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定位

今天给各位分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定位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行政职能吗
  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2、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4、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从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专家实施监督管理。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标准,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场所资源,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8、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第三章平台服务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第十七条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0、(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11、(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12、(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13、(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14、(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15、(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16、(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17、(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行政职能吗

1、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已正式列入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不过,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各地的做法却不尽一致,有的与现有法律法规发生了冲撞。

2、比如,有的地方将财政、住建、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有的地方撤销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有的地方则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这些做法基实都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及立法指导思想不符,就其本身而言,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更甚的是,有的地方还将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内容写入了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3、现在看来,如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将是我们面临的重点问题。

4、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专门法律,与其直接相关的只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能背离《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从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角度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只能是一个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具体操作服务的平台,既不能赋予其决策职能也不能赋予其执行和监督职能。这是因为:

5、首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替代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法人地位和采购执行职能是法律授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取而代之。

6、其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实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7、另外,《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8、《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两种可以实施工程项目招标的主体,即招标人和社会中介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设立的机构,与政府或行政机关必然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不具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同时,也不具备《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人的资格。所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自行组织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操作工作。

9、第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得履行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职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0、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虽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这一规定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如果地方政府各行其是,必然会造成执法主体的混乱。

11、综上所述,赋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执行主体资格和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都是与法律有关规定相悖的。因而,如何在现实法律框架下,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职能定位就成为关键所在。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1、法律分析:(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相应技术支持,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三)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持。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2、(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提供场所、设施、服务和相应技术支持,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三)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持。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3、(三)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持。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4、(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设、运行及维护,统一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持。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5、(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持。

(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6、(六)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收费和保证金统一收取、退付等具体工作。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7、(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8、法律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9、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10、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11、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12、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定位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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