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避税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交易平台避税,以及电商如何避税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1. 大额佣金如何合理避税
  2. 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3. 电商如何避税

一、大额佣金如何合理避税

自然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需要现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支付单位在支付佣金时,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适用最高税率为40%的超额累进税率,所以,税收负担相对还是比较重的。

建议不要以个人名义从事相关服务,取得佣金收入。必须改变身份,先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然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提供服务。这样,由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给对方开具发票,对方直接将款项转至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账户,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收取的佣金收入,月收入额低于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低于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往往不具备建账核算条件,所以,根据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核定征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一般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相对于个人而言,税收负担大大减轻。

降低税负,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可采取虚增人头、虚开发票等非法手段。

佣金避税一直是企业逃不开的困扰,当然也是争议不断,合理避税才是最重要的,否则处理不当,会带来很多麻烦。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佣金避税方法(主要针对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

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交五险一金才能税前列支,因此许多企业利用这个漏洞,使用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身份证虚列工资,甚至编造职工名字虚增人头,使用虚假工资单入账。因为税务局平时不审核五险一金和工资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被钻了空子。然而金税三期上线后,全员全额申报,再加上社保审计与税局大数据共享,此种工资避税方法已经没有生存空间了。之所以以上工资避税手法会被税务稽查处罚,正是因为这些工资避税手法都游走于合理避税和偷税漏税的灰色地带。

这算是许多企业常用的风险较大的避税手法,不但违规而且违法。企业将员工工资分解成基本工资,年终奖,过节费,各类补贴等进行发放,再让员工每个月找发票来冲抵,以报销的形式达到工资避税的目的。这种工资避税方法企业能够抵扣成本员工到手工资高,近年来一直十分受欢迎。然而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严发票令”堵死了“发票抵工资”的后路。

为了工资避税,有些公司会以现金方式发放薪资,而不使用银行代发。不过随着支付管理制度的发展,国家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将会被取代。对那些想在现金工资避税上做文章的企业来说,以后要想用这种方式“偷税”“漏税”是无法实现了。

在税务系统不断升级,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的大背景下,以上这些高风险的工资避税手段都已经行不通了,但违反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偷税漏税工资避税手段,我们不能做!与其抱着侥幸心理觉得税务稽查不会注意到自己,不如赶紧转换思路,拆除这些定时炸弹,寻求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方案,合理合规实现避税。

目前现实情况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个人提供服务并取得相应佣金收入时无法向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造成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或者劳务成本因无发票无法入账。另一方面中国尚未实现个人收入的整合征收和家庭征收,导致劳务收入和为了提供这个劳务所需支付的费用并不能实现抵冲的效果,从而使得劳务收入的个税实际税负偏高。

要说如何节税,那么要定义下这个大额的佣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佣金,是可以计入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具体来说,需要符合几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首先,事情要真实发生,其次,要取得合法的凭证。一般来说,就是开具发票。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这个地方所指的个人,不包括对方企业的雇员,代表人等等。给对方员工个人的那个是回扣,是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既然不合法,那么也就不讨论如何合理节税的问题了。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这个地方是对金额的一个限制。也就是说这个“大额”也得有个度,过多的佣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所以,我们要注意这里大额的佣金,有额度的限制,也有对象的限制。

提供中介服务的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这当中的税收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个人,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在佣金金额较大的时候,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可以达到40%或45%。这个税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

那么,如果我们是成立一个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个人独资企业,这个时候就是按照经营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缴纳的方式都会有所不同。在个人所得税上,个体工商户在大部分的地区还能够进行核定征收,而个人独资企业一些地区也还可以申请到核定征收,如果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的1.5%-2%来核算,那么税负比以个人提供劳务的方式,会有所降低。

在保持小规模身份的情况下,月收入低于10万,季度收入低于30万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所以,从个人身份的选择上,也许注册成为企业更有优势。当然,具体情况如何,建议提前进行税收的测算。

在佣金这块上面,企业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一个是支付的对象,对于对方公司高管或者是关键人物的回扣,这样的方式风险还是比较大的。一般是被举报查处,会对对方个人和公司都造成严重的影响。另外,也需要注意取得凭证的问题,不能用虚开发票的方式来支出成本,在业务模式和逻辑上,提前做好规划,合规节税。

在现在的税收环境下,对于佣金支出,我们尽量用合规的方式,来筹划这部分的支出吧。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次/日超过500元的,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支付方拿到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字样的增值税发票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如下表所示:

以单次取得佣金10.3万元为例,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缴纳税收如下

1、增值税10.3/1.03*0.03=0.3万元=3000元

2、城建税等附加税0.3*(7%+3%+2%)=0.036万元=360元

3、个人所得税(10.3-0.3)*(1-20%)*40%*10000-7000=25000元

合计3000+360+25000=28360元,综合税负为28360/103000=27.53%。

在取得大额佣金之前,去注册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佣金支付方签订协议,变佣金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销售额,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税负较低;

如果佣金金额较大,上述办法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可以把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在税收洼地,享受税收洼地的各项政策扶持、以及税收返还优惠;

获得佣金方,肯定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那么,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明佣金构成要素以及支付办法,可以降低佣金的计税基础,比如,应得佣金15万元,在签订佣金合同协议时,可以注明:该业务发生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由支付佣金方负担,假如这部分支出为5万元,先由你代付,然后凭发票在支付方报销,那么佣金就变成了10万元,大大降低了计税基础;

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假设你的佣金收入为10万元,那么你可以考虑,这10万元佣金能否分10次获取,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降低税负;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能够帮到您!

自然人取得大额佣金,需要缴纳的主要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改变主体的性质,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解决税负高的问题,并且合理合法。

假设一个自然人取得20万元的大额佣金,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个人取得收入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那么增值税就需要缴纳5825.24元,同时还需要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约700元。

而假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话,就可以享受一个季度内累计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万元佣金收入可以全额免交增值税,同时免交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当然这个筹划的前提是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大额佣金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

假如金额是50万元,可以将金额分两个季度,开具发票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了。

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两种方式: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一般适用于账目健全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适用于没有建造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对于采取大额佣金收入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一般较低,基本上在1%上下。30万元佣金收入,只需要缴纳3000元个人所得税。

而假如是自然人身份取得佣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话,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的,在于工资薪金等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的话,税负就有可能非常重。

所以对于取得大额佣金收入的自然人来说,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办理一个营业执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照核定政策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操作简便,而且合理合法没有后遗症。

我做过一些大额佣金的避税的业务,分享一下经验和方法:

避税是利用税法规定或征管政策上的差异,避高从低。

小结:国家每年都有成千上万亿计的资金无偿划拨给企业,其中上述税收政策就是及其重要的一种方式。但即便再多的钱也不会是平均、也不会自动动给到我们每一个人。所以,有机会还是可以争取一下,伸手就能得到时,请伸一下手。我是干这个的推手,可提供一些方案建议。

1、交易未发生前的公司节税设计,是合理避税的主要方案;

如果是企业行为,那么在交易没有发生前,特别是接收佣金的企业,一定要先行设计节税方案;

2、交易未发生前的个体节税设计,是合理避税的主要方案;

3、交易之后发生的节税设计,风险更大;

咱们直接切入主题,大额佣金可以这样避税:

1、直接到税优地自然人代开发票,低到2%。

针对一次性的、非长期的业务,都可以使用这样的办法,目前代开最高可以开到8000万。

如果当地税局可以直接开最好,如果开不了,可以到类似山东、湖南等税优地申请,只要有身份证就可以申请开票,非常简单。

2、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方式。现在一般按5级累进税率来计算,100万只有0.98万的税,综合税负1%不到。个人卡直接收款,无需对公帐户。

这种方式比第1种复杂一些,仅适用500万以内的业务。如果超过500万怎么办?那就用第三种办法。

3、注册一家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的企业。

目前山东、江西等地可以注册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的企业,个税核定只有3.5%,增值税6%,然后还有20%以上的税收奖励。综合税负虽然多一点,但一年可以开到5000万左右。

当然,这3种方式都是比较节税的,前提是业务真实。

如果是该大额佣金是支付给自然人的,建议自然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备案后,可以享受月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且可以开票。对于账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是定额征收的,所以可以避免佣金发放单位代扣高额税费的情况。

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要给个人支付佣金的情况,那么大额佣金如果不进行税务筹划的话,企业将承担很高的税负,现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过,有税务筹划公司针对佣金这一块做了解决方案,比如智惠薪的“众包用工”综合财税服务平台,主要针对社交电商、分销模式的企业等做税筹方案,解决佣金发放没有发票无法列支的情况,整个方案都是合理合法合规的,而且跟政府进行合作,能按照优惠税率核定征收个税,在这个共享经济、分享经济爆发的时代,智惠薪真的是企业的救命稻草啊。

这个打额有多大,100万??小意思。公司名义投资设计一个农产品的公司,然后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然后找一两个人去睡裙代开农产品发票带给公司,最后1个月之后,所有菜烂了,卖不出去,然后公司倒闭

二、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哪些

合法避税是指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的手段对纳税义务的规避,减少税务上的支出,合理避税并不是逃税漏税,它是一种正常合法的活动,企业合理避税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让利送劵和返利,谁对老板更有利:购销差价是税收筹划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如果商品的购进成本较高,采用打折销售就比较合算;反之,如果商品的购进成本较低,折扣优惠越大时,赠送购物券促销方式的优势就越明显。

经销加工可选择,税收负担要算清:作为一般纳税人向另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料,并且在经销毛利小于加工费的情况下,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划算。

货物采购哪里来,价格测算不放松: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销项税的税率有17%、13%、6%,但是,它们取得的进项抵扣率可能为6%、4%、3%。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条件下,企业所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的抵扣率越高,企业的采购成本越小,最终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越少。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最大的特点是在流转环节就其营业额全额征收。因此,企业经营对象流转的环节越多,营业税的征收次数也就越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就越大。根据营业税的特点,尽可能的减少经营对象的流转次数。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算征收的,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把握这个特点,学会对个人收入适当划分次数,一次性支付的费用,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变成多次支付,多次领取,就可分次申报纳税。

征税只是针对货币收入,对于那些非货币收入是不征收的。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并计征所得税。

(一)集团发生管理费,分摊税法不理会

集团公司中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是时下比较通行的做法。但是,目前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新政策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有关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有关业务的操作模式,否则就会产生涉税风险。在新政策环境里改为有偿服务计收入,不计管理费,这样子公司可以税前扣除,从母子两公司整体看,只要掌握好盈亏平衡点,其服务费的企业所得税总和可以为零。

(二)企业发生招待费,合理筹划可不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假设企业当期营业收入为M,当期列支业务招待费为N,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N,同时要满足不大于5‰×M。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N=5‰×M这个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要求,由此可得出8.3‰×M=N。也就是说,如果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三)如何捐赠有学问,筹划适当可当收益

一些企业发现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大,要缴纳大笔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希望利用捐赠的形式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因此,这些企业通常会采取向公益事业捐钱捐物的方式,即合法地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又扩大了企业社会影响。从捐赠形式看,基金会形式最优,其次是现金捐赠,第三是提供劳务,最后是实物捐赠。现金捐赠中,最好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最后为企业直接捐赠。其实,要达到上述目的,捐赠并不是唯一有效的方式,如果将捐赠变投资,合作双方都能降税负,效果更好。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合理避税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企业应对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有效的合理避税,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保障。

三、电商如何避税

1、电子商务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商品流通形式。信息内容、集成信息资源、商务贸易和协作交流是这种形式的基本内涵;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是这种形式得以实现的基本依托。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活动形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种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电子商务不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它还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

2、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和取得主要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3、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重大课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4、1主观原因:对纳税人而言,无论纳税怎样公正、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就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避税,减轻纳税负担,以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

5、2客观原因:主要是各国、各地区间存在着税收差别,如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各国税制结构及税收负担的差异性、各国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性等。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纳税人可以利用居所转移,收入、财产转移,以及通过国际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6、目前,各国在税制上差异很大,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间也存在某些差异。在传统贸易方式下,跨地区、跨国间的产品销售和购买占整个贸易的比重和份额还是有限的,而网络交易却打破了各地区和国家画地为牢的局面。

7、对企业而言,他们会纷纷涌向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税收转移。

8、虽然在我国征收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完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分配方式,加之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网络贸易很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9、(三)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10、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体现。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均实行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11、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商业交易已不存在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对哪些税应在自己特定的领域内交纳自然存在利益差别。在没有国界的自由网络空间,互联网的使用者极具流动性、隐匿性,税务当局很难跟踪、判定服务的所在地和产品的使用地,导致对征税无从下手。

12、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趋成熟,公司会更容易地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进行。

13、(四)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

14、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也加大了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又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无法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服从税法。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将日趋激烈。

15、(五)电子商务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16、1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确的证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由于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2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而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使用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流转速度更快,交易量更大。

17、3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18、二、基于网络的反避税应建立一种新的征管模式

19、这一模式主要就是建立专门的机构以便对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避税问题作出快速反应,并负责提出应对措施,建立跨地区税务机关或跨国界税务机关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以对付可能出现的日益加剧的跨地区或跨国界的偷逃税行为。尤其要密切关注跨国集团内部实行转让定价手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由结算机构实施代扣代缴流转税。具体实施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0、(一)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法律基础

21、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加密钥匙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22、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23、3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于税收征管。

24、4采用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上网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进行用户登陆,并填写申报表,进行电子签章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验证。并将受理结果返回纳税人。对受理成功的,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

25、5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便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留有痕迹”、全球统一的交易轨迹。

26、6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得到授权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二)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税收专业人才

28、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搞不清其中的运作机制,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就会无从下手,即使当局制定出十分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最大困难还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水平。

29、(三)税务机关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

30、电子商务产生的深远影响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牵涉的范围十分广泛,作为税务部门来说,主要应关注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电子货币的使用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管制、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的制定。同时。还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31、总之。这一新的征管模式实施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联通与共享。银行、税务、海关一体化,建立起社会化、规范化的护税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对偷逃税收等一切违法涉税情况进行适时的在线核查,切实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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