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光伏交易平台需求文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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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签订什么合同才能办理光伏发电
对于签合同,大家都知道,条款方面不清楚容易让自身利益受损,而在光伏行业中,不可避免的也会出现一些光伏发电合同漏洞问题,带给消费者极大风险。那么,签订光伏发电合同要注意什么呢?
第一,消费者可能面临逾期还款,甚至独自还清巨额贷款的情况
购买一台家庭光伏电站的初期投入不是小数目,譬如按照市场价10元/瓦的价格来算,装10kw的电站就意味着要投入10万元左右。很多消费者一下拿不出这么多钱,光伏公司会提出以银行贷款的方式帮他们解决资金问题。
还有一种所谓的“免费装”。这是一些不正规的光伏公司为招揽客户,在与消费者的合同中写明,电站是双方的合作项目,所有权和收益权为双方共有。光伏公司会以消费者的名义申请贷款,还说能帮消费者还贷。
不仅如此,这些光伏公司还会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内(譬如10年)电站的发电收入和补贴归光伏公司所有,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成。
在上述期限之后的另一段期限(譬如15年)的发电收入与补贴收入归光伏公司所有,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更高比例的分成。
首先,这些光伏公司可能会提高合同价,以消费者名义从银行获取更多贷款。再者,消费者无法确定自己家装的光伏电站,真的就是价值10万元的合格电站。此外,每个地区的供电局、发改委下发补贴和发电收益的时间是不一样的,有的是按季度发,有的是半年发一次。但银行的贷款却是要每个月按时还的!要是光伏公司没有按时还款,那么消费者就必须先垫付这笔款项,如果逾期,消费者的个人征信将会受到影响,以后要贷款买车买房都很困难。
第二,消费者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有些光伏公司会在合同中约定,让消费者办理一张新的储蓄卡,作为这个光伏项目的专用卡,用作申报、领补贴、领卖电收入唯一的银行卡。
并且约定这张卡要统一设置光伏公司提供的原始密码,卡办下来之后交由光伏公司保管,消费者不能对新卡片做任何行为,包括冻结、注销、停止功能、更换、修改交易密码。
在这种模式下,光伏公司可以自由支配这张银行卡。如果光伏公司利用这张卡片进行走账、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追究起来银行卡的持有者,也就是消费者本人脱不了关系!这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的征信,甚至带来刑事上的风险!
第三,消费者有可能拿不到应得的收益
前面说了,合同里会约定这张卡是由光伏公司代为保管的。由于这张卡不在消费者手上,收益、补贴什么时候到账,消费者是不知道的。
等到消费者知道钱已经到账,要是光伏公司故意拖延甚至耍赖不肯给,消费者就不得不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途径想要回这笔钱。
这必然要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影响正常生活不说,打官司往往会让人心力交瘁,疲惫不堪。
第四,消费者不得不面临高价回购电站的情况
这种合同条款会约定,在合同期内如果消费者想提前买回电站的使用权,可以按照装机容量乘以一定金额(譬如1.2万),然后按照一定比例(譬如5%)、年限折算后一次性支付,并且管理期中光伏公司所获收益不退还。
假如光伏公司规定管理一台10kw电站的年限为25年,消费者在第5年时想要买回使用权,需要怎么计算这笔支付费用呢?
光伏公司可以这么算:10kw*12000元/kw*(1-5%)5;还可以这么算:10kw*12000元/kw-(20年*12000元/kw*5%),也有可能会有其他算法。
合同里的这种约定是模棱两可的。最终执行时,光伏公司会以最利于自己的方式计算,而不是用一个市场公认的折算标准。
这种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平等的!
第五,消费者将承担光伏公司破产清算的风险
由于补贴和收益不一定能及时划至消费者的卡中,而且银行还款的金额要远远高于电站的各种收益,这就要求光伏公司需要先垫钱偿还银行贷款。
在这种入不敷出的模式下,光伏公司就存在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清算的风险。
一旦光伏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环节,根据合同约定,电站是光伏公司和消费者共有的,那么电站就可能被纳入光伏公司的破产财产,被拿去做银行抵押或者变卖。
很多消费者会将出租房或者自建房的屋顶拿来建电站。如果这些房子被征收或者消费者想要出售,就会面临这种情况。
根据合同中规定,电站是消费者与光伏公司共有的,万一买房子的人不同意继续与光伏公司合作,那这套房子的出售将直接受到限制。
针对以上六种情况,建议多走访安装光伏发电的邻居和亲戚,了解光伏电站的真实购买价格及真实收益,并到供电局咨询相关补贴政策和该地区补贴发放的时间。还应到银行咨询光伏贷相关条款,明确还贷资质、还款流程、还款期限、借款主体。不要忘了查证该公司资产状况,资产实力越雄厚,公司规模越大,越值得信赖。还可以邀请自己的律师朋友帮忙看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关风险,或者在有疑问时及时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最后注意保留一切票据、合同、甚至通话记录作为证据,并在你觉得自己利益受损时及时拨打法律援助热线。
二、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2021年是光伏享有补贴的最后一年,分布式光伏领域呈现跨越式增长,2021年新增并网容量共计548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2927.9万千瓦。2022年光伏不再享有国家补贴,但还有地方补贴。
具体各地政策列举如下,仅供参考。
3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本次申请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通知明确,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各区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补贴,由开发区(切块管理区)按照不低于0.25元/度补贴标准给予发电补贴。
具体政策如下:1、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2、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3、鼓动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政策解读1、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2、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叉补贴予以减免。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第二条: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十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二十八条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
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提醒,海外光伏EPC工程如何避险
由于光伏政策的调整,国内光伏企业纷纷将海外市场作为“突围”方向。近日,国际分析机构IHS
Markit将2018年的全球光伏装机量预测从113GW下调至105GW,预计全球需求提升将弥补中国市场的需求下降,今年装机量仍将比2017年增长10%以上。
在此背景下,作为光伏扬帆海外的重要模式,EPC工程如何躲避行业风险?
近年来,无论是传统电力还是新能源,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即设计、采购与施工承包模式)在对外承包工程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渐加大,与传统的施工承包模式相比,其项目收益更高,但风险系数也更大,需要承包商通过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融资实力、实施经验等方面提升与增强才能够有效实施项目,同时实现既定的项目收益目标。
据了解,我国对外EPC工程经历了劳务输出、EPC、EPC+F、投建营一体化等多种模式的形态演进。“海外EPC市场近几年变化非常大,合作条件越来越苛刻,承包价格越来越低,风险越来越大,与此同时,EPC自身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商业生态变化非常大。”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玉祥告诉记者。
从法律法规上来讲,2017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最大的变化就是国家层面取消了相关管制,企业想要对外承包工程,在中国境内没有资质和门槛要求。
“这是双刃剑。对于原先没有相关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是福音,但也导致中小企业‘走出去’,更加鱼龙混杂,竞争更加激烈,还有可能引发恶性竞争。”宋玉祥分析,海外市场大部分项目采取融资模式,后面跟着融资银行,会对EPC承包商进行审查,取消门槛限制,尽管对行业生态有一定影响,但不至于造成颠覆性后果。
另外,还有一个利好,随着简政放权的推进,商务部修改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准制改成备案制,并将相关权限下放至省级商务部门。
“‘531’新政后,半年时间内是光伏行业需求的回调阶段,因成本下降带来的全球市场需求至少增长5%。”天合光能中国区组件“产品+”价值群负责人曾义认为,包括印度、拉丁美洲等地区以前不能做的项目,现在也可提上日程。也有国金证券分析师认为,一旦光伏成本继续下降,欧洲、拉丁美洲、美国、东南亚、阿联酋等众多市场也可实现增产。
“EPC现在出现资金拉动工程的新趋势。”宋玉祥说,几年之前承包商只是单纯做承包,现在的趋势是“要挣钱,先出钱”,现在大多都是资金运作重大项目,其中包括先垫资,以亚非拉国家为主,通常要求中国承包商为其从中国的银行融资,巴基斯坦、孟加拉、菲律宾的EPC项目都出现过类似情况,业主要求在融资关闭前先垫资开工。
另外一种情形是参股投资拉动EPC工程,承包商参股10%—20%,在埃及就有多个这样的项目。“因为光伏项目有25年保质期,EPC承包商会被要求同时负责运维。”宋玉祥补充道,承包商同时承担运维是光伏项目趋势。
“融资租赁以前较多用在海外风电项目上,近年来,逐渐用于开发海外光伏项目。”
宋玉祥指出,除此以外,海外收购也越来越多,“对于境外投资行业来讲,海外收购并不是新交易模式,但对EPC企业来讲,则是新模式,不一定要短期收益,而是借此扩大平台,布局项目。”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海外EPC市场环境竞争日趋激烈,甚至达到了白热化的地步,这种竞争体现在EPC承包价格、IPP上网电价越来越低,工期越来越短。
近两年,比较典型的案例是2016年,迪拜电力和供水机构与阿布扎比未来能源公司正式签署了迪拜光伏园第三期800MW项目的购电协议,成交价格为0.299美分/千瓦时,创下彼时全球最低光伏价格纪录。2017年,沙特阿拉伯北部某省300MW光伏项目最低中标电价约为0.12元人民币/千瓦时,再创新低。
“如果IPP电价低,成本会被转移到承包商和组件企业上,将利润空间压得越来越低。有些承包商为了业绩,甚至不要利润去做项目。”某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对记者说,这是“很恐怖”的事情。
据了解,风险管控能力是光伏EPC企业的另一弱点。境外投资项目交易模式、交易文件复杂,一些EPC企业自身负债率高、融资能力不足,缺乏海外投融资人才,导致光伏EPC企业面临向境外投资转型的结构性风险。
“外国土地多为私有制,征地困难,且当地政府一般支持力度较差,尽可能多跟持有方签订长时间的合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之一是设备采购,很多新兴市场原料储备不足,要做好准备前期。很多电力公司是私有制,价格、损害赔偿都要事先谈好。绝大部分海外项目必须保证一次性通过试运行,不会给调整时间,一定要保证质量。”TüV北德员工朋泰彧也谈到了光伏海外项目风控要点。
此外,受访人士建议,不同国家之间项目标准差异大,政策风险和汇率风险也都是值得反复推敲和注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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