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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该什么部门建设
1、①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2、“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3、②监督平台,顾名思义是由行政监督部门部门建设的。
4、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建设的,按市场化原则运营。除了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外,一般企业和其他机构均可自主建设。
5、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是在发改委和相关部门指导下建设的,可以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他主体。
6、参考资料:招标投标“专业词典”
二、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一样吗
1、云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都是根据“数字财政”的统一部署和规划,按照“全省一张网”的总体要求,推进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模式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深度应用,高标准打造的一个覆盖省、市、县(区)三级,集监管、交易和服务于一体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执行、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合同支付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云平台包括一个门户网站、六个子系统和五个基础信息库。一个门户网站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六个子系统包括监督管理系统、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卖场系统、金融服务平台、诚信管理系统和大数据分析中心;五个基础信息库包括采购人库、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和商品库。
2、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药交中心)是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医药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导下,通过政府为期三个月两轮严格遴选脱颖而出的准公益性工作机构,是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省部共建”的国有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省药交中心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突出“规范、民生、公益”三个重点,坚持“阳光、便捷、降本、共赢”四个原则,以“惠民、利企、保廉”为目标,负责承担广东省重要民生工程——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建设运营工作。开全国之先河,省平台成为全国唯一既独立于政府行政机构,又独立于医疗卫生机构和药企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作为广东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举措,省平台打破各省原有政府部门线下招投标集采方式,开创了以“五个在线”、“分类采购”、“带量采购”为特征的“广东药交”药品交易新模式,并为国办发(2015)7号文和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所吸收借鉴。截止2021年8月,省药交中心累计交易总成交金额近7,800亿元,交易规模稳居全国前列,基本实现交易主体全进场、交易品类全覆盖。平台交易主体汇集全省3886家医疗机构、全国24,000多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广东省635家医药零售企业;交易品规包含药品4万多个、医用耗材超170万个,非免疫规划疫苗超180个。省药交中心将依托省平台,在省委省政府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主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永不停歇的创新精神为广东医药改革的重大民生工程作出应有贡献。
三、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林业、农业、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和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对工程建设项目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的,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5、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行政监督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6、推进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第六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第八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从业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标准。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在其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或者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落实,招标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已完成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第十四条除不可抗力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变化,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变更后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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