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交易平台谁将规范运作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谁知道银联的各项规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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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2B电子商务平台,这个局怎么破
B2B的链条很长,每个B里都有几十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卖家有追求精益制造的精英,金融有追求风控与信贷的平衡的银行精英,物流有追求安全快捷的仓储运输团队,买家是追求采购生命周期全成本最低的采购专家。这些精英在各自的领域打拼了几十年,在交易链条上每个细节都不能疏忽,少一个环节的信任他们都不会顺利成交,如果一个平台没有他们的参与,简简单单搭个戏台子是凑不成一台戏的。——by WallTech
传统商务电子化和电子商务的区别,就是把传统贸易模式搬上,提升下单率没有改变商业模式,如各种产业供应链平台;而后者是要改变传统贸易的商业模式,其核心是改变营销模式、交付模式和信任体系。
阿里巴巴SEO吴嘉阳分析了三类典型的B2B电商平台,第一类有信息优势型B2B电子商务,典型代表有中国制造商(Made in China),第二类代表有如Linkedin(领英)的社交优势型B2B电子商务,第三类是生态优势型B2B电子商务,典型代表有Amazon Supply。根据他对Linkedin和AmazonSupply的观察,他也提出一种B2B破局的猜想,即需要在人际关系的建立,购买,付款,物流以及客户反馈方面加强控制。他由此提出三个B2B发展的可能方向,一是重线下加线上营销的O2O展会模式,二是平台与与企业ERP整合的重线上模式,三是针对高利润标品的B2B零售模式。
总体上大家的看法是一致的,目前B2B平台还没有满足2B企业的要求。究竟为什么,还是需要从B2B交易价值链上分析。从传统的B端企业角度探讨2B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服务,然后我们再看B2B平台应该从哪里下手,真正切入到B2B业务中去。
交易的第一步就是信息分享和信任建立,2B和平台运营商有不同的诉求点。
希望看到最适合它的供应商信息(优质供应商短名单),并能通过平台与客户建立一种初步联系和沟通、可能还需要通过线下与卖家的技术交流了解卖家的产品和服务,或者通过社交平台得到业界同行、专业人士的推荐建议,初步筛选供应商优选名单。从买家的供应商管理(SupplyRelationship Management)环节看,这是对供应商技术选型和商务评估的过程。如果已做过交易的买卖双方,这个过程就是对以往交易交付、服务、信用等的定期评估的环节。
希望通过平台展示实力让买家看到他们的信息或推送营销广告到达目标客户(对口专业的客户群),并吸引新客户线上或者线下与卖家建立沟通,通过线下展会、拜访等方式接触到真正的兴趣买家,样品递送等交流,进入买家的供应商优选名单。从卖家的客户关系管理环节看,这是从销售线索到销售机会的演变过程(CustomerRelationship Management)。如果已做过交易的买卖双方,这个过程就是卖家对重复购买机遇、信用等管理的环节。
提供信息撮合,帮助买家优选供应商(资质评定、专业认证、同行互评、其他买家评价、财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为买家导购、推荐适合的产品及服务,向卖家推荐优质客户(信用评定、信用担保、购买能力评估等),为买方提供供应商筛选流程和数据服务,为卖方提供客户线索及机遇管理流程和数据服务,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及货款支付的互评反馈服务。
在这个信息和信任的环节,如果有电商平台迎着买卖双方的痛点去做文章,就可能出现一些专业的B2B模式。比如最近阿里巴巴推出信用保障计划,为中国中小卖家信用体系,针对海外卖家推出“你敢用我敢赔”的保障体系,迎合卖家对买家的信用担心。再比如,中石化的长城电商平台的供应商均得到了中石化几大采购中心的论证,在南京有研究阀门泵等采购中心有10多位几十年行业经验的采购专家,他们对供应商和产品的背书降低了买家对供应商甄别的成本。
信息交流和信任建立的电商平台有如下建议:
1.信息平台提供给买卖双方的信息要有针对性。卖家要看到真正有需要、有良好付款记录的客户,买家要看到优质的供应商,并不是越便宜越好。一个好的信息平台应该通过这样精准的信息服务,降低采购和销售双方的时间成本。
2.信息平台大而全不适合专业人士B买家。垂直化、精细化的行业信息平台应该还有开发市场。
3.社交平台可能会转变为专业人士的影响圈,社交平台建立的是人脉。
4.社交平台可能的发展方向,与客户关系管系统融合。微信这样的社交工具适合工作协同,应该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5.信任平台要提供专业的基于信任评估、资格认定、技术评审、交付互评等服务。这里需要不仅是基于线上的大数据,更多需要线下行业专家的介入和市场调研。
6.对买家的供应商管理需求,有一些负责流程外包的平台来帮助卖家管理轻量级的供应商筛选、决策过程,或与买家SRM系统有接口。对卖家的客户关系需求,有可能出现一些平台来帮助客户管理销售线索与机遇,并与卖家的CRM系统有接口。
7.针对以上不同平台与买卖企业ERP、CRM、 SRM等系统有大量的数据交换,就可能出现数据交换服务的平台来规范化这些数据的交换,像邮局一样负责将各类信息及时送达。
因此在交易的第一步,未来可能演变出多种B2B平台具备以上一个或多个功能,满足买卖双方分享信息和建立信任。
能通吃天下的平台不大可能,这就是B2B和B2C最大的不同,它是需要多方专业人士的合作,并非互联网企业一呼百应,像处理C那样简单应付B。B2C丢了一个客户,并没有那么可怕,所以B2C平台照顾到大多数共性即可;B2B掉了一个客户,可能是会要了命的,所以不得不照顾到每个客户的需求。这就是大家抱怨B2B电商苦逼的最根本原因。
但是在价值链上,谁抓住了买卖双方一个痛点,满足了部分专业的需求,提高了他们的效率,就能赢得一片天地。
电子商务本质还是商务,要做生意,成交最重要。电子商务能发挥的作用就是帮助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和满意度。
传统企业也在焦虑中,喊出了向电子商务转型的口号。第一步是请来著名大学的教授和网络营销专家来企业培训。但效果实践中却不知如何运用到B2B领域。第二步就是请外援来干。现在电子商务人才很火,年纪轻轻但开的价钱却不低。雇来的互联网人才不懂企业运作,最终无法融入企业,根本不配套,跟企业内部的人沟通完全是两个世界的人在对话。
有几个大型行业精英企业觉悟相对较早。一开始他们也有过迷茫,跟风投入了大量金钱和精力做B2C的商务网站,最后发现效果并不理想,又返回继续做针对原经销商的B2B网站,发现只要稍微提高了业务效率就能取得原经销商的满意度。
需要根据商务电子化环节中的2B双方、金融方、平台方、物流方等不同诉求点来。
卖家B是这么看待交易环节的,当销售机会成为订单的时候,步骤分别是:根据库存和市场行情等向买方B报价、和谈和签订、客户下采购订单、卖方确认销售订单、有预付的需收取定金或收款、检查买方信用额度、通知买方B交付日期、制作外向交货单、安排物流或提供买方自提物流所需排货期、厂区或库区物流调度、散装液体可能需要第三方计量和取样备查、出厂后物流跟踪直到对方入库、如对方需要安排入库或安装服务还需安排物流现场服务、部分散装货可能需要计量或者取样备查、尾款结算、售后技术服务。
卖家B在这么复杂的环节中,商务电子化的诉求非常多样,牵涉方很多:
1、卖家B对平台的要求会比较复杂,卖家B希望平台能提供竞拍的模式,让价格制定透明化,取代传统的一对一议价销售方式,获得最大的利益;还有一些产品针对的是不同行业和客户,卖家B具有价格差异政策,这种价格政策也是多样的,有的企业对某些产品是施行以量为坡梯的价格政策,坡梯价格可能是按百分比递减,也可能是按照订货的绝对数量来制定优惠政策,也有企业是有返点政策的,折扣体现在下一次的订单中等等。因此很多卖家B都开始搭建自身的B2B平台来按需定制。
2、卖家B对销售过程中的业务环节需要进行风控管理。这意味着,卖家B有多个部门和多个人参与到销售过程中。比如说特价审批,会有多个层次,如果电商平台能提供这个业务流程服务最好(对于卖家销售领导特别希望看到电商平台能帮助他们改善价格管理),不能的话也许将企业内部的价格审批系统与电商平台报价环节链接起来,否则就有可能是两张皮,造成管理的漏洞。
3、卖家销售部门希望在电商平台上直接看到ERP里的客户信用情况并能传输到电商前台,以便于在网上确认订单,网上订单形成后可直接进入卖家企业ERP。
4、卖家希望电商平台上的金融参与方除了提供成熟的在线支付系统和低廉的手续费之外,还能为买方提供基于交易的快速在线融资,并可以迅速回笼货款。
5、卖家也担心在交付过程中的数量与质量的纠纷,在计量和样品取样的环节上,需要第三方中介的介入。B2B很害怕各种经营风险,输一场,品牌或者口碑可能全盘输。
6、如果是大型制造企业,卖家可以为买家提供像小米“爱空间”一样的监工服务,买方不需要到现场便可全程监控其定制设备的制造过程。
7、卖家B在售后服务环节希望通过某种移动解决方案快速取得客户的诉求以及分享现场的信息,能快速响应并提供精准的服务。
8、卖家可根据订单执行、支付等对买方进行了等级评价,进行分类,为下一轮营销、定价管理做准备。
买家B是这么看待交易环节的,当完成技术交流和初步商务意向、确认供应商短名单后,交易环节步骤分别是:询比价、议价、合同(买家内部采购审批)、根据库存和生产需要下采购订单、支付定金或现款、获取卖家排货信息、提货、收货、计量、化验、入、最终结算、收集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评价供应商等。
1、买家从管理角度出发希望询比价过程是在线记录可追溯的,如提供多级审批流程更好,以确保采购决策过程的透明化。
2、买方下单后可以迅速在线得到卖方的预排货交付日期信息。
3、买家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能迅速得到金融方的在线融资,特别是短期按天计算利息的灵活融资。
4、买方自提情形下可将提货单在线授权委托物流方提货,第三方物流方帮助买家提货。
5、买方希望像B2C那样看到物流的跟踪信息。
6、买方业务部门在结算环节希望在线进行业务、资金的对帐。
7.买方能过手机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在平台上提交服务申请,得到在线或线下服务支持。
8、买方希望根据订单交付情况及事后使用质量情况,使用部门给出技术评价、供应部门给出商务评价,完善供应商评价体系。
金融方诉求有两个基本点:贷款赚钱并能有效控制放贷的风险。
1、金融方小微贷部门得到买卖双方真实交易的信息基于真实的信息给与融资。
2、对于线上交易信息不足需另外风控的买方,金融方能进行线下资质审查,线下授信,网上使用。
3、金融方希望利用交易款沉淀资金,类似支付宝。
B2B大宗物流目前还未形成全国性的行业巨头,非常有地域性。其价格竞争也使得物流服务并不满足买卖2B的业务要求。导致过度竞争和低质的运输服务在这个行业普遍存在,最后一公里优质优惠的物流依然是个难题。
在电商时代,物流方也有新的诉求:
1、物流方能像打车软件那样抢单。
2、物流方在平台上从买方接受提货授权,不需要以前的纸质授权书。
3、物流方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运力对大订单进行拆单,形成卖方的外向交货单,分派给司机。
4、司机能手机查询提前得知提货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减少到厂候车时间。
5、到卖方厂区库区后,快速排队入库提货,减少司机上下车到卖方各部门办手续的时间。
6、买卖双方可获得运输过程的GPS等车辆动态。
7、交割点现场情况能实时掌控,便于日后纠纷追溯。
1、希望交易双方在平台上形成闭环交易,积累真实成交数据。
2、尽量找到交易过程中的共性环节并固化在线上。
3、能够允许买卖双方自我配置个性需求,比如说,部门结构、人员角色及权限、
4、对于特殊的个性化需求,留有开放式接口允许买卖双方内部系统与平台交换数据
严格说,商务电子化更像B企业的信息化过程。究竟是不是电子商务,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至少看到两个明显的效果:一是采购或销售过程更为透明阳光,减少了猫腻;二是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和企业部门之间配合的效率。可以说,商务电子化从外向内促进了企业管理的变革转型,影响很大。
笔者更愿意采取世界贸易组织(WTO,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对电子商务的定义。WTO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物和服务的生产、销售、买卖和传递。因此商务电子化也隶属于电子商务广义范畴。也比较符合大家对电子商务的通俗理解。
当然,商务电子化本身开始不会创新业务模式,仅是将线下的工作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改造成线上。但如果没有这一步,电子商务新模式的探索就没有基础。所以笔者一直再强调这是任何传统企业转型电子商务必须要做的一项基础工程。
1、由于交易环节的复杂性,企业的管理特性本身就是企业竞争力的一部分,所以大多数卖方企业可能采取自建电商平台,全球的领先企业也是在自建B2B平台,像BASF。再比如制造业的日本yanmer,通过自建的B2B平台来拉开与竞争对手的差距。这类企业级的B2B二方平台的业务目标主要定位在提升营运效率和客户满意度上,有些定制功能更是为区别竞争对手设置。再从企业想留住客源的数据的角度看,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将是B2B电子商务的主流。在搭建这类企业级B2B平台时,必须要有前瞻性考虑到二方平台的开放性,未来的创新可能在于一部分流程在企业级平台上跑,一部分业务环节跳转到外部三方平台去流转,比如说融资、订单信息交换、物流信息,最后又回到企业内部ERP。
2、超大型的买方企业也可能搭建二方供应链采购平台来管理供应商已进行筛选、订单、交付等。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材料采购是在自身的二方平台上定制实现的。对于通用的采购,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走向第三方平台,这其中能否发展起来将取决于企业间数据交换平台的发展。
3、现实一个大而全、通吃天下的电商平台可能不会再出现。传统B2B世界就是一个精英们互相合作的世界,各行有各业的专长,需配合完成一个完整的交易链条。不同专长的精英将重新审视自身的优势,剥离掉互联网技术可以取代的业务,继续发挥他们的核心价值。对于卖方企业总是希望加大直销,以前靠经销商,通过电商就可能打破这个传统模式,买方企业直接卖给了下家,那么传统经销商干什么呢?经销商的存在通常有两个作用:一是他们有分销网络和仓储等资源,甚至包括一些当地的经营许可,这部分功能他们可以继续,但主要就是帮卖家企业到达最终买家的仓储物流服务;其次,卖家常离不开经销商的方面比如有:经销商可以赊销,卖家可以及时回笼货款,这部分可能在互联网时代被线上金融企业取代,比如说蚂蚁金服,在未来基于交易的银行信贷产品在规模上可能更有竞争性,会替代经销商的赊销功能,经销商可能不得不退出这部分舞台。传统的B2B直线式模式会演如下图。
4、市面上大多数第三方平台只提供比较简单的产品和价格管理功能,如果想吸引卖家企业把传统线下业务搬到网上实现,必须要进行大规模改造,以适应企业多样化的营销策略,并根据这些策略制定需求。这也是B2B三方平台需要突破的主要领域,也是难点之一。每个企业之所以选择了自建二方平台,就是因为目前未见到一个非常灵活地定制流程和业务环节的第三方平台。我们常看到的B2B基本是针对大宗商品价格无差别的平台。
5、目前大部分第三方电商平台缺少组织的概念。这也是B2B或者技术人员不太注意的地方。B2B完成一笔交易是涉及买卖双方多个部门,多个岗位的,互相协同,甚至有时互相牵制。比如采购企业就有可能多个采购部门及类别经理,多级授权谈判机制,甚至预算有不同的project code,付款有财务人员,到收货时,又有采购执行、储运部门等介入。销售企业可能分产品部门,又有可能分区域,产品上架和价格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内部支持又是一拨人,再到仓储物流,这个链条上有不同的角色存在。一个成功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必须面对这个挑战,要找出其中的共性,并提供足够灵活的组织和角色及权限配置来符合B2B交易的游戏规则。谁要跳过这一步,就不可能真正进入B2B的交易环节。
6、由于B2B业务如此复杂,有可能出现一些比较有共性的专业流程线上外包服务。比如说单据业务处理如果移到了线上,就有可能出现线上外包,不在乎工作地点,共性极其相似。或许有些平台专门做这样的服务,且可以跨行业地做。
7、物流如GPS服务将随着B2B的业务发展出现一些负责物流信息的采集和传输的云服务商。尤其像危险品行业的运输是有准入门槛,就可能形成一些行业性的物流信息平台。工业品运输行业在中国还未出现一些巨头企业,随着电商开展,可能反过来促进这个行业的洗牌,正如之前B2C物流行业的整合和发展。
8、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将是银行及金融机构抢占的重要战场。传统银行喜欢围绕超大卖家企业或者商贸企业转,一次放贷数十亿,省心又省事,相当于批发;针对买家小客户,由于征信成本高,嫌小嫌烦,使得中小企业得不到贷款。在电商时代,更多卖家企业希望直销小微散客户,银行作为交易的重要参与者需要立即变革,把新产品放贷投入到新渠道上。蚂蚁金服已经在个人信贷上开始蚕食银行的个人业务,它们一定不会放过B2B这样的大蛋糕。真心希望传统大银行在B2B业务上能有超强的风控能力,在这个时刻传统银行必须大胆地创新,利用传统线下客户的资源优势,尽早开发出基于交易的纯在线快速放贷产品,捍卫银行传统的对公业务主战场。
9、随着以上电商业务创新,将会催生越来越多的玩家和企业信息化系统的诞生,它们之间的数据交换将会催生一项新的业务。比如企业信息邮电局服务的网上业务在国外已有案例:比如hubwoo,它的口号就是“connecting companies”,意思是“联接你的企业”。很少看到国外有B2B行业网站,这主要因为企业信息化程度很高,经过多年的经营,大部分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是稳定,寻源常常不是买家的核心问题,它们更多要解决的ERP之间的数据交换,使得交易处理过程更高效,Hubwoo.com就这样应运而生。中国未来也一定会有这样的需求,虽然今天还不是一个热点。
二、电商平台买到假货,谁负责
网购因其购物便利,快捷,已然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原本默默无闻的双11,双十二竟也成为现代年轻人值得庆祝的节日——购物狂欢节。满足了大包小包的购物欲网后,一些烦恼可能也随之而来:买到了假货,却投诉无门。
电商平台因其开放,多样,廉价性,不合规产品,假货屡见不鲜,也开始成为假货滋生的温床。虽然,很多商家承诺:假一赔十,但不排除这仅仅是一种博取信任的营销手段。相比线下实体店维权诉讼就直接容易的多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想在电商平台维权似乎总显得扑朔迷离,异常曲折,进退维谷:或者联系不到客服,或者责任推脱;联系到客服,找到商家的个人信息和电话,商家又抵赖,平台推脱,投诉无门......并且,网上购物往往消费额度不大,但维权却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资金,精力。很多人疲于消费,往往就此自认倒霉,主动放弃维权。由此也引发了消费者对平台,商家的质疑和不信任。网购买到假货,该谁来负责,怎么能减少我们的损失呢?成了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
在经济学和法律学中,提到责任归属,经常会借鉴汉德公式的思路。
汉德公式源于“美国诉卡罗尔拖船公司案”。案件中,有一辆驳船Anna C,它跟其他几艘船一起绑在码头上。这时候有家公司要拖走其中的一辆,于是卡罗尔的员工解开绳索,拖走了这辆船,但在重绑时,没有把绳索系好,Anna C不知不觉飘出海岸。
随后,Anna C就意外被一艘油船撞坏了,但是油船上的人却没有发现它,Anna C就在海上孤零零的漂泊了21个小时,最后沉没。随后才知,Anna C上装的是慢慢一船美国政府的面粉。于是乎,美国政府就把卡罗尔拖船公司告上法庭。
你看,这个案子很有意思,值得细细品味:最初的肇事者是卡罗尔公司,是它没有绑好Anna C,导致Anna C挣脱绳索飘出;但对Annc造成致命伤害的确是那艘油船;可悲的是,直到船被撞坏以后,大家才知道里面的东西很值钱。一船面粉就这么没了,谁之过?一时好像很难裁决。
汉德法官就此就提出了它的看法,这真是一个拍案叫绝的好思路:他的中心思想是:一件事情所涉及的各个当事人,及他们承担的责任,跟他们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相关。那些越容易避免意外的人,他们所要担负的责任越大。譬如,在铁路旁晒亚麻,溅出的火星把亚麻烧个精光,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农民,因为农民避免意外所需的付出成本小很多,他只要把亚麻移到安全地带就可以了,但是火车停运,那得损失多少啊。
汉德法官,还把他的想法用公式写出:
根据这个公式,汉德法官认为,卡罗尔公司有直接责任,他没有把绳子绑好,导致Anna C被撞坏。美国政府似乎看上去什么也没做,但根据汉德公式,因为船上的面粉很值钱,所以才使得意外发生时,造成的损失巨大。卡罗尔公司不知道船上的货值钱,油船也不知道船上的东西值钱,但是美国政府知道,他知道东西这么值钱,就不该什么都不管,他只要派人时不时的到船上查看一下,就能及早避免损失,所以美国政府也有责任的。
回到最初的问题,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到底责任归谁?根据汉德公式,商家卖假货,假货的概率100%,毫无疑问,它有严格的直接责任。
这一项交易,还涉及到了电商平台,根据汉德公式,“卖假货”也在他们可预见的范围内,所以他们也有责任。
当然,根据汉德公式以后,似乎个人也是有责任的,如果你就喜欢捡便宜,平台上那些越便宜的东西,管理越粗糙,越毫无保障。
如此看来,各方可能都有责任,但这个责任有多大呢?汉德公式给我们提供了思路,却无法量化各方责任轻重。试想:如果把责任完全归消费者,让电商平台自由放任,那消费者得花多大的精力去甄别产品的好坏,今天买空调,为了不买到假货,我得是个空调专家,明天买鸡肉,难道还得成养鸡专家么?为了避免卖到假货,消费者得学习了这个,还得学习那个,这跟我们“分工合作,各有所长”的社会运作,背道而驰,消费者所要付出的成本也太高了。
如果把责任完全由平台呢?起初它可能会提高入驻商家的准入门槛,采取一些小措施,譬如抽查产品的合格度;如果假货很多,那它还得成立专门的“打假小组”,找很多的专家,做很多独创性的技术,但这会让它付出很多的管理成本。平台的本质也是为了赚钱,谋取利益,他也需要考虑收入与支出。如果“假货”让它承担了很多过重的不可预见的负担,消磨了他们过多的精力和利润,就有可能选择退出市场,退出市场对所有人都不是一件好事,毕竟像淘宝,京东,唯品会给带动了经济繁荣,使得我们的生活更便利,更美好。难道为了避免卖到假货,就要关闭它们,让他们不复存在么?
有人说,商人唯利是图,有时候不管产品质量好坏都往外卖。这时候让政府来管管吧。它是非盈利机构,产品卖多卖少都没关系,让这个组织对产品的质量做监管,就能使产品的质量不受盈利的动机所影响。但对销售利润没有任何牵连的官员,虽然不追求利润,但是他们追求产品的安全,并且甚至可能是致安全。政府的管理也是有限的,如果让他们负担太多的责任,势必也会物极必反,结果可能就是延长产品的审核时间,要么就颁布一些高度防御的政策,这也会大大限制了电商平台的发展空间,反而事与愿违。
当我们把问题放在当下的生活环境中时,还得从具体的社会约束条件,彼此的博弈中相互权衡,综合考量。我们要追求的,不是单独某一方责任的最大化,而是整个电商平台治理的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它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的初心是让网络购物更加规范安全,让消费者购买也更舒心,让涉及到的每一方都能效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
可以看一个实际生活中的案例,譬如,最近澎湃网上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售卖有问题的“遛娃神器”的报道。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的“遛娃神器”儿童轻便通车,抽样百分之百存在安全风险问题。当记者以顾客的身份向这10个商家进行咨询,客服或以“质量检测证明在厂家”,或以“我是新来的客服,我也不懂”,或以“我们客服这里没有质量检测证明”等为由拒绝提供质量检测证明。
相关律师认为,在这个事件当中:生产者,销售者,电商平台都有责任。
“遛娃神器”属于存在危及人身,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一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话,应承担严格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有责任:作为销售者,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电商平台也有责任,如果其质量有问题,电商平台可以断开链接、停止售卖等。并且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提供销售者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的,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若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遛娃神器”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依旧为销售者提供服务,却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一月一日,政府也针对网购,电商等颁布了《电子商务法》,让监管落地,违法必究。它的出台一来消费者网购更放心,二来也为了营造一个更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来也为了让遵纪守法的平台能运转的更好。
到底责任在谁,责任有多大时,我们不能一刀切,得在消费者,电商,政府部门之间做合理的分摊,是需要全局综和考量的。在这里没有谁是完全免责的,也没有谁是负全责的,谁更善于处理哪方面的问题,谁就来承担哪方面的责任。这样的结果将是一个平等的,协同治理的生态,而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命令体系。
三、谁知道银联的各项规则
为提高欺诈交易识别、认定与处置效率,落实《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中对收单机构欺诈率的监控,减少成员机构欺诈损失,维护成员机构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规则,建立欺诈交易信息报送与分析制度。
本规则适用于开办银联卡业务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其专业化服务机构与中国银联及其分支机构等相关跨行网络参与方。
所有成员机构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准确地报送银联卡欺诈交易信息。
享有查询本机构上报的和其他报送机构上报的与本机构相关的欺诈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应屏蔽报送机构名称。
对本机构上报的欺诈交易信息具有修改与删除的权力。
对已经确认的欺诈交易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护持卡人银联卡账户资金安全。
对符合报送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成功,经核实非本机构责任的欺诈交易,或经调查确属商户欺诈或系统认定高风险商户导致的交易损失,可行使退单。
按季度统计、比对经差错处理平台提交的以欺诈交易为原因的退单信息与向“银行卡风险报送与管理系统”报送的欺诈交易信息是否相符。
对报送不符情况产生提示与督促信息;多次、严重不符的,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机构是否具备此类退单资格予以裁定。
所有参与机构均应确保上报与使用欺诈信息的安全保密。如因违反规定泄漏信息所引发的商业或名誉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是指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获取银联卡,或冒用他人银联卡(或账户)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欺骗性交易行为。
本规则适用的欺诈交易本金为200元及以上,主要包括:失窃卡、未达卡、虚假申请(骗领)、伪卡、账户盗用、商户欺诈、其他类等类型。
以下分别对每种欺诈类型进行定义。
指冒用或盗用持卡人的银联卡进行欺骗交易,包括丢失卡与被盗卡。
指截取发行、交付过程中的银联卡并进行欺诈交易。
指使用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取银联卡进行欺诈交易。
指非法使用银联卡磁条信息伪造真实有效的银联卡,或通过改造丢失卡、被盗卡、未达卡、过期卡的表面凸印(含全息防伪标识)信息或重新写磁后进行的欺诈行为。伪卡欺诈包括伪造卡、变造卡、白卡欺诈。
指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变更银联卡账户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指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联卡交易时,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或纵容、包庇、协助银联卡欺诈交易的行为。包括恶意倒闭、套现、洗单、虚假申请、侧录、卡号测试、虚假商户、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手输卡号等欺诈形式。
未定性或无法明确列入上述类别的涉嫌欺诈交易。
按“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报告与管理系统”规定格式与内容上报相关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关联卡号、交易日期、授权号(如有)、受理商户名称及欺诈类型代码等。
报送欺诈交易最迟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时间:
从欺诈交易发生之日起90天内;
如果在上述90天内未收到持卡人的争议投诉,则应在收到持卡人争议投诉的30天内报送;
收单机构发现欺诈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
分为系统报送与手工处理两种。手工处理方式是系统报送方式的补充。
报送机构应按系统要求正确操作。对未成功上报的信息,应及时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并重新提交;
系统对上送信息进行核对、整理,分别以日报、周报、月报和季报的形式反馈报送机构加以确认;
报送机构可对已上报的欺诈交易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
当系统出现故障时,为确保报送时效,成员机构可以通过手工方式完成报送。具体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填写《银联卡欺诈交易报送表》(见附件),确认后以传真方式提交中国银联。欺诈交易报送时间以传真生成时间为准;
传真内容经核实无误后,由中国银联返回确认通知;
系统恢复正常后,报送方应补充提交相关信息。
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欺诈交易,按照欺诈类型、特征、区域等项目分类,提交欺诈控制建议,供参考;
定期提供欺诈数据统计报表;
对上报情况按照月或季进行通报;
其他需要反馈与通报的信息。
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欺诈交易,按照欺诈类型、特征、区域等项目分类情况生成单项或综合分析报表与报告,供参考。
有关报表与分析报告,按照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分别发送。
5.1根据成员机构合理建议,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5.2本规则与《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配套实施。
5.3本规则经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由中国银联发布并组织实施。
银联卡跨行业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
第一条内部责任原则。本规则所确定的责任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间的责任,并非发卡机构、收单机构与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之间的最终责任。
第二条裁判公正性、独立性原则。争议处理的裁判本着公正、独立的原则,保护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合法权益,鼓励持卡人用卡,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
第三条程序合规性原则。发卡机构或收单机构提交的争议案件应首先符合《实施细则》中关于申请程序、提交时限和材料等有效性的相关要求,否则,该争议申请无效。
第四条依证据裁判原则。争议双方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动提交支持争议理由的证明文件及应答文件,争议处理委员会不参与任一方取证,仅就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文档进行裁判。
第五条争议理由唯一性原则。在同一争议案件中,争议提交方只能使用一个理由提请争议裁判。
第六条银联卡交易中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因一方违反“业务运作规章”规定造成损失,经过协商处理仍不能解决的争议,违反“业务运作规章”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由于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相关协议等与“业务运作规章”冲突,造成收单机构为完成持卡人交易而产生损失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八条发卡机构擅自退出银联网络引发交易争议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九条在裁判或申诉期间,由于发卡机构为涉及争议的持卡人办理销户产生损失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条因收单机构业务规定、相关协议等与“业务运作规章”冲突,造成发卡机构因发生银联卡交易而产生损失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因收单机构退出银联网络后仍为持卡人办理业务引起争议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在裁判或申诉期间,由于收单机构为涉及争议的特约商户办理销户造成损失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对争议事实中涉及发卡机构调单的,如收单机构回复单据不全或非发卡机构所调单据等导致调单无效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对卡片冒用交易,如发卡机构能够证明该冒用是未按正常程序和相关规定受理交易而造成的,收单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出退货,因未提供有效退货凭证造成收单机构拒绝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ATM取款交易中,发卡机构以“扣账未吐钞”为由提起争议,收单机构能够提供ATM交易日志、ATM正常吐钞的清机记录或录像资料,并证明其处理系统交易记录、终端机具交易日志与中国银联信息处理中心传送的交易成功记录一致的,发卡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因交易差错产生损失引发的有效争议案件,按照《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裁判。其他争议,依据“业务运作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裁判。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争议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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