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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电子证据取证规则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例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
《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提取过程中,如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如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注明原因、存放地点或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规定》明确,如存在数据量大无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法。
《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或证书等特殊标识等内容,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采取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等方法进行验证,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以及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内容。
《规定》明确,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规定》要求,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如存在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以及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调取QQ聊天记录
1、在公安人员办理案件时,因情况需要,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查看个人隐私信息,其中就包括QQ聊天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施行)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7、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8、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9、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1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2、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三、中国电子签章公安鉴定统一平台系统是怎样的
1、揭秘电子签章权威验证背后的“守护者”:</
2、中国电子签章公安鉴定统一平台系统(ESCA)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创新,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与北京印信通电子印章安全认证中心联手打造,旨在实现电子印章数据管理的高效、安全和标准化。它采用先进的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将传统的纸质印章验证流程转化为数字化,为各行各业的电子文档签署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3、ESCA的诞生,标志着电子印章验证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它通过严谨的公安权威认证,确保了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为政府、企业乃至个人用户提供了便捷且值得信赖的电子认证服务。无论是合同签署、文件审批,还是各类在线交易,ESCA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极大地提升了业务处理的效率和信任度。
4、在这个数字化的时代,ESCA的存在无疑为电子签章领域树立了新的标杆,它的启用,无疑为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强力支撑。它的高效性和安全性,让每个使用它的人都能安心享受数字化带来的便利,而无需担心任何法律效力的问题。
5、总结来说,ESCA不仅是电子签章验证的重要基础设施,更是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向前迈进的重要力量。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这是未来数字化交互中不可或缺的保障,是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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