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评标中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价值。 4.廉——评标专家的外在形象。评标专家的外在形象包含内容很多,但“廉”却是最突出的。这是因为评标是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的唯一形式。如果评标专家自身不廉洁,就难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①慎重用权,给人以公正感。法律法规赋予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的权力。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是对慎重用权的根本要求。客观就是实事求是,就是事物的本来面目,不加个人任何偏见。公正就是公道正派,没有偏私。公正是客观的前提,客观是公正的体现。②一身正气,给人以敬畏感。正气就是刚正的气节,正派的作风,光明磊落地为人。作为评标专家要为社会公益活动做出贡献,为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把关,就必须具有一身正气。做到严于律已,廉洁奉公,慎独慎微,慎终如初。在评标中主持公道、不徇私情,不以是否同乡好友分亲疏,不以送不送礼分厚薄,不以个人好恶分远近;不打人情分,不打诱惑分,不打授意分,不打串联分,以一身正气赢得招、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的信赖和尊敬。③出于公心,给人以信任感。公心既公正之心,为国分忧之心,为民担责之心,只有坚持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才能不为人情所迫,不为诱惑所动,不为私利所累,堂堂正正做人,公公正正评标,给人民群众以信任感。
评标专家的基本特征和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说明评标专家是一个各方面要求很高的特殊群体,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也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监督部门高度重视。在目前情况下,应采取以下基本对策:(一)严格选拔,确保入库质量。把好选拔关,既是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确保评标专家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各地专家资源匮乏,特别是有些专业比较冷僻,如市政工程经济类、安装工程电气、空调、智能化管理类、装饰装修类、设计类等,这方面够条件的专家更是凤毛麟角。为避免专家被频繁抽取,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选拔评标专家时随意降低标准,把法律规定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改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十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虽然把“八年”改为“十年”,年限长了,但“高级”变为“中级”,门槛却低了;人员数量上去了,专业水平却下来了。还有的在选拔时,只重专业水平,不重道德修养;只看人情关系,不管实际能力,结果导致有的专家或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因违法违规很快被清除专家队伍。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更是因为评标专家的稀缺,而不得不违反规定吸收部分在职国家公务员和行使政府职能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专家库,出现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评标,而部门领导就是评标专家的怪现象。发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依法办事,随意性大。因此,坚持依法行政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拔评标专家,既不能超越法律规定随意降低标准,更不能为照顾人情关系不讲专家质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地特别是县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达到纯洁评标专家库的目的。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据了解,许多省级评标专家库已经建立了,但由于受异地评标食宿、差旅、报酬、安全等方面因素的制约,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尽快实现网上评标,充分发挥计算机管理优势,把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纳入网络系统,实现由静态向动态的跨跃,这样既消除了因异地评标带来的诸多不便和安全问题,又解决了各地因专家资源不足、担心反复被抽取、易被利用、随意降低选拔标准、影响评标公正性等诸多问题。三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宜组建评标专家库。主要原因是专业人才缺乏,监督难度大。目前,在尚未实行网上评标的情况下,我市把县级够资格条件的专家吸收到市库,实行统一使用和管理。这样做既保证了入库专家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又满足了县级对评标专家的需求,同时,还解决了管理难的问题。(二)加强培训,打牢素质基础。评标专家的素质基础,关系到评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虽然入库的评标专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但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拓宽,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建筑市场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不断更新和完善,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业参与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广泛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培训就显得尤其紧迫和必要。近年来,我市围绕打牢评标专家素质基础这一主题,坚持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收到了明显效果。在培训形式上,主要采取以会代训。短期轮训的办法,小批量,多批次地进行,力争每年将入库专家培训一遍,并已形成制度。在内容设置上,一方面,针对评标专家存在的思想道德方面的倾向性问题,搞好正面教育和引导;另一方面,请大专院校的教授、法律专家和计算机专业人士,给他们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计算机操作规程,组织他们学习和掌握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定、标准、要求等。每次培训既内容充实,又便于吸收;既有针对性、又有实用性,受到了评标专家的普遍欢迎。在组织方法上,坚持把集中授课与参观见学相结合,把专题研讨与案例分析相结合,把专家自己讲课与大家共同讨论相结合,把成果检验与考核验收相结合,既灵活多样、又实在管用。由于我们加强了素质教育和培训,评标专家的政治觉悟、道德水平、评标技能等方面都有明显提高。敦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评标专家队伍中开展拒腐保廉教育,倡导评标专家制定自律公约,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一系列活动,不仅使评标专家普遍受到了教育,而且还带动了招投标市场风气;的好转。(三)建立制度,坚持用管并举。对评标专家监督重在制度建设。实践证明,制度才有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靠不住的监督。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是管好用好评标专家的重要保证。根据建设部的要求,结合评标专家的实际,我市建立了七项监管制度:即建档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评估制度、回避制度、举报制度。制度建立了,关键是抓落实,既要重用,更要重管;既要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更要建立一套完备的保障制度建设的运行机制;既要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更要严格按制度规定处理违法违规人员,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努力使评标专家的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四)强化监督。保持良好形象。评标专家良好形象的形成,一靠自律、二靠他律。他律就是自律以外的规章制度乃至法律法规及社会舆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从实践情况看,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被抽取后到达指定报到地点这一时间段和评标结束后的行为。容易发生问题主要是主动与某些有关系的投标人取得联系,进行人情交易或权钱交易,或向利害关系人泄露评标情况等。针对上述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分段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事前阶段(评标前),应加强过程控制,就是通过严格的时限要求、严密的程序、控制削减不良对策的行为能量;在事中阶段(评标中),有必要强调对细节监督的认知,对任何一个评标专家的每个细节表现,都不能轻易放过。必须实行无缝监督,并将表现情况记录在案,为实现长效管理提供参照系。在事后阶段(评标后),要建立适时跟踪体系,通过不定期的调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方式,全面掌握和了解评标专家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这样做就会形成完整的监督链,达到多层次、高密度、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目的,从而确保评标专家队伍的纯洁和良好形象的树立。
三、湖南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招投标流程是什么
最基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其次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流程都有详细规定。下面做一简述:
招标过程一般可分为发标前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三个阶段。
(一)发布招标公告及资格预审公告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状况,设备和其他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况。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委托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书等。
投标商考察现场;招标答疑并对招标文件作出补遗;投标商编制标书;投标;开标;评标;颁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1.研究招标文件。重点是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供货范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工程量表,技术规范要求及特殊要求等。
2.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重点调查研究的方面是:
(1)投标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力与材料供应状况,设备市场租赁情况,专业公司的经营状况,价格水平等。
(2)认真调查研究具体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及环境。如地质地貌、气候、交通、水电等的供应和其他资源状况等。
(3)工程业主方项目资金落实状况,参加竞争的公司状况。
(4)参加现场踏勘与标前会议交底、答疑等。
(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施工方案是报价基础和前提,也是招标人评标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在技术、工期、质量、安全保证等方面有创新,利于降低施工成本,对招标人有吸引力。
(3)根据招标文件复核或计算工程量。
(4)确定正确的投标策略。在信誉、低价、缩短工期、改进设计、先进、特殊的施工方案中体现。
技术标的策略内容:突出自身的优势,如装备、技术力量、业绩等;突出质量管理,质量水平尽量优于业主要求水平;突出工期掌控优势,在满足业主工期要求的同时,提出适当缩短工期的目标和措施;向业主提出一些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及一些优惠条件。
商务报价策略可采取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突然降价法、无利润竞标法、先亏后盈法等方式进行报价。
(1)注意投标的截止日期,即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超过日期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如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工期、进度计划、报价限额等。
(3)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
研究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复核工程量→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应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评标委员会组成。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审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办法和标准执行。
4.开、评标过程中,有效标书少于三家,此次招标无效,需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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