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权转让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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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有非法经营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 河南省中小企业股权交易
  3. 新三板 股权转让股票是否有限制

一、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有非法经营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公司法第35条是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这是对股东处分股权作了限制。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6、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①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②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③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①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b、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c、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d、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让金等税费问题,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e、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并就债务承担问题与受让方达成相关协议;

f、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②出让方应当要求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a、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b、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二、河南省中小企业股权交易

1、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集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平台,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技术产权交易三大职能。批准为国家试点单位后,将承担着为中小企业搭建产权、股权、债权交易平台的重要任务。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总经理陈有亭说:“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是中部地区唯一试点,本身具有贴近市场、决策快捷、调控灵活、激励有方、约束及时的体制优势。能否打破现有资本市场格局,在郑州建立起一个辐射周边、开放、多层次的融资平台,对于实施中原经济区重大发展战略具有十分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上升到“国家高度”也是河南建设高水平资本市场的重大机遇。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是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后又一新的基础性资本市场,被业内认为打破了主板市场对直接融资的垄断。

2、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是在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基础上建设的,是全国5个试点机构之一,该产权交易市场承担着为中部六省和山东、浙江两省搭建产、股、债权交易平台的重要任务,在全国第一个鸣锣开盘,也是5家试点机构中唯一以股份制公司形式运作的交易所。其余4个分别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南方产权交易所。作为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之后又一新的基础性资本市场层次,产权交易市场是在产权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股权挂牌交易的试点,以标准化和连续竞价撮合的方式展开交易,与沪深股票交易规则相同,被业内认为打破了主板市场对直接融资的垄断。据测算,市场启动2至3年后,该交易市场年交易额有望达到3000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可望超过100亿元,可新增具有高知识、高收入的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另据了解,中小企业的产权、股权、债权乃至物权,都可以到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通过交易变现,让原先不能流动的中小企业资本流动起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至3年后,每年可为中小企业融资300亿元至500亿元。交易所总部新址位于郑州郑东新区,共计7000平方米,交易平台已完成系统设计、安装和调试,能够满足千万级人次的交易需要;已完成软硬件投资3亿元。目前交易所已与建行、中行、农行、工行、中信等五家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2400亿元,已与美国纳斯达克和联合国南南局建立了合作关系。由于该市场针对众多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设立,准入门槛低,新股起步价一般在2元左右,除去各专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民间机构、做市商等机构投资者,普通公民只需一定的资金,就可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自然投资人。据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费为200元,自然人暂时免收开户费。投资人可以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综合会员营业部开户,也可以到协议银行开户,协议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信银行。目前,已有1500多家企业进入股权挂牌企业筛选范围,180多家企业进入保荐辅导程序,确定首批挂牌股权交易企业41家。

3、编辑本段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开盘启动大会

4、日前,河南省召开“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开盘启动大会”,确定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作为区域中小企业产权、债权、股权交易的试点交易所,并为河南及周边区域中小企业提供直接、间接融资的支撑。开盘时间已定为今年10月16日。根据工信部的批复,河南试点将推进中小企业股权的“标准化”和“连续”交易。这是产权版资本市场的重大突破。此前,天津、浙江等地产权市场已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但对“标准化”和“连续”交易始终心怀忌惮,未越“雷池”半步。业内人士指出,产权市场介入和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流转,有利于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企业间的并购和整合提供更广阔的平台。不过,目前的非上市企业股权流转,依然存在很强的区域性和地方保护色彩。专家呼吁,从长远看,各地产权市场应加强合作,致力于建立全国性非上市企业股权的交易平台,让各地优质的企业资源和资本实现充分对接。突破交易制度根据工信部的批复,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试点便开创了新的交易模式,将重点推进非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流转相关交易,稳步推进“标准化”和“连续”交易。其中涵盖股权交易保荐、承销及做市商等业务。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董事长陈有亭介绍,河南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将致力于搭建“产权、债权、股权”3个交易平台,建起顺畅的投资进入和退出通道。今后,河南产权市场将为中部6省的中小企业搭建股权连续交易的平台,并为河南省利用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奠定基础。企业若能在河南省技术交易所成功挂牌,可获得直接融资;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分别与交易所签约,承诺在未来三年内为交易所的挂牌企业提供1800亿元的质押贷款。在试点运行中,四家银行也将成为河南省技术交易所的结算行,它们的网点及其交易网络将实现在全国同步结算和代理。陈有亭介绍,目前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已对河南近千家优秀企业进行了筛选,进入首批股权挂牌交易的企业已达420家。河南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王永连称,首批挂牌企业的筛选将很严格,而交易所会员单位已达到489家。与新三板市场只对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开放不同,产权市场在发挥OTC功能时,将吸纳更广泛的投资者和企业。以天津股权交易所为例,其定位在“低门槛、平民化”的市场,以多层次、多板块的组织结构,容纳大量中小企业和私募基金,让中小企业和民间投资者成为市场主体,并为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培育筛选优质合格的上市资源。但不论是新三板还是产权市场的股权流转,目前都局限于非标准化、非连续交易。从此次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平台的筹备工作可看出,其已较天交所、浙江省未上市股份转让中心平台更进一步,突出表现在推进“标准化”和“连续交易”方面。如果这些设计得以顺利推进,那么产权市场将打造出第一家纯粹的资本市场。正如王永连称,这将是我国中原地区的“纳斯达克”。

5、编辑本段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盛大开盘

6、11月12日上午,河南资本市场迎来一个重要时刻:随着省长郭庚茂、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共同启动电子交易系统按钮,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正式开盘交易。据介绍,为多形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10月2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广东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等5家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单位。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成为中部唯一一家试点单位,目的在于搭建辐射中部的产权、债权和股权交易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克在致辞中说,国家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在河南先行先试,在地方交易所交易模式上取得重大突破,为未上市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资本交易市场和平台,对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改变我省金融生态、活跃资本市场、扩大河南影响都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希望试点单位不断探索、改革创新,加快完善中小企业产权、债权、股权交易平台,构建中小企业便利和快捷的直接融资通道,尽快实现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对接,为健全中小企业投融资体系做出积极贡献。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宏任说,希望河南省有关方面本着先行先试、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尽快建立起一个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为中小企业产权交易积累经验。北京市副市长苟仲文、福建省副省长李川、湖北省副省长段轮一、湖南省政协副主席龙国键、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李晓鹏、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郭浩达、中国银行副行长周载群、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朱小黄、中信银行副行长张强,国家行业协会负责同志杜钰洲、康义、李子彬,省领导叶冬松、连维良、李柏拴、梁静等出席开盘仪式。副省长史济春主持仪式。开盘前,郭庚茂、叶冬松、李克、连维良、李柏拴、史济春、梁静等省领导还前往位于郑东新区的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考察,了解市场建设情况。

7、将于11月12日正式开盘的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能够提供哪些个性化服务?能否以个人的身份直接参与到产权交易中?这些成为大家最为关心的话题。据介绍,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将积极吸纳拥有各类中小企业产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场交易;建立网络化的电子商务和信息平台,不断完善交易场所的软硬件设施;建立信息发布、查询、报告和统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品种标准化。建立完备以会员管理、交易登记、信息披露等为主,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经纪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等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服务体系。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还重点开展未上市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包括实行股权登记托管,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中小企业股权交易做市商制度,建立竞价交易与指定交易相结合的混合交易制度;建立电子交易系统,采用“T+1”结算交割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投资者防范市场风险的意识;建立相关风险防控体制和机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三、新三板 股权转让股票是否有限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并未对公司发起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一般的公司发起人(排除同时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起人)所持股份对外转让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如新三板公司挂牌后,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同时,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后的存续期间未满一年的,则发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样存在限售要求。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我们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转让受限,做市除外”。具体而言,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

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目前主要受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挂牌公司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特别约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对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实践中,核心员工主要通过参与员工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类员工激励计划项下通常会对核心员工设置一定的持股锁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员工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取决于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内部约定。

此外,如公司核心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同。

对于上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并未对其股份转让作出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无特殊约定,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限制。

六、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转让限制

在已有新三板挂牌公司案例中,其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业务规则》均未明确规定其股份转让限制,但是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的区别:

(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多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任持股平台的gp,从而管理持股平台并间接获取表决权),则受限于《业务规则》第2.8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其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应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存在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的风险;

(2)若持股平台中并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但是须受限于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订立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同时,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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