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共交易平台共享指导意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采用保函的形式招投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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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函的受益人可以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吗
可以。电子保函在国内加速应用的两股主要推动力量,一是政府主导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景,通过数字化提高透明度、普惠性,减少腐败寻租;二是国际化跨国公司,加速推进数字化提升全球竞争力。公共资源交易是电子保函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引领对公金融数字化转型最前沿。
电子保函是保证人使用CA证书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通过互联网、区块链等线上渠道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电子保函这一名称也是最近几年新出现的,笔者最初曾使用“数字保函”、“电子保函”、“线上保函”等不同名称来界定这一新生事物。数字保函体现了其本质和未来理想状态,“线上保函”突出了其当前阶段的线上化表征,电子保函则在实务中应用最为广泛,2020年左右业界基本统一使用“电子保函”这一名称了。
中国的商业实践中,电子保函起始于对纸质保函的替代,自创世以来,凭借其独特的数字化基因和对信用功能的充分发挥,电子保函逐步发展出自己的特征(详见电子保函的三大特征),其塑造数字经济的潜力初步显现,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原初价值也逐步实现,得到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逐步成为私营企业参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的标配。
二、电子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用
公共资源交易中应用的电子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另外还有业主支付保函等。电子保函相对与传统的定金、抵押、质押等方式,显然更简洁,也更便捷更有利于我们的投标人或者是有利于公共资源交易的参与。
电子保函应用具有直接的公共价值。首先是降低了企业参与到公共资源交易的企业的交易成本,由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其次是更加高效便民的服务,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同时也激发了我们参与到资源交易市场的市场活力,当然也降低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腐败的机会和风险。大量的保证金留滞在某个地方,甚至出现了保证金被挪用,我们有一些地方惨痛教训,保证金结果挪用的问题造成了被查处。实际上从这个角度来说,也是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一个保护,电子保函的意义非常重大。
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可以进行第三方电子保函存证备案,具有高效、便捷、保密、全生命周期低成本、可信赖的优点。电子保函为投标单位免保证金,节省办理成本,提高办理效率;为招标单位在线查验保函真伪,简化保证金收退手续。
电子投标担保,是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担保。电子履约担保,是招标人或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人或供应商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近年来,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优化和简并办事流程,推行见证证明、场所预约等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便利CA数字证书办理程序,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商业银行积极适应国家和市场需求开发电子保函平台简化保函审批流程和应用效率,电子保函的应用价值每年都有深化,电子保函的应用日新月异。
1、电子保函应用范围的进一步拓展。一是政府采购领域的探索与应用;二是海关保函领域率先采用统一保函格式、创新应用数据格式,实现电子保函迭代;三是电子保函与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组合运用。
2、电子保函政策不断完善,标准化法制化逐步提上日程。我国从2016年国务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为起点,截至2022年电子保函制度和政策体系基本成型,电子保函的制度和政策不断完善,未来一个重要方向是电子保函的标准化、法制化。
3、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保函平台。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当前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始开发电子保函功能,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开始建设内部的电子保函系统与其对接,初步实现了公共资源招投标领域的保函电子化。但是存在对接的政府平台差异大、接口复杂的应用难题,目前也仅限于工商银行内部应用,没有充分展现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价值。国家层面推动“e企保区块链电子保函平台”等电子保函平台的开放应用,健全全国统一的电子保函平台会对我国这样地域更加广阔、金融机构和保函参与方更加多样化的国家,有更大探索价值。作者:王桂杰国际商会(ICC)数字化工作组委员,中国国际商会(ICC China)银行委员会保函专家组副组长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采用保函的形式招投标
电子保函(单),是保证人使用CA证书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担保电子信用凭证。
电子保函(单)是一种电子商务或信用服务工具,相关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遵循PKI(公开密钥基础架构)体系的数字签名系统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
电子保函(单)与纸质保函(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可以进行第三方电子保函(单)存证备案,具有高效、快捷、保密、全生命周期低成本、可信赖的优点。
电子保函(单)根据保证机构和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按照保证机构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电子)保函、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和担保保函。
银行(电子)保函指应保函申请人线上申请,由银行直接向受益人线上开立的电子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开函银行依据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
银行保函有直开式和分离式两种业务操作模式:
直开式银行保函通常是由被保证人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并由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授信并开立的银行保函;
分离式银行保函(简称“分离式保函”)则是指被保证人通过专业担保公司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的业务操作模式。
分离式保函模式下,银行通常会事先向已形成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公司授信,而不再单独就每一个项目向被保证人授信。被保证人在使用保函时只需向专业担保公司提出开函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查合格后,再由担保公司委托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出具保函,并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开函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委托申请进行审核,满足开函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支付费用,扣减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被保证人则就单笔保函业务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
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是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包括保证保险单、保证保险条款和保证保险凭证。其中保险单与保险条款由投保人(交易项目响应方)收执,保证保险凭证由被保险人收执。
保证保险凭证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作用,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其成立条件和免责条款。投保人未能按主合同/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被保险人(交易项目响应方)出具保证保险凭证向保险机构发起索赔,保险机构必须依据保证保险凭证向被保险人履行相应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不得以仅单方面送达投保人的保证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保证责任。
担保保函又称为公司保函,是指在保证担保业务中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由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担保凭证。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专业担保公司依据公司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
根据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不同分为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电子农民工工资保函、电子工程质量保函、电子工程款支付保函等。
是指招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责任,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的由专业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担保凭证。
投标责任主要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项目履约过程,应中标人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专业金融机构向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电子担保凭证。
履约保证承诺内容包括:中标人和承包方日后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项目、工程。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电子担保凭证,是缓解企业(申请人)财务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的一种业务。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电子担保凭证。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电子担保凭证。
自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各项公共资源逐步纳入统一的平台上,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截至2019年,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率在稳步提高,部分省份或地市甚至达到100%,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放管服”不断深化,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便成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需要思考的新命题。
我国部分省市区曾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探索启用传统纸质保函来代替投标保证金,经过实践以后,发现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限制了纸质保函的应用推广,具体问题如下:
对于申请人(投标人):纸质保函办理手续繁琐,需要投标人准备大量材料证明,并奔波在金融机构与中心两地,且办理周期较长,而投标过程具有时效性,因此导致了投标人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客户体验较差,甚至可能出现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保函仍未开具成功的情况。
对于受益人(交易中心或招标人):纸质保函需要交易中心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收取整理、登记、辨别保函真伪,随着中心业务量不断攀升,极大地增加工作人员的压力,风险也不可控。
纸质保函真伪辨别难度大,效率低。使得整个市场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纸质投标保函的使用推广。尤其,纸质保函开具过程中涉及环节太多,容易造成投标单位名单泄密,造成招投标中重大安全事故。
所以,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电子保函(单)体系,并促进其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深化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自2020年以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发布大量政策推动应用电子保函(单)。
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包括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等13条要求。
1、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3、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4、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提交并在网上公示。股力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土地、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意见》的出台,对平台深化整合共享、提升要素配置服务能力提出新要求。
2、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培育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
3、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海外投资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制度建设。
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1、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六、《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降低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系统提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的7个方面23项任务,切实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1、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2、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要求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为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激发企业活动的通知。
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泛领域运用。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文件提出:大力推行电子保函,研究制定保函示范文本和电子保函数据标准,加大保函信息公开力度。
▎本文节选自《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0)》蓝皮书;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三、【安徽】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1、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2、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细则》等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3、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4、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6、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7、(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8、(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9、第四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
10、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
11、财政(国资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
12、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当事人进行信用评价。
1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14、第五条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和中介机构。
15、(一)工程建设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法人。
16、(二)政府采购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采购代理等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7、(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价对象是指参与国有产权交易、土地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拍卖公司。
18、第六条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评价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采购人、项目单位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19、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
20、其他评价部门是指人社、统计、税务等部门。
21、招标人(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者或管理主体。
2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3、项目单位是指依法开展拍卖、招租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
25、第七条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通过对评价对象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评价计分。
26、基本信信用息是指被评价对象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
27、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被评价对象获得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获奖信息。
28、不良行为信息包括被评价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未依法履行约定义务等失信信息。
29、第八条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业对评价对象的评价细则,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监督管理相关机构对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作出信用评价计分。
30、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投标人、供应商、竞拍人等竞争主体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价细则。评价主体按照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评价计分。
31、其他评价部门对信用评价对象的评价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直接从“信用阜阳”网站获取。因同一失信行为被不同主管部门处罚的,不作重复记录。
32、各信用评价主体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确认和录入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依法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33、第九条信用评价细则应当明确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计分方法、评分依据、评价程序、上报时限、异议处理等内容,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34、第十条评价对象信用评价得分按下列权重计算:
3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其他评价部门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36、同一评价对象在一评价期限内有多个评价项目的,其信用评价计分按多个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37、第十一条评价对象初始进入评价信息系统无评价计分的,初始分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权重的50%分值计算。
38、第十二条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A、AA、A四个等级。
39、(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A级;
40、(二)累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A级;
41、(三)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不含60分)75分以下的列为AA级;
42、(四)累计得分在60分及以下的列为A级。
43、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44、第十四条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并载明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方法。
45、第十五条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依据。
46、第十六条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47、第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评价主体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搭建信用评价共享平台,并做好系统数据对接工作。
48、第十八条信用评价系统采取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的操作模式。
49、(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采购人、项目单位对评价对象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统一录入,其他评价部门的评价信息由相关部门自行录入。
50、(二)信用评价系统结合各方评价结果自动汇总评价对象的评价得分。招标、采购项目信用评价计算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评价信息系统评价得分为准。
51、(三)由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实时录入评价信息系统。
52、第十九条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被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期限等内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示。
53、第二十条公示期间,评价对象对评价主体的信用评价若有异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54、(一)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评价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部门反映,作出评价的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
55、(二)对其他评价主体评价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反映,评价主体应当复核并答复评价对象,如有错误,应当纠正。评价对象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纠正。
56、(三)对信用评价系统汇总计分有异议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并给予答复,发现确有错误的予以纠正。
57、评价对象对本条(一)至(三)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仲裁、行政复议或诉讼。
58、第二十一条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招标采购项目。
59、第二十二条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各评价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0、(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或标准计分、应当计分而不予计分或者超出范围予以计分、计分错误的;
61、(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评价信息的;
62、(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评价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63、(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64、(六)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65、第二十三条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遵循“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依法依规修复。
66、第二十四条被评价对象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纠正相关失信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67、第二十五条申请信用修复,被评价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书:(二)守信承诺书;(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四)评价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68、第二十六条信用评价部门根据信用修复制度作出是否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系统修复信用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69、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0、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1、阜阳市房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细则
72、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73、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74、第三条诚信评价应当遵循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75、第四条本细则评价主体是市城乡建设局、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人(建设单位)及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
76、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其制定的评价办法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77、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公管部门评价)》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78、招标人根据《施工企业招标采购诚信评价标准(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79、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部门的评价信息由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从“信用阜阳”中获取。
80、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市城乡建设局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50%;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30%,招标(采购人)评价计分占信用评价得分的20%。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的评价实行扣分制,最多扣10分。
81、市、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标人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计分实行 100分制。其中初始分为总分权重的80%。良好行为实行加分制,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直至扣完为止。
82、评价对象信用得分为初始分+良好行为累计得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最高得分为 100分,最低得分为 0分。
83、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局对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由市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
84、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结果形成后当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85、招标人对施工企业评价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
86、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收到招标人评价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
87、第八条评价对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主体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88、第九条评价主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89、第十条评价对象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理由成立,需要修改评价计分的,评价主体在答复申请人同时将修复结果提交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90、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主体暂停计分或撤回原评价计分通知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将评价计分计入评价对象项目评分,并予以生效。
91、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局负责解释。
92、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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