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2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22的问题,以及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采用保函的形式招投标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2022年政采云入驻有什么条件
  2.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采用保函的形式招投标

一、2022年政采云入驻有什么条件

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政府采购电商化交易和管理为重点,涉及政府采购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

首先要了解的是政采云平台是全国首个经财政部批准、按云计算架构搭建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项目。

要成为政采云的商家,入驻时需要准备的资质材料包括:1、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logo(130x40比例白底图片)3、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4、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单位专用)5、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 6、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法人正反面身份证

以上1234为必须材料,567以各区审核规则为准。个体户可能会有很多东西不具备,要入驻政采云可能会有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需要可以点击政采云官方网站上右下角的“小采”,找人工客服问清楚,因为每个地方的入驻审核规则并不相同。

提交资料完了之后,由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或执业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公示期根据审核地监管要求一般为3~7个工作日,部分地区可不公示,通过后入库成为正式政采云供应商。至于入驻政采云的费用目前还不得而知,可能按地区会有所差别,建议咨询一下政采云的官网客服。

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吉公资发〔2022〕21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维护代理市场秩序、提高代理服务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省级交易平台为必须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运行服务保障。

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

第四条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负责省级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

省交易中心为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发布信息、安排标书发售席位和开评标场地、抽取专家等服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按照省交易中心相关程序开展交易活动,自觉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代理机构进入省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实行执业人员注册制,并自觉接受诚信评价的管理方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有效续存的代理机构,均可以登录省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

第八条代理机构注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依法取得开展相应代理业务的资质或资格;

(七)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八)承诺遵守省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九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是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更新注册信息和注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代理机构注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将在省级交易平台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含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人员和完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指派到省级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交易中心网站注册且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式员工;

(二)熟悉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业部门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

(三)熟悉省交易中心工作规程和业务流程,能够熟练操作交易系统;

(四)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在委托代理范围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系统平台操作手册;

(三)参加省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调查研究等活动;

(四)自觉维护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删除、篡改交易系统生成的有效数据,对具体招标(采购)项目每项交易活动的相关记录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五)遵守省级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

(七)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全面、有效;

(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九)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安全和秩序;

(十)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告知招标(采购)单位进场工作人员相关交易操作流程和应当遵守的交易纪律;

(十一)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实施具体交易行为时,应首先与招标(采购)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交易方式、委托事项和办理期限等具体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出服务需求(不接受电话预定和委托),特殊项目的服务需求或者就某个项目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注册要求及操作方法详见《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指南》,省交易中心接到注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所有交易项目的开、评标时间和场地的预约、变更、取消均应通过交易系统完成;

2.评标内容包含样品展示或者需要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演示、讲解的,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时勾选相应选项并进行文字描述,如存在样品规格、重量、材质等性质特殊或者演示、讲解繁杂或需要将禁入物品带入评标区等情况,应当在预约评标场地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交易中心提交需求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场地预约成功后,不能按时开、评标的,应当及时提交取消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4.开、评标时间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场地申请并说明原因。

(三)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系统中,按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制度》要求,提交组建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类型和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2.招标(采购)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发布日期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招标(采购)公告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公告中载明的标书发售开始日期前1个工作日,到省交易中心办理入场发售标书登记。

(六)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基本信息

1.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1个小时,通过交易系统录入进入评标区人员的基本信息;进入人员数量有特殊需求的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交易系统“特殊项目”申报通道向省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上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2.在国家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将专家信息提交省交易中心;

3.未录入信息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

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采购)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准备工作。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专职技术人员,并佩戴本单位工作标牌。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标会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程序: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符合要求的应签收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已签收的投标文件;

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标前应宣布开标纪律。开标期间,应配合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开标纪律,对扰乱开标现场秩序的应清出会场;

3.检查文件、唱标。由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或社会监督员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4.投标人(供应商)对开标活动有疑问和质疑的应当场提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投标人(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及时处理;

5.维护现场秩序,依法依规处理现场纠纷;

6.宣布开标结束,及时整理开标资料及评标所需文件,并在社会监督员(无社会监督员的由招标人或采购人监督)的监督下将所有资料移送到评标室,不得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抽取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内进行。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应当通过门禁系统验证后领取身份标识牌,在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指定区域开展相关活动,未通过验证的不得进入评标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擅自出入,确需出入的应当填写《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临时进出评标区登记表》(省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登记离场和返回时间,在监督或服务人员陪同下出入。

1.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及数量。评审专家人数按提交的组建评标委员会需求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监督员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2人,抽取专家代表1人(出现极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1人,采购单位代表1人(出现特殊情况临时换人的需持招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函);

2.抽取专家。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代理机构或社会监督员提供的《评标专家抽取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过程中需要变更专家抽取人数和类型的,应当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后补充抽取。

评标开始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本项目评标专家身份验证工作;

评标活动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包括但不限于:介绍项目名称及参会人员,宣布评标(评审)纪律,组织评标(评审)活动;

评标(评审)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导致评标(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评标区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控制事态,做好现场证据的采集和留存工作,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评标工作不能按时完成需提供延时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于评标当日15:30前向省交易中心提交延时评标申请(五楼评标区服务台领取《延时评标申请单》),未提出申请的不予提供延时服务(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当日20:00.不提供隔夜评标服务)。

1.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中载明的发布日期1个工作日前提交发布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应当及时查看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公示的发布状态,未予发布的应当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修订并重新提交。

代理机构对已经预约的开、评时间和场地、发布的信息等变更或者取消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代理机构应当以公函的方式向省交易中心提出复议或者重新评审需求,并通过交易系统提交预约复议或者重新评审时间和场地申请,省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代理机构收到复议或者重新评审结果后,应当参照本条第十款之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进场交易活动全过程不得损害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活动,不得出让、出借、出租获得的进场交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按照第三章各项规定进行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扣分情况按季度公示。评价周期1年,期间扣分情况根据《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开展代理业务的从业人员扣分时,代理机构予以相同分数的扣分。从业人员扣分情况同代理机构扣分情况一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每季度汇总统计结果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依规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复核结果改变原有统计结果的,应当将复核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省交易中心仅对进场开展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实行评价等级管理,共分为A、B、C、D、E、F六个等级。记分周期初始,代理机构统一默认为A级,交易过程中代理机构行为违规出现扣分累积60分以下的,要求参加省交易中心的学习培训及考核,考核通过后分值恢复为100分,评价等级会降低为B级(分值每扣减至60分以下一次,评价等级相应降低一档)。省交易中心定期对外公示代理机构的评价等级。

第二十五条如有政策调整或制度改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交易中心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在省级交易平台依法开展各类交易项目以及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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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采用保函的形式招投标

电子保函(单),是保证人使用CA证书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担保电子信用凭证。

电子保函(单)是一种电子商务或信用服务工具,相关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遵循PKI(公开密钥基础架构)体系的数字签名系统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

电子保函(单)与纸质保函(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可以进行第三方电子保函(单)存证备案,具有高效、快捷、保密、全生命周期低成本、可信赖的优点。

电子保函(单)根据保证机构和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按照保证机构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电子)保函、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和担保保函。

银行(电子)保函指应保函申请人线上申请,由银行直接向受益人线上开立的电子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开函银行依据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

银行保函有直开式和分离式两种业务操作模式:

直开式银行保函通常是由被保证人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并由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授信并开立的银行保函;

分离式银行保函(简称“分离式保函”)则是指被保证人通过专业担保公司间接向银行提出开函申请的业务操作模式。

分离式保函模式下,银行通常会事先向已形成分离式保函业务合作关系的专业担保公司授信,而不再单独就每一个项目向被保证人授信。被保证人在使用保函时只需向专业担保公司提出开函申请,经担保公司审查合格后,再由担保公司委托银行直接为被保证人出具保函,并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开函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委托申请进行审核,满足开函条件后由担保公司支付费用,扣减担保公司在银行的授信额度。被保证人则就单笔保函业务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并提供反担保。

电子保证保险保单(函)是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包括保证保险单、保证保险条款和保证保险凭证。其中保险单与保险条款由投保人(交易项目响应方)收执,保证保险凭证由被保险人收执。

保证保险凭证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保证担保作用,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其成立条件和免责条款。投保人未能按主合同/基础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被保险人(交易项目响应方)出具保证保险凭证向保险机构发起索赔,保险机构必须依据保证保险凭证向被保险人履行相应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不得以仅单方面送达投保人的保证保险条款中的约定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保险凭证所载明的保证责任。

担保保函又称为公司保函,是指在保证担保业务中应保函申请人的请求,由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担保凭证。在保函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专业担保公司依据公司保函约定条件向受益人履行一定金额的担保代偿责任,或代为履行主合同/基础合同的责任。

根据公共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应用场景不同分为电子投标保函、电子履约保函、电子农民工工资保函、电子工程质量保函、电子工程款支付保函等。

是指招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责任,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的由专业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担保凭证。

投标责任主要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项目履约过程,应中标人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专业金融机构向业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电子担保凭证。

履约保证承诺内容包括:中标人和承包方日后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项目、工程。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在劳务用工合同项下或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人员(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电子担保凭证,是缓解企业(申请人)财务压力,保障农民工工资如期、足额、及时发放的一种业务。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施工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电子担保凭证。

指专业金融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人)即建设单位的申请,保证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电子担保凭证。

自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把各项公共资源逐步纳入统一的平台上,实现“平台之外无交易”。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机关都在积极探索推进“互联网+公共资源”,截至2019年,各省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率在稳步提高,部分省份或地市甚至达到100%,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放管服”不断深化,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便成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需要思考的新命题。

我国部分省市区曾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探索启用传统纸质保函来代替投标保证金,经过实践以后,发现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限制了纸质保函的应用推广,具体问题如下:

对于申请人(投标人):纸质保函办理手续繁琐,需要投标人准备大量材料证明,并奔波在金融机构与中心两地,且办理周期较长,而投标过程具有时效性,因此导致了投标人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客户体验较差,甚至可能出现在投标截止日之前保函仍未开具成功的情况。

对于受益人(交易中心或招标人):纸质保函需要交易中心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收取整理、登记、辨别保函真伪,随着中心业务量不断攀升,极大地增加工作人员的压力,风险也不可控。

纸质保函真伪辨别难度大,效率低。使得整个市场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纸质投标保函的使用推广。尤其,纸质保函开具过程中涉及环节太多,容易造成投标单位名单泄密,造成招投标中重大安全事故。

所以,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电子保函(单)体系,并促进其在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深化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自2020年以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发布大量政策推动应用电子保函(单)。

一、《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包括切实避免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一刀切”,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改进投标担保方式等13条要求。

1、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3、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

4、改进投标担保方式。在全面推行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的同时,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实现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鼓励调整纸质保函提交方式,建议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提交并在网上公示。股力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减轻企业负担。

二、《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制定土地、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等机制。《意见》的出台,对平台深化整合共享、提升要素配置服务能力提出新要求。

2、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培育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

3、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要求全面建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海外投资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制度建设。

以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适时在全国范围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1、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2020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六、《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降低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系统提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的7个方面23项任务,切实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1、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推进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

2、加强数字技术应用。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简化助企纾困政策手续,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要求探索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业绩、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

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

为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激发企业活动的通知。

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在更广泛领域运用。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全面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信息资源互联共享,为改革提供坚实支撑。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2年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文件提出:大力推行电子保函,研究制定保函示范文本和电子保函数据标准,加大保函信息公开力度。

▎本文节选自《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0)》蓝皮书;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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