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仓单交易平台规划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物流园区规划运营必须考虑哪些问题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一、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2、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3、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第二章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4、(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5、(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6、(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7、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8、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9、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章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0、(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11、(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12、(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13、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第十五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第十六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14、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二、物流园区规划运营必须考虑哪些问题
物流园区规划运营必须考虑哪些问题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学会发布数据显示,我国2015年各类物流园区数共计754家。但是按照我们国家的行政区划,全国地级以上城市287个,县级市和县2100个,市辖区852个,合计3239个。
各地政府都在大张旗鼓地规划建设甚至不是一个而是若干个物流园区,把物流产业作为拉动城市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由各级政府主导的各类工业园区已达上万个。因此保守估计,我国各类物流园区的数量也应当在数千家!
我国物流园区种类繁多,没有比较统一的规范标准。业内的一般共识是“根据物流园区依托的对象,把物流园区划分为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四种”。但是在实际建设和运营中,往往会演化成各种不同具体业态。
比如按照物流园区的规模和功能,广义的物流园区又分为物流园区(狭义的,一般是政府主导,占地从几千亩到几十平方公里不等)、物流基地(一般占地在几百亩,吸引其他物流企业入驻)和物流中心(一般占地也就几万平方米,大型物流企业自用为主)三大类。
随着众所周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持续影响,地产商开始介入物流园区项目,物流园区的开发模式也呈现多元化,包括政府主导、大型物流企业自用和物流地产开发等。而且,物流园区的经营模式也从仓库出租到增值服务,对物流园区的后期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物流园区在具体规划、建设和运营时,要重点考虑以下7个方面的问题。
1、深刻把握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项目地的城市产业结构与市场客户需求
在进行物流园区项目选择时,首先要考虑的不是政府政策,也不是投资者的实力,而是市场需求是否支持项目发展。
物流园区项目的宏观把握有三个要点:
一般来说,宏观经济环境分析要从三个层面和两条主线来把握。三个层面即全国层面、省市(地区)层面、本地层面。而两条主线即总体经济和物流行业,包括现状,特点,问题,趋势等。
一是了解当地城市主导产业的构成,以及支撑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分布。二是当地物流产业发展情况,包括发展现状,未来规划,相关优惠政策等。
当地物流需求是产地物流?如果是,那么主要企业是谁?主要产品是什么?或是销地物流?如果是,那么主要需求企业是谁?需求什么?还是中转地物流?如果是,本地的相关设施和渠道是否满足物流中转需求?
2、要踏踏实实进行实地市场调研,分析项目周边的可能竞争对手及其相关企业
考察宏观市场需求后,还要实地调研项目周边市场竞争的状态,寻求可供选择的差异化策略。
物流园区项目的实地调研,一般也是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即对项目所在地一定半径区域内的各类产业(工业)园区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包括这些园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未来规划,入驻企业,优惠政策等。这些园区有可能为项目提供市场需求,也可能与项目产生竞争。
包括已经建成正在经营的和规划中拟建的各类商贸市场、货运市场,以及这些市场的主要入驻企业和业户。对重点市场和企业进行深度访谈,进行优劣势对比分析,从而形成实地市场调研报告,供项目决策参考。
具体了解项目地的主要制造、商贸、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情况。对这些企业进行物流需求调查,了解它们入驻项目的可能性。对那些潜在目标客户,要进行逐个的“地毯式”调研,为项目后期招商积累客户。
3、项目地的区位交通情况,是项目战略定位的客观基础
城市的区位与交通,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物流要素。在很大程度上说,区位交通是客观存在的,难以改变的。因此,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具体分析项目所在地城市本身的自然情况。包括城市性质(是工业城市,是商贸城市,还是旅游城市?),目前的经济总量以及发展趋势,人口规模等。
宏观上,了解项目所在地城市在地区经济、区域交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核心枢纽?还是辅助从属?微观上,要具体了解项目地周边四邻情况。即项目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规划,周边相邻的都有什么项目规划。
根据项目初步定位和项目周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公路,即临近项目地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其它道路。
铁路,特别是与铁路货运站的距离和目前铁路运输的大宗物资主要种类是什么。港口,了解当地港口集装箱,散杂货,特种码头等情况,保税监管情况。机场,一般附加值高的货品会关注机场货运。(如果建设空港物流园区会重点进行分析。)
在交通优势分析中,一般以某种运输方式为主进行分析。如公路港主要考虑公路情况,也会考虑多式联运的可能性。
4、项目的具体战略定位和规划设计
物流园区项目的战略定位是项目成功的关键。而目前很多物流园区项目没有达到预想效果,主要是忽视前期的战略定位,结果就是先天不足,无法满足客户需求。
把握物流园区项目的战略定位,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即根据市场需求、区位交通和投资企业掌控的优势资源,确定项目的基本定位。是做商贸型物流园区还是货运型物流园区?如果做货运型物流园区,是单纯的公路港,还是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等?要具体化,市场针对性要强。战略定位包括市场定位(细分市场在哪里),客户定位(具体是哪些企业入驻),产品定位(园区的建筑形态如何),品牌定位(市场形象如何)等。
(2)主要功能确定以及分区的空间布局。
项目的主要功能。即项目有哪些主要功能,如办公、交易、仓储、配送、信息、配套服务等等。各功能区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以及相互关系。
比如,每个功能区多大面积,将来计划有多少家企业入驻。平均每家企业的办公面积,仓储面积和停车需求如何。各功能区的空间布局以及相互关系。既要考虑项目建设的外观形象,也要考虑各功能区的业务互动和效率优化。
包括建筑形态(外观和内部),道路规划(人车分流),景观绿化等。而且具体规划设计既要考虑租售经营的需要,也要具体照顾物流作业的技术需要。
5、要在开工前确定项目的开发和盈利模式
大家都知道,物流园区是投资大、周期长的项目。传统的`物流园区就是依靠园区租金收入。而现代物流园区要成为第四方物流服务平台,需要向入驻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因此,确定园区项目的经营模式,才能形成园区建设与运营的良性发展。
物流园区用地一般属物流用地,因自身配套服务需要(国家规定物流用地比照工业用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部分市场(商业)用地。土地价格与当地政府具体洽谈,协议确定。也要走招拍挂流程。在规划条件方面,配套部分保持在20-30%为宜。
正因为物流园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而且招商、培育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建议物流园区项目的开发原则为:统一规划,分期开发;滚动发展,分块管理。
物流园区的具体经营模式有三种,一是全部持有出租,二是全部销售,三是租售结合。因物流园区投资大,全部持有出租的资金压力也就比较大。而如果全部销售,也难以对入驻企业(业户)进行整合管理。因此,采取租售结合的模式是最佳的选择。
除了房屋租金(含物业费)外,还有业务整合收入(入驻企业产生新的业务需要),信息服务收入(为入驻企业和相关企业提供),以及其它收入。
6、做好项目的后期运营管理服务,是决定项目成功的保证
物流园区项目的成功,市场调研是前提,战略定位是关键,运营管理服务是保证。做好物流园区的后期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就是要“1+1”,即建设一个体系——园区公共服务体系,搭建一个平台——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一是专业性物业管理服务。如同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入驻企业和客户提供基本的保安、保洁、工程维修等基本服务。
二是一体化行政服务。包括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办,统一开具发票,办理行政许可(开展物流业务的行政审批)等。争取引进相应的工商、税务、银行机构,以及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入驻园区。
三是企业管理服务。因为入驻物流园区的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园区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它们提供人力资源、财务记账、法律合同等服务。也可以推荐社会机构长期合作。
四是业务整合服务。为入驻企业提供业务信息,提供辅助性业务服务(如配送、装卸等),使得入驻企业集中核心业务成长。
五是物流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担保,保险,融资租赁和仓单质押。这点是很多物流企业想做而又难以做到的。
包括2个方面,一个是外部的公共信息服务,另一个就是园区内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由园区统一开发建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既可以满足入驻企业业务管理的电子商务需要,也会降低这方面整体的投资和费用。
物流产业列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物流园区作为重点工程,可以得到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1)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
物流园区项目在当地政府(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后,要争取列为省重点工程项目。由此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扶持政策。
土地政策:土地价格在挂牌前签订协议确定。
规费政策: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市区两级行政事业收费减免。
税收政策:无论建设期和经营期,园区项目缴纳的税收,地方(市区两级)留成部分至少可以做到“免二年再减半征收三年”。特别要提醒的是,入驻企业要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点对未来招商、吸引入驻企业来说很重要!
其他政策:如政府代办项目手续办理,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下发文件,要求相关企业进驻,便于招商),以及实际的财政资金支持等。
三、现货交易所的地位和作用
现货交易进入市场动作的切入点为电子商务,参与经营大宗初级原材料商品(包括农产品、家产品、金属类、建材类等交易品种),开展专业纵深的B-to-B商业模式。
1、现货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在线结算服务,避免了企业的“三角债”问题。
在网上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由交易市场进行统一撮合,统一资金结算,保证现货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成交后,市场为买卖双方进行货金结算、实物交收、现金入帐,保证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从而避免了我国企业现存的较严重的“三角债”问题。
2、现货仓单的标准化,杜绝了“假冒”商品。
3、完美的物流配送体系,满足不同交易商的交收需求。
4、现货交易行业的形成,对我国现货贸易流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货交易是我国现货流通领域出现的新兴事物,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先进的动作方式,特有的功能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农产品电子现货交易也叫大宗农产品中远期电子交易,是国家为了扶持农业,促进农产品的流通而推出的,它是以电子现货仓单为交易单位,采用计算机网络组织的同货异地交易,市场统一结算的交易方式。这其实就是说,市场的农产品被集中放置在某些仓库,我们使用电子现货仓单表示等价值的农产品,比如5000元的玉米电子现货仓单,就等同于同等价值的5000元玉米。我们不再对商品进行直接的买卖,使用现货仓单统一交易,更方便,信息更及时。每一种农产品交易的时间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是六个月,普通的投资者并不需要商品,那么就要在交货当月的10号前,将手中的现货仓单卖掉,获取差价。大商家,如企业,他们是需要这些商品的,那么他们会将现货仓单持有到交货当月的10号,到时就可以购得商品。由于农产品的价格主要受气候和供求关系的影响所以说价格较容易把握,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风险小。
和现货交易所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颁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40101颁布单位: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职责负责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监管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第七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第八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三)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第十五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第十六条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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