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量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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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如何求解光伏发电四大难题
  2. 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3. 企业光伏发电政策

一、如何求解光伏发电四大难题

国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普遍面临屋顶落实难、贷款融资难、并网接入难、电费回收难等四大难题。四大难题紧紧拖住分布式光伏应用的后腿,也让投资商叫苦不迭。浙江嘉兴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推广模式,能否扼住四大难题的要害,求得正解呢?

我家屋顶为什么要给你来用?对屋顶造成破坏谁负责?出现了问题找谁说理?当屋顶资源所有者面对寻上门的屋顶光伏投资者时,普遍存在上述疑问。怕扯皮的心理让他们普遍望而却步。

让屋顶所有者自己建光伏?一不懂技术,二需要投资,三是嫌麻烦,除非是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和个别“环保斗士”,否则没有几户人家愿意动这个脑筋。

“屋顶那么大,可用的却没有几个。”成了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面临的第一道难题。

“企业的现有屋顶,绝大部分没有考虑到光伏发电的要求,承重、防漏、安保都有不少问题;10万平方米屋顶的大型企业,通过出让屋顶获得的电价节省每年不超过70万元。如果不考虑社会责任和政府推动,衡量得失,许多企业不愿意提供屋顶。”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对屋顶落实难深有体会。

嘉兴市政府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开发和市场应用,率先从落实屋顶资源上寻求突破。嘉兴市政府有关政策特别规定:新增建筑屋顶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屋顶光伏电站。

作为嘉兴光伏发电“先锋军”的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对屋顶资源采取了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四统一”模式,组织开展屋顶资源前期摸排,逐步建立可建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资源数据库,统一收储屋顶资源。

“园区内屋顶资源多元化,有工业建筑、居民住宅、市政、科技园区、商业楼宇等。目前,我们对已建建筑划分出12个3~6兆瓦装机容量的集中连片区,提前与屋顶业主签订安装协议,统一屋顶租赁和电价优惠及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标准,这样政府就掌握了相当数量的屋顶资源。”嘉兴市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徐凯平告诉记者。

在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与屋顶资源所有者之间签订协议书,政府也不做旁观者,而是作为“丙方”全程参与和见证项目建设过程。

记者在园区管委会看到嘉兴市晶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开发运营商,与上海交大科技园(嘉兴)有限公司签署的光伏示范应用项目协议书中,嘉兴市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就作为丙方出现在协议书上。三方协议书对丙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包括:督促甲乙双方各自义务的履行,支持甲乙双方各自权利的实现;对乙方办理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组织调试及验收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协助;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根据甲、乙一方或双方的请求,丙方参与调解。

“有了政府出面担保,大大增加了投资和业主双方的信任度,这样就不担心出了纠纷没地方投诉了。没有后顾之忧,光伏发电项目的推进自然大大加快了。在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除了不适宜安装的屋顶,大部分屋顶都已安装或将安装光伏。”在上海交大产业园研发楼的楼顶,嘉兴市光伏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徐韶指着满眼可见的屋顶光伏组件时对记者说道。

“没有三方协议和相关规定之前,有些屋顶企业随意要价,临时反悔租赁合同的现象十分普遍,对我们投资商的利益损害非常大。自从有了政府的介入,我们深深感到利益得到了保障。”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总经理何以平也对记者表示。

据记者了解,担当第三方的园区管委会,不仅担当纠纷处理的裁判,还统筹安排屋顶资源,平衡分布式电站建设中“好”屋顶与“差”屋顶的分配,避免投资商为抢夺资源而出现恶性竞争,成为关键的“第三方”。

为进一步规范屋顶资源市场,园区管委会还制定了两个范本的屋顶租用方式:一是屋顶资源所有者直接出租,投资者按照一年6元/平方米的租金支付,之后所发电量所得全部由投资者所有;二是光伏电站所发电量首先供屋顶业主使用,余电上网,屋顶业主按市电价格的9折电价向投资者支付电费。

两种方式都实现了投资者和业主双方均得益的结果。

金融机构往往会选择还款信誉好、背景雄厚、投资回报稳定的企业作为贷款发放对象。他们认为,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回报预期不确定、时间长、存在较大风险,因而严格控制对光伏项目的贷款发放,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融资难,成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又一桎梏。

“针对金融机构在光伏发电应用的收益权保证、运营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顾虑,嘉兴市政府积极探索建立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适应的信贷方式,力求形成当光伏发电应用出现金融、保险、投资方、屋顶业主及系统质量等各种风险时的抗风险机制,并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嘉兴市委副书记、市长肖培生介绍嘉兴经验时说。

为强化融资保障,嘉兴市政府鼓励支持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专业金融机构,大力引进各类光伏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光伏企业公开发行债券融资新机制,进一步创新金融体制,拓展融资渠道。

建立政银企沟通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嘉兴光伏企业及发电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嘉兴光伏产业重点扶持企业及项目所贷款项执行国家基准利率不上浮,不增加额外融资条件和项目。

徐凯平介绍说,园区管委会已与多家银行接洽,并为他们在全区内开设分支机构预留了地点,以政府的诚信换取金融机构的支持。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到全区进行了考察,并制定在园区落户的方案。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给予了嘉兴市重点光伏应用项目和企业很大的信贷支持。

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同时,嘉兴市政府还谋划从多角度进一步为企业融资铺平道路。

一是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即政府出资,并吸纳社会资本,成立贷款担保基金,优先向重点光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光伏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优先提供财政贴息。

二是设立光伏产业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在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中,专门设立光伏产业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其金额不小于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总额的35%,专项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光伏企业。

三是支持上市融资。助推光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资产重组、优化配置、财务管理、辅导上市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一企一策,予以上市政策扶持。帮助企业做好与资本市场及有关机构的沟通衔接,扶持企业在海内外市场特别是境内市场发行上市。

稳定的经济回报,是解决投资商与金融部门各方面顾虑的关键。在提供融资支持的基础上,嘉兴市政府和有关研究机构积极探索融资模式。创建电付通平台和保证金池(或基金池)正是嘉兴融资模式探索的产物。

“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来收取用电企业的电费,并存入平台,平台提取一定的比例(大约10%)存入保证金池,当电费收取遇到特殊情况,暂时可以从保证金池中提取,保证各方利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徐凯平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设想。

保险是否健全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融资成功与否。“投资方投资光伏电站的投资回报主要来源就是发电收入,以及各级政府发放的度电补贴。光伏电站投入使用后,在长达25年使用期内,年发电量能否达到理论上预期的水平,还会受到实际光照等气象条件、电站组件性能、以及其它意外事故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存在风险。有风险就会影响融资。”徐凯平说,目前他们正在与中国人保财险、安邦保险、太平洋保险、英达财险等商业保险机构,探讨光伏电站保险保障的可行性。嘉兴市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提前制定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创新保险模式试点方案》,从电站施工期建议承包险种,电站运行维护期间建议承保险种等给保险机构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8月13日,安邦保险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举行了现场交流会,探讨“太阳能光伏电站综合运营保险条款”。记者看到,在这份还未实行的条款总则中规定:“本条款由电站运营期一切险、太阳辐射发电指数保险、营业中断电费收入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从各个角度为光伏电站提供保障的保险,正呼之欲出。

“与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相比,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并网后,势必会对电网造成影响。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所有分布式光伏都要并网,电网安全运行、调度、检修都是新的课题。”国网嘉兴供电公司副总经理王坚敏对记者说。

并网接入难是个不可否认的难题。并网难,说到底不是政策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在嘉兴,有了政府的主导和供电公司的配合,难题不再难。

在工作之初,嘉兴市政府就将重点企业研究院作为推进光伏产业技术创新的核心载体,并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推进光伏产业科研体制创新,在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建设了包括分布式光伏并网技术研究院、光伏装备与智能控制研究院、光伏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院等四大重点研究院,对光伏并网相关技术进行深入研究。

“我们研究院重点以光伏并网系统设计和区域智能电网研究为主攻方向,承担光伏发电并网、上网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研究,为大型集中式光伏发电系统、分布式微网系统、小型家用光伏发电系统及光伏发电运行监管、区域智能电网管理、增值服务、通信信息等提供技术支撑。”浙江分布式光伏并网技术研究院院长王越超告诉记者。

光伏装备与智能控制研究院和光伏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院也分别有研究与并网相关的课题。前者对智能电网接入控制设备、光伏逆变器进行重点攻克;后者则完成了掌控并网运行模式下为微网运行策略的灵活切换技术、开发出了微网监测平台等重点技术。在研究机构的技术支撑下,一个一个并网难题被攻克。

如果光伏系统本身质量不过关,并网后对电网运行安全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这曾经是电网公司顾虑的原因之一。“分布式光伏是新鲜事物,我们对客户自行安装的屋顶光伏系统既不具有监测评估的资格,也不具有评估的能力。”嘉兴供电公司营销部寿江云说。

于是,嘉兴市在建设安装标准上求突破,由政府部门会同相关企业技术人员,从产品选型、屋顶承载、建设布局,到竣工验收、运营维护,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特别是规范产品的技术参数,鼓励高效电池组件、新型逆变器等新技术的应用,明确光伏方阵场、光伏系统输配电与控制缆线等布局要求。同时,引入北京鉴衡认证中心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项目验收。

在嘉兴市政府的领导下,嘉兴供电公司密切配合,在并网接入规范上求突破,出台了《嘉兴电网分布式光伏保护配置及整定技术规范(试行)》、《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点网继电保护配置及整定技术规范(试行)》等5项技术规定,以及《10千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居民光伏接入系统典型设计和典型方案》。

同时,优化并网服务,由电力部门牵头,构建制度保障、服务保障、电网规划、技术支持、运营监控、电量结算六大体系,出台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管理办法》、《居民家庭并网服务规定》、《调度运行规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入制度,建立电力部门“一个口子”对外并网服务和全称负责体系。

在一系列技术规范和制度的保证下,嘉兴供电公司实现了并网申请全部按时限要求受理,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全部按时限并网。

在嘉兴供电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呈报的7月25日至8月1日《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周报》中,记者看到:全市已累计受理光伏项目总计200个,总装机容量254.12兆瓦,已并网运行光伏发电项目总计111个,总并网容量158.50兆瓦,并网装机容量占全市受理装机容量的62.37%。周报对因为并网验收不通过或客户自己原因造成的未并网情况也做了详细说明。

电费回收难,难在哪里?难在使用别人的屋顶作为发电场地,一旦遇到屋顶资源所有者拖欠电费,电站运营商作为一个普通企业,并没有好的办法处理,将面临巨大的电费回收风险。

其实,电费回收对像国家电网公司这样的大型央企来说,也是个难题。国家电网公司采取以优质服务感动用户的方法,加上《按照电力法》强制拉电的方式,也不能完全回收到位,对于员工数目不多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总经理何以平就向记者谈出了他们的无奈:“我们负责电费回收的只有两三个人,分布式光伏的业主非常分散,我们没有人力天天上门催缴;我们也不能像电网公司可以直接拉电,拉了光伏电,业主还是可以用市电,对用户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我们的损失就大了。”虽然她所在企业因为刚进入电费回收期,还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但对别的投资商遭遇拖欠电费的事也有所耳闻,并有所担忧。

作为一家有丰富海外光伏投资经验的公司,浙江优太新能源有限公司习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公司作为受电方与屋顶资源所有者之间实现签订购受电协议时,都会明确规定电能计量方式、电量结算期、结算依据、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遇到恶意拖欠电费,我们会采取法律手段,除非是破产倒闭企业,相信我们的电费是能够追回来的。”何以平对记者说,当然,公司在选择屋顶业主时也会非常谨慎。

作为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杨建平,对于管委会投资的沙家浜社区的电费回收却一点也不担心。

“我们的电费是从给屋顶所有者的屋顶资源租金中扣除的,租金每年年底时付给居民用户,居民也是先用电,到年底结算电费。通常情况下,电费金额肯定小于租金,这样,付租金时扣除电费就可以了。”杨建平说。

虽然在记者的采访中,并没有感到嘉兴电费回收是个很大的难题,但嘉兴市政府却未雨绸缪,制定政策防止电费回收难的发生。

据介绍,目前嘉兴电费的收取途径有四个:一是由银行负责托收;二是在银行收不到的情况下,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电费收取;三是在运维公司收不到电费的情况下,由政府进行协调;四是在政府协调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相关法律手段解决。

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同时还在探索光伏发电全额上网,由电网公司按照脱硫标杆电价先付给电站运营方的方式。

“电网公司肯定不会拖欠电费,光伏发电计量结算效率会大大提高。”徐凯平说。但他同时表示,这只是他们的初步想法,还需要和有关单位协商。

“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平台,积极探索电费结算交易、电量就近消纳等机制,健全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投资商的积极性。真正使光伏制造企业有效益,光伏发电投资开发企业有盈利、光伏发电投资公司的商业模式创新可持续。”8月4日,嘉兴分布式光伏发电交流会上,肖培生市长的话掷地有声。

二、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2021年是光伏享有补贴的最后一年,分布式光伏领域呈现跨越式增长,2021年新增并网容量共计5488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2927.9万千瓦。2022年光伏不再享有国家补贴,但还有地方补贴。

具体各地政策列举如下,仅供参考。

3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度第一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发电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本次申请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申报单位需于申请期内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申报资料。

通知明确,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度补贴。各区县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补贴,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各开发区(切块管理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补贴,由开发区(切块管理区)按照不低于0.25元/度补贴标准给予发电补贴。

具体政策如下:1、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2、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3、鼓动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政策解读1、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2、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叉补贴予以减免。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第二条: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国家能源局于2013年11月18日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第十条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二十八条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光伏补贴最新政策为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

每个项目的补贴有一定的年限,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

鼓励新能源对光伏发电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国家出台了很多光伏发电补贴政策。

光伏集中发电指导价将连续制定,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一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集中发电厂,新增集中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决定,不得超过资源区指导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企业光伏发电政策

1、保障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项目,电网企业应确保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并按照可再生能源监测评价体系要求监测项目弃风、弃光状况。如存在弃风弃光情况,将限发电量核定为可转让的优先发电计划。经核定的优先发电计划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发电权交易(转让),交易价格由市场确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组织实施相关交易。

2、促进风电、光伏发电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无补贴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消纳产业园区、局域网、新能源微电网、能源互联网等示范项目中建设无需国家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以试点方式开展就近直接交易。鼓励用电负荷较大且持续稳定的工业企业、数据中心和配电网经营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中长期电力交易,实现有关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无需国家补贴的市场化发展。

3、降低就近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及收费。对纳入国家有关试点示范中的分布式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交易电量仅执行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网及消纳所涉及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输配电价,免交未涉及的上一电压等级的输电费。对纳入试点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予以减免。

浙江省给予补贴的县市最多,据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统计,截至目前,永康市、嘉善县、金华市、玉环市、仙居、永嘉、杭州市、松阳、柯城区、海盐、瑞安、泰顺等20个市(县/区)给予分布式光伏补贴,其中宁波的电量补贴最高,达到0.45元/千瓦时;嘉善、嘉兴平湖、丽水云和县装机补助最高,均给予1元/瓦的补贴。

北京给予补贴的区域集中在通州、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4个地区,通州对已完成可再生能源改造项目的申报主体,按照项目总装机容量,600KW(含)以上,最高补助10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顺义区按照发电量,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金额均为0.4元/千瓦时;西城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

在广东省肇庆高新区、黄埔区、东莞、深圳4个市(区)给予分布式光伏补贴中,肇庆高新区补贴标准以建成的项目总装机为基础,按300元/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而黄埔区的补贴标准按装机和发电量两种,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方给予0.2元/瓦一次性补贴,屋顶方为公共机构享受0.3元/千瓦时的补贴;东莞、深圳均按照发电量,东莞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给予0.3元/千瓦时的补贴,连补5年;深圳市针对常规光伏项目,2022年、2023年并网项目给予0.3元/千瓦时补贴。

在安徽芜湖市、繁昌区两地补贴中,芜湖市按照装机为基础,而繁昌区按照发电量。芜湖市对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0.3元/瓦;繁昌区电量最高补贴达到0.05元/度,连补2年。

江苏补贴的队伍中,苏州市吴江区补贴标准既有装机补助、又有发电量补助,装机补助最高达到1元/瓦;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及其他项目补贴金额达到0.2元/千瓦时,补贴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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