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宏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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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 “平台之外无交易” 甘肃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相关主体包括哪些

一、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建立集中统一、运作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从源头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以及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范围内,使用鞍山市级以上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管措施的要求,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集中在一个交易平台。第四条对于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受让人(以下统称投标人)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公管局)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协调机构,承担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4、(一)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管理和宏观指导;

5、(二)制定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和工作制度;

6、(三)负责编制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

7、(四)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8、(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终端的建立与使用管理;

9、(六)负责代理机构名录库的建立、管理与使用;

10、(七)负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各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工作;

11、(八)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12、(九)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第六条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组织、管理、服务”的唯一机构,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具体职责是:

13、(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

14、(二)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交易信息;

15、(三)负责建立查询、咨询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

16、(五)负责电子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17、(六)负责维护交易活动秩序,协助监管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18、(八)负责组织或者参与交易活动的履约验收工作;

19、(九)负责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0、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21、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八条纳入鞍山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目录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22、(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TOT等融资方式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

23、(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4、(三)以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为主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以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25、(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市级审批的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出让;

26、(五)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转让;

27、(六)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

28、(七)涉讼涉诉国有资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不可返还的赃物、无主物以及抵债物等财物的处置;

29、(八)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交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供水、供气等特种行业经营权的转让;

30、(九)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

31、(十)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市场配置的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32、因国家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的,应当报公管局审核后,报公管委批准。由于应急、抢险救灾不能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实施交易后报公管局备案。

二、“平台之外无交易” 甘肃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原标题:甘肃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力争“平台之外无交易”

2、每日甘肃网12月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目录清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3、《意见》明确,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4、《意见》提出,我省将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要突出公共服务职能,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

5、《意见》强调,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依托政务服务网,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资料“一次收集、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反复使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依据信息公开目录标准,及时向社会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相关主体包括哪些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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