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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前款所列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第三条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5、(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二)制定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7、(三)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9、(五)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10、(六)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工作;
11、(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3、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场所,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权,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6、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第二章目录和程序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并公布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制定、调整,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第八条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和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第十条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之日起十日内,将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公示。第十一条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二、如何发挥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作用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统一进场、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原则运作。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2、一、项目统一进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辖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其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条件所限须在场外交易的,应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报市监察机关备案后,方可另选交易地点。凡未经同意在场外交易的,不论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行为,一律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3、二、发布信息统一发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交易信息(含招标转让公告、资格预审信息、中标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交易信息),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发布手续。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开发布,实现信息共享,防止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
4、三、场地统一安排: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从项目报名、资格预审、招标答疑、开标评标等全程使用场地,由中心统一安排,确保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
5、四、评标统一监控:中心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先后投入建设资金,建立了电子全程监控系统,在开标室、评标室设立了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监控系统实时备份,确保重要数据的保存,为交易主体、代理机构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为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管提供完整的历史数据。
6、五、专家统一抽取:进场交易活动中的各类评审专家的抽取,必须在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场所内进行。
7、六、收退保证金统一收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账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退还)投标(竞买)保证金。
三、我国资本市场包括
我国目前,按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标的分可以有五大类型。
从上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我国的证券类交易所已经构成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两部分。
场内市场有:主板(含中小板),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俗称二板),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外市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由银行间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等几个部分构成。
中国银行间市场由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组成,参与交易的成员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连续标准交易,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被定位于为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共有36家区域股权市场。是我国股权市场的主体之一,亦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股权市场包括一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市场、企业股权市场、区域股权市场等。
1.一级市场,是企业进行股票发行的,以企业,券商、和申购股票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市场。这个市场是直接由企业将股份抛进市场的途径,所以又可以称为批发市场。
2.一级半市场,顾名思义,介于一级发行市场与二级交易市场之间。民间买卖交易还没有上市的股票,以及股权证或上市公司尚未交易的内部职工股。一级半市场是股份公司已经成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在此阶段该股份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的场所。
一级半市场是个无形市场,投资者之间可在任意场地自由转让股份,股票存放在合法证券托管机构集中托管,股东转让股份以及投资者购买股票都通过证券托管机构办理交割、过户手续。在一级半市场上的股份主要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
3.企业股权转让市场,指有限责任公司在内部和外部协议转让其股份;上市公司市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也可以依照法律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
4.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包括设立的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由证监会批准的股权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了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
交易所市场是债券交易的场内市场,市场参与者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属于批发和零售混合型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债券场外市场的主体,参与者限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属于场外批发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参与者限定为个人投资者,属于场外零售市场。
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非金融企业或公司等。
我国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参与到债券市场,投资主体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等特殊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含社保基金)、非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我国的债券市场基本实现了债券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集中化的管理,相应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对应于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国债柜台市场实行二级托管制度,一级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二级托管在商业银行。
我国的债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债券发行监管、挂牌交易和信息披露监管、清算结算和托管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以及评级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发改委监管: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四大专项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可续期债券、创投企业债券及“债贷结合”等创新品种。在企业债项下还推出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等16个专项债。
证监会监管: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
财政部发行监管:国债、地方政府债、地方专项债。
全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
基金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资本形成,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基金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个板块。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12月3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8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4家,内资公司8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共1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14.20万亿元,再次突破14万亿元。2019年2月底,公募基金规模首次突破14万亿元达14.29万亿元。
自2013年6月起,《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3月,《新国九条》颁布,规定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自主发行基金。这份规定的出台表明政府将大力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也越来越被大家所认可。
证监会:截至2019年11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8.1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3.74万亿元,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的全职员工17.57万人(其中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员工14.06万人)。
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国家鼓励创新创业,股权创投私募规模高歌猛进,达到了7.35万亿,占私募总规模的61%左右,有力地支撑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广义的讲,凡是交易企业及其他机构产权的市场都是产权交易市场。我国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流转的权益类产品,另一类是实物及大宗商品。具体有:
1.经营性国有集体企业物权(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不允许转让,只可以改制)、知识产权;
2.行政事业单位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买卖和授权使用等;
3.金融类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
4.其他各类性质企业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
5.政府特许经营权、采矿权等政府公共资源;
以上众多产权交易品种的广泛交易,构成了我国多层次多样化的产权交易市场。
从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兴起,历经几次限制、关停和规范发展,目前全国各地由各级政府批准建立的产权交易所有220多家,其中包括政府背景的30个省级产权交易所。其他多为省以下各级政府建立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最近几年,各地又组建了一批专业交易市场,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林权交易中心以及金融产权、环境产权、文化产权等各类产权交易市场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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