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

很多朋友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 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3. 交易中心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4、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8、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0、(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11、(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12、(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13、(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4、(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15、(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16、(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17、(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如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

(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参与开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身份是否合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代表身份是否合规。

2、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4、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6、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7、是否对所有标书采取保密措施,监督标书向评标室移送工作。

(二)对专家抽取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规,抽取片区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规定,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专家抽取方案抽取。

2、改变抽取方案是否经监督人员同意。

3、专家抽取工作的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是否关闭通讯工具遵守保密规定,在专家进入评标室前参加专家抽取的所有人员是否受到全程监控。

(三)对评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对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廉洁、保密、遵章守纪的教育。

2、进入评审区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随身携带的手机、录音机、计算机软盘、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应自行存放到储物柜。

3、对评审区实行监控,严禁人员进出;严禁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电话的,必须有现场监督人员在场,并做好电话记录。

4、评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5、评标报告中评委会成员、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是否齐全。

6、评标工作结束后,监督交易服务中心对评审区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纸张、电脑软盘和硬盘资料等进行保密处理。

三、交易中心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由市政府统一管理,是主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履行对涉及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矿产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等公共资源进行集中交易并实施管理和监控的职能,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场地服务,县一级为副科级,主管部门是政务服务管理局。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村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围绕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试点,创新工作机制,拟订全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实施方案;制定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积极、稳步推进全县农村综合产权市场化运行。

2、收集、整理、统一发布全县农村土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承包经营权及各类农村产权流转的供求信息及交易结果。

3、负责受理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指导依法开展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4、负责建设全县统一开放的农村综合产权电子化交易平台,制定电子化交易规程,完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发布、会员注册、网上竞价全程服务体系。

5、负责对全县农村综合产权各类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出具《农村产权交易成交鉴证书》。

6、负责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拟定工作;负责对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档案的归档整理及移交备案工作;负责向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交易信息。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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